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50 分
蔡英文總統在 2016 年的原住民族日於總統府代表政府,向臺灣的原住民族針對歷史不正義與墾殖遺緒所導致的各面向歷史創傷道歉,並成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臺灣繼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之後,開創由國家元首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的亞洲首例。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該委員會組織架構為何?歷經數屆運行後,負責相關事項研擬的主題小組有何改變?(10 分)
(二)請綜合評估自 2016 年迄今,臺灣在開創由國家元首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的亞洲首例後,相關原住民族政策及進步法案,以及其對原住民族權利的正向發展。(20 分)
(三)國家元首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為全球各地墾殖國家進行民主化與轉型正義的重要指標之一,其中包含原權入憲的訴求。請提出近年來國際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思潮下所進行的公投入憲訴求與結果,並進一步回顧比較我國狀況。(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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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公職「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之經典跨領域綜合題,結合「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政府道歉體制」、「原權法制進程與權利清單落實」及「比較憲法與原權入憲公投」。
- 原轉會之制度架構:依《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掌握原轉會的元首對話平台定位、族群代表制、政府代表與專家學者三方架構,以及五大主題小組(土地、文化、語言、歷史、和解)的職掌與歷屆重心轉移。
- 2016 年後之進步法案與權利面向:檢驗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道歉後,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母法所開展的個別權利法制化(語言權、教育文化權、健康權、土地自然資源權)與司法憲法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平埔族群憲法地位保障)。
- 國際原權公投與比較憲政:涉及國際墾殖國家(Settler-colonial states)追求原住民憲法承認(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之最新浪潮(特別是 2023 年澳洲「原住民之聲入憲公投」),並對照我國自民國 80 年代以來的「原權入憲」成果、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基本國策定位、超高修憲門檻以及自治法制之未竟之業。
解題方法 本題共三小題,配分達 50 分,答題切入點應兼顧「制度規範」、「政策實效」與「國際縱橫比較」:
- 第一小題(10 分):採「組織規範+歷程演進」切入。先交代原轉會之位階、成員組成(召集人、副召集人、族群代表及官方/專家代表);次說明五個主題小組之職掌,並點出歷屆運行後從「各組獨立真相調查與歷史梳理」轉向「跨部會專案列管、成果對接行政院原推會」之功能轉化。
- 第二小題(20 分):採「權利類型化」切入。切忌空泛論述,須分門別類列出具體法規、修正年份與指標司法判決,依序檢視:語言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教育權(《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健康權(《原住民族健康法》)、土地與資源利用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及狩獵法規檢討),以及身分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與第 17 號判決)。
- 第三小題(20 分):採「國際案例(澳洲 2023 公投)+本國憲政回顧+綜合比較」三段式架構。國際部分鎖定 2023 年 10 月澳洲「原住民之聲入憲公投」的訴求背景(源自 2017 年《烏魯魯發自肺腑的宣言》)與否決結果;本國部分回顧民國 83、86、89 年歷次修憲原權入憲條款;最後從「憲法承認模式」、「修憲門檻難度」與「主流社會共識」三面向進行深層省思。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級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評分爭點與採分配置如下:
- 第一小題(配分 10 分):組織組織架構(召集人體制、委員組成)佔 5 分;五個主題小組名稱與歷屆推動方向之調整佔 5 分。
- 第二小題(配分 20 分):法規政策盤點與具體權利面向分析,每項重要領域(語言、教育、健康、土地利用、身分認同憲法判決)各約佔 4 分,法規名稱與法理內涵越精準得分越高。
- 第三小題(配分 20 分):國際公投入憲案例剖析(背景、訴求、結果與原因)佔 8 分;我國原權入憲歷程回顧佔 6 分;兩國憲政體制、公民投票、修憲門檻與社會動員之比較分析佔 6 分。
解題技巧
- 緊抓命題時事焦點:民國 112 年底出題時,國際最震撼的原住民族憲法大事正是 2023 年 10 月 14 日澳洲剛落幕的「原住民之聲(The Voice)」入憲公投,掌握此時事是第三小題能否拿到 16 分以上超高分的關鍵鑰匙。
- 法定名詞必須百分之百精確:原轉會五大主題小組為「土地、文化、語言、歷史、和解」,切勿自行造詞;法案名稱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健康法》必須一字不差。
- 法制變革注意基準年份:答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若有後續法令動態(如《原住民身分法》於民國 113 年因應憲法法庭判決修正公布),可作延伸補充,展現精熟程度。
【答案】
(一)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組織架構與主題小組之演進
- 原轉會之組織架構 依據《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原轉會由總統兼任召集人,設副召集人二至三人(由總統指派原住民族代表、政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會成員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召集人聘任,其結構兼顧族群自決與對等地位:
