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安全保防 調查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安全保防
試題代碼 調查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設若某社區接連發生兩起中年男子失蹤案件,且均為獨居者,鄰居反應曾看見該兩名失蹤者頻繁出入附近某李姓男子住處,並於夜間聽聞重物拖行聲與異常撞擊聲。警察循線調查李嫌住處,發現地下室有大量清潔劑使用痕跡,而於排水孔之處有大面積的積水,且現場亦找到一把潮濕的鋸子。請回答下列兩個問題:

(一) 於該地下室現場區域,如何運用化學檢測技術或光學鑑識方法以尋找潛伏血跡?(12 分)

(二) 為建立完整證據鏈以證明李嫌涉案,應蒐集哪些類別之證據?(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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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室潛伏血跡的檢測

核心觀念

題目考查現場如何從「篩檢、定位」進入「採樣、實驗室確認」。潛伏血跡可能因清潔劑清洗、積水沖刷而不易肉眼辨識;現場化學或光學方法的陽性反應,原則上只能指出疑似血跡位置,不能單憑反應認定為人血或直接證明犯罪。

解題方法

1. 化學發光法:魯米諾或 Bluestar

在降低環境光線後,對地下室地面、牆面、排水孔周邊、鋸子及可能濺灑或拖行經過處,均勻噴灑魯米諾試劑或 Bluestar。血紅素中的血基質可催化氧化反應,出現藍色化學發光;以長時間曝光攝影記錄反應位置、形狀與分布,並標示比例尺。

此法靈敏,適合搜尋經擦洗或肉眼看不見的血跡,也能顯示血跡分布型態。但它屬推定性篩檢:漂白水等氧化劑、部分金屬或植物過氧化酶也可能造成假陽性。題目明示大量使用清潔劑,故須把清潔劑干擾列為重點,先留取清潔劑、現場積水及周邊未反應處作對照,記錄反應持續時間與型態,不能把發光直接等同血跡。

2. 螢光染色法:螢光素

可使用螢光素試劑處理疑似區域,再以適當波長的光源照射,配合濾光設備觀察並攝影記錄螢光反應。適合搜尋大範圍或清洗後殘留的疑似血跡。使用前應考量背景材質與清潔劑造成的干擾,並先做小範圍測試。

3. 光學檢視

先以斜射白光及多波段光源檢視地面、牆角、排水孔、鋸子及縫隙,觀察可疑色差、擦拭痕、殘留物或液體流向;可搭配適當濾光片攝影記錄。光學檢視有助於選定後續化學篩檢區域,但單靠紫外光或特殊光源,不能確認物質為血液。

4. 採樣與確認

對化學或光學篩檢標示的區域,分區採集疑似殘留物、濕潤拭子或可移動物件;另採集現場積水、清潔劑及空白對照樣本。樣本分別包裝、標示並保存,送實驗室進行血液及人源檢測,再做 DNA 型別比對。螢光、魯米諾或顏色反應本身皆非確認試驗;應將篩檢結果與後續檢驗一併判讀。

解題技巧

看到「清潔劑、積水、潮濕鋸子」,作答要連結到「清洗可能掩蔽血跡」與「清潔劑可能干擾篩檢」。答題順序掌握「大範圍定位、拍照記錄、控制干擾、分區採樣、實驗室確認」,並明確指出現場化學發光只是推定性反應,即可涵蓋主要得分點。

(二)證明李嫌涉案的證據蒐集

核心觀念

完整證據鏈須相互印證犯罪事實、被害人身分、死亡或傷害原因、行為人與犯罪場所的關聯,以及李嫌與犯罪行為的連結。不能只靠單一物證或鄰居陳述;應同時蒐集證人證述、物證、鑑定證據、數位與通聯紀錄、行為及時間序列資料,並維持證據來源與保管程序完整。

解題方法:依待證事項分類

1. 被害人及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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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日深夜,警方於市區執行路檢勤務時,攔查一名駕駛行為異常之男子,該男子語意模糊、反應遲緩,且無法清楚說明行駛路線。警方懷疑其涉有毒駕,於呈報後依法對其進行尿液與血液採樣。經初步檢驗結果,尿液呈現依托咪酯(Etomidate)陽性反應,血液中亦檢出該成分,然而該男子供稱係因常常失眠而服用安眠藥物後駕車外出。請回答下列兩個問題:

(一) 何謂「依托咪酯」?毒駕行為應該符合哪些構成要件?請說明法律依據。(12 分)

(二) 若警方欲在法庭上證明駕駛人毒駕成立,應呈現哪些證據?(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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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律依據

