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就業(失業)保險常被稱為「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的三個支柱,請試述這三項的重點內涵,並請說明面對氣候變遷與淨零碳排的影響,我國就業安全制度是否有需要精進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就業安全體系基礎理論與法制架構」以及「當代新興勞動市場挑戰:淨零碳排與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

  1. 就業安全三支柱:本質為消極性安全網(所得替代)與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之結合,透過《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與《就業保險法》建構「就業安全黃金三角」(三合一整合體系)。
  2. 淨零碳排與就業安全:以民國 112 年 2 月公布施行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4 條公正轉型規範)及國發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關鍵戰略九「公正轉型」為核心。在轉型過程中,必須兼顧受高碳排產業衝擊之弱勢勞工,落實「不遺落任何人(Leave no one behind)」之原則。 (註:本題各項法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內涵+政策精進」兩段式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總—分—深」三層次開展:

  1. 第一部分(理論基礎):分別精確界定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業保險之法定目的、核心功能與功能定位,並點出三者相輔相成之「三合一整合體系」。
  2. 第二部分(政策策進):導入國際勞工組織(ILO)倡議之「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概念,對焦高碳排、高能耗產業(如石化、鋼鐵、內燃機機車維修等)面臨結構性萎縮或轉型的衝擊,針對三大支柱分別提出對應之精進作為,最後延伸至跨部會協作與社會對話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之選項。答題配分佈局建議為:

  • 前段(三大支柱內涵):占分約 40%,力求概念精確、法制依據明確。
  • 後段(面對淨零之精進對策):占分約 60%,展現對實務政策政策工具的活用與前瞻性分析。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精準植入:前段宜使用「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消極所得維持」、「一案到底/單一窗口」;後段務必寫入「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綠色技能(Green Skills)」、「綠領工作(Green Jobs)」、「衝擊脆弱度評估」。
  2. 避免就保狹隘化:許多考生將就業保險窄化為單純的「發給失業給付」,失分嚴重。必須強調就保結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促進再就業的積極功能。
  3. 對策具體化:切忌空泛論述「政府應加強宣導」,應具體連結產業衝擊預警、課程模組轉型、津貼配套加碼與勞資社會對話。

【答案】

一、就業安全三項支柱之重點內涵

就業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旨在保障勞工維持持續性的經濟生活與工作安全,結合了消極的所得保障與積極的勞動力開發、運用與提升,其三大支柱內涵如下:

  1. 就業服務(Employment Services):促進媒合與勞動市場效率
  • 核心內涵:依據《就業服務法》,政府建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就業資訊平台,蒐集分析勞動市場供需資訊,提供求職者與求才雇主媒合、職業諮詢與就業輔導。
  • 政策功能:屬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目的在降低摩擦性失業,改善資訊不對稱;針對中高齡、身心障礙者、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提供個別化輔導與僱用獎助,落實反就業歧視與肯定性行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實施一段期間,請根據當前我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參與勞動市場情形,評析該法是否有需要進一步改進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高齡化少子化人口結構變遷下,就業安全體系中「特定對象就業促進」之法制與政策掌握度。核心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為民國 108 年公布、109 年 12 月 4 日施行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現行法各項促進措施亦持續推行);輔助法規包含《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就業歧視禁止)與第 24 條(致力促進就業對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涉及的核心概念與指標包含:

  1. 法定對象界定:中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人)、高齡者(逾 65 歲之人)。
  2. 勞動市場指標:
  • 勞動參與率公式: 勞動參與率=勞動力人口15歲以上民間人口×100%\text{勞動參與率} = \frac{\text{勞動力人口}}{\text{15歲以上民間人口}} \times 100\%
  • 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參與率之年齡級距斷崖、平均實際退出勞動市場年齡(我國約 61 歲左右,早於法定退休年齡 65 歲)。
  1. 立法宗旨與政策支柱:禁止年齡歧視、在職穩定、失業再就業促進、退休準備與再就業、放寬定期契約限制(第 28 條)、世代合作與職務再設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與法制評析」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實證數據診斷 →\to 現行法制對接 →\to 結構盲點評析 →\to 具體修法改進方向」之論理路徑:

