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安全保防 調查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安全保防
試題代碼 調查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情報諮詢布置(亦稱佈建)應按工作性質,秘密掌握運用,諮詢對象(俗稱線民)應視實際需要審慎遴選,積極布置。請問在遴選、運用線民及蒐集情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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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安全保防」與「調查實務」領域中極具實務價值的核心技能——情報諮詢布置(布建)與線民(諮詢對象)管理機制。 本題牽涉的法規與學理基礎包含:

  1. 《國家情報工作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特別是第 8 條(情報協助人員身分之保密與安全維護)、第 14 條(情報蒐集手段之合法性邊界)、第 18 條(情報協助人員遭受危害之補償救濟)。
  2. 情報循環(Intelligence Cycle)理論:情報規畫與指導、蒐集、處理與研析之全流程管理。
  3. 布建學理原則:單線領導、深層布建與廣泛布建之配合、身分保密與動機考核(如經典 MICE 人性動機分析:Money 金錢、Ideology 理念、Coercion/Compromise 脅迫、Ego 榮譽虛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實務流程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以「情報工作生命週期」為骨架,拆解為三大主軸:

  1. 前置評估期(遴選對象):著重在「身分資格、接觸情報潛力、動機背景清查、忠誠度考驗」。
  2. 執行控制期(掌握運用):著重在「單線聯絡、主導權掌控、人身保密、防範反間與失控、待遇考核」。
  3. 產出落實期(情報蒐集):著重在「合法合規、目標具體、多源查證(孤證不採)、客觀真實與時效預警」。

藉由時序推進切入,結構清晰,層次分明,契合典試委員評分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配分通常為 25 分,作答權重建議分配如下:

  • 引言與結語:約各占 2~3 分,提綱挈領點出布建對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及合法規範。
  • 子題一:遴選線民應注意事項:約占 7~8 分,闡述動機審查、接近情報源之可能性及背景清查。
  • 子題二:運用線民應注意事項:約占 7~8 分,核心在單線聯絡、掌握主控權及身分安全維護。
  • 子題三:蒐集情報應注意事項:約占 7~8 分,強調合法蒐集、多方查證求真及情資時效性。

解題技巧

  1. 結構口訣化:「遴選看潛力與動機、運用守單線與主控、蒐集重合法與求真」。
  2. 避免實務盲點:
  • 務必提及「嚴防線民包庇犯罪或誘捕陷害(陷害教唆)」,這是安全保防實務上的嚴格紅線。
  • 務必引用《國家情報工作法》關於保護情報協助人員(線民)身分與安全之法定義務。
  1. 分點標題精準化:大標題緊扣題意,小標題呈現關鍵專業術語(如「單線領導」、「孤證不採」、「MICE 動機掌握」)。

【答案】

民國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安全保防)調查實務第一題擬答

情報諮詢布置(布建)為國家安全情報機關掌握預警情資、防制滲透及維護社會安定之基石。諮詢對象(線民)係深入目標群體獲取內幕情報之關鍵協力人員。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及調查工作實務規範,於遴選、運用線民及蒐集情報時,應注意之具體事項分述如下:

一、遴選線民(諮詢對象)應注意事項

遴選是布建作業之首要步驟,旨在發掘具情報價值且安全可靠之合作對象,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情報接獲潛力(近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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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現今刑案現場有大量數位證物,如電腦主機、行動裝置、儲存裝置、網路設備、數位錄影錄音設備等,請說明:

(一) 數位證物之處理原則。(10 分)

(二) 蒐證時應注意事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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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規範為準。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於民國 113 年修正增訂科技偵查專章(特殊強制處分),惟數位證物之現場搜索、扣押與處置,仍以傳統強制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為骨幹。

  1. 數位證據之本質特性:
  • 數位證據(電磁紀錄)具備「高脆弱性(易變造、易毀損)」、「隱匿性」、「無形性」與「高可複製性」。
  • 為了具備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必須確立其同一性(Identity)、完整性(Integrity)與可信性(Authenticity)。
  1. 核心規範與國際準則:
  •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搜索)、第 133 條及第 133 條之 1(扣押及電磁紀錄之扣押)、第 139 條(扣押物收據與封緘)、第 152 條(另案扣押)之正當法律程序。
  • 法務部「數位證據採證規範」與內政部警政署「數位鑑識作業程序」。
  • 國際鑑識規範:ISO/IEC 27037(數位證據處理準則)及英國警察首長協會(ACPO)數位證據準則。
  • 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全程記錄證物之人、事、時、地、物及移轉保管過程,確保證物未受置換或污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操作型申論題,配分共 25 分。切入時應採取「法制規範與科技鑑識雙軌並重」的邏輯作答:

