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情報行政 情報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前國際間的情報戰,經常結合運用各種「假訊息」(Fake news)或「錯誤訊息」(False news)。請就「錯誤訊息」伴隨的「假資訊」(Misinformation)、「不正確資訊」(Disinformation),分別加以說明,並各舉例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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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訊作戰中,如何依照「訊息是否不實」及「傳播者是否具有欺騙意圖」,區分 假資訊(Misinformation)與不正確資訊(Disinformation)。兩者都可能造成錯誤認知或影響輿論,主要差別在於傳播者的主觀意圖。
- 假資訊(Misinformation):內容錯誤或不完整,但傳播者並無意欺騙,通常是出於誤信、疏忽或未查證而轉傳。
- 不正確資訊(Disinformation):傳播者明知內容不實,仍刻意製造或散播,以誤導受眾、操弄輿論或達成政治、軍事等目的。
不同文獻對中文譯名的使用不盡一致;本題依題幹所列英文用語說明:Misinformation 為「假資訊」,Disinformation 為「不正確資訊」。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指出兩者都涉及不實訊息,再以「是否有意欺騙」作為區分標準,最後各舉一例,說明訊息內容、傳播者認知與可能影響。
判斷時應看傳播者是否知道訊息不實並有意散播,而不能只看訊息最後是否被證明錯誤。相同的錯誤內容,若有人因誤信而轉傳,屬於假資訊;若有人明知不實仍蓄意散播,則屬於不正確資訊。
分別說明與舉例
一、假資訊(Misinformation)
假資訊是錯誤或失真的內容,在傳播過程中被分享或轉傳,但傳播者沒有欺騙意圖。傳播者可能只是相信來源、誤解資料,或未確認發布時間與背景。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跨國人口販運者已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犯罪。相對的,就情報工作而言,卻係掌握其犯罪徵候之必要情報研析與前置犯罪偵查。請說明人口販運者利用網際網路之犯罪行為樣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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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的是:人口販運者把網路當成招募被害人、聯繫交易、控制被害人及掩飾犯罪的工具,因此犯罪鏈可能從網路上的假訊息開始,延伸到實體運送與剝削。情報研析不能只看「網路上有不當廣告」,還要追查帳號、通訊、金流、招募管道與實體據點之間的關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所稱人口販運,核心是行為人基於剝削意圖,以不法手段從事招募、運送、移轉、藏匿或收受人口等行為;剝削類型包括性剝削、勞力剝削及摘取器官等。網路只是犯罪媒介,是否構成人口販運仍須回到行為、手段與剝削目的判斷。該法於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人口販運的犯罪流程,從「招募引誘 → 聯繫媒介 → 運送安排 → 剝削牟利 → 掩飾逃避」分段作答。這種寫法能呈現網路如何支援整個犯罪鏈,也能避免只列舉網路平台或只談性剝削。
網路犯罪行為樣態
一、網路招募與誘騙
販運者透過社群媒體、求職網站、聊天室、交友平台或通訊軟體發布虛假徵才、婚戀、留學或工作資訊,以高薪、免經驗、包機票食宿等條件吸引經濟弱勢者、外籍人士或其他易受控制者。也可能冒用他人身分、盗用照片,或假借合法仲介名義,降低被害人的戒心。
二、線上媒介與交易
犯罪者利用網站、社群帳號或私密群組刊登性服務、勞務或其他剝削相關訊息,媒介被害人與買方、雇主或接收者聯繫,並安排價格、時間、地點及服務內容。公開平台可用來接觸客源,私密群組或一對一通訊則可用來進一步洽談與分工。
三、利用網路實施或擴大剝削
在性剝削案件中,可能透過網路散布被害人的照片或影音、招攬客戶,甚至利用直播或線上傳輸牟利。在勞力剝削案件中,網路也可能被用來發布工作指示、管理工作安排或招募更多人手。
第 三 題25 分
