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保育生物學

第 一 題20 分

我國配合「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推動 30×30 目標。請就陸域(含里山)、內陸水體(流域/都會河川)、海洋(含港灣鄰近海域)提出 2030 年前落實保護區與 OECMs 之路徑圖,說明代表性與連通性如何量測、有效管理之核心指標為何?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參與的程序設計與爭議預防,以及中央—地方—公營事業機構之權責分工與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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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M-GBF)行動目標三的 30×30 目標,以及如何把面積目標轉化為具代表性、連通性、管理成效與公平治理的保育網絡。目標三要求至 2030 年,至少 30% 的陸域、內陸水域、沿海與海洋區域,透過保護區及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ECMs)獲得有效保育與管理;保育網絡須具生態代表性、連通性及公平治理,並尊重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權利。

保護區是以長期保育自然為目的,經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劃定、治理及管理的地理區域。OECM則位於保護區以外,未必以保育為主要管理目的,但須有明確範圍、持續治理及管理,並能產生正向且長期的就地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果。OECM 不是只要「看起來自然」或有綠地就能列入;須提出治理、管理與保育成效的證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制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水利法》、《國土計畫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環境基本法》等;《野生動物保育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公布。民國 114 年 5 月核定的陸域「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是推動 OECM 的行政方案,不等同於新設一種法定保護區。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處理四件事:先提出陸域、內陸水體、海洋的空間路徑;再說明如何量測代表性與連通性;接著以生態成果、治理及管理能力界定有效管理;最後交代社群參與與跨層級分工。面積達標是必要條件,不能取代保育成效。

一、2030 年前的三類生態系路徑

陸域與里山

  • 盤點既有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及其他法定保護區,檢視其生態系類型、物種及地理分布是否有缺口。
  • 以國土生態綠網的關注區域、區域保育軸帶與關鍵節點,優先補足低海拔森林、淺山、草生地、濕地及其他代表性不足的棲地,並串聯保護區。
  • 里山可透過友善農林業、傳統生態知識、社區巡守與棲地維護,建立長期治理及監測機制;符合 OECM 條件者可申請保育共生地認證。認證重點是有持續保育成果,而非單純採取友善生產名稱或取得標章。

內陸水體:流域與都會河川

  • 以流域為規劃單位,串聯源頭森林、河川廊道、支流、河口、埤塘與濕地,保護繁殖、覓食、避難及洄游所需棲地。
  • 將水質、水量、河川縱向連通、河岸緩衝帶及生態流量納入同一管理架構;都會河川可結合河岸復育、魚道改善、污染源削減及防洪工程的生態設計。
  • 由流域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農田水利及水庫等管理單位協調水文與土地使用,必要時以法定保護區或濕地保護制度保護關鍵區域;具長期治理及生態成效的非保護區場域,再評估納入 OECM。

海洋與港灣鄰近海域

  • 先以生態與人類活動資料繪製海洋空間圖,盤點珊瑚礁、海草床、藻礁、潮間帶、河口、藍碳生態系、魚類產卵場及洄游廊道,再補足海洋保護區的生態系與地理缺口。
  • 依海域使用衝突及保育需求,採分區分級管理,例如核心保育區、季節性禁漁區、漁具或捕撈限制區,並納入巡查、違規取締與漁業監測。
  • 港灣與港區鄰近海域可檢視港務、航道、工業設施或其他既有管理範圍內,是否有長期維持的生態成果。若具明確邊界、治理責任及可驗證的保育成效,才可評估認列 OECM,不能只以港區管理良好或局部物種出現作為認列依據。

各生態系均應採「先盤點、找缺口、優先保護、復育串聯、長期監測」的順序。新增保護區與 OECM 應優先落在生物多樣性關鍵區及網絡缺口,不宜只選取得容易或面積較大的區域。

二、代表性、連通性與面積的量測

代表性是指保育網絡是否涵蓋各種生態系、棲地、物種及生態過程,而非只看總面積。可建立生態系分類與物種分布圖,檢視不同類型、重要物種棲地及關鍵生態功能有多少被保護或有效管理。基本指標包括:

  • 各生態系受保護或有效保育面積占其總面積比例。
  • 瀕危、特有或分布狹窄物種的適宜棲地涵蓋率。
  • 重要繁殖地、覓食地、洄游或遷徙節點的保育涵蓋率。
  • 重要生態系及生態完整性較高區域的保育涵蓋程度。

