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安全保防 偵防實務與保防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秘密會議」與「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說明出席人員之規定,與「秘密文件」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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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註:立法院各委員會於 112 年底及後續會期,針對機密會議防洩密切結與資通訊探測等細節規範已有進一步強化修訂,解題仍應以命題當時之法規範疇為核心骨幹。)
本題測驗「保防實務」中之「公務機密維護」與「重要會議安全維護」實務,核心依據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秘密會議」(第 46 條至第 51 條)及《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考點聚焦於兩大實體安全保防支柱:
- 人員進出與在場管制(人身防護):限定合法在場人員身分、強制排除無關人員、禁止攜帶具側錄及通訊功能設備。
- 機密文書生命週期控管(實體文件防護):落實「編號簽收、場內閱覽、當場收回、專櫃封存、限制解密」之封閉式控管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法規記憶與實務整合題,作答應採取「體系化雙軌切入法」,將題目所問的「出席人員之規定」與「秘密文件之處理方式」分開獨立列點,並融合法條明文與保防作業規範:
- 出席與在場人員:從「資格限制」、「名單宣告與清場」、「器材管制(禁止攜帶電子通訊器材)」、「保密義務與責任」四個維度層層開展。
- 秘密文件之處理:按照文件生命週期的時序展開:「會前編號」「會中簽收與使用限制(禁抄錄、禁攜出)」「散會當場繳回清點」「專責保管與解密限制」。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人員管制:「正副列會四種人,名單宣布閒人退;通訊器材全交存,終身保密負刑責。」
- 文書處理:「按號編定親簽收,限場參閱禁抄錄;閉會當場全繳回,專責保管非決議不開。」
- 答題常見陷阱:
- 切忌只寫「出席委員」,漏掉「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與「會務工作人員」。
- 切忌漏答「電子通訊器材管制」與「助理、隨從一律不得入場」等防保實務關鍵細節。
- 文件部分務必強調「編號」、「簽收」與「閉會當場繳回清點」,不可寫成一般公文的收發流程。
【答案】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及《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之規定,關於秘密會議之出席人員規定與秘密文件處理方式,詳述如下:
一、秘密會議「出席與在場人員」之規定
第 二 題25 分
請根據法務部廉政署「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說明「召開安全維護會報」與「強化值勤功能」的要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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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法務部廉政署訂頒之**「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2年之版本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以當年考試適用版本作答)。此一要點是政風機構執行「機關安全維護」職能的具體作業規範,其立法意旨在於:政風機構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所賦予「機關安全維護」之法定職掌,必須事先建立一套「防範於未然、應變於臨事、檢討於事後」**的標準作業流程,以因應陳情抗議、暴力介入、恐嚇滋擾、爆裂物攻擊等各類危害或破壞機關安全之事件。
整部作業要點的體系架構大致可分為數個作業面向,包括:風險評估與分級列管、訂定應變計畫、召開安全維護會報、強化值勤功能、落實教育宣導、建立通報聯繫機制、辦理檢討改進等。本題鎖定其中「召開安全維護會報」與「強化值勤功能」兩項,分別對應**決策協調(會報機制)與執行落實(勤務面)**兩個不同但互補的作業層次,考生作答時務必掌握「會報定策略、值勤重執行」的二分架構,才能切中要點。
解題方法
此類申論題屬於「行政規則內容複誦+體系化整理」之考法,解題關鍵不在於背誦條文逐字逐句,而在於掌握作業要點的邏輯骨架,並依下列三層次展開作答:
- 先破題:說明此要點之法源依據與整體目的(機關安全維護作業機制之一環)。
- 再分述:將「召開安全維護會報」與「強化值勤功能」分別依「誰來做、何時做、做什麼、如何做」四個面向鋪陳,避免只寫空泛口號。
- 後整合:說明兩者在整體危安防處機制中的銜接關係——會報是「風險研判與分工決策」的平台,值勤強化則是「第一線日常防護」的具體落實,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以下即依此架構撰寫完整詳解。
一、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一)召集權責與時機
- 由機關首長或政風機構主管視機關安全情勢,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維護會報;遇有重大陳抗、具體危安徵兆或節慶、選舉、重大政策宣布等敏感時期,應機動加開。
- 政風機構為會報之幕僚規劃與通知協調單位,負責彙整各類情資、擬定議程並提報首長核定。
(二)參與成員
- 會報成員原則上涵蓋政風、總務(事務)、人事、警衛(駐衛警/保全)等內部單位主管,必要時並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憲兵、保安警察或調查局等治安機關派員與會,建立跨單位聯防機制。
(三)研商事項
- 研判危安情勢:彙整陳情、抗議、恐嚇、滋擾等情資,評估發生機率與可能衝擊程度,進行分級列管。
- 檢討安全維護缺失:就既有門禁、監控、通報等軟硬體設施進行盤點,找出防護缺口。
- 協調分工權責:明確劃分各單位於危安事件發生前、中、後之應變角色與通報鏈,避免臨事推諉。
- 研擬具體應變措施:針對不同危安事件類型(如陳抗聚眾、爆裂物恐嚇、暴力闖入等)預先研擬處置方案與疏散、管制動線。
- 追蹤列管執行成效:對前次會報決議事項列管追蹤,確保各單位落實執行,並作為下次會報檢討依據。