由於當前我國家安全威脅因素,已從實體層面延伸到網路虛擬空間,使得情報工作也必須與時俱進。爰此,我國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文。請就新修法內容,論述新修正之規範對象與危害行為之樣態(可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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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國家安全法》修法如何因應間諜活動及國安威脅進入網路空間。作答重點是說明兩件事:規範對象是誰,以及禁止的危害行為有哪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108 年修法增訂第 2 條之 2、第 5 條之 2,並修正第 2 條之 1、第 5 條之 1;民國 111 年《國家安全法》全文修正,現行法條次與內容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依「規範對象—禁止行為—網路空間—法律效果」的順序作答。核心條文是《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列出為特定對象從事危害國安行為的禁止規範;第 2 條之 2 則明定國安維護及於網際空間與實體空間。再以第 5 條之 1 說明主要刑責。
規範對象與危害行為
一、規範對象
依第 2 條之 1,主體為「人民」,不得為下列對象從事條文所列行為:
-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
- 境外敵對勢力。
- 上述對象所派遣之人。
條文以「為何種對象從事行為」作為規範重點,並非僅限特定職業或身分;一般人民若為上述對象從事法定行為,也可能受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所派遣之人,亦在規範範圍內。
二、危害行為樣態
- 發展或操控組織
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例如,替境外勢力出資成立並指揮蒐集我國軍事部署的組織,屬此類行為。
- 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資料
資料種類包括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例如,將未公開的軍事部署圖、機密會議影像或公務系統中的機密電子檔傳送給境外情報人員。
- 刺探或收集公務上應秘密資料
例如,受境外勢力指示,設法探查國防部署、政府機關機密文件或蒐集相關影像、電子紀錄,再供該對象使用。
條文所列媒介不限於紙本文件,也包括影像、消息、物品及電磁紀錄。因此,透過網路傳送檔案、以電子郵件交付資料、入侵系統取得秘密資訊,均可能涉及相關行為;
第 四 題25 分
國際刑警組織、歐洲刑警組織和世界海關組織,於 2019 年秋,發起打擊非法販運文化財產國際合作,至 2020 年 5 月,已見具體成效並公諸於世。而今,打擊非法販運文化財產國際合作,已成為情報執法機關新興工作議題,請說明當前非法販運文化財產趨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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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文化財產犯罪的跨國化、組織化與網路化趨勢,以及情報執法機關如何從跨國聯合行動中辨識犯罪型態。題幹所指的是 2019 年秋季同步進行、於 2020 年 5 月公布成果的 Operation Athena II 與 Operation Pandora IV:前者由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及世界海關組織(WCO)主導,後者由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與西班牙國民警衛隊協調。
這是趨勢分析題,沒有單一法條或公式需要套用。作答應以聯合行動揭露的犯罪活動為依據,從犯罪來源、運輸與銷售方式、組織型態、犯罪所得及執法合作等面向整理。
解題方法
先用題幹的時間與組織線索辨認相關行動,再從公布的查獲資料抽取反覆出現的犯罪特徵,歸納成可供考場作答的趨勢。該次行動涵蓋 103 個國家,查獲逾 19,000 件考古文物及其他藝術品,逮捕 101 名嫌疑人,並展開 300 件調查;其中 8,670 件是在網路販售的文化物件,約占查獲總數的 28%。
由此可整理出以下趨勢:
一、犯罪跨國化,來源、轉運與市場分散於多國
文化財產可能在一國遭竊或遭到非法挖掘,經另一國轉運,再進入第三國的市場出售。各國因而可能分別成為來源地、轉運地或目的地。行動中,阿富汗海關在喀布爾機場攔截準備運往土耳其伊斯坦堡的文化物件;西班牙警方則與哥倫比亞警方合作,追查遭掠奪的前哥倫布時期文物。這些案例呈現犯罪鏈跨越國境、需由多國共同調查的特性。
二、犯罪組織化,並與其他犯罪活動交錯
非法販運文化財產不是單純的個人收藏或偶發竊盜,而是由跨國犯罪網絡經營,可能涉及竊取博物館或宗教場所藏品、非法挖掘考古遺址、收購、轉運及銷售。相關犯罪網絡亦可能與毒品、武器等犯罪活動有所重疊。
三、衝突地區及考古遺址遭掠奪
武裝衝突與治理失序會增加文化遺產遭竊掠、非法挖掘及走私的風險。博物館、考古遺址及宗教場所都是犯罪目標。行動中查獲的物件包括戰亂地區流出的文物,也包括由考古遺址非法取得的古物;扣押金屬探測器等工具,亦顯示非法挖掘仍是犯罪鏈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