連通性是保育區之間及其與周邊地景、海景的生態連結程度。可利用 GIS、生態廊道分析、阻力面與物種移動資料,檢視棲地斑塊間的距離、障礙、廊道品質及斑塊間可達性。常用方法包括最小成本路徑、電路理論,以及以斑塊為節點、廊道為連線的圖論分析;指標可採連通棲地比例、核心棲地間距、有效網絡面積或廊道可達性。河川可另量測縱向連通障礙與河岸帶完整度;海洋則可結合洋流、幼生擴散、洄游及海底地形資料分析。

面積進度可用下式表達:

受保護或有效保育比例=保護區與合格 OECM 的有效涵蓋面積該類生態系總面積×100%\text{受保護或有效保育比例} = \frac{\text{保護區與合格 OECM 的有效涵蓋面積}} {\text{該類生態系總面積}} \times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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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外來種入侵為當下危害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原因之一,請以邊境查驗與港埠作業之典型節點為主軸,建立一份「入侵風險處置流程圖」,且標示資料流與權責節點,並針對常見風險情境設定分級門檻(高/中/低)。另說明如何運用風險熱點名單與動態抽驗比例,以提升防治外來入侵種的攔檢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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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邊境生物安全的風險管理:在外來生物尚未進入、建立族群或擴散前,整合文件審查、現場查驗、檢疫處理、貨物放行與後續通報。流程須呈現兩條線:一是貨物如何被管制,二是申報、查驗與風險情報如何在權責機關間流動。

「外來種」是經人為有意或無意引入原分布範圍外的物種;只有在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態、經濟或人類健康危害時,才稱為「外來入侵種」。檢疫有害生物、禁止輸入物種與外來入侵種相關但不完全相同:前兩者依檢疫或輸入管制規定判定;入侵風險管理還須看物種建立族群、擴散及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15、17 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輸入檢疫規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27 條,以及《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等。植物檢疫物到達港、站後,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完成前不得擅自拆封或移動;首次輸入非臺灣原產野生動物物種,須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並經核准。《野生動物保育法》於 114 年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由貨物節點串接資料流與權責

可依「輸入前預審—到港申報—風險分流—現場查驗—處置放行—追蹤回饋」排列。每一節點標出負責機關、傳遞資料、貨物狀態,並在風險分流處設定高、中、低門檻。分級門檻屬風險管理的作答設計,應說清楚判斷因子,不應誤稱為法定抽驗百分比。

輸入前申報/許可資料
輸入人、報關業者、船務/航空代理
 │ 物種、品名、學名、來源地、用途、數量、
 │ 輸入許可、輸出國檢疫證明、運輸及轉運資訊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署)預審與風險比對
 ├─動物、植物及其產品:依類別確認檢疫條件與許可
 ├─活體野生動物: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審查相關許可、
 │ 首次輸入物種影響評估
 └─資料轉送/勾稽:關務署、港務/場站管理單位
 │
 ▼
船舶、航空器、貨櫃、行李、郵包抵港
港埠/場站管理單位安排查驗位置、暫置與移動管制
 │
 ▼
文件核對、名單比對、風險分級
防檢署為動植物檢疫主責;關務署辦理通關查驗與貨物管制;
必要時會同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地方主管機關及專家鑑定
 │
 ├─高風險:扣留隔離 → 開箱、抽樣、鑑定/檢疫處理
 ├─中風險:加強抽驗 → 必要時隔離、複驗
 └─低風險:文件符合且風險低 → 例行查驗或較低抽驗
 │
 ▼
查驗結果與處置決定回傳關務署、場站及輸入人
 ├─合格:檢疫/許可符合 → 核准放行
 ├─可處理:消毒、檢疫處理或隔離檢疫 → 複驗合格後放行
 └─不合格、禁止輸入或確認有害:退運或銷燬;
 涉違規者依法裁處,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
 ▼
案件紀錄、違規與截獲資料回饋風險資料庫
防檢署彙整檢疫結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更新物種風險資訊;
關務署、地方政府及港埠單位提供查獲、貨流與現場資訊

常見風險情境與分級門檻

實務上可用「物種危害與建立擴散能力、輸入暴露量、來源地與路徑風險、文件與業者紀錄」綜合判斷。以下門檻是答題用的操作分級,不是固定法定百分比;只要命中禁止輸入、法定許可缺漏或重大檢疫違規,應直接依規定管制,不因總分偏低而放行。

