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航空管制 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航空管制
試題代碼 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試論述管制員頒發「安全警示」之時機、種類與標準術語,並說明執行此項職責時可能遭遇之限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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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飛航管制員發現航空器可能接近地形、障礙物或其他航空器時,如何履行「安全警示」職責。重點不是等到發生實際碰撞危險才警告,而是管制員一旦察覺航空器的位置或高度,依其判斷已處於不安全接近狀態,就應迅速發出警示。

作答時應以民國114年適用的《飛航管制員手冊》(ATMP)安全警示程序為準。安全警示屬管制員的重要安全職責;發出警示後,由機長判斷應採取何種處置。若飛航管制員並非該機的直接管制員,也不可假定其他席位已經察覺並發出警示,應通知適當管制員或直接向航空器發出警示。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成四部分作答:發出時機、警示種類、標準術語、執行限制。其中種類與用語應一一對應;限制因素則說明警示雖有優先性,管制員能否及時發現並辨識危險,仍受作業與設備條件影響。

一、發出安全警示的時機

管制員如知悉航空器的位置或高度,依其判斷已與地形、障礙物或其他航空器處於不安全接近狀態,即應發出安全警示。對地形或障礙物危險,應立即發出警示;對航空器間衝突,則應在辨識出不安全接近情況時儘速警告。

安全警示是優先處理事項之一。危險情況可由管制員觀察監視設備、最低安全高度警告(MSAW)、衝突警示、駕駛員報告等方式發現。航空器已交接給其他管制席位,也不構成不發警示的理由;應確認適當管制員已知悉,或直接向航空器傳達警示。

駕駛員告知已採取措施處理危險後,管制員得停止重複發出相同警示;但仍應依當時情況提供必要協助與航情資訊。

二、安全警示的種類與標準術語

(一)地形/障礙物警示

當航空器高度過低,或其位置、飛行狀態顯示可能接近地形或障礙物時,應立即警告。

標準英文術語為:

LOW ALTITUDE ALERT (call sign), CHECK YOUR ALTITUDE IMMEDIATELY.

意即:「低高度警示(航空器呼號),立即檢查你的高度。」

若管制員能掌握相關安全高度資訊,可補充該區域適用的最低高度,例如最低航路儀器飛航高度(MEA)、最低引導高度(MVA)或其他適用高度,協助駕駛員迅速判斷。此類補充資訊應以管制員確實掌握且適用為前提。

(二)航空器間衝突警示

當管制員判斷一架航空器與另一架航空器之間已形成不安全接近時,應立即發出警示,並提供足以辨認衝突目標及採取反應的資訊,例如相對方位、距離、相對高度或目標方向。

標準英文術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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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區域航行航路作業程序所包含的四個主要項目,並分析其對現代航空運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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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AIP)ENR 3.3「區域航行(RNAV)航路」所列的「區域航行航路作業程序」,以及 RNAV 航路對安全、效率與空域運用的價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飛航指南內容為準。

區域航行(Area Navigation, RNAV)是利用機載導航系統,讓航空器能在地面導航臺涵蓋範圍內、或在自有導航設備能力範圍內,沿所需航跡飛航,而不必只依循地面導航臺之間的傳統航路。RNAV 航路的使用前提,是航空器具備符合要求的導航裝備,並取得主管機關或航空器註冊國核准。

解題方法

依 AIP ENR 3.3 原文的四個程序標題作答,再逐項補充其操作要求與安全目的。四項依序為:適用之航空器、飛航計畫、航管指示、飛航中發生偶發事件之程序。掌握此順序,並把每一項的「規定」與「作用」一併說明,即能完整回答題目。

一、適用之航空器

航空器須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 9613 號文件《性能導航手冊》(PBN Manual)所列區域航行裝備要求,並經民航局或航空器註冊國核准,才得使用 RNAV 航路。

這項要求確保航空器的導航能力、裝備及操作核准與航路所需性能相符,降低偏離航跡、錯誤使用航路所造成的風險。

二、飛航計畫

使用 RNAV 航路的航空器,須依其裝備及能力,在飛航計畫第 10 欄及第 18 欄填報相關代字。第 10 欄用以表示航空器的裝備與能力;第 18 欄則依規定補充相關資訊。