- 族群代表:包括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各一人(法定十六族共十六人),以及平埔族群代表三人(北、中、南各一人),由各族群依自主民主程序推派產生。
- 機關與社會代表:行政院副院長、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四人、公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 幕僚作業: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並成立執行秘書與工作小組統籌行政支援。此一架構形成「原住民族各族代表與國家元首直接對話」之最高層級常設協商平台。
- 主題小組之任務與歷屆運行演進 原轉會成立之初,依轉型正義核心爭點下設五個「主題小組」:
- 土地小組:研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流失歷程及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爭議。
- 文化小組:探討文化流失、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祭典與文化權受限之歷史成因。
- 語言小組:調查族語瀕危實況、國家消滅族語政策責任及推動族語復振法制。
- 歷史小組:跨越主流漢人史觀,重建原住民族歷史敘事、調查重大歷史衝突事件。
- 和解小組:促進主流社會對原住民族歷史之認識,消弭族群歧視與建立共生關係。
歷經數屆運行後之實質轉變:
- 由「個案真相調查」走向「政策協商與法案對接」:第一任期各小組著重在史料蒐集、口述歷史及個案真相梳理(例如台糖土地流失調查、亞泥案歷史真相調查、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遷入歷史補償調查等);隨著調查報告陸續出爐,後續任期各主題小組轉向跨部會列管與實質法制作業,強化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原推會)之橫向連結,將調查成果直接轉化為國家法制政策修訂。
- 小組合作機制之整合:五大小組原為獨立運作,後期面對複合性議題(如狩獵文化與林野產物採集,兼涉土地、文化與法制權利),走向主題小組間的「跨組聯合專案模式」,提升歷史正義推動的系統性效益。
(二)2016 年迄今原住民族進步法案、政策及對原權之正向發展
自 2016 年國家元首道歉以來,政府揚棄傳統同化與家父長式福利主義,朝向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集體權與文化權保障,重要法案與政策演進評估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二 題50 分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有關西拉雅等平埔族群能否擁有國家承認之原住民身分的「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出爐。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宣布:
「西拉雅釋憲案,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違憲,必須在 3 年內完成修正;修法逾期未完成,日治時期戶口名簿本人或直系血親註記為『熟』或『平』者,均得以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族群別。」
除此之外,本判決主文第 3 項就後續修法宣示如下:
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日起 3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訂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 1 項所稱所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每小題 10 分,共 50 分。
(一)請說明「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的聲請人為何?其所提出聲請的背景為何?其聲請意旨,以及憲法法庭的受理依據與審理程序為何?
(二)請說明「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的判決主文具體內容為何?憲法法庭認為本案關鍵為何?
(三)請說明將來可能採取的兩種修法途徑,各自將面臨的可能挑戰為何?特別訂有修法期限的要求,其目的為何?
(四)請說明歷年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地方(臺南)主管機關針對西拉雅族身分訴求的相關作為有哪些?
(五)綜觀此判決,認為原因案件原告所屬西拉雅族可能屬憲法保障之其他原住民族,但並非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所稱平地原住民,因此宣告上開法律有關原住民之規定,「並未及於符合本判決主文第 1 項要件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於此範圍內違憲。就實務而言,本案相關之中央主管機關在尚未修法前,可以啟動哪些相關正向回應「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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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之核心法理與行政實踐,測驗考生對原住民族身分認定、平埔族群權利爭取、憲政人權保障及主管機關政策演變的掌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已於民國 113 年配合修正。主要核心觀念與法源依據如下:
- 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身分認同攸關個人人格之健全發展與文化傳承,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原住民族之集體身分認同與個人身分認同,國家應予尊重與制度性保障。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之「原住民族」範疇:其保障客體不應自我設限於既有法定原住民(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凡具備歷史沿革、文化特徵存續且有主客觀認同之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在憲法原住民族保障範圍之內。
