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情報行政 國際公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情報行政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

第 一 題25 分

A 國及 B 國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2023 年 6 月 15 日,A 國對 B 國突然宣布,將於當年 7 月 1 日起,對 B 國出口到 A 國的小家電產品,一律在既有關稅上額外增加 30%30\% 的關稅,引來 B 國的嚴重抗議。A 國宣稱這是基於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 20 條一般例外規定。

請申論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 20 條一般例外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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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援引《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 20 條一般例外時,必須符合的實體要件與適用次序。第 20 條不是讓會員任意排除 GATT 義務的通用條款;會員須先證明措施落入各款例外,再證明其適用方式符合本文的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第 20 條可依序說明「各款政策例外」與「本文防止濫用的限制」,並以 WTO 爭端解決機關形成的兩階段審查架構收束:

  1. 先看各款要件:措施須屬於第 20 條列舉的政策例外,並符合該款所定的必要性或相關性要求。
  2. 再看本文要件:措施的適用不得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也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因此,僅宣稱措施是基於一般例外,並不足以證明措施合法。

第 20 條列舉的政策例外

GATT 1994 第 20 條容許會員在符合特定要件時,採取與下列公共利益相關的措施:

  • 公共道德:為保護公共道德所必要的措施。
  • 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為保護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
  • 黃金或白銀:與黃金或白銀進口或出口相關的措施。
  • 監獄勞工產品:為確保遵守不牴觸 GATT 規定的法律或規章所必要的措施。
  • 國家文化財產:為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國家寶藏所採取的措施。
  • 可耗竭天然資源:與保育可耗竭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須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的措施一併實施。
  • 商品短缺:依國際商品協定或符合條件的商品協定所採措施;或為分配短缺商品而採行且符合規定的措施。
  • 出口限制:為確保特定產品取得足夠數量、使國內加工業得以維持的必要措施,但不得使出口或國內銷售增加對該加工業的保護。
  • 基本原料:在全球供應不足期間,為取得或分配國內產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料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其分配須遵守公平分享原則。
  • 國際義務與商品管制:為履行特定國際義務,或執行符合 GATT 規定的商品管制措施而採取的措施。
  • 其他國際商品協定:為執行符合條件的國際商品協定所採取的措施。
  • 黃金或白銀出口:對黃金或白銀出口所採取的措施。
  • 監獄勞工產品(出口面):對監獄勞工產品出口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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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我國有哪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請說明之。(10 分)

又這些人權公約如何產生我國國內法效力?請申論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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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層:第一,列出截至民國114年已在我國完成國內法化、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人權公約;第二,說明這些公約如何透過國內法制程序取得效力,以及取得效力後如何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我國已完成國內法化的人權公約包括「兩公約」及另外三項公約,合計五類、六部公約: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4. 《兒童權利公約》(CRC)。
  5.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這些公約的國內法效力,主要依各該公約施行法取得;題目所問的「國內法效力」,不等於我國因此成為該公約的國際締約方。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公約,再依序說明「國內法化方式」與「適用效果」。核心法源是各公約施行法關於效力、解釋及政府機關義務的規定;並可補充《條約締結法》所建立的一般條約國內法化程序。

一、具有國內法效力的人權公約

(一)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兩公約的人權保障內容已納入我國國內法秩序。

(二)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CRC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兒童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四)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二、人權公約產生國內法效力的方式

(一)透過制定各該公約施行法完成國內法化

我國對上述公約主要採取「制定施行法」的方式,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各該施行法,並依施行法所定施行日期,使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在國內取得法律效力。各施行法再明文規定公約人權保障內容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要求政府機關依公約履行人權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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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於 2023 年 11 月,非 C 國籍之不明國籍甲船在 C 國外海出現,並於 7 海浬內故意下錨勾拖,導致 C 國海底電纜損壞,甲船隨即逃逸。

2025 年 10 月,C 國海巡人員發現外觀相似於甲船的他國籍船隻,正在外海 11 海浬處持續航行,緩慢通過。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C 國可否對該外觀相似於甲船的他國籍船隻執行刑事管轄、登船調查犯罪事實?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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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下,沿海國對外國船舶行使刑事管轄、登船檢查的依據與限制,尤其是緊追權是否成立。另須辨明海底電纜遭破壞時,UNCLOS 對國內刑事立法及管轄權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領海:沿海國得對領海內犯罪行為行使管轄。領海寬度至多為自基線起 12 海浬。
  • 毗連區:自領海基線起不超過 24 海浬。沿海國在此區的管制權限限於防止或懲治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規章的行為,並非一般刑事管轄區。
  • 公海上的外國船舶:原則上受船旗國管轄。UNCLOS 第 110 條的登臨權只適用於特定情形,例如海盜、奴隸販運、未經許可廣播、無國籍船舶,或實際上與登臨國同一國籍而懸掛外國旗或拒不展示旗幟。僅有犯罪嫌疑或外觀相似,不是獨立的登臨理由。
  • 緊追權:依 UNCLOS 第 111 條,沿海國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國船舶違反沿海國法律時,得在符合嚴格條件下,自船舶所在海域開始追緝,並可在追緝不中斷的情況下延續至領海外。

UNCLOS 第 113 條要求締約國制定法律,規定本國國民或懸掛本國旗幟的船舶,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而破壞或損害公海海底電纜,且可能妨礙或中斷電報、電話通信,應受處罰。若行為人是為保全船舶或人命而採取必要措施,則有例外。該條本身不表示任何沿海國都可任意登臨或追緝涉案外國船舶。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四件事:犯罪發生位置、發現船舶位置、追緝是否即時連續、目前是否有登臨權的獨立依據。

  1. 先辨認原犯罪海域:甲船在距 C 國海岸 7 海浬處作業,位於 C 國領海內。若此距離係自基線起算,則故意下錨勾拖並損壞電纜的行為發生於領海,C 國得依領海刑事管轄原則,對該犯罪行使刑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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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為條約解釋時,該如何進行?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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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的條約解釋通則,重點是掌握條約解釋應採取的整體方法,以及第 2 項所稱「上下文」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未有影響解題的後續修正。

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善意解釋之。」據此,解釋時應綜合考量:

  1. 善意原則:解釋者不得曲解條約文字,或以形式解釋架空條約義務。
  2. 用語的通常意義:從條文文字及其通常語意出發,不可任意擴張或限縮。
  3. 上下文:將用語放在條約整體及相關文件中理解。
  4. 目的及宗旨:參照條約欲達成的功能及目標,協助釐清用語意義。

這些是相互配合的解釋要素,不是彼此排斥、只能擇一的解釋方法。

解題方法:先確定整體通則,再界定上下文

作答時,先寫出第 31 條第 1 項的解釋公式,再說明第 2 項如何界定「上下文」。條文採取的是依文字、上下文、目的及宗旨整體解釋的方式;第 2 項進一步指出,上下文除條約本文外,還包括哪些與締約相關的文件。

一、第 31 條第 1 項:善意、通常意義、上下文及目的宗旨

解釋者首先依條約用語的通常意義理解條文,再置於上下文中考察,並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且全程遵守善意原則。若單看某個詞句會產生歧義,應回到條約整體脈絡判斷其在條約中的功能,不宜將個別字詞孤立解讀。

「依其用語」並非只作字典式的文字解釋;文字是起點,但須連同條約脈絡及目的宗旨綜合判斷。目的及宗旨也不能成為拋開條文文字、任意改寫條約的理由。

二、第 31 條第 2 項:「上下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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