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30 分

行政院為落實總統的希望工程,推動「雙就業、雙照顧」政策,各部會除持續精進婦女職場支持方案外,並加強女性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

請申論: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具體促進「雙就業、雙照顧」目標?並請申論,這些現行措施有哪些限制及改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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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雙就業、雙照顧」的重點,是讓雙親都能投入就業、共同分擔照顧責任,減少女性因懷孕、生產、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退出職場的情形。作答時應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措施分成兩條主線:

  1. 保障平等就業權益:避免雇主因性別、懷孕、生產或育兒而歧視、解僱或阻礙陞遷。
  2. 提供工作與照顧支持:透過各類假別、工時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及托育措施,使受僱者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分析。法條依民國114年命題當年適用法規說明。114年9月公布的「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是後續政策方向;其按日申請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按小時申請,自115年起施行,作答時不可當成114年已施行的法定措施。

解題方法

採「制度措施—促進目標—制度限制—改善方向」四段式作答。先列出法律保障及照顧措施,再說明其如何支持雙親留在職場、共同照顧;最後檢視適用範圍、經濟負擔、企業執行及性別分工等問題,提出對應改革。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有哪些措施」與「限制及改善方向」。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雙就業、雙照顧的措施

(一)禁止就業歧視,維持女性就業與發展機會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至第11條,禁止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薪資、退休、資遣及解僱等事項,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懷孕、分娩或育兒也不得成為解僱理由,雇主不得以契約要求受僱者因結婚、懷孕、生產或育兒而離職或留職停薪。

這些規定降低女性因生育或育兒而遭排除於職場的風險,是「雙就業」的基本保障。法律也禁止雇主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的方式,規避提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義務。

(二)生育與哺乳支持,降低女性因生理需求退出工作的壓力

依第14條至第18條,受僱者有生理假、產假、流產假及陪產檢及陪產假等權利;哺乳時間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相應保障。這些措施讓受僱者得以因應懷孕、生產、陪同產檢及哺乳需求,減少工作與生育責任衝突。

其中,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只支持女性,也讓配偶參與孕期與生產照顧,有助於將照顧責任由女性單獨承擔轉為雙親共同參與。

(三)育嬰留職停薪及相關津貼,支持父母照顧幼兒並保留工作關係

依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得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三歲止,最長不得逾二年;多人子女的期間依條文規定合併計算。受僱者於留停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受僱者負擔部分得遞延繳納。

育嬰留停津貼另依相關規定辦理。命題當年,符合就業保險規定者,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政府薪資補助,合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八成計算,每一受僱者最長六個月。父母可各自申請,提供一定程度的所得替代,鼓勵雙親共同育兒。

依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原則上應使受僱者復職;若因歇業、虧損或其他法定原因確實無法使其復職,須依規定辦理。這有助於減少受僱者因育兒而失去工作的風險。

(四)家庭照顧假及彈性工時,因應家庭臨時照顧需求

依第20條,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以七日為限,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

依第19條,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每日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受僱三十人以上的雇主,對符合條件的請求不得拒絕。這讓家長能配合接送及日常育兒安排,降低因照顧需求而離職的可能。

第21條並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依法提出的相關請求,也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以免受僱者因擔心職場不利益而不敢行使權利。

(五)托育與哺集乳措施,增加職場支持

依第23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得對相關設施設置及措施給予經費補助。

這類措施把照顧支持帶入職場,減少受僱者尋找托育資源的時間與成本,對持續就業及復職均有幫助。

(六)離職後再就業支持,協助照顧者返回職場

依第24條,主管機關應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的受僱者,透過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重新取得工作機會;依第25條,雇主僱用這類離職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獎勵。

這些措施補足「維持在職」以外的支持,也回應曾因照顧離職者的再就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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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臺灣對貧困家庭的生活保障措施,均明定於社會救助法中。然而,隨著社會結構與貧窮樣態之變遷,現行制度在資格設計與執行面向上,與實際需求存有落差,部分弱勢民眾未能納入救助體系。

請申論:

(一) 現行社會救助法在制度設計及執行上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二) 針對以上問題,請提出有效回應貧困家庭需求的修正方向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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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作為「社會安全網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以及資格審查如何界定貧窮、辨認實際需要並避免排除真正陷入困境的家庭。作答應同時檢視法定資格設計與第一線執行,再提出能擴大保障、改善服務及支持脫貧的修正方向。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社會救助法》為準。**民國114年已有後續修法,相關修正自民國115年起分階段施行;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作答。

