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景觀設計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景觀設計
試題代碼 景觀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這幾年全球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變化加劇,降雨量十分不穩定,也導致臺灣面臨水荒、水資源不足的困境。請以景觀規劃者的角度,探討都市相關法令可以如何面對水資源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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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面對氣候變遷造成降雨時空分布不均,景觀規劃者如何運用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水利及再生水等法令,把都市從「雨水迅速排走」的思維,轉為「保水、滯洪、回收再利用」的水資源治理系統。

臺灣年雨量並不低,但降雨集中、地形陡峻,雨水常迅速流入海洋;都市不透水面增加,也使降雨較快形成地表逕流。水資源治理因此須兼顧兩件事:降雨時減少洪峰與積淹水,缺水時增加可利用的水源。景觀規劃可藉由基地、街道、公園、廣場及公共設施,將雨水分散截留、入滲、貯存,並在適當水質與用途管理下回收利用。

**法規時間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可掌握下列法規與制度:

  • 都市計畫法:透過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保留滯洪、蓄水與綠地空間,並可於都市計畫書及地方自治法規中訂定基地開發要求。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除條文規定的例外情形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設施可設於法定空地或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等處,並得結合透水、基地保水及雨水利用設計。條文並規定最低設計容量。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 章及相關建築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規定:引導建築基地增加保水能力,並利用雨水作為適當的替代水源。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推動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再利用;應提出用水計畫的開發單位,須依核定計畫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
  • 水土保持法及下水道相關法規:分別處理開發基地的水土保持、都市排水及雨水下水道系統,避免以單一基地或單一排水工程取代整體集水區治理。

解題方法

可用「流域—都市—基地—維運」四個尺度作答,並在各尺度分別說明法令如何把水資源策略落實在土地使用、建築開發與公共建設上。

一、流域及都市計畫:預留水的空間

景觀規劃者應先辨識集水區、易淹水區、地勢低窪處、河川與既有綠地系統,再將水文條件納入都市計畫及公共設施規劃。可在都市計畫中保留公園、綠地、廣場、河岸緩衝帶與滯洪空間,並配合土地使用管制,避免在具有重要蓄洪、保水功能的地區進行不適當開發。

規劃上宜採集水區整體思維:上游以保水、入滲及延緩逕流為主;中游利用街道、公園與公共設施分散滯留;下游則搭配排水系統及必要的滯洪設施。都市計畫的功能,是先確保水能有地方停留,再由個別建築與工程設施補足管理能力。

二、基地與建築管理:源頭減少逕流並兼顧蓄水

建築技術規則第 4 條之 3 要求符合適用條件的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依民國 112 年相關規定,最低設計容量的計算重點如下:

  • 新建建築物且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 0.045 立方公尺計算。
  • 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的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再乘以每平方公尺 0.045 立方公尺計算。

亦即,以基地面積 AA 表示第一種情形,最低容量為:

Vmin⁡=0.045AV_{\min}=0.045A

例如基地面積為 1,0001{,}000 平方公尺,最低設計容量為 4545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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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道安問題這幾年成為國家嚴重的死亡意外因素。如何有效解決道安問題,也成為政府的重大政策課題。請說明現行景觀相關法規與規劃,如何可以解決道安所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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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運用景觀相關法規、道路設計規範與人本交通規劃,降低道路交通事故與傷亡。作答重點不是單談道路美化,而是說明景觀規劃如何改善行人空間、路口視認、車速管理及道路環境安全。

道安改善應從「道路如何被設計與使用」著手。道路空間不只服務汽機車,也須保障行人、自行車、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等用路人的安全。景觀設計因此須與交通工程、都市計畫、公共運輸及道路維護整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景觀法》於當時尚未完成立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公布,並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作答時可說明其已公布但尚未施行。其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於民國 113 年完成立法施行,考生仍應以命題當年適用法規與政策為答題基準。

解題方法

可採「政策方向—法規依據—規劃設計—執行管理」四層架構:

  1. 先指出道安政策已由車流效率導向,轉向以人為本、行人優先。
  2. 再提出道路、都市計畫與景觀設計規範中,能支持安全改善的法源。
  3. 將法規要求轉化為具體規劃設計措施。
  4. 最後補上跨機關協調、維護管理與事故資料檢討,形成持續改善機制。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答「有哪些法規與規劃」及「如何解決道安挑戰」,避免只列法規名稱,卻未說明實際作用。

