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法制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假設市面上雞蛋供應嚴重不足,媒體報導有雞蛋供應商囤積大量雞蛋,欲提高價格,趁機從中獲取暴利。請問本問題之主管機關若欲草擬法案,限制雞蛋供應商之囤積謀利行為,其所草擬之法規重點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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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草擬:如何把政策目的轉化為明確、可執行的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重點是以刑法第 251 條「囤積商品及哄抬物價罪」為立法參考,界定受規範物品、主觀意圖、囤積行為、不應市銷售及處罰方式。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刑法第 251 條已處罰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法定物品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的行為;雞蛋屬農產品及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原則上在規範範圍內。該條於 109 年修正後,112 年相關內容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欲禁止的不是一般庫存,而是供應短缺時,業者意圖抬高價格、囤積物品並無正當理由拒不上市銷售。因此,草擬條文應同時具備:

  1. 客體:雞蛋,或以較一般性的用語涵蓋糧食、農產品及其他民生必需飲食物品。
  2. 主觀要件:意圖抬高交易價格。
  3. 客觀行為:囤積該物品,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
  4. 法律效果:明定刑罰,並視政策需要規定罰金、未遂犯及法人責任等事項。

這樣設計可將正常進貨、保存安全庫存等行為,與藉短缺囤貨抬價的行為區分開來。

法規重點內容

一、明定規範目的及適用物品

可於條文中規定,為維護民生必需物資供應及交易秩序,禁止特定物品遭意圖抬價者囤積並拒絕上市銷售。

如採列舉方式,可規定「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若政策上欲涵蓋其他生活必需用品,應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範圍,避免處罰客體不明確。雞蛋可由「農產品」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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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制定一項行政命令。該行政命令規定,民眾依該規定申請某項業務,須繳交處理費新臺幣 2 萬元整。民眾認為此規定收費太高,向立法委員陳情。請問立法委員可採取何法定程序辦理民眾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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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對行政機關所訂行政命令的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至第 62 條。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應將命令送立法院。立法院審查後,如認為命令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卻以命令規定,可依程序要求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再判斷民眾所稱「收費太高」是否涉及命令違法。費用偏高本身不當然違法;若收費標準違反授權法律、規費相關規定,或超出母法授權範圍,立法委員即可循行政命令審查程序處理。

依民國 112 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立法委員認為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涉及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的情形,須有 15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始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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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地方議會制定一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規定:「騎樓下不得停放任何車輛。」該自治條例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中央主管機關於回函中最末段寫道:「……請修正後再報請本部核備。」

請問此中央主管機關可能基於哪些理由如此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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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主管機關對自治條例的監督,以及自治條例內容是否牴觸上位法、侵害人民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制定自治條例。依同法第 26 條第 4 項,自治條例如有罰則,須報請有權機關核定後發布;沒有罰則者,原則上於發布後報請備查。題幹只說「核備」,因此重點在中央機關收到自治條例後,認為內容須修正,要求地方再行報送。

自治條例的內容仍須受上位法拘束。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者,無效;同法第 75 條並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如有違法情形,中央得依法監督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從「禁止騎樓停放任何車輛」這句規定,分別檢視三個面向:

  1. 有無地方自治立法權限:騎樓管理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或已由中央法律規範。
  2. 有無牴觸上位法:自治條例是否與道路交通相關法律及其授權法規不一致。
  3. 有無逾越必要程度:是否將所有騎樓、所有車輛一概禁止,未區分道路性質、通行狀況或交通需求,造成過度限制。

據此,可提出中央主管機關請求修正的下列理由。

可能要求修正的理由

一、規定過於概括,未區分騎樓的性質與實際通行狀況

騎樓可能涉及私人土地,也可能因供公眾通行而具有道路或公用性質。自治條例一律禁止「任何車輛」,沒有區分騎樓是否供公眾通行、是否妨礙行人通行、騎樓寬度與交通狀況,也沒有設定例外或管理標準,規範可能過於僵化。

《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解釋》指出,限制騎樓使用應有明確標準,並應考量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時段等因素。中央因此可能認為應補充適用範圍、認定標準或例外規定,使限制符合比例原則。

二、可能不當限制人民財產權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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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若立法院制定一部法律,要求行政機關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用以補助某些特定族群或產業,行政機關認為按此規定編列預算,將嚴重排擠其他重要日常行政所需經費,因而認定無法執行該法律。請問該行政機關應循何法定程序以因應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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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的覆議程序,以及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拒絕執行已生效法律的憲政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行政院如認為該決議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立法院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的「無法執行」發生在哪個階段:

  1. 題目呈現立法院制定法律,法律要求行政機關編列大額補助預算,行政機關認為會排擠其他重要行政支出,屬於行政部門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情形。
  2. 法律案通過後,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宣布法律無效,也不能僅以經費排擠為由拒絕遵守;憲法提供的法定因應途徑,是由行政院提出覆議。
  3. 題目所問的程序主體是行政院。個別行政機關應循行政體系陳報,由行政院依法處理;行政院須經總統核可,並在法定期限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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