  1. 子題(一) 處理原則(10 分):
  • 採用「國際規範四大核心原則(合法性、完整性、不可變更性、監管鏈/可檢驗性)」作為骨架。
  • 著重強調「雜湊值(Hash Value)」驗證與「非破壞性鏡像(Forensic Imaging)」之核心觀念,凸顯專業水準。
  1. 子題(二) 蒐證時應注意事項(15 分):
  • 依照「蒐證前、現場操作中(開機/關機處置)、蒐證後」的時間軸與「設備類型(主機、行動裝置、網路線材)」分類鋪陳。
  • 區分「活體取證(Live Acquisition)」與「靜態取證(Dead Acquisition)」的不同處置決策(特別注意揮發性記憶體 RAM 及行動裝置遠端抹除防範)。

評分要點與答題架構剖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之實務申論題,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使用專業術語並條列嚴整步驟:

  • 子題(一) 評分重點:能否清楚指出「合法授權原則」、「完整性與同一性原則(Hash 比對)」、「最小更動原則(防寫、唯讀取樣)」、「連續保管/監管鏈原則」、「可重現性原則」。若僅憑直覺回答「小心處理」將無法取得高分。
  • 子題(二) 評分重點:是否具體指出「開機狀態不得貿然關機/拔插頭(RAM 揮發性資料萃取)」、「關機狀態不得擅自開機」、「行動裝置須隔絕訊號(法拉第袋/飛航模式防止遠端抹除)」、「外觀與周邊連線之拍照錄影標示」、「防破壞封條封緘與填寫扣押清冊」。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合、完、變、鏈、驗」:
  • 合(合法性原則)
  • 完(完整性原則)
  • 變(不可變更/最小變更原則)
  • 鏈(監管鏈原則)
  • 驗(客觀可檢驗/可重現原則)
  1. 常見盲點與防錯陷阱:
  • 盲點 1:看到開機中的電腦直接拔掉電源。現代加密硬碟(如 BitLocker、FileVault)一旦斷電即重新上鎖,且 RAM 中儲存之密碼、快顯記錄、當前連線狀態均為揮發性資料,斷電即滅失。應依個案衡量是否先行活體取證或直接斷電。
  • 盲點 2:忽略行動裝置的遠端防護。未將手機置入法拉第袋(或阻絕網路),遭嫌疑人利用遠端抹除(Find My Device),導致證據滅失。
  • 盲點 3:直接在原始證物上點擊瀏覽。任何開機或點擊均會修改中繼資料(Metadata,如最後存取時間 MAC Times),違反證據完整性。

【答案】

(一) 數位證物之處理原則

數位證物(電磁紀錄)具備易揮發、易竄改與無形性之特質,為確保其具備刑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應恪遵下列五大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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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犯罪事件中,最清楚是否犯罪以及犯罪事實者,莫過於親身經歷的犯罪人本人。因此,當嫌疑人承認犯罪,並願意供述犯罪相關過程及內容,即成為瞭解其犯罪行為最直接的資訊來源;但犯罪人一旦被證明有罪,後續就必須面對一連串不利於己之結果,願意坦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顯然違反人類自我保護的天性。請問:

(一) 嫌疑人會因為哪些因素否認罪行?(10 分)

(二) 偵訊人員要如何取得嫌疑人自白?(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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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偵查學」與「調查實務」中關於犯罪嫌疑人心理防衛機制與**偵訊策略(詢問技巧)**之整合應用,並以刑事訴訟法之程序正當性為底線。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理與實務架構如下:

  1. 自白之證據法理與任意性原則: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須出於任意性(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規範訊問態度,不得以不正方法取供;第 100 條之 1 規定詢問程序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1. 否認犯罪之心理動力:
  • 犯罪人面臨偵訊時,受「趨吉避凶」與「自我防衛」本能驅使,否認往往是直覺反應。心理學上涉及認知失調、刑罰恐懼、利益權衡及社會評價維持。
  1. 合法取得自白之偵訊技術:
  • 現代調查實務揚棄傳統威嚇逼供,採用科學化偵訊技術(如建立融洽關係、出示事證打破僥倖、同理心疏導、利害得失分析、善用共犯矛盾),在合法框架下瓦解其心理防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調查實務申論題,採「心理機制剖析」結合「實務操作步驟」之切入路徑:

  1. 子題 (一) 切入點:多維度拆解否認動機
  • 嫌疑人否認犯罪絕非單一原因,應由「外在實質後果」(刑責、財產、人身自由)、「社會關係評價」(名譽、親友觀感、組織同夥)與「內在心理防衛」(僥倖心態、合理化認知)三大面向切入,層次分明地列舉具體因素。
  1. 子題 (二) 切入點:程序合法為基底、戰術運用為核心
  • 答題架構應涵蓋「法定程序之前提確保」與「偵訊戰術之階段實施」:
  • 前提要件:落實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告知、第 98 條合法訊問態度。
  • 事前準備:知己知彼,精熟卷證與涉案人事背景。
  • 訊問戰術:建立融洽關係(Rapport)→\rightarrow 提示物證打破僥倖 →\rightarrow 心理換位同理與情緒疏導 →\rightarrow 客觀分析利害得失(法律得減事由)→\rightarrow 共犯分割審訊運用矛盾。
  • 事後固定:自白細節查證與補強證據蒐集(落實自白補強法則)。