法規與政策依據

1. 市區道路條例及市區道路設計規範

《市區道路條例》第 32 條規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以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為原則,是市區道路兼顧交通安全與景觀品質的重要依據。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進一步規範道路及人行道設計:

  •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應留設人行道與公共設施帶。
  • 服務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並可配合交通寧靜區及減速設施管理車速。
  • 人行道應維持必要的通行淨寬、淨高及適當坡度,並銜接行人穿越處。
  • 人行道原則上不劃設機車停車格,避免停車占用步行空間。
  • 道路植栽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這些規定可將安全要求落實到道路斷面、人行動線、停車配置及植栽位置。

2. 公路法及公路景觀設計規範

交通部《公路景觀設計規範》要求景觀設計兼顧道路功能、地方自然及人文特色與安全視距。公路植栽、設施與路側空間須配合道路線形、彎道、路口及標誌等條件配置;養護時也應維持行車視覺通透與安全視距。

景觀工程若未考慮視距、照明、標誌辨識及後續修剪維護,便可能遮擋行人或車輛、造成事故風險。因此,景觀設計應以安全為前提,再處理美化與環境品質。

3. 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年度計畫

民國 112 年行政院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及「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以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面向推動改善。就景觀與空間規劃而言,工程面包含改善行人通行環境及路口安全,例如行人專用時相或早開時相、行穿線退縮、庇護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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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疫情過後,許多大型活動紛紛舉辦,帶來觀光商機也帶來大量的人潮。請從景觀相關法規以及規劃的角度,探討舉辦大型活動對地方政府的挑戰,並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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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如何在大型活動帶來觀光與地方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公共安全、土地與公共空間使用、交通、環境品質及居民生活。作答須把「活動安全管理」與「景觀規劃管理」連結起來,說明地方政府如何在活動前、活動中及活動後進行跨機關協調與場地治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將大型群聚活動界定為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的特定活動;地方政府得參照該要點,依轄區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內政部於民國 112 年 2 月另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作業指引》,可作為活動安全規劃與審查的作業參考。

大型活動的核心管理概念是「以風險與場地承載能力為基礎」:活動人數、空間容量、出入口、疏散路線、交通輸運與救援量能須相互配合。活動場地能容納多少人,不能只看面積,還要考量出入口大小、動線、可用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條件。

解題方法

可採「活動效益—法規管理—規劃挑戰—案例對策」的答題架構:

  1. 先指出大型活動可增加觀光收益、地方消費與城市能見度。
  2. 再從法規權責說明地方政府須處理的許可或報備、土地與場地使用、安全計畫及跨機關協調。
  3. 接著以空間承載、交通、環境、公共安全、居民權益及活動後復原等面向說明規劃挑戰。
  4. 最後提出具體案例,呈現地方政府如何以事前規劃、現場管理及事後檢討降低衝擊。

法規與行政管理挑戰

一、活動管理權責與跨機關協調

大型活動通常同時涉及主辦單位、場地管理機關、警察、消防、交通、衛生、環保、觀光及文化等單位。地方政府須指定統籌窗口,確認各機關審查範圍、資料交換方式、現場指揮層級與緊急通報程序,避免各單位分別審查卻未能整合風險。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主要規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辦理的活動,並授權地方政府參照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地方政府須依本地活動型態及應變能力,建立申請或報備制度、計畫審查、現場稽查、停止活動及違規處理等機制。

二、場地合法性、使用限制與臨時設施安全

活動場地須符合土地使用及建築物用途等規定;臨時舞台、帳棚、看台、圍籬、燈架或其他構造物,也須注意建築、消防及相關安全規範。地方政府要確認場地是否適合活動規模、是否影響既有公共設施,以及臨時設施是否妨礙避難與救援。

景觀規劃上,選址不只看「有沒有空地」,還要評估地形、排水、地表承載、鄰近水域或坡地風險、既有植栽與設施、夜間照明及周邊敏感地點。使用公園、廣場或河濱空間時,亦須衡量活動對日常休憩、通行及公共使用的影響。

三、活動安全計畫與緊急應變

地方政府須督導主辦單位提出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內容應配合活動性質與場地條件,涵蓋容留人數、區域分配、出入與疏散動線、救護車動線、醫療救護、消防安全、工作人員編組及緊急通報等事項。規劃不能只停留在紙面,還要有現場勘查、工作人員任務分工及必要的演練。