- 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之違憲缺陷:舊法將平地原住民身分限縮於「民國 45、46、48、52 年四次限期登記取具身分者」,將行政登記期間作為身分取得的排他性實體要件,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制度性排除。
- 憲法審查裁決類型與期限規範:憲法法庭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並課予相關機關「3 年內修正法律或另訂特別法」之立法義務,同時設有「逾期得直接申請認定」之失權條款。
- 原住民族行政央地分權與實務爭點:中央主管機關(原民會)之保守防禦與權利分流思維,對照地方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以地方自治與人權保障為導向之身分註記與法制倡議。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大法官重大解釋與原住民族政策之實例申論題。解題架構宜層次分明、直接破題:
- 第(一)小題:從訴訟法制切入,精確交代聲請主體(承審合議庭法官停止審判聲請、原告人民併案)、行政訴訟背景(登記被駁回)、違憲爭點(違反身分認同權與平等原則),以及憲法訴訟法過渡銜接與言詞辯論程序。
- 第(二)小題:精準寫出判決主文四大核心要素(南島語系、特徵存續、客觀認同、主觀認同),並點出憲法法庭著眼於「原住民族定義之憲法開放性」與「身分認同權之保障」。
- 第(三)小題:採取「對比分析法」,比較「修改原住民身分法」與「另訂特別法」兩條路徑,深入剖析其對政治參政權、資源預算及土地權利的衝擊;進而論述「3 年期限」旨在督促立法並防止立法怠惰。
- 第(四)小題:運用「央地行政實踐對照法」,中央著眼於法制嚴格審查與權利分流,地方則展現自治先鋒角色(首創註記、成立委員會、行政訴訟相挺)。
- 第(五)小題:從行政可行性著手,提出「戶政檔案勾稽」、「審查標準研擬」、「跨族群對話」與「文化語言實質復振」等具體可行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供選取。五小題評分比重均勻(各 10 分),作答關鍵在於要點齊全、論理深刻,其答題架構分析如下:
- 第(一)小題(10分):切勿遺漏「法院聲請」與「憲法訴訟法施行之過渡程序」;須清楚陳述原告因未於光復初期限期登記而遭駁回之案件事實。
- 第(二)小題(10分):主文第 1 項的四項構成要件為硬性得分點,切忌憑空自創詞彙,必須精確呈現判決文字的精神。
- 第(三)小題(10分):核心爭議在於「身分取得」與「權利享有」是否脫鉤。修改身分法面臨既有 16 族之利益衝突;另立專法面臨次等原住民之平等權質疑。
- 第(四)小題(10分):具體列舉中央與地方的行政處分與自治作為,點出中央的修法草案歷程與地方的「熟番註記」里程碑。
- 第(五)小題(10分):避免空泛呼籲,應從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前置作業出發,涵蓋資料庫、標準指引、溝通平台與行政資源四個維度。
解題技巧
- 掌握判決之四個認同指標:記憶主文第 1 項時,扣緊「南島語系」、「文化特徵存續」、「客觀認同(族群自認)」、「主觀認同(個人自我歸屬)」四要件。
- 扣緊族群政治與資源衝突核心:平埔族群爭取身分的實務阻力主要來自既有山地、平地原住民族對「立委參政席次被稀釋」、「原住民發展基金與福利分食」之顧慮,作答時點出此背景能大幅提升論述深度。
- 區分中央防守與地方突破之縱向維度:中央受制於全國原住民族民意結構而採取防禦;臺南市政府因在地文化認同而採取積極救濟,此對比為考官評分之重要標竿。
【答案】
(一)聲請人、聲請背景、聲請意旨及受理與審理程序
- 聲請人:
- 法院聲請:主要聲請人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合議庭法官(林惠程、程怡怡、林家賢等法官),因承審 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平地原住民身分登記事件,確信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審查。
- 人民聲請:原因案件原告萬淑娟等西拉雅族人,亦循序提出審查聲請,經憲法法庭合併審理。
- 提出聲請之背景:
- 原因案件原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口名簿種族欄雖均註記為「熟」(熟番),但未於民國 45 年、46 年、47 年(延長至 48 年)及 52 年臺灣省政府發布命令之登記期間內申請取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 民國 98 年間,原告等人向臺南縣左鎮鄉戶政事務所申請平地原住民身分登記,主管機關以其未於前開限定期間內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歷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承審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適用法規有違憲之虞,遂裁定停止訴訟聲請解釋。
- 聲請意旨:
- 《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將平地原住民之取得限於「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於臺灣光復後公所登記期間登記有案者」,以早期行政機關限定之登記期間作為實體身分之剝奪依據,使同屬南島語系之臺灣原住民族後裔永久喪失身分。
- 此規定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國家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之意旨,侵害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並嚴重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與人格權。
- 憲法法庭之受理依據與審理程序:
- 受理依據:本案原依修正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提出;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依該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銜接,改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規定受理並續行審理。
- 審理程序:憲法法庭受理後依法公開審理,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陳述意見,並選任專家學者擔任鑑定人,最終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正式宣示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