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檔案管理 本國政治制度史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檔案管理
試題代碼 本國政治制度史

第 一 題25 分

試申論清末推行新政的過程中,在司法體制的變革上,曾做出哪些重要的改革?對於民國初年的法制,又產生了何種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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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清末新政如何將傳統「司法與行政不分」的審判方式,逐步改造成近代法院制度,以及這套制度和法律改革如何成為民國初年司法與法制的基礎。

清代地方官兼理行政與司法,案件逐級上報,審判程序帶有行政覆核色彩。清末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司法行政與審判分立、建立分級法院、引進近代訴訟制度,並改訂法律。答題時須兼顧制度設計與實際施行程度:清末建立了近代司法制度的規範和機關,但各地法院未能全面到位,民初仍有新舊制度並行的情形。

解題方法

可依「機關組織、審判制度、訴訟與法律改革、民初影響」四層作答:

  1. 先說明傳統司法制度的問題,交代清末改革的方向。
  2. 依時間與制度脈絡,說明中央司法機關調整、法院分級及檢察制度的建立。
  3. 補充訴訟程序與法律編纂的變革,呈現改革不只涉及法院名稱,也涉及審判方式及法律內容。
  4. 最後分別說明民初在法院組織、法規適用、法律觀念上的承接,以及實施上的限制。

清末司法體制的重要改革

一、司法行政與審判職能逐步分立

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廷改刑部為法部,掌理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這項改革將司法行政與法院審判的職能分開,改變刑部、大理寺等舊制下行政與審判權限交錯的局面。

這項分立是近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則,但不宜寫成清末已完全實現司法獨立。司法機關仍處於皇權與行政體制之內,地方官兼理司法的舊習也未立即消失。

二、建立分級法院與審級制度

清廷先後訂定《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並於宣統元年(1909)公布《法院編制法》,規劃以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地方設高等、地方、初級審判廳,並配置相應的檢察機關,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的法院體系。

法院組織逐步改以審判廳處理案件,並以審級制度安排案件的審理與救濟。這與傳統由地方行政長官審理、逐級上報覆核的模式不同,顯示國家司法開始朝專業法院體制發展。實際上,法院設置受財政、人員及地方行政阻力所限,未能各地一律完整推行。

三、引進檢察制度及近代訴訟程序

清末法院制度配置檢察機關,逐步形成審判與檢察分工的制度架構。訴訟程序方面,改革引進公開審判、合議、迴避、辯護及上訴等近代程序原則,並開始將民事、刑事程序分別處理。

這些改革改變了傳統訴訟中行政官吏兼辦審判、程序不公開且欠缺辯護制度的特徵。不過,程序規範的建立不等於各地已全面依新制運作,實務上仍受舊有審判習慣與制度條件影響。

四、修訂法律,推動法律近代化

清廷設置修訂法律館,由沈家本等主持修律,參考外國法律制度,著手修訂刑法、民法及訴訟法等法律。重要方向包括將民事規範從傳統律典中逐步分出、編纂獨立部門法,並調整刑罰與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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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申論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初期,中央政府體制如何從《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下的「總統制」轉變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下的「責任內閣制」?請分析此一轉變的政治動因、核心制度差異,及其對後續政局發展的初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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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初年中央政府體制的轉變:臨時政府先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採取總統制,後為制衡袁世凱、限制總統權力,改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建立責任內閣制。作答須連結革命後的權力競逐、兩部法規的制度差異,以及制度轉換對政局的初步影響。

本文所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涉及的是民國初年的歷史法制,不是現行憲法制度。

解題方法

可依「政治背景—制度比較—政局影響」三層作答:

  1. 先交代臨時政府建立及袁世凱接任臨時大總統的政治背景。
  2. 比較《組織大綱》與《臨時約法》下總統、國務員與參議院之間的權力關係。
  3. 說明改採責任內閣制的目的,以及制度設計與當時實際權力之間的落差。

詳解

一、政治背景與轉變動因

辛亥革命後,各省代表於民國元年(1912 年)在南京建立臨時政府,並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安排中央機關。孫中山出任臨時大總統,政府採取以總統為行政中心的體制。

革命陣營與袁世凱勢力的南北議和,逐步形成清帝退位、袁世凱接任臨時大總統的政治安排。革命派擔心袁掌握總統職位後,將運用行政與軍事權力壓制國會及革命派,甚至形成個人獨裁。因此,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於民國元年 3 月公布施行,以制度方式削弱總統權力、提高國會與內閣的制衡能力。

