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安全保防 調查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隨著社會、經濟與科技的演變,犯罪型態也有所不同,調查人員應瞭解當前最新的犯罪趨勢及特性,才能有效地完遂案件的偵辦。請問:關於網路全球化時代下之跨境犯罪具有哪些特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球化與網際網路普及後,犯罪活動如何跨越國境,以及這種跨境性如何增加偵查難度。「跨境犯罪」是犯罪學上的描述性概念,並非單一法條所定義的法律名詞;判斷重點在於犯罪人、犯罪行為、犯罪工具、犯罪所得或犯罪結果,與兩個以上國家或法域發生關聯。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要套用。作答時應同時說明犯罪本身的樣貌,以及由此衍生的管轄、取證與國際合作問題。
解題方法
以「犯罪如何跨境」為主軸,依序整理犯罪的空間與組織型態、犯罪手段與經濟目的、犯罪偵查困難。如此能兼顧犯罪趨勢的說明與調查人員應掌握的偵辦特性。
例如,跨境網路詐欺可能由甲地人員架設通訊設備,透過乙地伺服器聯繫丙地被害人,再將款項轉至丁地帳戶。犯罪流程分散在多個法域,資金和數位資料又可迅速轉移,偵查便同時涉及犯罪分工、管轄權、證據取得與國際協作。
跨境犯罪的主要特性
一、犯罪活動跨越國境,犯罪地點分散
犯罪人的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行為地、結果地、伺服器所在地及犯罪所得存放地,可能分屬不同國家或法域。網路使犯罪者不必親自前往被害人所在國,即可遠距實施犯罪,形成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分離的現象。
二、組織網絡化,分工細密
跨境犯罪常由多人或多個犯罪節點合作完成,分別負責招募、技術支援、接觸被害人、提供帳戶、轉移資金或處理犯罪所得。部分成員可能身處不同地區,彼此只透過網路聯繫,使犯罪網絡跨境運作且不易一次查明全貌。
三、犯罪類型多元,常與其他犯罪交錯
跨境犯罪包括毒品及人口販運、槍械走私、跨境詐欺、洗錢、網路犯罪、智慧財產權侵害及恐怖活動等。單一案件也可能同時涉及數種犯罪,例如網路詐欺之後接續使用人頭帳戶及跨境匯款洗錢。
四、以牟利為重要動機,犯罪所得容易跨境移轉
犯罪者利用國際金融、支付工具、虛擬資產或人頭帳戶移轉犯罪所得,試圖切斷資金與前置犯罪之間的關聯,並將不法所得轉入合法經濟活動。追查時因此需要串聯犯罪行為、金流及實際受益人。
五、利用科技與合法全球網絡,手段快速且專業化
第 二 題25 分
「公開來源情資(Open Source Intelligence)」已然成為調查人員蒐集並掌握犯罪相關情資之訊息來源,亦為科技犯罪不可或缺的查察工具。關於其觀念與技術應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公開來源情資」之定義?並請舉至少兩個例子說明之。(10 分)
(二) 對於犯嫌之「人」與「位置」的資訊調查,分別有哪些方式可使用?(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公開來源情資」(Open Source Intelligence,OSINT)是指從公開可取得的資料來源,依特定調查需求,有系統地蒐集、整理、查證及分析後,形成可供調查判斷與行動運用的情資。重點在於資料來源公開,以及經過蒐整與分析形成情資;單純看到一則網路貼文,尚未查證、比對或連結調查需求,仍只是原始資訊。
公開來源包括傳統媒體、網際網路、社群平台、政府公開資料、公開登記資料、地圖及影像等。資料免費或付費取得,不是判斷是否屬於 OSINT 的唯一標準;核心仍在於資料是否依法由公開來源取得。公開資訊的蒐集與運用,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法律規範。
(一)定義與例子
定義
OSINT 是運用公開來源取得資料,針對特定情資需求進行蒐集、評估、查證及分析,並產出有助於調查的情資。
例子
- 新聞及網路公開資料:蒐集新聞報導、公開論壇貼文或社群平台上公開發布的內容,整理犯嫌公開使用的帳號、活動時間、往來對象或事件線索,並與其他資料比對。