等級判斷門檻與常見情境邊境處置
高命中禁止輸入或管制名單;屬高危害檢疫有害生物的寄主或來源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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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選擇一條都會型河川(可含通往港區或工業區之支流)為案例,提出兼顧治洪安全、棲地復育、市民親水之三贏方案,並說明流域尺度之目標與指標(如環境流量、棲地多樣性、縱橫向連通性)、工程與維護作法(友善護岸、魚道、河岸帶植生、低衝擊維護 SOP)、管理養護分工,以及基線—對照—時序監測與適應性管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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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以流域尺度整合防洪、生態復育與市民親水,而非只在河道內增設景觀設施。作答需同時交代目標、可量測指標、工程與維護措施、管理分工,以及監測結果如何回饋管理。

  • 環境流量:維持河川生態系及相關人類需求所需的水量、水質與水文變異;不宜只用單一最低流量代表,還應考量季節流量、洪枯變化、水溫與水質。
  • 棲地多樣性:河道內深潭、淺瀨、緩流、急流、遮蔭岸帶、濱水植生等棲地類型的組合與分布。
  • 縱向連通性:河川上、下游及河口之間,魚類與其他水生生物移動和水沙傳輸的連續性。
  • 橫向連通性:主流與河岸、洪泛地、側溝、滯洪空間及支流之間的連結。
  • 生態工程原則:優先迴避敏感區,再縮小、減輕工程衝擊;必要時才以復育或補償處理殘餘影響。
  •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說明河川治理與河川區域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及《下水道法》說明污染源管制與污水處理;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作答應按實際主管機關權責與河川管轄類別敘述,不宜將所有河段都視為同一機關管理。

解題方法

以高雄市愛河流域為案例,依序由「流域診斷—目標與指標—工程及維護—權責分工—監測與調適」作答。愛河具有都市河川、支流匯入及下游港區等特性,適合呈現洪水、水質、生態與親水使用彼此牽連的問題。

首先劃定集水區與河段,盤點上游集水、支流、排水及污水排放口、河岸土地利用、既有堰與護岸、洪水瓶頸、重要棲地和市民使用情形。再依各河段功能分區:高風險河段確保通洪與避難安全;具復育條件河段恢復自然河岸、濱水植生及淺水棲地;適合公共使用處設置集中、可管理的親水節點,避免沿岸全面硬鋪與照明。

流域尺度目標與指標

目標建議指標
治洪安全重要河段通洪能力及洪水位符合核定治理標準;記錄淹水範圍、深度、持續時間與警戒通報情形;增加上游滯洪、透水與雨水暫存空間
維持環境流量分季節記錄流量、水位與流速;設定維持基本生態功能的流量範圍及缺水時的調度原則;檢視枯水期斷流、低溶氧與高水溫風險
改善水質監測溶氧、生化需氧量、氨氮、濁度、營養鹽及大腸桿菌等,並追查支流及排放口污染負荷;以污染源削減與污水截流處理為主
提升棲地多樣性記錄深潭、淺瀨、緩流、遮蔭岸段、緩坡岸帶及濱水植生等類型、面積與分布;調查魚類及底棲生物的種類、數量與群聚變化
恢復縱橫向連通性盤點阻隔設施及其上下游棲地;評估魚道或改善堰體的使用成效;記錄主流與支流、河岸滯洪空間及河口的連通情形
兼顧市民親水記錄步行及自行車動線、親水點可及性、使用量、垃圾與安全事件;公共設施不得妨礙洪水通行或敏感棲地

指標應先建立基線,再由水理分析、生態調查、河川治理計畫及在地需求訂定目標值與警戒值,不宜在缺乏河段資料時任意指定全流域一致的數值。

工程與維護作法

治洪與都市逕流管理:先以集水區滯洪、雨水花園、透水鋪面、綠屋頂與公園兼作滯洪空間,降低尖峰逕流;瓶頸河段再依水理檢討辦理必要的堤防、護岸或橋梁改善。工程設計須兼顧安全通洪與河岸生態,避免以全線加高、渠化或清除植生作為唯一手段。

