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檔案管理 本國政治制度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秦漢中央監察制度,主要分兩類,各為何?重要職官及權責為何?有何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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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秦漢中央監察制度,主要可分為御史監察與諫諍制度兩類。前者以監督、糾舉官吏為主,後者以規諫皇帝、匡正政令為主。兩者共同服務於皇帝的統治,但監察對象與職掌不同:御史主要察百官,諫官主要諫君主。
本題是制度史申論題,作答須交代兩類制度的職官、權責,以及秦至西漢、東漢的演變。題目未要求援引現行法條,以下依秦漢官制與制度沿革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分類—職官與權責—制度演變」三層作答:
- 先說明御史監察與諫諍制度的區別。
- 分別列出代表性職官及其監察對象、工作內容。
- 按秦、西漢、東漢的先後,說明官署與職權如何變化,並指出地方刺史由監察官轉為行政長官的趨勢。
一、御史監察
(一)秦代:御史大夫統領御史系統
秦統一後,中央以御史大夫為御史系統的重要長官,與丞相、太尉並列三公,掌副丞相、典正法度,並負責監督百官。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御史官員,分掌文書、宮廷及官吏監察;地方則設監郡御史,監察郡守等地方官。
秦代監察制度的特色,是御史系統已具有專責監察職能,但御史大夫仍兼具行政文書等職務,監察機關尚未完全獨立於行政體系。
(二)西漢:中央御史系統擴充,監察職務分化
西漢承襲秦制,中央設御史府,御史中丞等官掌理御史事務、監督官吏。除御史系統外,中央又增設其他監察職官:
- 丞相司直:西漢武帝時設,主要督察丞相府及百官,協助糾正官吏不法。
- 司隸校尉:武帝時設置,負責京畿及周邊地區的監察,並可糾察中央及地方官吏。
- 刺史:武帝元封五年(前106)設十三部刺史,巡察各州部,監察郡國二千石長吏及地方豪強。其職在巡察、舉劾,並非通常的州級行政首長。
西漢刺史制度的特色,是以較低秩的刺史監督較高秩的地方長官,形成「以卑察尊」的安排。刺史的監察重點,後來以《刺史六條》為代表,集中在郡守違法、豪強兼併與地方勢力等問題。
(三)東漢:御史台地位提升,刺史職權逐漸行政化
第 二 題25 分
唐三省制之職權及相互間的關係為何?請以開元之前的現象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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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唐代中央政務的決策、審議與執行如何分工,以及三省之間如何相互制約、共同完成政令。三省為:
- 中書省:掌機密與政令草擬,承皇帝意旨起草詔敕,重在「出令」。
- 門下省:掌審議、封駁詔敕,審查中書所草政令是否妥當;認為不當時,可以封還、駁正,重在「審議」。
- 尚書省:統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依政令分派行政事務並付諸執行,重在「行政執行」。
三省制不是現代意義的三權分立,而是皇帝統治下,中央官僚機構依政務流程分工,並由門下省的封駁形成一定制約。
解題方法
作答宜按「職掌分工—政令流程—相互關係—開元前的運作現象」鋪陳。政令通常由中書省草擬,送門下省審議;門下認為妥當後,政令再交尚書省及六部執行。若門下認為內容不當,則可封還中書省重議或改擬。因此,三省並非各自獨立辦事,而是分別參與政令形成與落實。
此外,唐初宰相議政有政事堂作為共同議政場所。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左右僕射等三省長官,均可能參與國政議決;其他官員若獲授參預政事等名義,也可入相參議。政事堂使三省在正式行政流程之外,另有共同協商國政的機制。
三省職權與相互關係
中書省:草擬政令
中書省承受皇帝旨意,處理機密政務,並草擬詔、敕等文書。它在政令流程中居於起草位置,將皇帝意旨轉化為正式政令文本。
門下省:審議與封駁
