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消防與災害防救 消防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消防法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第 21 條之 1 及第 21 條之 2,其內容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配合辦理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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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1 條之 1、第 21 條之 2 對高危害場所所設的資訊提供、現場協助及危害標示義務。作答時要分清楚:第 21 條之 1 規範「火災搶救時應配合事項」;第 21 條之 2 規範「平時設置並維護危害風險標示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這次修正條文定自民國 114 年 6 月 1 日施行。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明「消防指揮人員搶救火災時」,主體是管理權人,故先依第 21 條之 1 列出火災現場的四項義務,再補充第 21 條之 2 的危害標示要求。場所範圍包括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後者的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管理權人應配合辦理事項
依消防法第 21 條之 1,消防指揮人員搶救上述場所火災時,管理權人應:
- 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 提供化學品資訊:包括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 維護並提供可用資訊:前兩款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更新,並上傳至指定網路平臺。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說明有關火場幕僚群應包括哪些幕僚及其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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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六點「幕僚群」的編組與職掌。幕僚群協助指揮官掌握火場安全、搶救進度、水源、通訊及後勤補給,並記錄相關搶救資料;指揮官仍負責統一指揮與決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未達四人時,則依現場救災需要指派幕僚任務。
解題方法
依要點列出幕僚名稱,再按各自負責的工作面向說明。作答時宜清楚區分「安全監控」、「救災作戰」、「水源運用」、「通訊傳遞」與「補給支援」,避免把其他幕僚的任務混寫。
幕僚群及任務
-
安全幕僚:監視火場危害狀況,例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及危害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評估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的風險,並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
作戰幕僚:掌握火場發展、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及人命救助等情形,協助指揮官掌握整體搶救作業。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消防人員於救災時傷亡頗多,消防法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增訂職安專章。依據第 25 條之 1、第 25 條之 2 與第 27 條之 1 規定,有關「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災害事故調查會」分別應有何任務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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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新增的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以及消防勤務事故的調查機制。作答時應區分三種角色:
- 諮詢會:提供政策與制度建議。
- 專責單位及人員:在消防機關內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與防護。
- 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特定重大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25 條之 1、第 25 條之 2 及第 27 條之 1,係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或增訂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個機制,分別整理「設置目的、適用事故或責任範圍、具體任務」。尤其要區分第 25 條之 1 的「提供建議」與第 25 條之 2 的「機關應執行事項」;第 27 條之 1 則要交代調查會何種事故、如何調查及調查後的處理。
一、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
依消防法第 25 條之 1,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因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遭受的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
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建議:
- 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政策。
-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諮詢會的組成、任務、委員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二、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
依消防法第 25 條之 2,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並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的事項有:
- 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 將前述管理系統建置及防護設備、措施等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
因此,諮詢會負責提出制度建議,專責單位及人員則負責機關內部的管理與推動;不能把「提供建議」當作消防機關已履行執行義務。
三、災害事故調查會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搶救電動車與儲能系統安全指導原則中,有關現場評估(SIZE-UP)中的危害辨識與支援請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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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第二十一章「搶救電動車與儲能系統安全指導原則」,考查初期指揮官抵達事故現場後,如何透過情報蒐集、風險評估、任務指派及回報支援完成現場評估(SIZE-UP)。
電動車及儲能系統的鋰離子電池可能發生熱失控,並有爆炸、復燃及有毒氣體危害。因此,初期評估應同時掌握人員與設備狀況、環境危害及事故發展,據以劃定警戒區、部署人力與器材,並決定是否請求支援或提高指揮層級。
解題方法:危害辨識與支援請求
一、立即蒐集現場情報
初期指揮官抵達後,應依受理報案內容並實地觀察,掌握環境、儲電載體及人員狀況:
- 環境與儲電載體:觀察有無電解液洩漏、火焰、煙霧等跡象;聆聽有無爆裂聲或氣體逸散聲;留意化合物酸味、物品燒焦等氣味。電池溫度高於攝氏 度時,可能有燃燒情形,可運用熱顯像儀(TIC)觀察電池溫度變化。
- 人員與受困情形:確認待救援車輛及人員數量,並掌握受困、受傷及傷勢嚴重程度。
- 事故發展與周遭狀況:確認是否已發生爆炸、延燒或其他足以改變搶救部署的狀況。
二、評估並排除現場額外風險
確認事故現場是否有掉落電線、附近易燃物、交通動線等額外危害,並採取必要管制或排除措施。鋰離子電池模組在熱失控傳播過程中具有相當爆炸潛勢,應依電池組大小及現場狀況,適度劃設警戒區,確保搶救人員與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