友善護岸與棲地復育:在安全條件許可處,以緩坡、階梯式或局部退縮護岸取代連續垂直混凝土岸;採用適地原生植栽及具孔隙的自然材料,保留水際植生與遮蔭。必要的堤防基礎及防沖保護集中於受威脅位置,保留河道內天然底質、巨石或木質棲地,並營造深淺變化及緩急流交錯的河床。易受洪水威脅的路段,不宜為求景觀而削弱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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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在港灣鄰近海域推動海洋保護區時,請以「量的擴張 × 質的管理」原則,訂定核心/緩衝/永續利用區之相容性清單與允許作業項目,包括航道、拋錨、浚渫與污染防制之管理,設計 GIS/衛星監測—熱點巡查—取締與證據收集流程,及提出當遭遇海污染,如漏油/化學品外洩事故之跨機關應變通報與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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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保護區的分區管理、相容性判斷、巡查執法及海洋污染事故應變。作答宜把「量的擴張」與「質的管理」連在一起:擴大保護範圍與生態代表性,同時以分區規範、監測、執法和成效檢討,確保保護區實際有效。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洋保育法》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第 6 至 17 條及第 20 至 30 條自 114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法所稱海洋保護區,可依生態系保護需求劃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其中核心區嚴格保護,緩衝區管理並限制人為活動,永續利用區則在不妨礙生態系健全下容許資源永續利用。以下分區表是配合本題港灣海域情境提出的管理設計;個別既有海洋保護區仍應依其適用法規及公告內容辦理。

《海洋保育法》第 10 至 12 條明定海洋庇護區各分區的管制方向:核心區原則禁止人員及交通工具進入,但保留特定公務、救難、污染防治、迅速通過及經同意研究監測等情形;緩衝區和永續利用區對開挖、濬深航道、海洋工程等行為設有許可管制。海洋污染事件的通報、應變及污染者責任,另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解題方法:先分區,再管活動,最後設計執法與應變

港灣鄰近海域常同時具有重要棲地、航運需求、漁業利用及工程壓力,不能只以「禁用/開放」二分法管理。應先依生態敏感度及人為威脅劃分區位,再逐項判斷航行、拋錨、浚渫及污染防制是否與分區目的相容;接著建立可執行的監測、巡查、取締程序,並預先規劃跨機關污染應變。

「相容」的判準是:活動是否符合該區保育目標、是否造成可避免的棲地破壞或污染、是否能以許可條件與監測將影響降至可接受程度。對高風險、不可逆或難以復原的影響,應採迴避優先。

分區相容性清單與允許作業

管理項目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
航道與船舶通行原則禁止進入;依法例外的公務、救難等活動,及連續、不停留、不從事航行以外活動的迅速通過,依規定辦理。僅保留經規劃的必要航道及安全通行;設定航線、速限、夜間或繁殖季限制,避免船舶靠近敏感棲地。新增或調整航道須依法許可並評估生態影響。可維持港埠及地方必要航運,依航道與船舶管理規定通行;依風險實施速限、航線管理及生態敏感季節限制。
拋錨與繫泊禁止一般船舶拋錨、繫泊及停留;依法執行公務或救難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限定於核准錨區,必要時以繫泊浮球取代錨泊,避開珊瑚、海草床、底棲生物與產卵場。限定錨區並採低衝擊繫泊;禁止任意拋錨、拖錨及在敏感底質區錨泊。
浚渫、開挖與工程禁止常態性浚渫、填築及工程;確有法定公務或緊急安全需要時,仍須依法辦理,並採最小範圍及最低衝擊措施。開挖、濬深航道或海洋工程依法須經許可;應提出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與泥砂擴散評估、施工時程、污染防制和復原計畫。航道濬深、工程及設施鋪設依法須經許可;限於必要範圍,配合施工監測、污染防制、棲地復原及事後追蹤。
污染防制禁止排放污水、油品、化學物質、垃圾或其他污染物;設置高優先級污染警戒、事故通報與敏感資源保護措施。加強船舶與施工污染管制;設置可快速部署的攔油、吸附及回收設備,並監控排水口與污染熱點。依排放及污染相關法規管制港區營運、船舶、施工及陸源排放;建立污染源清冊、定期巡查與異常通報。

表列作法是分區規劃原則,不取代法律許可及個別保護區的公告規定。尤其航道通行與浚渫不是同一類活動:既有航道上的航行,不等於可以免許可開挖或濬深航道。污染防治與海難救助等公務活動,在法定例外範圍內執行,仍應遵守必要性、最小干擾及事後紀錄原則。