- 政府公開資料及公開登記資料:查閱公開的公司登記、政府公告、法院公開資訊或政府統計資料,確認特定人與公司、地址或事件之間的公開關聯。
- 地圖與公開影像:運用公開地圖、街景或衛星影像,對照貼文、照片或影片中的道路、建物及地標,以研判影像拍攝地點或事件位置。
- 公開影音及多媒體資料:檢視公開發布的影片、照片及其可見資訊,例如地標、招牌、天候、建物特徵與發布時間,作為查證人物行蹤或事件地點的線索。
(二)犯嫌「人」與「位置」的資訊調查方式
1.「人」的資訊調查
調查重點是從已知線索出發,辨識犯嫌身分,並逐步確認其公開活動與關聯。可採下列方式:
- 姓名及別名查詢:以姓名、綽號、網路暱稱或拼寫變體搜尋公開網站、新聞、論壇及社群平台。
- 社群帳號與公開個人資料比對:檢視公開的個人簡介、貼文、照片、影片、朋友或追蹤關係,並比對多個平台是否出現相同暱稱、頭像、用語或活動紀錄。
- 電子郵件、電話及使用者名稱關聯搜尋:以已知識別資料搜尋公開網頁、公開名錄及社群資料,找出可能連結的帳號或公開紀錄;搜尋結果應再透過其他資料交叉驗證。
- 公開文件與登記資料查核:查閱公開的公司登記、法院公開資訊、政府公告、專業名錄及新聞資料,建立人物與職業、組織或事件的關聯。
- 照片、影片及公開活動紀錄分析:比對影像中的人物外觀、衣著、同行者、場景與發布時間;
第 三 題25 分
物證在犯罪調查上往往能提供與犯罪有關的有用訊息,甚或成為法庭上之明確證據。請回答下列三項物證在偵查上分別具有哪些應用價值:
(一) 工具痕跡(tool mark)。(8 分)
(二) 微物跡證(trace evidence)。(8 分)
(三) 體液斑跡(physiological fluids evidence)。(9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類常見物證在犯罪調查中的來源判斷、關聯建立與案情重建。作答時應分別說明物證能協助回答哪些問題:使用了什麼工具、何人或何物曾接觸現場、以及現場或相關人員是否留有生物性體液痕跡。
物證的發現與檢驗須配合妥善採證、包裝、標示及保管,以維持證物完整性與證據能力;解讀結果時,則應區分「發現某種跡證」與「已證明特定人犯罪」,避免超出檢驗結果所能支持的結論。本題未要求特定法條,無須援引法條。
解題方法
採「跡證特性 → 可檢驗或比對事項 → 偵查應用」的方式逐項作答:
- 工具痕跡:說明工具在物體上留下的痕跡,可如何推認工具種類、比對特定工具及重建侵入或破壞行為。
- 微物跡證:說明微小物質如何透過轉移、交換與比對,連結人、物及場所,並協助重建接觸或移動情形。
- 體液斑跡:說明如何辨識體液種類、檢驗生物來源及解讀斑跡形態,據以建立人員與事件間的關聯。
(一)工具痕跡(tool mark)
工具痕跡是工具與物體接觸、施力或移動時,在物體表面留下的壓痕、刮痕、切割痕或其他形態特徵。痕跡可能呈現工具的類型與尺寸,也可能包含特定工具因製造、使用或磨損所形成的細部特徵。
其偵查應用包括:
- 推測使用工具與行為方式:依痕跡的形狀、寬度、深度與方向,研判可能使用的工具類型,以及撬、剪、切、鑽、砸等作用方式。
- 比對特定工具:將現場痕跡與查扣工具製作的試驗痕跡比較,觀察其形態及細部特徵是否相符,以評估該工具是否可能留下現場痕跡。
- 連結案件與工具:若現場留下可供比對的工具痕跡,且查扣工具具有相符特徵,可作為該工具曾被用於現場或相關物件的證據之一。
- 重建犯罪過程:門窗、鎖具、保險箱或其他物件上的痕跡,能協助判斷侵入位置、施力方向及破壞方式,並與犯案工具或其他跡證相互印證。
- 協助案件串連:不同案件若出現高度相似的痕跡特徵,可供偵查人員研判案件間是否存在關聯,並進一步尋找共同工具或行為模式。
**解讀要點:**痕跡相似可支持比對關聯,但不應僅憑工具類型相同,就斷定為同一工具所留;結論須依痕跡品質、可比對細節及整體證據判斷。
(二)微物跡證(trace evidence)
微物跡證是犯罪過程中轉移或遺留的微小物質,常見如纖維、毛髮、玻璃碎片、油漆、土壤、植物物質、金屬微粒及火藥殘留等。其價值通常在於顯示人、物與場所間曾有接觸或移動。
其偵查應用包括:
- 建立接觸關係:依據「接觸會造成物質轉移」的原理,嫌疑人、被害人、工具、車輛與現場之間可能發生微物交換;在適當情形下,可據此支持彼此曾接觸或接近。
- 連結人員、物件及場所:例如衣物纖維或油漆碎片可與特定物件或現場材料比對;
第 四 題25 分