本題要分清楚兩種「毒駕」判斷:

  1. 刑事責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判斷,重點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符合施用毒品等法定情形。
  2. 行政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判斷,處理吸食毒品後駕車等交通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依托咪酯於113年8月5日列為第三級毒品,並自113年11月27日起改列第二級毒品,因此命題當年屬第二級毒品。後續依托咪酯的毒品分級已有修正;本題仍依民國114年規定作答。

依托咪酯(Etomidate)原為醫療麻醉藥物,濫用時可能造成意識混亂、反應遲緩、肌肉抽搐等中樞神經抑制症狀。藥物原有醫療用途,不代表任何安眠或麻醉藥物都屬毒品;個案須以檢驗成分及法定列管情形判斷。

毒駕的刑事構成要件

依民國114年《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毒品駕駛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或機車。
  • 駕駛時符合毒品或相類物質的法定條件。依該條第1項第3款,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須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
  • 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依同項第4款判斷。

因此,刑事案件不能只以「尿液驗出毒品」概括認定。尿液或血液檢驗須對應第3款的公告品項及濃度標準;若依第4款主張,則須證明服用物質及其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的相關情事。題示的語意模糊、反應遲緩與路線交代不清,是判斷駕駛能力受影響的證據,但仍須與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題示稱「警方於呈報後依法採樣」,未交代檢驗濃度、採樣程序細節及駕駛人的實際操作情形,因此僅憑目前題幹資料,不能直接認定刑事毒駕罪已成立;應就各項要件補足證據。

解題方法:分別證明「物質」與「駕駛受影響」

作答時先依法律要件拆成兩條證據鏈:

  1. 證明駕駛人使用或體內存在何種物質:以採樣、鑑定及檢驗程序證明。
  2. 證明該物質符合法定濃度條件,或已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以定量檢驗、駕駛表現及現場狀況等證明。

尿液陽性可以支持曾施用或體內有相關成分的判斷,但尿液陽性本身不能取代法定濃度要件,也不能單獨證明駕駛當時已不能安全駕駛。血液中檢出該成分,則可作為判斷駕駛當時體內物質狀態的證據;仍須看檢驗方法、濃度及其與駕駛能力的關聯。

(一)依托咪酯與毒駕構成要件

依托咪酯是具有麻醉鎮靜作用的藥物,濫用可能影響意識、判斷力及反應能力。依民國114年毒品分級規定,依托咪酯屬第二級毒品。

本案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評價時,應確認:

  • 男子當時是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檢體中依托咪酯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1項第3款的公告品項及濃度值;或
  • 是否能依第1項第4款證明有其他情事,足認其服用依托咪酯並因此不能安全駕駛。

男子主張服用安眠藥後駕車,不能直接排除毒駕嫌疑。應查明其服用藥物名稱、成分、來源、服用時間、用量及是否依法取得,並與檢驗結果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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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設若你負責偵辦某重大詐欺案件,經調閱監視器發現,詐欺車手於兩天前自臺北市某地面交詐欺得手後,連續轉乘三輛計程車,最後於桃園火車站再搭乘計程車,據該計程車司機表示其載客人前往一偏僻山區的餐廳,惟上山行經路線及該餐廳皆未裝設監視器。對於本案無監視器區域的資訊斷點,你應如何交叉比對以實施偵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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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監視器影像中斷時,如何以「最後可確認位置」及「各種可取得的時空、交通、通聯與人際資料」建立偵查假設,再透過彼此獨立的資料來源交叉驗證。重點不是只擴大調閱監視器,而是把車手的移動拆成可查證的節點與時間區間,逐步縮小上山路線、餐廳及同行者的範圍。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背誦為主;調取通聯、交通、金融等資料,仍應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特別法規定,遵守法定程序、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由已知節點向外重建行蹤

先整理已知事實:車手在臺北市面交得手,接續搭乘三輛計程車,至桃園火車站再轉搭一輛計程車;該司機表示乘客前往偏僻山區餐廳。應依序建立時間軸、確認各段交通工具與乘客特徵,再針對無影像區段找出替代資料。

一、固定時間軸與人物特徵

蒐集並保存面交地點周邊可得影像、報案及被害人陳述、交易或提款時間、計程車司機辨識結果等資料,標註每一事件的時間、地點及可信程度。整理車手衣著、身形、攜帶物、行李、行走方式等外觀特徵,供跨地點影像及目擊者辨識比對。