《社會救助法》主要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認定,連結生活扶助等福利措施。依該法第4條及第4條之1,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認定,主要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是否低於所在地區的法定最低生活費或一定倍數標準,並同時審查家庭財產。第5條規範家庭應計算人口,第5條之1規範家庭總收入及工作收入的計算。

簡言之,資格審查大致依下列邏輯進行:

家庭收入平均額=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數\text{家庭收入平均額} = \frac{\text{家庭總收入}}{\text{應計算人口數}}

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除收入外,尚須符合家庭財產限額等條件。制度因此具有一致審查標準的優點,但若法定人口、收入或財產認定與家庭的實際生活狀況脫節,就會造成「實際貧困、形式不符」的排除。

解題方法

可用「三道門檻、兩種落差、四類改革」組織答案:

  1. 三道資格門檻:貧窮線與收入、家庭人口與扶養關係、動產及不動產。
  2. 兩種落差:制度規則與多元貧窮樣態的落差;法規標準與地方執行經驗的落差。
  3. 四類改革:調整資格、改善審查、增加服務與給付、建立脫貧及監測機制。

這樣安排可避免只談「門檻太嚴」或只列政策口號,也能逐一對應題目所問的制度設計、執行問題與修正建議。

(一)現行制度設計及執行上的主要問題

1. 貧窮線及資格分類較難反映實際生活困境

最低生活費雖依地區與法定基準訂定,但貧窮家庭的必要支出會因居住成本、醫療與照顧負擔、家庭成員需求而不同。以單一收入指標及資格類別判斷,難以完整衡量家庭的可支配所得與生活壓力。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不具資格的近貧家庭之間,也存在明確的資格界線。家庭收入略高於門檻,仍可能有沉重房租、債務、照顧或醫療支出,卻無法取得與低收入戶相同的福利支持。

2. 家庭應計算人口與親屬扶養規則,可能與實際家庭關係不符

依第5條計算家庭人口時,制度以法定親屬關係作為重要依據,但親屬間可能早已失聯、分居、遭受家庭暴力,或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即使親屬沒有提供生活費,仍可能因被列入計算而使申請家庭的平均收入提高,導致申請被駁回。

法規雖設有得依訪視評估排除特定人口的規定,實務上仍需調查及判斷,證據取得與認定標準也可能造成困難。這使單親家庭、受暴者、遭棄養者、無家者及扶養關係中斷的家庭特別容易受到影響。

3. 工作能力及工作收入設算,容易高估家庭的實際經濟能力

制度依規定認定工作能力及工作收入;當申請人沒有穩定工作、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或有健康、年齡、照顧等限制時,設算收入未必等於實際所得。若以推估收入取代實際收入,便可能把無法取得的收入算進家庭總收入,造成資格排除。

此外,非典型就業、臨時工作、零工及收入大幅波動者,所得資料未必能準確呈現目前的生活狀況。制度若以靜態資料審查,容易低估短期失業或突發變故對家庭的衝擊。

4. 財產審查未必等同可支配資源

申請者可能名下有土地或房屋,但該財產屬共有、繼承未分割、位於偏遠地區或難以處分,並不代表家庭可以用它支付日常生活費。汽機車等財產也可能是工作或就醫所需工具。若只看財產登記或帳面價值,容易把「名下有財產」誤認為「有能力維持生活」。

5. 審查及申請程序對弱勢者形成障礙

所得、財產、親屬與扶養關係的資料分散於不同機關;申請者常須備妥證明、說明特殊家庭狀況並配合訪視。對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無家者、識字或數位能力不足者而言,繁複程序提高了申請成本,也可能造成符合條件者未申請或無法完成申請。

6. 地方執行與裁量標準不一

資格審查與訪視評估涉及地方政府、公所及社工等不同角色。人力負擔、專業訓練、行政資源與地方認定習慣不同,可能造成相似個案在不同地區受到不同處理。第一線人員面對規則不明或資源不足時,容易偏重文件審查,難以充分了解家戶的真實生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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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我國面臨少子女化趨勢,政府自民國 107 年起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並於民國 113 年進一步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 2.0」政策。

請申論:

(一) 分析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中運用哪些多元的福利供給方式,並分別說明其政策意涵與優缺點。

(二) 從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觀點來看,請分析少子女化對策中有哪些是符合社會投資理念的措施,又有哪些限制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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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組概念:一是福利多元主義與福利供給方式,二是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作答時要從政策工具、提供者與政策效果三個層次分析,不能只列出補助金額。

福利供給可由政府、市場、非營利部門、雇主及家庭共同承擔。政策工具則可分為現金給付、服務供給、費用補助、法規與勞動制度等。社會投資強調及早投入兒童發展、教育、健康與家庭支持,提升個人能力及就業參與,並透過預防性支出降低未來的社會成本。

本題沒有要求特定法條解釋;涉及政策內容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依給付形式分類,再說明政府、市場及家庭如何共同提供福利,並分別分析效益與限制。第二小題則用社會投資的判準檢視政策:是否提升兒童發展與人力資本、支持父母就業與工作家庭平衡、擴大預防性及普及性服務;最後補充投資效果受哪些條件限制。

(一)多元福利供給方式、政策意涵與優缺點

1. 現金給付: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

政府提供育兒津貼,並對未就讀公共化或準公共幼兒園的部分幼兒提供就學補助,讓家庭自行安排照顧方式。其意涵是以現金協助家庭分擔養育成本,並保留家庭選擇自行照顧、由親屬照顧或使用托育服務的空間。

**優點:**申請及發放相對直接,家長可以依家庭需要運用;對無法取得托育名額或選擇親自照顧的家庭也有支持作用。

**缺點:**現金給付無法直接增加托育名額或改善照顧品質;若托育市場供給有限,補助可能被托育費用上漲吸收;給付額度也未必足以抵銷實際育兒成本。

2. 實物服務供給:公共化托育與教保服務

政府擴充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非營利幼兒園、公立幼兒園及二歲專班等,直接提供或委託提供托育及教保服務。政策核心是增加可近、可負擔的服務量能,而不只補貼家長自行購買服務。

**優點:**可較直接地擴充服務供給、穩定費用並建立公共品質標準;兒童可在專業環境中接受照顧與學習,也有助家長就業。

**缺點:**設置需要時間、土地與人力,名額分布可能不均;若公共量能不足,仍有排隊與城鄉差距。品質也取決於人員薪資、訓練、師生比及管理是否到位。

3. 公私協力與準公共服務

政府與符合一定品質及收費條件的民間托嬰中心、保母與幼兒園合作,透過契約及補助擴大平價服務選擇。這是政府設定資格與規範、民間提供服務的混合供給方式。

**優點:**可運用既有民間設施快速增加服務量,家長選擇場域較多,並降低政府自行興建及經營所有設施的負擔。

**缺點:**服務品質與收費仍可能因機構而異,政府須投入查核、監督及輔導;民間機構若不願加入或退出合作,地方供給可能不穩定。也須防止公共補助實際流入業者、但家長費用未相應下降的情形。

4. 費用補助與差額負擔:托育補助及就學費用減免

政府對送托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家庭提供托育補助,並透過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的收費上限與補助,降低家長自付額;對弱勢家庭另有加碼或減免安排。民國 113 年起,未滿二歲幼兒送托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的補助額度提高。

**優點:**直接降低家庭使用正式服務的價格,兼具支持家長與引導服務發展的效果;針對弱勢家庭加碼,有助減輕經濟障礙。

**缺點:**補助與送托機構類型連動,未使用指定服務或選擇在家照顧者,所得支持可能不同;補助標準若未跟上成本,家庭仍須負擔相當費用。配套須兼顧名額、品質與弱勢家庭的實際可近性。

5. 社會保險及勞動制度:育嬰留職停薪與工作家庭平衡措施

透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津貼及申請彈性等制度,讓父母能在子女出生後暫時減少或中斷工作,以安排照顧。這類福利以工作者的社會保險及勞動權益為基礎,雇主也承擔職場配合責任。

**優點:**降低生育對就業連續性的衝擊,支持父母共同照顧,改善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

**缺點:**受僱型態、年資、所得替代率及雇主文化都會影響實際可用性;非典型或自營工作者可能較難受惠。若照顧假主要由女性使用,亦可能加深女性職涯中斷與雇用歧視。

6. 家庭及非正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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