  1. 現況診斷切入:先呈現我國勞動市場的客觀結構數據,指陳「中高齡於 55 歲起勞參率陡降、65 歲以上高齡勞參率遠遜於日、韓、美」以及「退出年齡偏早、再就業偏向非典型低薪工作」等現況。
  2. 法制對比分析:檢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實施後所提供的政策工具(如放寬 65 歲以上定期契約、職務再設計補助、在職穩定津貼),對應上述勞動市場困境,找出「法條設有規範但實務運作效果受限」之落差所在。
  3. 歸納改進面向:從「法規強度(禁止歧視與申訴舉證)」、「彈性與保障衡平(定期契約濫用防弊)」、「政策工具廣度(職務再設計與部分工時發展)」與「跨體系銜接(社會保險與年金制度)」四大層面提出具體改進評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評析的核心在於對該法關鍵條文與配套制度之各面向進行深度思辯:

  1. 第 12 條至第 17 條(禁止年齡歧視)之落差:現行法雖明訂禁止年齡歧視,但招募面試階段之隱性歧視舉證責任仍在勞方,行政機關查核裁罰不易,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效果。
  2. 第 28 條(放寬高齡者得簽訂定期契約)之兩面刃:雖成功增加雇主僱用 65 歲以上長者的意願,但欠缺契約轉換、解僱保護與資遣費之過渡規範,易使高齡勞工落入不穩定之次等勞動市場。
  3. 第 33 條至第 36 條(退休後再就業與職務再設計)之覆蓋面:現行補助多偏重硬體輔具採購,對組織內部「彈性工時安排」、「工作流程再造」等軟性職務再設計誘因不足,中小企業參與率偏低。
  4. 與社會安全網(保險與退休金)之銜接:高齡者再就業無法參加《就業保險》(現行僅限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勞工),失業缺乏救濟保障,降低健康長者重返市場之誘因。

解題技巧

  1. 數據架構化記憶:論述現況時,不需死背細微小數點,但須點出關鍵落差階梯——中高齡整體勞參率約 65%65\% 至 66%66\%,但 60 至 64 歲驟降至約 40%40\%,65 歲以上僅約 9%9\% 至 10%10\%,對比日本(超過 25%25\%)與韓國(超過 36%36\%)具顯著落差,並點出「早退」問題。
  2. 避開流水帳背法條:切忌只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章名(總則、禁止歧視、在職穩定、促進再次就業、世代合作等)逐條照抄,閱卷委員著重的是「法條實施後為何解決不了現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疫後產業缺工問題,政府主管機關推出「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請試述該方案的重點,並請評析該方案對於因應產業缺工的成效。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勞動法規與勞動部政策方案為準。(註:現行該方案試辦期滿已於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結束退場,後續缺工協助回歸常態化就業促進機制)。

本題考核之核心法規與理論觀念如下:

  1. 就業安全體系與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s):本方案屬於「僱用促進與就業獎勵」之積極性勞動市場手段,運用政府津貼介入勞動市場,補足市場自我調節機能的不足。
  2.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3. 勞動經濟學概念:摩擦性失業、結構性缺工、保留工資(Reservation Wage)、薪資僵固性、補貼政策之死重損失(Deadweight Loss)與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重大公眾勞動時事與政策評析」申論題,配分為 25 分。作答切入架構應掌握「先客觀闡述重點,後深入學理批判」之層次:

  1. 方案重點(佔分約 10~12 分):採取「三管齊下/供給面、需求面、媒合面」結構化切入,清楚列出「跨部會專案列管機制」、「勞工端就業獎勵(供給面)」及「雇主端輔導措施(需求面)」,並帶出關鍵數字(薪資門檻、津貼金額),展現對政策內容的精熟度。
  2. 成效評析(佔分約 13~15 分):切忌只寫主觀心得。須採「正反並陳」論述,先肯定其「短期活化潛在人力、拉動薪資低標」之效益;再依勞動市場機制針砭其「未解薪資結構與工時條件問題、媒合率偏低、補貼退場後的續留困境、死重損失」等限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是非對錯分析。考生在作答時應以邏輯嚴整之論述取代單純背誦,並以就業安全之專業學理名詞貫穿全文。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關鍵詞記憶:精準寫出「一般勞工每月 6,000 元」、「特定對象每月 10,000 元」、「偏遠地區加碼 3,000 元」、「最長 12 個月」以及「旅宿業專案薪資門檻 3 萬元」,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2. 論述層次區隔:闡述成效時,不可流於泛泛批評,應分為「正面效益」與「結構困境」兩大維度,並以「積極性勞動政策」視角切入。
  3. 避免單一歸咎:論述缺工成效時,應點出缺工本質往往是「勞動條件與薪資不足」,而非單純「無人可用」,直搗勞動經濟學核心。