所以,改採責任內閣制的主要動因,是防範袁世凱專權,藉由內閣向國會負責來限制總統;這既是制度選擇,也是革命派在政治力量不利情勢下的憲政制衡策略。

二、兩種體制的核心差異

比較項目《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政府體制總統制色彩較明顯責任內閣制
行政權中心臨時大總統為行政中心國務總理及國務員組成的內閣負責施政
國務員責任國務員由總統任命,行政責任主要連結總統國務員協助總統,並對參議院負政治責任
總統權力總統主持行政,直接掌握行政主導權總統權力受國務員副署及參議院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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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民政府的建立,標誌著全新的國家治理模式——「黨國體制」的出現。請闡述國民政府時期「以黨領政」的核心理念與法律基礎,並說明其獨特的「五院制」政府架構,以及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與政(國民政府)之間的真實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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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訓政時期「黨國體制」的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重點有三:中國國民黨如何主張以黨代表國民行使政權、國民政府如何依五權憲法組織五院,以及中央政治會議如何實際指導政府。

「以黨領政」的理論依據是孫中山的革命程序論:革命依序經過軍政、訓政、憲政。訓政期間,人民尚未具備充分行使政權的能力,因此由中國國民黨代表國民訓練、指導人民,並代行政治權力。其政治口號常概括為「以黨治國」或「以黨領政」。

民國 17 年(1928 年)公布的《訓政綱領》將此一主張制度化: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政權託付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中央政治會議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設置,負責決定重要政治方針,成為黨與政府之間的主要聯繫機關。

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據,除《訓政綱領》外,還包括《國民政府組織法》及《中央政治會議暫行條例》。前者規定政府組織與五院職權;後者確立中央政治會議的地位與議事功能。答題時須區分:國民政府組織法是政府機關的組織法源;訓政綱領及中央政治會議相關規定,則說明黨領政的政治授權與運作依據。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所涉及的歷史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理念—法源—政府架構—實際權力」四層作答。先說明訓政論為何主張由黨代行政治權力,再指出相關規範如何將此主張制度化;接著交代五院分工,最後比較法定政府組織與實際黨政運作,點出中央政治會議握有政治方針決定權。

這種寫法能避免只列五院名稱,卻沒有回答題目後半所問的「真實權力關係」。

五院制政府架構

《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以五院組織,依孫中山五權憲法分置職權:

  • 行政院: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國家政務。
  • 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負責議決法律及相關立法事項。
  • 司法院: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審判及司法行政。
  • 考試院:掌理考選、銓敘等事務,體現考試權獨立。
  • 監察院:掌理監察、彈劾、糾舉及審計等事項,體現監察權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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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當前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體制被界定為「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請詳細闡述此體制下,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之間的權力關係與互動模式,並分析此制度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兩種不同政治情境下,可能分別呈現何種運作樣貌與潛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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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半總統制(雙首長制)的憲政結構,以及「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行政、立法部門的互動差異。作答時須先區分三者:總統具有直接民選的民主正當性,行政院負責實際施政並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則透過立法、預算審議及監督制衡行政部門。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主要包括《中華民國憲法》第 53、57、63 條,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3 條。憲法第 57 條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原規定,依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已停止適用;現行責任關係應以增修條文規定為準。

半總統制的核心,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別在政治體制中具有重要地位: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政院又須對立法院負責。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如何分掌行政權,會受憲法規範、政黨政治與國會席次結構共同影響。

解題方法

可依「總統與行政院—行政院與立法院—總統與立法院」三組關係說明,再比較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每組關係都交代其權限、制衡方式及政治運作效果,最後指出制度可能帶來的責任歸屬與僵局問題。

三者的權力關係與互動

一、總統與行政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代表國家並具有直接民意基礎;依同條第 5 項,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負責行政院組織與施政,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第 53 條行使行政權。

因此,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間形成「總統任命院長、院長主持行政院施政」的關係。總統可藉任命及政治領導影響施政方向,但實際行政責任主要由行政院及其院長承擔。若總統與院長同黨且立場一致,行政權通常較集中;若兩者政治立場或政策偏好不同,則可能出現領導權與施政責任不一致的情況。

二、行政院與立法院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主要透過施政報告、接受質詢、提出法案與預算案,以及覆議和不信任案等機制展現。

  • **施政報告與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依規定向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
  • **立法與預算監督:**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對行政院政策和施政具有重要制衡力。
  • **覆議:**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法定期限內移請覆議。立法院若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不信任案:**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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