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航空管制 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飛航規則第 67 條,小型航空器目視飛航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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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飛航規則》第 67 條,重點是小型航空器實施目視飛航時,如何使用目視走廊、進出特定空域或機場航線,以及變更飛航計畫與位置報告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飛航規則》第 2 條,小型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 5,700 公斤的航空器,不含超輕型載具。第 67 條共有四項規定,作答時應完整列出並掌握各項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按條文順序整理即可:先判斷是否位於有目視飛航走廊的地區,再處理機場附近及進入特定空域的規定,接著說明途中變更高度或走廊的通報義務,最後交代無走廊地區的位置報告頻率。
條文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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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目視飛航走廊時,原則上應使用走廊飛航。 在有目視飛航走廊的地區,小型航空器應按目視飛航規定於目視走廊上飛航。例外為緊急搜救,以及經准許在指定地區範圍內實施特種飛航或普通航空業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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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場及其附近活動,並依規定申請進入特定空域或機場航線。 小型航空器於機場及其附近活動時,應遵守《飛航規則》第 26 條。需要進入或穿越 B 類、C 類、D 類空域、E 類地表空域或機場航線時,應向該空域管理單位申請。申請內容包括:
- 航空器識別;
- 現在位置、高度及航向;
- 申請進入或穿越的時間、高度、航向、方位與距離。
- 途中變更高度或走廊,應立即提報。 飛航途中因需要改變高度或變更走廊時,應即向有關飛航服務單位提報。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飛航規則第 52 條,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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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飛航規則》第 52 條:航空器遭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機長須立即採取五項措施,涵蓋服從攔截指示、通報、無線電聯繫、雷達代碼及自動回報監視系統設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記憶題,依條文列出五項措施即可。作答時應保留各項的條件限制,例如「如可行時」、「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避免把有條件的義務寫成無條件要求。
- 遵行指示及回應目視信號: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的指示,並依《飛航規則》附錄規定解釋及回應目視信號。
- 通知飛航服務單位:如可行,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 呼叫緊急頻率:以 121.5 MHz 緊急頻率呼叫,試圖與攔截航空器或適當之攔截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並告知航空器識別、位置及飛航性質。若無法聯絡且情況允許,以 243.0 MHz 重複呼叫內容。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我國飛航管理程序第 14 版(109 年 11 月 30 日生效),其中第 2-1-12 有關「助航設施故障」之律定,當航空器報告助航設施故障時,應採取的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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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飛航管理程序》第 14 版第 2-1-12「助航設施故障」的通報查證與處置流程。重點是:先用另一架航空器查證故障報告;若無法查證或確認故障,則啟用備用裝備,並依後續回報通知維護或機務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指定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
依程序順序整理成「查證、切換、通報」三階段:
- 先查證:航空器報告助航設施故障時,向第二架航空器查詢該設施是否正常。
- 依查證結果處置:
- 若第二架航空器回報設施正常,繼續使用該設施;將查證情況告知第一架航空器,並記錄之。
- 若第二架航空器確認故障,或沒有第二架航空器可供查詢,啟動備用裝備;也可請監視單位啟動。
- 依備用裝備狀況處置:
- 備用裝備啟動後,若接獲工作正常的報告,繼續使用,並通知維護人員。
- 若仍接獲故障報告,或備用裝備無法啟動,通知機務人員,由機務人員決定是否關閉該助航設施。
- 無第二架航空器可查證時的告知事項:告知第一架航空器其故障報告時間,以及預計何時有第二架航空器可供查詢。
作答要點
考場作答可寫為: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我國飛航管理程序第 14 版(109 年 11 月 30 日生效),其中第 3-1-1 有關「機場管制塔臺功能」之律定,機場管制塔臺提供資訊和許可予機場及其附近之航空器,以防止各項碰撞、促使飛航安全、有序、快捷,請列舉說明可能的碰撞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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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飛航管理程序》第 14 版第 3-1-1「機場管制塔臺功能」所列的五種碰撞風險。塔臺透過提供航情資訊及許可,管理機場及附近航空器的活動,維持飛航安全、有序與快捷。
本題涉及程序規定與飛航安全觀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程序為準。飛航管理程序後續版本已有更新;本題仍依題目指定的第 14 版作答。
解題方法
依第 3-1-1(a)款逐項列舉即可。作答時要區分「航空器在空中活動」與「航空器在操作區活動」,並將起飛、降落情境,以及操作區內航空器與車輛、障礙物的碰撞風險分別列出。
可能的碰撞情況
- 塔臺管制權責區域內飛航的航空器彼此碰撞:包括機場航線上的航空器,以及在塔臺管制權責區域內飛航的其他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