門下省負責覆核中書省所擬文書,審查政令是否合宜。若有不當,可封還或駁正,要求重新處理。封駁使中書草擬的政令不能只憑起草機關單方面完成,而須經另一機關審議。
尚書省:統領六部執行
尚書省是中央行政執行機關,下轄六部。政令經審議後,交由尚書省依職掌分派,透過六部辦理具體行政事務。其主要功能是將已形成的政令轉化為行政措施。
三省如何配合與制約
第 三 題25 分
明朝內閣制之形成,職權及演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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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明朝內閣制的形成,關鍵在於明太祖廢除丞相後,皇帝需要輔助處理繁重政務;但內閣並未成為法定的宰相機關,而是由皇帝設置、供其顧問並承旨辦事的輔政機構。作答須交代其形成背景、職權內容與地位演變,並說明內閣權力雖逐步擴大,名義上仍受皇權支配。
本題是申論題,無須適用法條。應以「廢相後設置—職權逐漸擴大—始終不是法定宰相」為主線,依序說明。
解題方法
先從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廢中書省、罷丞相切入,再沿時間順序說明內閣如何從皇帝的文學侍從,發展為實際參預政務的中樞力量;接著分列主要職權,最後以「名實落差」總結其制度性質。
形成與制度背景
明太祖以丞相胡惟庸案為由,廢中書省與丞相,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皇帝因此總攬政務,政務繁重,遂先設殿閣大學士等文學侍從官,協助處理文書、提供顧問。洪武時期這些官員品秩不高,職權有限,尚未形成具備穩定行政權力的內閣。
明成祖即位後,於永樂年間選用翰林儒臣入值文淵閣,參預機務,內閣由此形成。早期閣臣主要是皇帝的顧問與秘書,沒有獨立官署、屬官,也沒有統轄六部的法定權力。
職權
內閣職權隨皇帝授權與政治情勢而發展,主要包括:
- **顧問與參預機務:**為皇帝提供政務意見,協助處理國家大事。
- **票擬:**閣臣閱讀奏章後,擬具處理意見,寫在紙籤上呈皇帝裁決。票擬是建議,最終決定權仍在皇帝;皇帝以批紅等方式批答。
- **起草詔令及文書:**協助草擬詔敕、制誥等皇帝文書,並處理政務往來。
- **奏請、諍諫與備詢:**向皇帝陳述意見、規諫得失,並依皇帝諮詢提供答覆。
第 四 題25 分
清朝之總督與巡撫,各有何重要兼職?由其兼職可以看出如何之職權?又如何看出總督巡撫二者之職權動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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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清代總督、巡撫的兼銜與實際職權,以及兩者在制度沿革中的權力消長。作答時要分清「本官」與「兼銜」:總督、巡撫是地方督撫官,兵部及都察院的官銜則讓他們能以中央部院大臣身分統轄地方軍務、行使監察職權。
清代督撫兼銜曾隨時期與任命資格調整;以下以清代制度的通行概括說明,並非民國110年適用的現行法條,無須套用該年法規。
解題方法
依序從三個層次回答:
- 列出總督與巡撫的代表性兼銜。
- 說明兵部、都察院官銜所反映的軍事與監察權限。
- 比較總督與巡撫的管轄範圍,並指出兩者關係會隨時期變動,不能只寫成固定的上下隸屬。
兼職與職權
**總督:**通常兼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銜,以及都察院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銜;職銜中常見「提督軍務糧餉」。雍正元年以後,川陝、兩江等重要總督多授兵部尚書兼右都御史銜,其他總督則依出身、任命情況授予相應兼銜。
**巡撫:**通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不少巡撫兼兵部侍郎銜,並帶有「提督軍務兼理糧餉」等職掌。兼銜配置也會因任命與時期而異。
這些兼銜所呈現的職權包括:
- **軍事統轄與軍需管理:**兵部兼銜及「提督軍務糧餉」反映督撫得以統轄轄區軍務,並負責軍隊糧餉等事務。
- **地方行政與官員考核:**督撫綜理所轄地方政務,並監督、考核地方官員;總督通常統轄數省,巡撫主要治理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