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原住民狩獵議題,請說明所牽涉到的相關法規,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之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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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平衡,答題宜分成兩層:先說明原住民族狩獵涉及的法律規範,再依申請、審查、執行及事後管理,整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的重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野生動物保育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第 21 條之 1 等條文,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仍按 112 年考試時的法規架構說明。
涉及的相關法規
一、《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
原住民族狩獵與傳統文化、生活方式及身分認同密切相關,涉及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所揭示的多元文化、原住民族地位與文化發展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確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國家仍得為野生動物保育、生態永續及公共安全設限,但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行為。狩獵權並非毫無限制的自由,仍須遵守相關法律與管理規定。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
- 第 17 條:一般類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及兩棲類野生動物的獵捕,原則上須在地方主管機關劃定區域內,並申請許可。
- 第 18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原則上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利用;法定例外須符合條文要件。
- 第 19 條:禁止以炸藥、毒物、電氣、麻醉或麻痺方法、網具、獵槍以外的槍械、陷阱或特殊獵具、獸鋏等方式獵捕。
- 第 21 條之 1: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必要者,得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限制;相關行為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釋字第 803 號並指出,第 21 條之 1 所稱「傳統文化」包含依部落族群傳承的飲食、生活文化,以及非營利自用,例如供本人、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使用。但對非營利自用狩獵,原則上不應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以衡平文化權與保育價值。
四、其他相關法規
狩獵地點若涉及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森林及其他依法限制獵捕的區域,還須留意相關保護區域法規及主管機關許可規定。使用槍械、獵槍或其他獵具,也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相關管理規定;原住民族狩獵權不等於可以不受槍械管制。
管理辦法重點
一、訂定依據與定義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訂定。
- 傳統文化:存在於原住民族社會已久,並世代相傳延續至今的價值、規範、宗教、藝術、倫理、制度、語言、符號及其他生活內容。
- 祭儀:依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宗教、信仰或習慣,世代相傳、反覆實踐的祭典活動及儀式行為。
二、適用區域與申請資格
可依本辦法獵捕的區域,限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且不得是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的區域。
申請人限於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的原住民人民團體。個別原住民申請前,須經申請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的部落會議通過。參與獵捕的人員須具原住民身分。
三、申請程序與文件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氣候變遷因應法」主要內容,及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關係,並解釋溫室氣體、碳匯、淨零排放、總量管制、碳洩漏及碳足跡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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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立法目的、治理架構、減量與調適措施,以及該法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關係;另須準確說明六個氣候法規名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將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擴大為兼顧「減量」與「調適」的氣候治理法制。立法目的包括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立法目標 → 治理制度 → 減量及調適措施 → 國際公約關係 → 名詞定義」鋪陳。先交代國家長期目標,再說明政府如何訂定計畫、盤查排放與推動管制,最後逐一界定題目列出的名詞,避免只羅列措施而漏答定義。
《氣候變遷因應法》主要內容
一、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及基本原則
依第 4 條,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 139 年(西元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及團體共同推動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依第 5、6 條,政府因應氣候變遷應兼顧減緩與調適、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並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共同但有差異責任原則為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訂定的依據之一。
二、跨部會及中央地方治理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跨部會氣候變遷事務。中央主管機關須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訂定五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訂定部門行動方案,地方政府則訂定減量執行方案。相關目標與方案並設有成果報告、檢討及公開程序。
三、減量與調適並行
法律除規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也設有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減量方面包括排放量盤查、登錄與查驗,排放效能標準、總量管制及排放額度交易等制度,以及碳費、自願減量、產品碳足跡管理等措施。調適方面則要求政府依氣候科學及風險評估規劃調適行動,提升氣候韌性,並關注易受衝擊的領域及脆弱群體。
四、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及碳費