解題技巧

  1. 法理與實務並重:申論取得自白時,切忌只談「談話心理技巧」,必須開宗明義強調「合法程序(任意性)」;若忽略法定限制而大談詐術或脅迫,屬嚴重考場致命傷。
  2. 層次條列化:
  • 第 (一) 小題分項以「恐懼後果」、「心理僥倖」、「人際與道德壓力」分類列點。
  • 第 (二) 小題按「訊問前準備 →\rightarrow 訊問中突破 →\rightarrow 訊問後固定」之時間序列推進,符合調查官實務辦案流程。
  1. 善用專業術語:引用「心防突破」、「建立融洽關係(Rapport)」、「出示證據時機」、「隔離偵訊」、「補強法則」等偵查專業詞彙,提升論述高度。

【答案】

(一) 嫌疑人否認罪行之因素

犯罪嫌疑人於接受偵訊時否認犯罪,本於人類趨利避害之本能反應,其具體成因可從外在實質制裁、社會關係顧慮及內在心理防禦三大層面分析:

  1. 畏懼刑罰制裁與人身自由剝奪:
  • 重刑恐懼:嫌疑人深知一旦認罪,將面臨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等刑罰,恐懼失去人身自由與入監服刑之苦。
  • 財產與民事責任:認罪後除面臨犯罪所得追繳、沒收外,尚須承擔高額之民事損害賠償或行政裁罰,導致其經濟破產。
  1. 維持社會評價與家庭關係:
  • 社會名譽掃地:承認特定罪名(如貪瀆、背信、妨害性自主)將導致社會地位低落、職業生涯斷送、名譽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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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作案手法」係指某人或某特定犯罪集團,在反覆多次從事犯罪行為時,會慣用某一特定手法或方式。請說明作案手法的作用及其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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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調查實務》與犯罪偵查學中關於「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與「犯罪手法分析」之基本核心理論: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 簡稱 M.O.)。

  1. 定義與本質: 作案手法源自拉丁文,指行為人或犯罪組織為「達成犯罪目的、克服現場障礙、確保逃逸安全」所慣用之實行手段、步驟與技巧。其核心特性在於功能性(Functional)、習慣性(Habitual)與動態性(Dynamic)。
  2. 學理區辨(作案手法 vs. 簽名特徵):
  • 作案手法(M.O.):屬於行為人完成犯行之「功能性手段」(行為人必須做什麼才能得手或逃避追緝),具動態演變特性。
  • 簽名/標記特徵(Signature / Ritual):屬於滿足行為人特殊心理、情緒或幻想之「非功能性行為」(如儀式性擺設、過度毀損屍體),通常具恆常固定性,不隨外界偵查環境輕易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科理論申論題,命題核心包含兩大子題:「作用(功能效益)」與「變化(動態成因與表現)」。答題切入點應採系統化分類架構:

  1. 作案手法之作用:從犯罪偵查的進程切入,依序從「案件串聯」、「縮小偵查範圍」、「組織架構研判」、「預防部署」及「訴訟證據補強」五大面向展開。
  2. 作案手法之變化:扣緊其動態演進特質,區分為「行為人內在因素(經驗、生理、心理)」與「外在環境因素(反偵查意識、被害人抗拒、科技演進、集團分工)」兩大軸線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型,並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分析。考生於應試時,須依題目子題要求,分點分項完整論述「作用」與「變化」,切忌混雜於同一段落。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結構框架:
  • 作用記「聯、限、研、防、證」(串聯案件、限制範圍、研判組織、預警防範、補強證據)。
  • 變化記「內因經驗熟、外因反偵查、情境突發變、科技促進化」。
  1. 常見陷阱與評分關鍵:
  • 嚴防混淆概念:答題時切勿將「作案手法」寫成「心理簽名特徵」。若能適度點出兩者差異,可展現專業深度,獲取高分。
  • 拒絕純抽象理論:說明「變化」時,務必結合現代科技犯罪或反偵查實務(如:從現場破壞轉為遮蔽監視器、使用假身分、虛擬通貨洗錢等)作實例佐證。

【答案】

一、作案手法之意義

「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 M.O.)係指個別犯罪人或犯罪集團,在反覆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達成犯罪目的、克服障礙、確保安全及防避追緝,所慣常運用之技術、程序與方法。作案手法具備功能性,會隨著外在環境與個人經驗而不斷動態修正。

二、作案手法之作用

作案手法在調查實務與犯罪偵查程序中,具備下列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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