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航空管制 民用航空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作業,有哪些情形應停止其飛航?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第 3 項:民航局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務作業,檢查發現缺失時,原則上通知限期改善;但有法定的三種情形之一,則應停止其飛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項所列三種停止飛航事由,與現行條文相同。
解題方法
先區分《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與第 41 條之 1 的檢查範圍:第 41 條涉及航空器的機務作業及適航安全;本題問的是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務作業,應適用第 41 條之 1 第 3 項。再直接列出條文所定三款事由。
法定停止飛航情形
依《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第 3 項,民航局檢查航務作業後,發現下列任一情形,應停止其飛航:
- 航空人員未持有效檢定證。 航空人員執行相關職務,須持有有效檢定證;未持有效證件,屬法定停止飛航事由。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滑行之人員所需具備之要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器在機場活動區內滑行時,操控人員須具備的資格與訓練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並非只有航空器駕駛員才能操控滑行;但操控人員必須符合該條列出的三項要件,始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滑行。
「活動區」依《飛航規則》所定義,指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滑行的區域,包括操作區及停機坪。
解題方法
抓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列舉要件,依序說明「授權、通話、訓練與作業能力」三個面向。作答時須完整寫出法條要求,尤其不能只寫「受過訓練」,還要說明訓練內容及其應達成的安全作業標準。
應具備的要件
依民國 110 年《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滑行的人員,應具備下列要件: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臺北飛航情報區空域分類,並詳細說明各分類空域允許飛航之航空器及所提供之服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飛航情報區(Taipei FIR)的空域分類,以及各類空域允許的飛航種類、飛航管制服務與航空器間的隔離服務。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航空器可否在該空域飛航,以及航管對不同飛航種類提供何種服務。
本題涉及飛航服務規範及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ENR 1.4「空域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空域安排為準。臺北飛航情報區設有 A、C、D、E、E 類地表及 G 類空域;B 類是分類架構中的類別,但當時並未實際劃設,F 類也未設置。
解題方法
依空域類別逐一整理,並對每一類回答三個問題:
- 允許 IFR(儀器飛航)、VFR(目視飛航),或兩者皆可?
- 航管是否提供飛航管制服務?
- 航管對 IFR 與 VFR 航空器間是否提供隔離,或僅提供航情諮詢、通信追蹤服務?
其中,「飛航管制服務」不等於「對所有航空器提供隔離」;C、D、E 類的隔離範圍不同,正是本題的主要得分點。
各類空域及服務
| 空域類別 | 允許飛航 | 航管服務及隔離 |
|---|---|---|
| A 類 | 僅允許 IFR | 所有航空器接受飛航管制及隔離服務。 |
| B 類 | IFR、VFR 皆可 | 所有航空器接受飛航管制及隔離服務;臺北飛航情報區當時未實際劃設 B 類空域。 |
| C 類 | IFR、VFR 皆可 | 所有航空器接受飛航管制服務。航管對 IFR 與 IFR、以及 IFR 與 VFR 航空器提供隔離;VFR 與 VFR 間提供航情諮詢,並可依駕駛員要求提供避讓建議。 |
| D 類 | IFR、VFR 皆可 | 所有航空器接受飛航管制服務。航管對 IFR 與 IFR 航空器提供隔離;對 IFR 與 VFR、VFR 與 VFR 提供航情諮詢,並可依駕駛員要求提供避讓建議。 |
| E 類 | IFR、VFR 皆可 | IFR 航空器接受飛航管制服務,航管對 IFR 與 IFR 航空器提供隔離;對所有航空器提供航情諮詢,並以工作量許可為限。VFR 航空器不接受飛航管制服務。 |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申請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特定空域操作遙控無人機時的申請機關、申請期限、應備文件、會商同意程序,以及核准後的飛航注意事項。
依民國 110 年當時的《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原則上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執行業務有飛航需要,應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活動。
申請作業並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1 條及民航局 110 年 7 月 13 日施行的申請說明辦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辨識空域 → 確認申請窗口與期限 → 備妥計畫及相關同意文件 → 取得核准 → 依核准條件執行並完成通報」的順序作答。
一、確認申請資格、空域及申請窗口
申請者限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且須為執行業務而有飛航需要。先確認活動範圍是否落在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此類案件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二、依期限提出申請
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1 條,應於活動日 15 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由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若相關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涉及軍事航空管理機關(構)管理區域,應於活動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考試作答應分清一般案件的 15 日期限,以及涉及軍事管理區域的 30 日期限。
申請以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辦理,並依申請說明上傳活動計畫書及相關附件。計畫書應載明活動目的、時間、地點與範圍、飛航高度、路線、無人機及操作人資料、現場安全與作業安排等,使主管機關得以審查飛航安全及活動可行性。
三、依空域種類補具同意或切結文件
-
**限航區:**申請範圍及路線涉及進出限航區時,應取得限航區管理單位同意,並將相關文件上傳申請案。申請高度未逾 400 呎者,依 110 年申請說明,無須派員至航管單位,也無須發布飛航公告;但作業前、後均應通知限航區管理單位。部分限航區範圍與民航局公告的航空站範圍重疊時,應按航空站案件規定辦理。
-
**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涉及軍民合用機場禁止或限制範圍,或活動路線須進出民用機場界圍內者,應取得機場管理單位同意。符合遮蔽操作條件者,應填具遮蔽操作切結書,並於申請時一併上傳;經核准後僅得依遮蔽操作方式執行。依 110 年申請說明,符合該條件的案件無須派員至航管單位,也無須發布飛航公告,但作業前、後應通知機場管理單位。非屬遮蔽操作者,應依案件情形辦理航管協調及飛航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