正確填報能讓航管單位及相關作業人員掌握航空器具備的導航能力,據以規劃航路、安排交通流及提供適當管制服務。

三、航管指示

航空器高度高於雷達最低引導高度時,航管單位得指示其自當前位置直飛 RNAV 航路上的任一航點,以加入該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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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分析當駕駛員請求天氣偏航時,管制員應如何評估航情並做出決策,以確保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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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駕駛員因天氣請求偏離航路時,管制員如何在協助避開危險天氣的同時,評估其他航空器、維持隔離並協調空域。關鍵原則是:天氣偏航需求應迅速處理,但每項許可仍須以航情與隔離安全為依據;最終採取何種避讓行動,由駕駛員依現場狀況判斷,管制員提供可行協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空器飛航指南》(AIP)ENR 1.8「躲避天氣程序」適用於臺北飛航情報區所有空域。該程序指出,駕駛員應告知航管並請求偏航許可;可能時說明預計偏離範圍。若同高度有衝突航空器,航管應建立高度隔離;若無法建立,應告知無法核准、提供衝突航情並詢問駕駛員意向。本題重點在依程序評估與協調,不是單純核准或拒絕偏航。

解題方法

可依「確認需求、評估天氣與航情、選擇處置、協調與追蹤」四階段作答:

  1. 確認偏航需求與範圍 確認航空器識別、位置、高度、所遇天氣及欲偏航方向;請駕駛員在可行情況下說明預計偏離範圍、預期持續時間及是否需要改高度或航向。天氣偏航請求應迅速處理;駕駛員表明「需要躲避天氣」或使用急迫呼叫時,應優先回應。

  2. 掌握天氣與管制環境 參考可用氣象資訊、雷達顯示、駕駛員報告及其他航空器回報,掌握危險天氣的大致位置與範圍。同步確認本機位置、高度、航向、速度、預計航跡,以及附近交通、地形或空域限制,避免偏航後產生新的風險。

  3. 評估隔離並決定處置

  • 若偏航區域無同高度衝突,核准所需偏航,並明確說明許可範圍及必要限制。
  • 若有同高度衝突,先評估能否以爬升或下降建立高度隔離;亦須確認改高度不會造成與其他航空器、地形或空域限制的衝突。
  • 若無法依請求核准,採取可行替代方案,例如提供另一偏航方向、核准較小偏離範圍、協調高度或給予雷達引導,以同時滿足避天氣與交通隔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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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航管系統中「最低安全高度警示系統」(MSAW)的功能、運作機制及其對航空安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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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最低安全高度警示系統(Minimum Safe Altitude Warning, MSAW)是設置於地面的航管安全網,目的在於偵測航空器接近地形或障礙物、存在受控飛航撞地(CFIT)風險的情況,並及時提醒航管員。系統提供警示資訊,協助管制員採取適當行動;它不取代管制員的判斷,也不直接控制航空器。

本題重點是說明三件事:MSAW 警示什麼風險、如何產生警示、如何促進安全。MSAW 是航管系統功能,並非以一條法條或公式即可完整作答;實際判警條件及參數,依各地系統設定、地形資料與作業程序而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輸入資料 → 判斷邏輯 → 告警處置 → 安全效果」的順序,從系統如何偵測危險一路說明到它如何降低風險。如此能同時交代功能、運作機制及安全影響,也能避免只寫「系統會警告低高度」而缺少機制與處置。

功能

MSAW 持續監視航管系統追蹤中的航空器,將航空器的位置與高度資訊,和相應地區的最低安全高度、地形及障礙物資料比較。當航空器已低於、或依其位置與飛行趨勢即將低於設定的安全界限時,系統向管制員發出警示,使管制員能儘速查明情況並採取措施,例如確認航空器位置與高度、詢問飛航組員、發布爬升或轉向指示,或提供其他適當安全資訊。

MSAW 著重的是航空器與地形、障礙物之間的高度風險,與主要用於提示航空器間衝突的衝突警示功能不同。

運作機制

  1. **取得航空器資料:**系統接收監視設備提供的位置、追蹤及高度資料;高度資訊通常來自航空器的高度回報設備。資料品質及更新頻率會影響警示判斷。

  2. **比對地形與安全界限:**系統利用區域地形、障礙物資料,以及按地區或作業需求設定的最低安全高度界限,判斷航空器目前高度是否安全。不同區域可以採用不同門檻,以配合地形與航路、進離場等作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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