對每個時間點註明資料來源及其限制;司機陳述是重要線索,但仍須以其他證據核實,避免單一證述直接推定餐廳或同行者身分。

二、追查四段計程車行程

依已知時間與上、下車地點,向相關計程車業者或司機查明派遣、叫車、付款及行車資料。可查核計程車派遣紀錄、車機或車隊平台紀錄、行車紀錄器、計程車內外影像,以及司機對乘客、上下車地點與行程的描述。

將三輛臺北地區計程車及桃園火車站所搭計程車的資料逐段串接,比對乘客外觀、衣著、行李、上下車時間與地點。若資料顯示某一段乘客特徵、時間或路線不一致,應回頭釐清,不可僅因時間接近便認定為同一人。

三、重建桃園火車站至餐廳的路線

以計程車司機提供的上、下車時間、行車方向及印象地標作為起點,調查該時段可能的道路、山區入口、岔路與餐廳範圍。可交叉檢視:

  • 交通資料:計程車行車紀錄器、車隊或叫車平台的派遣與行程紀錄、計程車營業或付款紀錄;如有合法可調取的定位或行車資料,依程序查證。
  • 沿線影像:公部門道路監控、道路或停車場影像、商家與住家自設攝影機、加油站及便利商店影像等,優先調閱山區入口、主要岔路、停車場及可能下車點。
  • 餐廳與周邊資料:訪查店家及鄰近住戶、員工或當日顧客,確認是否曾見到符合特徵的乘客、車輛或接應人;查明營業時間、訂位、消費及付款資料,並確認是否存在其他可用的出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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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假設有一犯罪集團透過 Instagram 平台,以「兼職代購」、「海外代刷」等名義吸引年輕人加入,並要求提供個人帳戶供資金流轉,事後卻將帳戶用於洗錢或詐騙用途,導致應徵者成為人頭帳戶持有人並遭受法律追究。設若你是負責偵辦人員,請說明你將從哪些面向展開調查,以釐清事實並追查幕後主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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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人頭帳戶」為起點,從被害人與求職者、金流、數位證據、共犯分工及跨境犯罪等面向整合偵查,並以證據串聯帳戶提供者、招募者、收水者與幕後主嫌,釐清犯罪集團如何利用社群平台招募、控制帳戶及移轉犯罪所得。

人頭帳戶持有人不必然是詐欺或洗錢集團的核心成員。偵查須分別查明其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用途、是否受詐騙或脅迫、提供帳戶的過程及實際參與程度,並依個別證據判斷刑事責任,不宜僅因帳戶被利用即推定其為共犯。

本題涉及的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範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或相關服務予他人使用的行為;涉及犯罪故意或其他犯罪者,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適用法條及責任。
  • 《洗錢防制法》關於洗錢行為及其刑責的規定:應查明犯罪所得如何被取得、掩飾、隱匿或移轉。
  • 《刑法》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4:依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等具體犯罪事實認定。
  • 《刑法》第 30 條、第 31 條:依教唆、幫助或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判斷招募者、帳戶提供者及其他成員的責任。
  • 《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及證據保全等規定:調取或取得資料應依法律要件及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採用「人、帳、金、網、境」五面向切入:查人員關係、帳戶控制、資金流向、網路證據及跨境線索;再依時間序列串接招募、交付帳戶、詐騙取款、轉帳洗錢及分贓過程。如此可同時釐清應徵者的主觀認知與行為,也能往上追查實際操控者及集團核心。

一、釐清招募經過與帳戶提供者的角色

  1. 訪談應徵者:了解其如何看到 Instagram 招募訊息、與何人接洽、對方使用的帳號名稱、聯絡方式、承諾報酬與工作內容,以及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的時間與方式。
  2. 判斷主觀認知與受控制情形:查明應徵者是否知道帳戶將被用於收受詐欺款項或移轉犯罪所得;有無遭話術誘騙、脅迫、控制、借貸壓力或被要求保密。並查驗其有無領取報酬、提領或轉交款項、代收驗證碼等行為。
  3. 核對客觀資料:比對對話紀錄、匯款與提款紀錄、交付帳戶或卡片的時間地點、監視器影像及證人陳述,避免只憑當事人單方說法判斷。

二、追查 Instagram 招募帳號及通訊網絡

  1. 保存數位證據:儘速保全招募貼文、限時動態、帳號頁面、私訊、留言、網址、帳號識別資料及截圖原始檔,記錄取得時間、來源與保全過程,維持證據完整性。
  2. 追查帳號背後使用者:依法律程序向平台或相關服務業者調取帳號註冊、登入時間與 IP 位址、裝置識別資訊及關聯帳號等資料,再與應徵者手機、其他涉案裝置及網路紀錄交叉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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