GIS/衛星監測、熱點巡查與取締蒐證流程

**一、建立基線圖層。**以 GIS 彙整保護區界線、分區、棲地與物種熱點、航道、錨區、港口、排水口、施工區、歷史污染點及違規紀錄;固定更新船舶活動、施工許可與污染通報資料,作為風險分級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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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請比較藍碳生態系(紅樹林/海草床/泥灘)與里山/里海兩類 NbS 在生物多樣性、碳匯、在地生計上的協同與取捨,並擇一港市或沿海鄉鎮提出在地保育方案,說明治理與權屬安排分工、監測指標(生態+碳+社會)與查核、資金機制(如 CSR/ESG、使用者付費、碳金融),並提出漂綠與權屬爭議的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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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整合「生物多樣性保育、氣候調適與減緩、地方生計、參與式治理、碳匯監測與財務」;作答不能只說復育能帶來好處,也要說明不同生態系的條件、彼此可能的衝突,以及如何分工、監測和分配收益。

藍碳通常指沿海生態系吸收並儲存的碳。國際上常討論紅樹林、海草床與潮汐鹽沼;泥灘本身沒有植被,雖能累積沉積碳,也有重要的底棲與水鳥棲地功能,但碳匯估算和專案方法須另行確認,不能直接把泥灘視為已有可核發碳權的植被型藍碳。碳匯的核心在於碳長期留存於生物量與沉積物中;復育方案須避免破壞既有碳庫而造成碳排。

里山/里海是社會—生態—生產地景或海景的治理理念,重點在於透過社區參與與永續利用,維持人與自然共存的生產系統。它與藍碳生態系不是互斥選項:藍碳較聚焦沿海碳吸存與棲地功能,里山/里海則涵蓋更廣的地景治理、地方知識與生計安排。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答題可援引《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漁業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制度,並依場址涉及的土地、海域、漁業權與管理機關確認實際適用規定。權屬與管理權並不等同:土地或水域所有權、管理機關職權、漁業使用權及碳權歸屬應分別查明。若題目涉及後續法規變動,仍應以命題年度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採「比較兩類 NbS → 選定場址 → 分配治理與權屬 → 設計監測與查核 → 安排資金 → 控管風險」的順序。比較時從生物多樣性、碳匯、在地生計三個面向說明協同效益與取捨;場址方案則把前述比較落實為具體分工、指標及風險處理措施。

藍碳生態系與里山/里海的協同與取捨

面向藍碳生態系:紅樹林/海草床/泥灘里山/里海協同與取捨
生物多樣性紅樹林提供魚蝦幼生與鳥類利用的棲地;海草床是魚類、無脊椎動物及海龜等生物的覓食與育幼環境;泥灘支撐底棲生物及涉禽覓食。以農地、森林、魚塭、漁場等生產空間的友善利用和棲地連結,維持地景尺度的物種與生態功能。藍碳場址可成為里海網絡中的重要棲地節點;但單一化種植或工程化復育可能壓縮泥灘、潮間帶或傳統使用空間。
碳匯紅樹林和海草床的植被及沉積物能儲碳;泥灘也可能累積碳,但須以適用的方法量測並確認其可採計方式。保護既有碳庫通常比破壞後再復育更可靠。透過友善耕作、永續漁業、森林與沿海資源管理,兼顧生態系服務;碳效益則依活動與方法分別估算。藍碳專案能補充地方減碳行動,但碳目標不能取代生物多樣性目標,也不能以植林為由犧牲原生棲地。
在地生計可支援漁業育幼、環境教育、生態旅遊及海岸防護;若限制採集、養殖或通行,可能使使用者承擔成本。強調地方參與與永續利用,可連結漁業、農業、加工、導覽及地方品牌。若收入、決策權和管理責任合理分配,兩者可相輔相成;若只有外來資金和碳收益,地方使用者可能被排除,導致衝突。

在地方案:新北市淡水河口—八里沿岸

以淡水河口、八里沿岸及周邊潮間帶為示範範圍,先盤點既有紅樹林、泥灘、潮間帶利用、漁業活動與公共空間,再以「保護既有棲地、修復退化區、維持地方使用」為原則。海草床復育只在基線調查證明水質、底質、水深與光照條件適合時推動;不得把紅樹林擴張當成所有潮間帶的預設復育方式。

治理與權屬分工

  • 地方政府:統籌跨局處計畫、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管理,召集社區、漁業團體、學者及企業共同決策。
  • 中央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依土地、河川、濕地、海岸及海域管理權責核對場址適用規範,辦理必要的許可、保育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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