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安全保防 偵防實務與保防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保防工作作業要點」已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請試述以「安全防護」取代「保防」一詞的立法理由、該法的安全防護工作分工,以及業務範圍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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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民國108年12月11日修正後的三項內容:更名理由、全國安全防護工作分工、業務範圍。作答時應依序說明,不宜只列出機關名稱,還要交代各體系的督導、執行與協助關係。
法規定位:《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屬行政作業規範,並非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要點的規定順序作答:先說明用語與修正背景,再整理機關安全防護、軍中安全防護、社會安全防護三個體系,最後列出三項業務範圍。作答分工時,要注意「督導機關」與「實際辦理或協助機關」的層次。
參考答案
一、以「安全防護」取代「保防」的立法理由
民國108年修正《保防工作作業要點》,並更名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主要是因應時代變遷,依實際運作情形調整全國相關工作體系及用語。
修正後以「安全防護」統一稱呼原有「保防」工作,並將機關、軍中、社會三類安全防護工作一併納入規範;同時因應實際執行需要,明確列入相關執行與協助機關,落實工作分工。修正也將法務部廉政署納入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並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社會安全防護工作的協助機關,使分工與現行運作相符。
此外,修正亦調整業務範圍,增列執行機關發掘相關案件時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處,以及請調查局支援防制滲透宣導等規定,以利跨機關協調及資源整合。
二、安全防護工作的分工
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第三點至第六點,全國安全防護工作分為三類:
- **機關安全防護:**由法務部督導法務部調查局及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工作涵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安全防護事項。
- **軍中安全防護:**由國防部督導政治作戰局辦理。
- **社會安全防護:**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及移民署辦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協助辦理。
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安全防護的意義,以及安全防護工作的具體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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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安全防護」的目的、範圍與實務作法。安全防護是機關為維護人員、重要設施、機密資訊及重要活動的安全,預先辨識並降低可能危害,並在危害發生時採取應變處置的整體工作。其核心在於預防為先、平戰結合、全民參與、依法執行,並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形成「事前防範、事中應處、事後復原」的安全管理流程。
本題涉及安全防護相關法規與政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可援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安全管理要點》及各機關安全維護計畫等規範,說明機關依法負有安全維護責任;不宜將安全防護狹義理解為門禁或警衛工作。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問句分段作答:先界定安全防護的意義,再依防護對象與工作流程,列出具體作法。具體措施可分為「人員、場所與設施、資訊與機密、重要活動、應變與復原」五類;最後補充組織、教育訓練及檢核機制,呈現安全防護的完整性。
安全防護的意義
安全防護是機關或團體依據法令及安全政策,針對可能危害安全的人為、天然或其他風險,採取預防、偵知、阻絕、處置及復原措施,以保障國家安全、機關正常運作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
其內涵包括:
- 防護對象廣泛:包括機關人員、辦公處所、重要設施、機密與敏感資訊、重要活動及業務運作。
- 工作重點在預防:先辨識危險、評估風險並降低弱點,避免事故發生;事故發生時則迅速通報、控制與處置。
- 兼顧安全與業務:安全措施須依法、適度並符合機關實際風險,避免妨礙正常行政及業務運作。
- 持續檢討改進:透過計畫、執行、查核與檢討,隨威脅及環境變化調整防護措施。
安全防護工作的具體作法
一、建立安全防護組織與計畫
- 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明定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的權責、通報對象與聯繫方式。
- 依機關性質及風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涵蓋人員、場所、資訊、重要活動及緊急應變。
- 定期檢視計畫與作業程序,遇組織、設施、業務或威脅情勢變動時適時修正。
二、落實人員安全管理
- 對新進人員、臨時人員、委外廠商及訪客建立身分查核、識別與進出管理程序。
- 依職務需要授予資訊及設施使用權限,做到權限適當、責任明確,並於職務異動或離職時立即調整或取消權限。
- 加強保密及安全教育,提醒人員遵守機密保護、資訊安全、門禁及異常通報規定。
- 發現違常、可疑接觸或安全漏洞時,依程序查證、通報並採取適當處置。
三、強化場所與重要設施防護
第 三 題25 分
間諜行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與危害,請試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說明間諜行為的定義,以及反制間諜工作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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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6 款的「間諜行為」定義,以及第 22 條和《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所規範的反制措施。作答時分成「間諜行為的構成要素」與「反制工作的內容、程序及界限」兩部分,較能完整呈現法條架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間諜行為的定義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6 款,間諜行為是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
可拆成四項要素記憶:
- 行為目的或服務對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
- 行為方向: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
- 行為態樣: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四者擇一即可。
- 行為客體:資訊。依同條第 5 款,資訊不限於機密文件,也包括文書、圖畫、照片、各類儲存媒體,以及其他可透過讀、看、聽或技術方法理解的紀錄訊息。
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正式「間諜」身分,而在於其是否為法定對象從事對本國的情報活動,並實施法定行為。資訊是否屬國家機密,會影響刑責條文的適用,但不宜直接當作間諜行為定義的唯一要件。
反制間諜工作的規定
一、反制工作的意義與執行機關
依《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2 條,反制間諜工作是指情報機關為防止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遭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採取的監督、檢查、調查及反爭取運用等作為。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5 條並規定,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反制間諜及情報工作相關的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
二、執行程序與資料調閱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2 條:
- 情報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應先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實施後,應將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反爭取運用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 情報機關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者及其幫助者的相關資料;受調閱的機關,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情形外,不得拒絕。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情報機關執行通訊監察蒐集資訊時,蒐集之對象於境內設有戶籍者,其範圍、程序、監督及應遵行事項,應以專法定之;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請試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說明:
- 該法通訊監察之限度(比例原則)。
- 執行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通訊監察。
- 執行通訊監察所使用的方法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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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訊監察的三項規範:比例原則、以蒐集國家安全情報為目的的監察程序,以及執行監察的方法限制。依題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7 條第 3 項,情報機關蒐集對象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專法施行前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仍依命題年度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別援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 條、第 7 條及第 13 條;回答情報監察時,再補充第 8 條至第 12 條,交代監察對象、核發權限、境內設籍者的法官同意、資料用途、期間及監察書記載事項。這樣能同時說明「何時可以監察」、「由誰核發」及「實際如何執行」。
一、通訊監察之限度:比例原則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 條:
- 目的限制: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實施通訊監察。
- 必要限度: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的必要範圍。
- 侵害最小: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此規定包含比例原則的核心要求:監察手段須有助於達成正當目的,不能超過必要程度,並應衡量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與對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造成的損害。第 3 條並將通訊界定為電信、郵件及書信、言論及談話;但須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通訊內容具有隱私或秘密的合理期待。
作答重點:通訊監察是對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的重大介入,不能僅因機關有蒐情需要即任意實施;仍須符合目的正當、必要限度及侵害最小的要求。
二、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通訊監察
(一)監察目的與範圍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7 條第 1 項,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且有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時,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監察範圍包括:
- 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的通訊。
- 上述人員或勢力的跨境通訊。
- 上述人員或勢力在境外的通訊。
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範圍,依第 8 條包括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及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受其指揮或控制的組織,以及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的組織。其工作人員範圍依第 9 條,包括從事秘密情報活動、破壞行為或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者,以及相關官員、受僱人或國際恐怖組織成員等。
(二)核發程序及境內設籍者保障
依第 7 條第 2 項,前述通訊的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先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