依第 34、35 條等規定,政府得在建立排放量盤查、查驗、登錄,以及自願減量、排放額度核配與交易等制度後,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總量管制須考量產業貿易強度與管制成本,以避免碳洩漏及維護國家整體競爭力;排放額度得採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等方式辦理。
法律另建立碳費制度,促使排放者承擔排放成本,並將相關收入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於減量、調適及相關轉型工作。
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關係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避免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干擾為最終目標。
第 三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臺灣目前各自然保護區類別之正式名稱,及其所依據之法源與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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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灣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的「自然保護區域」類型,以及各類型的正式名稱、法律依據與中央主管機關。各類型分別由不同目的事業法規設立,不能因名稱中都有「保護」或「保留」就視為同一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年中央機關改組後,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權限由「農業部」承接;作答時宜使用民國 112 年的機關名稱。
解題方法
可先按主管業務分組,再對照法源:
- 國家公園制度: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 野生動物保育制度: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自然地景及森林保育制度: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
正式名稱須完整寫出;「自然保留區」與「自然保護區」只差一字,卻分屬不同法源。
各類別、法源與中央主管機關
| 自然保護區類別正式名稱 | 法源及主要依據 | 中央主管機關 |
|---|---|---|
| 國家公園 | 《國家公園法》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 | 內政部 |
| 國家自然公園 | 《國家公園法》第 6 條;該條規定,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者,得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 內政部 |
| 野生動物保護區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8 條 | 農業部;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
|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8 條 | 農業部;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
| 自然保留區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及第 78 條以下;自然保留區屬自然地景的一種 | 農業部;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由海洋委員會主管 |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育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IUCN)之宗旨及主要工作,並就 IUCN 所定期檢討及出版之受脅物種紅皮書(Red List of Threatened Species),說明其評估之五項分類準則,詳述 IUCN 紅皮書對受脅程度所區分之各種類別、定義與受脅程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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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UCN 的保育宗旨與工作,以及《IUCN 受脅物種紅皮書》(IUCN Red List of Threatened Species)的評估架構。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五項評估準則 A–E是判斷物種符合哪一受脅類別的依據;紅皮書類別則依滅絕風險由高至低排列。符合 A–E 任一準則的門檻,即可列入相應的受脅類別。
本題沒有計算資料,依法規或標準版本而言,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 IUCN 分類架構作答;相關準則依 IUCN《紅皮書類別與準則》第 3.1 版。
解題方法
先簡述 IUCN 的成立宗旨與主要工作,再依序說明 A–E 五項準則的評估面向,最後按照滅絕風險由高至低列出紅皮書各類別,並特別指出「受脅」專指極危、瀕危、易危三類。
IUCN 的宗旨與主要工作
IUCN 成立於 1948 年,是結合政府與民間組織、並由全球專家參與的國際保育聯盟。其宗旨為:影響、鼓勵並協助社會保育自然的完整性與多樣性,並確保自然資源的利用公平且符合生態永續。
主要工作包括:
- 提供保育科學與資料:蒐集、評估並發布物種與生態系資訊,提供政府及保育機構決策參考。
- 制定保育標準與工具:例如受脅物種紅皮書、保護區相關標準,以及生態系評估工具。
- 促進保育政策與國際合作:召集政府、非政府組織、學者及社區等參與保育議題,提出政策建議並推動合作。
- 推動實地保育與能力建構:協助棲地保護、生態系復育、永續利用及保育專業訓練。
紅皮書五項評估準則
IUCN 依物種的族群趨勢、地理分布、成熟個體數及滅絕風險等資料,檢視是否達到受脅門檻。五項準則如下:
-
A:族群數量減少 評估過去、現在或預測未來的族群下降幅度。可依直接觀察、適當的族群指標、棲地或分布變化、利用壓力,以及外來種、病原或污染等影響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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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理分布範圍狹小 評估分布範圍或實際占有面積是否狹小,並考量分布是否破碎、族群所在位置是否過少,以及是否持續下降或有劇烈波動。分布小本身不必然足以列為受脅,仍須符合相應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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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族群小且持續下降 評估成熟個體數是否偏少,並考量族群是否持續下降、個體是否集中於少數亞族群,或族群是否有極端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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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族群極小或分布極受限 評估成熟個體數是否極少,或分布範圍是否極受限制,以判斷其短期內面臨的高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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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定量滅絕風險分析 以族群存續分析等定量方法,估計特定期間內的滅絕機率。
上述準則各有極危、瀕危與易危的門檻。例如準則 A 的族群減少門檻,依不同評估情況約為:極危至少 90%、瀕危至少 70%、易危至少 50%;準則 E 則以預測滅絕機率及期間判定。這些門檻不可脫離各準則的具體條件,僅以單一數字判斷。
紅皮書類別與受脅程度
依滅絕風險由高至低,各類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