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服務

第 一 題25 分

為因應人口老化及民眾照顧需求,政府在近年積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並試圖建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請說明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規劃原則與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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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照 2.0 如何以社區為基礎,整合各類長照資源,讓民眾能在熟悉的生活圈內取得連續、可近的照顧服務。答題應把握兩個層次:一是體系如何布建,二是 A、B、C 三級單位如何分工合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長照 2.0 政策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為準。

規劃原則

  1. 在地老化與社區化 以社區為服務基礎,讓長者及失能者盡可能留在熟悉的居住環境中接受照顧,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2. 「培植 A、擴充 B、廣布 C」

  • 培植 A 級單位:發展具區域整合能力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 擴充 B 級單位:鼓勵既有長照服務單位增加服務項目、提升服務量能。
  • 廣布 C 級據點:於社區中設置巷弄長照站,增加服務據點密度與近便性。
  1. 因地制宜,盤點在地需求與資源 由地方政府掌握區域內的長照需求與既有資源,結合民間單位發展符合地方條件的服務。資源較充足地區可建構 A、B、C 完整網絡;資源不足地區可先發展 B、C 服務,再逐步補足整合功能。

  2. 公私協力與資源整合 由地方政府發揮行政統籌角色,結合政府、民間長照單位及社區組織,整合醫療、長照與預防保健資源,避免服務分散或重複。

  3. 服務連續、多元且可近 使服務能從家庭支持、居家及社區照顧,銜接至住宿式照顧;同時向前連結預防保健、健康促進與延緩失能,向後銜接較高照顧需求的服務,落實「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

運作模式:A、B、C 三級分工

層級單位名稱主要功能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依照顧管理中心研擬的照顧計畫,協調、連結區域內服務資源,辦理個案管理,掌握服務缺口並提升區域服務量能。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提供實際長照服務,如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復健、交通接送、餐飲、輔具及喘息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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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扼止日益嚴重之性騷擾事件,《性騷擾防治法》歷經數次修正,請說明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最近一次修正之主要變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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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112年全文修正的立法重點。修法背景是回應性騷擾事件及被害人求助困難,目的在於強化加害人處置、完善被害人保護,並建立專業可信賴的申訴調查制度。

112年8月16日總統公布修正《性騷擾防治法》全文34條。修法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解題方法

以「防治制度、申訴調查、被害人保護、法律責任」四個面向整理,並掌握「有效、友善、可信賴」三項修法方向,即可完整說明主要變革。

主要變革

一、明定權勢性騷擾

增訂權勢性騷擾的定義: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似關係,被害人受行為人監督、照護或指導,而行為人利用其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此一定義有助辨認權力不對等關係,並作為加重處罰及延長申訴期限的依據。

二、強化防治組織與場域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等提供性騷擾防治諮詢;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小組的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提升調查專業性及性別觀點。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及僱用人,對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的性騷擾事件,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強化場所管理者的防治責任。

三、調整申訴管道與期限,健全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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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社會福利之歷史發展過程中,有關「值得」與「不值得」救濟窮人之討論持續至今,我國亦不例外。

請問我國《社會救助法》用於界定「低收入戶」之主要標準為何?此外,前述標準常被批評過度重視「親屬責任」與「工作倫理」,且產生「行政成本過高」之現象,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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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如何以「收入、財產及家庭人口」界定低收入戶,以及這套審查制度如何反映「家庭自助、親屬扶養、個人工作」等責任觀念,並帶來行政負擔。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低收入戶的基本認定依據為《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家庭總收入的計算依同法第 5 條之 1,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第 5 條。

低收入戶的主要認定標準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低收入戶須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 **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家庭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兩者分別設定限額。

家庭總收入依第 5 條之 1,主要包括:

  • 工作收入:實際工作所得,以及依法按工作能力等因素核算的工作收入。
  • 資產收益:動產及不動產所生收益。
  • 其他收入:前兩類以外、且非屬社會救助給付的收入。

家庭應計算人口不只申請人本人,依第 5 條原則上還包括配偶、直系血親、特定共同生活或同戶籍的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等;法律另列有不計入人口的情形。

可將收入門檻簡化表示為:

家庭總收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frac{\text{家庭總收入}}{\text{家庭應計算人口}} \leq \text{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同時,家庭動產與不動產須各自未超過當年度公告限額。各地最低生活費與財產限額可能不同,申論作答應以題目所問的認定原則為主,不宜把單一縣市的金額寫成全國一致的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兩層作答:

  • 先交代法定門檻:收入按家庭應計算人口平均後是否低於最低生活費,並確認家庭財產是否低於公告限額。
  • 再說明批評如何從制度設計產生:家庭人口擴張及親屬扶養推定,連結到「親屬責任」;工作能力及推計收入的審查,連結到「工作倫理」;逐戶查核收入、財產、親屬關係與例外情況,則連結到行政成本。

這樣能同時回答「主要標準為何」和「為何受批評」,避免只羅列法條,卻未說明制度效果。

對親屬責任的批評

**一、按法定親屬關係推定家庭支持能力。**低收入戶審查將一定範圍的親屬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並合併計算其收入與財產。此種設計以家庭互助、親屬扶養作為正式社會救助之前的第一層支持,使救助資源優先流向缺少家庭支持的人。

**二、法律上的扶養關係未必等於實際支持。**親屬可能長期失聯、關係疏離、拒絕扶養,或本身也經濟困難;但若仍被計入,申請戶的帳面所得或財產便可能超過門檻,實際生活困難者因此無法取得資格。換言之,制度可能把「依法可能負有扶養責任」當成「實際能提供扶養」,造成名義資源與可支配資源不一致。

**三、排除親屬的例外審查仍會增加申請負擔。**法律雖設有特定不列入人口的情形,但申請人常須提出資料,說明未共同生活、沒有扶養能力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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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兒少受到不當對待或嚴重疏忽,致未能獲得適當養育及照顧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然而,根據我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顯示,目前接受機構安置之兒少比率偏高,請說明造成此種現象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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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護安置制度,以及《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對兒少替代性照顧的檢討。核心在於辨識:兒少接受機構安置比率偏高,不只與個別家庭危機有關,也與家庭支持不足、家庭式替代照顧發展不充分,以及制度和資源配置方式相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兒少有遭受身心虐待、被遺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形,致有立即接受保護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此條提供保護介入的法定依據,但題目所問是國際審查所指出的機構安置偏高成因。此處未涉及該條後續重要修正,解題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兒少需要替代性照顧」與「兒少被安置於機構」:當原生家庭無法提供安全照顧,主管機關應提供保護;但替代性照顧可以有不同形式,機構安置並非唯一選項。再依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從家庭支持、照顧資源、制度誘因及服務品質等面向說明原因。

原因分析

  1. 家庭支持服務不足,安置需求未能及早降低。 單親家庭(包括離婚後家庭)、部分低收入及高風險家庭,可能無法取得足夠支持。若親職、經濟、心理及家庭支持服務不足,家庭困境容易惡化至必須將兒少帶離家庭,增加家外安置需求。

  2. 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發展不足。 親屬照顧、寄養家庭等照顧形式,能讓兒少在較接近家庭的環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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