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消防與災害防救 消防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試說明何謂「危害性之化學品」及違反規定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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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21條之2及內政部依該條授權公告的「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並考違反標示義務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須同時符合公告所定的危害範圍及列管項目:
- **範圍:**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且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化學品。
- **項目:**符合前述範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且達管制量以上。
- 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儲槽內,且為該規則第2條至第6條所定的氣體。
解題方法
先把公告定義拆成「危害分類」與「列管條件」兩層判斷:化學品須符合 CNS 15030 且具物理性或健康危害,再符合公告列出的兩類項目之一。接著依《消防法》第43條之1第4項,回答違反標示規定的處罰。
《消防法》第21條之2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應即時更新。
違反規定之罰則
第 二 題25 分
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試說明有關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資格及職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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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十五條之六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制度,重點是分清兩種職務:保安監督人負責計畫、管理與監督;保安檢查員負責場所構造及設備的維護與自主檢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適用場所、遴用資格、法定職責、遴用後程序」四個層次。資格與職責不可混寫,也要留意消防防災計畫的訂定人與報備人並不相同。
資格及職責
一、保安監督人
資格:
- 應為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 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
- 保安監督人初訓時數不得少於24小時,複訓不得少於8小時;初訓合格後,任職期間每3年至少接受複訓1次。
-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遴用的防火管理人,如具備上述資格,得兼任保安監督人。
職責:
- 訂定消防防災計畫,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所需業務,包含場所安全管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自衛消防編組及演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等事項。
- 如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訂定的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管理權人得免另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
二、保安檢查員
資格:
第 三 題25 分
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試說明何謂「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及違反該場所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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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15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重點有二:辨明「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的類型,以及依違規性質區分《消防法》第42條的罰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界定場所,再分辨違規類型
《消防法》第15條規定,達管制量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其製造、儲存或處理,應依相關設置標準及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答時,先說明「處理場所」包括哪些場所,再把違規分成「位置、構造或設備不符」與「儲存、處理或搬運安全管理不符」兩類,分別列出法定罰鍰及後續處分。
依該辦法,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包括:
- 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內之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例如瓦斯行。
- 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的場所。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容器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的場所。
違反規定的罰則
依民國114年《消防法》第42條,違規須按性質區分:
- 儲存、處理或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 四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試說明有關風災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之依據及其具體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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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如何在災區就近協調中央與地方救災,以及前進協調所的成立依據、啟動程序、設置條件與任務。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第 2 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16 點,以及《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規定》。前進協調所作業規定於民國 112 年修正第 6 點;本題所問的成立依據與啟動架構,仍依上述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法源—成立時機與程序—設置地點—任務與運作」順序鋪陳。先寫《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授權依據,再用內政部作業規定具體說明風災時的啟動方式及協調任務,便能兼顧法律依據與實務作法。
具體規定
一、成立依據及功能
《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在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以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
《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規定》第 1 點,進一步說明其目的在於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與支援需求,強化中央、地方的協調聯繫及調度支援,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二、風災的啟動時機及成立程序
發生風災等重大災害,內政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協助地方政府救災,認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之必要時,得派先遣小組進駐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現場。
嗣後得依受災地區災情狀況、地方應變情形及地方請求支援事項,報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或其分(支)所,並指定主導機關。因此,成立前進協調所並非風災一發生即當然設置,須有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的需要,並經指揮官同意。
三、設置地點條件
內政部(消防署)平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適當地點並建檔。地點原則應符合下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