【答案】

一、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之推動重點

民國 112 年 5 月,勞動部為紓解疫後內需服務業(如旅宿、餐飲、航空地勤)出現之基層勞力短缺問題,會商相關部會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預計推動 1 年)。其重點涵蓋三大構面:

(一) 跨部會會商與「專案職缺」提列機制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經濟部)先行盤點缺工產業,與勞動部共同訂定「專案職缺」與其「合理薪資門檻」(例如:旅宿業房務員在北北基桃竹一般薪資須達 3 萬元以上,中南部達 2.8 萬元以上),經核定後方納入專案推介媒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為因應勞動力短缺,政府於 2022 年開始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請試述方案重點內容,並據以評析方案是否需要改進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當前人口結構劇變(少子化、高齡化)下,外籍勞動力政策轉型的掌握程度。核心涉及:

  1. 法源與政策架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者,即「中階技術工作」)以及行政院核定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2022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2. 制度突破核心:突破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移工在臺工作累計不得逾 12 年(家庭看護工經專案同意者不得逾 14 年)之工作年限緊箍咒,建立「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進而銜接「永久居留」的雙軌制度。
  3. 就業安全體系平衡:評析時需緊扣就業安全之「補充性原則(保障本國勞工)」與「經濟產業發展/長期照護需求(補充技術人力)」之間的利益衡量。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政策內容為準;政府後續於民國 113 年起陸續微調部分產業適用資格與採計年資,但解題架構仍以 112 年現行體制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概述與批判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二分對稱結構」,兼顧客觀法制陳述與批判思辨能力:

  1. 第一部分(方案重點內容):依「制度目標 →\to 適用對象 →\to 三大資格門檻(年資、薪資、技術)→\to 配套誘因與配額」條列化鋪陳,向閱卷委員展現對政策法規之精準記憶。
  2. 第二部分(評析改進之處):運用勞工政策分析架構,從「勞工權益保障(人權/轉換雇主/同工同酬)」、「技術認定之客觀性」、「雇主負擔與轉銜永久居留門檻」、「本國勞工排擠與就業安定費脫鉤」等多元面向深入剖析,提出兼具現實可行性的改進建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單一選項分析。作答關鍵在於答題維度的廣度與深度,不可僅流於法規條文抄錄,必須具備政策分析的思辨厚度。


解題技巧

  1. 專有名詞精準化:答題時務必使用法定政策名詞,如「中階技術人力」、「特定製程」、「雇主實作認定」、「就業安定費豁免」、「APRC(永久居留證)」等,切忌口語化描述。
  2. 「三大門檻」數字記憶術:資深考生應牢記民國 112 年當時審查核心——「年資滿 6 年(或在臺累計滿 11.5 年)」、「產業薪資 3.3 萬(或年薪 50 萬免技術證明)/社福機構 2.9 萬/家庭看護 2.4 萬」、「專業證照/訓練 80 小時/實作認定」。
  3. 批判層次的對稱性:評析部分切忌寫成空泛抱怨,每一個「問題點」必須緊扣對應的「制度設計缺陷」,並導向「具體改進策略」,展現文官決策素養。

【答案】

一、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重點內容

行政院為解決我國少子化與高齡化導致之基層技術勞動力嚴重短缺問題,並避免在臺工作成熟之熟練移工因年限被迫離境轉往他國,於 2022 年(民國 111 年)4 月 30 日正式推行「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適用對象與開放類別

  1. 在臺移工:從事製造業、營造業、農業(蘭花、蕈菇、蔬菜、畜牧)、海洋漁撈業,以及機構看護、家庭看護之資深熟練移工。
  2. 僑外生:在臺灣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

(二)申請資格之「三大核心門檻」

雇主申請將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外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1. 工作年資:
  • 連續在臺工作滿 6 年以上。
  • 或累計在臺工作滿 11.5 年以上,已離境者亦得由雇主重新申請引進。
  1. 薪資水準(以民國 112 年標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