活動的風險也不限於人潮推擠,還包含強降雨、強風、高溫、停電、火災、臨時設施倒塌、群眾失序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方政府需建立活動中監測、警戒、暫停或疏散的判斷機制,並讓現場指揮人員知道何時啟動。

四、道路交通與大眾運輸

大型活動常使周邊道路、停車場、公共運輸及行人空間承受尖峰負荷。若使用道路或實施交通管制,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主辦單位提出交通維持規劃,協調警察與交通主管機關。規劃內容應包含交通管制、行人安全、公車路線與站位調整、停車及接駁、散場輸運、交通宣導,以及救災救護車輛的通行路線。

景觀與交通規劃應避免把人流全部導向單一出入口或少數道路,並須處理活動區與一般市民通行、公共運輸轉乘及周邊商家出入之間的衝突。

五、噪音、垃圾及生態環境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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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社會住宅是國家當前重要政策。如何妥善規劃與興建社會住宅,避免社宅的貧民窟化,是許多國家面對社會住宅政策時,討論與規劃設計的焦點。請從景觀相關法規與行政層面,試述社會住宅規劃興建時,如何達成財務永續經營與優質住宅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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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把社會住宅同時視為「住宅政策」、「社區環境」及「長期營運管理」課題。作答不能只談建築物興建,應從土地與財源、基地規劃、景觀及公共設施、租住管理等面向,說明如何避免集中弱勢、空間品質低落及後續維護失當所造成的社宅貧民窟化。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定義,是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使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採「只租不售」為主要政策方向。其政策目的包含提供可負擔住宅、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並增進居住環境品質。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 12 月《住宅法》修正第 3、4、15、16 條;考題若在修法公布前舉行,應依修法前條文作答。修法前第 3 條將社會住宅定義與弱勢出租比例相連結,至少應有一定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修法後第 4 條則明定至少百分之四十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考試作答宜標明命題時點,避免混用新舊條文。

相關法源及政策工具包括《住宅法》的住宅計畫與財務計畫、住宅基金、社會住宅興辦方式、租金及管理維護規定、社會福利服務空間,以及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及綠建築相關規範。地方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也可作為景觀規劃的具體依據。

解題方法

以「財務永續」與「優質居住環境」兩條主軸作答,再以行政程序及營運管理串接。財務面回答土地、資金、收入與支出如何平衡;環境面回答基地如何融入都市、提供安全舒適的公共空間;行政面則說明如何透過計畫、審議、居民參與和長期管理落實設計。

一、財務永續經營

  1. 先控制土地與開發成本 優先盤點國有、地方公有及其他可供使用的公有土地,評估撥用、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降低一次性購地支出及土地持有成本。選址應兼顧大眾運輸、就業、教育、醫療與公共服務,避免因基地偏遠而造成交通補貼與日常服務成本增加。

  2. 建立多年期住宅與財務計畫 依《住宅法》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預估興建、融資、營運、修繕及更新所需經費,檢討不同年度的現金流與財政負擔。不能只以興建完工作為計畫終點,而要納入長期租賃、設備汰換及景觀維護支出。

  3. 善用住宅基金及多元興辦方式 住宅基金可由政府預算撥充、基金財產處分、社會住宅興辦收益及孳息等支應,並可用於住宅補貼、興建及修繕、社會住宅相關支出。興辦方式可搭配政府直接興建、民間參與、包租代管等方式,按地方財政與執行能力配置,分散興建及營運壓力。

  4. 設定可負擔且可持續的租金與收益機制 租金及管理維護費應兼顧承租人所得與負擔能力、合理成本及市場租金水準;對弱勢住戶提供適當租金支持,並以分級租金、租金補貼及合理的續租管理維持居住可負擔性。停車位及依法設置的商業、托育或其他附屬空間,可依規定安排營運與收益,協助支應管理成本,但不能犧牲公益使用目的。

  5. 將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設計 規劃時比較建造成本與後續清潔、能源、保全、植栽養護及設備更新成本。選擇耐久、易修繕、易替換的材料與設備,設計簡潔且可分期維護的景觀,避免一次性投入過多裝飾設施,造成長期管理負擔。

二、營造優質住宅環境,避免貧民窟化

  1. 基地選址與都市整合 配合都市計畫及住宅計畫,選擇交通可及、生活機能完整且公共設施足夠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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