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消防與災害防救 消防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你是火災預防科科員,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違法爆竹煙火,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受理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作業規範」,請說明受理程序及查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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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理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作業規範」所定的檢舉受理、保密、派員查處及結果回復程序。作答時要抓住兩個重點:檢舉可以匿名,但查處仍須進行;受理後有明確的派查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適用的規範為準。該規範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修正;本題僅問受理及查處程序,無須展開檢舉獎金核發規定。
解題方法
依程序先後分為「受理程序」與「查處程序」,逐項交代受理方式、應記錄的資料、保密要求、派員期限、查處依據及結果回復,即能完整作答。
一、受理程序
- 受理方式:民眾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業。本題為民眾來電,消防人員應予受理。
- 保密及登簿:受理檢舉時應保密,並將案件記載於專人保管的檢舉專簿;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時,得調閱。
- 聯絡檢舉人並確認資料:受理後應聯絡檢舉人,確認檢舉對象、違規事項、所見違規時間、地點及相關位置圖,以及違法爆竹煙火種類,並掌握「人、事、時、地、物」等內容;另確認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並製作檢舉談話紀錄。
- 檢舉人不提供身分或聯絡資料:如檢舉人表示不便提供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聯絡方式,應委婉說明日後即使查獲違法爆竹煙火,也無法發給檢舉獎金,並作成紀錄陳核。
第 二 題25 分
住宅火災的次數居高不下,而集合住宅檢修申報的比率仍有待提升,若你是消防分隊長且正在進行勤前教育,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向同仁說明消防機關對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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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如何主動協助集合住宅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重點是依集合住宅有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分別採取輔導、宣導、協調及依法處理等作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第五點作答。集合住宅申報管理權人原則上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個別申報時,則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申報。
解題方法
依「是否成立管理委員會」分成兩類,再各自說明消防機關的作為。題目詢問「主動協助」,作答須兼顧前端輔導宣導與未配合時的後續處置,不能只寫裁罰。
主動協助作為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會
-
主動聯繫並協助申報:消防機關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聯繫,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的相關規定及作法,並提供必要協助,使管理委員會依規定主動辦理整棟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住戶不配合時依法處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未配合大樓實施檢修申報,且經管理委員會協調仍不履行時,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透過公權力施予必要處置;如有違反檢修申報規定,亦得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
第 三 題25 分
你是分隊消防人員,前往某化學工廠進行安全檢查勤務,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請說明第二種標示板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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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二種標示板」的法定規格,包括內容標示板與應注意事項標示板。依《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第五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二種標示板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答題時須分別交代兩種標示板的內容、顏色、尺寸、字體、材質及設置位置。
解題方法
依要點第五點分成「內容標示板」與「應注意事項標示板」兩部分逐項作答。兩者的尺寸、材質及設置位置相同,主要差異在於內容與字體大小。
- 內容標示板
- 內容: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量之倍數,以及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 顏色:白底黑字。
- 尺寸:短邊至少 0.3 公尺,長邊至少 0.6 公尺。
- 字體大小:至少 3 公分乘 3 公分。
- 材質: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的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的材質。
- 位置:設於場所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 內容及顏色:
- 第一類中的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禁水性物質:藍底白字,標示「禁水」。
第 四 題25 分
救護出勤須填寫救護紀錄表,目的為記錄事故現場之傷病患人身識別及身體狀況、救護人員主客觀評估與救護處置,便利後續接手醫療、事後統計與品管、追蹤防疫安全、提供教育訓練改進用。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請說明未運送原因的填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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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救護紀錄表中「未送醫原因」的分類與勾選原則。依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以現場事實情狀判斷,並以勾選方式單一勾選。未送醫原因分為「未接觸」、「未送醫」及「出勤待命」三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所依作業原則係依內政部消防署 110 年 8 月 31 日函修正,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救護人員是否接觸傷病患,再區分勤務是否已實際執行救護但未載送,或僅在現場待命。依實際情形選擇最符合的一項;原則未列的情形,歸入「其他」並說明原因。
未送醫原因及填寫規定
一、未接觸
- 未發現:已到達現場,雖有事故狀態,但未見傷病患,因而返回分隊。例如車禍現場有碰撞車輛,但駕駛已離開或傷者自行就醫。
- 誤報:到達現場後,未發現相關人、事、物,並詢問商家、民眾等可能關係人,確認沒有事故或事故地點有誤後返回分隊,並告知指揮中心。
- 中途取消:出勤後接獲指揮中心或分隊通知取消勤務,返回分隊。
二、未送醫
- 拒送:已接觸傷病患,當事人或家屬決定不送醫急救,包含 DNR 未送醫。
- 警察處理:案件未送醫,並由警察接續處理,例如車禍或路倒案件。
- 現場死亡:患者為 OHCA,且符合下列任一狀態: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交由警察接續處理,並務必請警察簽名。
- 其他:經現場評估、判斷後,EMT 認定不需送醫,或有其他未列明情形,應註明具體原因。
三、出勤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