假設有一詐騙集團透過臉書(Facebook)招聘線上作業員,以優渥薪資利誘,進而對應徵者進行投資詐騙,讓受害者下了重金,卻血本無歸。設若您是負責偵辦的人員,將實施哪些面向的調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是「詐欺案件的整體偵查規劃」題,重點在於把案件由招募誘騙、施用詐術、被害人交付款項,到款項遭提領或轉匯的完整過程串接起來,並由個案擴大追查其他被害人、共犯及犯罪所得。
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339 條: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涉及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 339 條之 4: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等情形,涉及加重詐欺。若犯罪集團透過臉書公開招募,應調查其貼文是否對公眾散布,以及各成員是否共同參與。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條:調查集團是否由三人以上組成,以詐欺等手段犯罪,並具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符合犯罪組織定義時,追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者。
-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14 條:追查詐欺所得是否經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或被收受、持有、使用,以判斷是否另涉洗錢。
**法制提醒:**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民國 112 年修正,洗錢防制法於民國 113 年大幅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分析。民國 110 年尚無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本題不以該法作為命題當年的法源。
解題方法:依「人、事、物、金流、數位證據」展開
作答時先還原犯罪流程,再逐一指出要查明的事項及其證據來源。可按以下順序組織答案:
一、被害人與招募經過
逐一訪查報案人及其他應徵者,確認:
- 何時、在哪一個臉書社團或粉絲專頁看到徵才訊息,貼文內容、帳號名稱及網址為何。
- 應徵後透過何種帳號或通訊軟體聯繫,對方如何介紹工作、薪資及投資方案。
- 詐騙者宣稱的投資標的、獲利方式、保證收益及風險說法為何,如何使被害人相信並交付款項。
- 被害人匯款、轉帳、交付現金或虛擬資產的日期、金額、收款資訊及每次付款理由。
- 有無其他被害人、未遂個案、親友代為匯款者,以及被害人目前是否仍遭集團聯繫或要求追加投資。
應請被害人提供原始對話紀錄、貼文、電子郵件、匯款憑證、帳戶明細、投資平台畫面及通話紀錄等資料,並釐清各筆款項與詐術間的關聯。
二、臉書帳號、貼文與數位軌跡
調查招募者、客服、投資顧問及假平台的網路身分,蒐集:
- 招募貼文、廣告投放資料、留言、私訊、社團資訊及帳號異動情形。
- 聯繫使用的臉書帳號、通訊軟體帳號、電話、電子郵件、網址及網域資料。
- 帳號登入時間、登入 IP、註冊資料及與其他帳號共用的線索。
- 投資網站或 App 的架設、維護、管理者資料,及其收款、報酬顯示與提領功能。
對可能迅速刪除或變動的貼文、帳號及平台資料,應及時依法保全、蒐證並循適當程序向平台或服務提供者調取資料。涉及跨境平台時,依案件需要辦理國際司法互助或其他合法調取程序。數位資料應記錄取得時間、來源、方法及保存過程,維持證據完整性。
三、犯罪嫌疑人、角色分工與組織結構
沿著招募與聯繫資料,查明實際操作者、管理者及幕後指揮者,並釐清成員間的分工,例如:
- 招募及廣告投放者。
- 假冒公司或投資顧問的話務、客服人員。
- 製作、管理假投資網站或 App 者。
- 提供、收購或管理人頭帳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