要點精要:召開安全維護會報的核心精神在於「平時建立跨單位協調平台、定期研判風險、適時調整應變策略」,屬於機關安全維護的決策與協調機制。
二、強化值勤功能
(一)嚴密門禁管制
- 強化出入人員、車輛之登記、查驗與身分核對機制,對訪客、廠商、陳情民眾依機關性質分流管理,重要時段(如上下班、集會遊行期間)加強管制強度。
(二)落實值班值日編組
- 健全值班、值日人員排班編組與職責分工,明訂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SOP)與通報聯繫對象(含內部主管、當地警察分局、消防
第 三 題25 分
2020 年 9 月法務部調查局舉辦「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第 1 次擴大會議」,總統蔡英文親臨致詞,請說明蔡總統所指示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的總體目標」與「全國安全防護的三項策略」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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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家安全防護架構轉型」與「保防最高戰略指導方針」,屬於政策與實務高度結合的重點考題。
- 政策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法務部調查局為我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之執行秘書機關。民國 109(2020)年 9 月 15 日所召開之「第 1 次擴大會議」,是國家安全防護體制自早期被動、封閉的「機關保防」轉型為現代「主動、全域、全民聯防」之重要分水嶺。
- 法制脈絡:安全防護工作鏈結《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機制,其上位指導原則在於確保國家主權、民主憲政、社會安定與經濟競爭力,同時嚴格堅守人權保障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訓示記憶與申論發揮題」,作答時採「總-分-合」架構推進:
- 破題總體目標:直接引述核心關鍵字——「結合跨部會的力量,凝聚全民共識,建立完整的國家安全防護網」,並解析其兼顧國安防衛與法治人權的深層意涵。
- 層次展開三項策略:依序精確答出三大核心策略名詞(掌握危害國家安全情資、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凝聚全民安全防護共識),每一項策略均採「政策目的+實務作法」雙層次闡述,展現升官等考生的實務深度。
- 結語展現實務格局:簡要歸結三項策略在調查局偵防與保防實務工作上的落地執行,展現政策連貫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點集中於兩大子題之精確度與推展完整性:
- 第一子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的「總體目標」
- 評分重點:必須命中「建立完整的國家安全防護網」核心詞,並說明跨部會統合與全民參與。
- 常見失分:僅泛稱「維護國家安全、打擊犯罪」,缺乏現代國安聯防網絡的政策高度。
- 第二子題:全國安全防護的「三項策略」
- 評分重點:三項策略為互為表裡的戰略支柱:
- 策略一(情資層面):重在機先預警、防制境外滲透、反情報及科技偵防。
- 策略二(設施層面):重在實體與資安聯防、提升基礎設施韌性、確保國家功能不中斷。
- 策略三(社會層面):重在全民保防宣導、深化心防、公私協力。
- 常見失分:誤套傳統戒嚴或動員時期之保密防諜老舊術語,遺漏非傳統安全威脅(資安防護、認知作戰、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之現代語境。
解題技巧
- 關鍵字速記口訣:「情、基、民」——掌握國安情資、強化基礎設施防護、凝聚全民共識。
第 四 題25 分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防止我國核心關鍵技術遭外流,立法院於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請問針對「遏阻大陸地區事業之繞道投資、掛名投資」,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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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家經濟安全與反滲透法制」之重要修法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本修正內容)。其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如下:
- 立法背景與實務威脅: 近年中國大陸為突破科技封鎖並加速自給自足,常透過離岸風避稅港(如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等第三地)設立紙上公司「繞道投資」,或利用臺灣在地人頭、人頭企業進行「掛名(借名)投資」,規避經濟部投資審議機制,隱密在臺設立據點,藉以非法挖角高科技關鍵研發人才或竊取核心產業技術,嚴重衝擊我國國家安全與經濟競爭力。
- 兩岸條例修正主軸(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 防杜繞道業務活動(第 40 條之 1 及第 93 條之 2):將管制主體明確擴及「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並大幅提升非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罰則,由以往行政罰提升為「刑事責任」。
- 防杜掛名借名投資(第 40 條之 2 及第 93 條之 1):增訂專屬「人頭條款」,明文禁止委託、受託或以自己名義代為投資,並課以巨額行政罰鍰與命限期撤資等強制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薦任升官等「安全保防」類科之經典申論題。解題時切入架構應嚴格掌握「問題意識 實體管制規定 程序與法律效果(罰則)」之層次:
- 破題切入:開門見山點出本次修正係針對傳統查核之法制漏洞(「借殼繞道」與「在地人頭」)進行全面堵漏。
- 分項開展修法重點:
- 第一層面(繞道投資):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40 條之 1 修正為中心,說明規範客體擴張至「第三地陸資」,並搭配第 93 條之 2 增列刑事處罰。
- 第二層面(掛名投資):以兩岸條例第 40 條之 2 增訂為核心,說明規範「不得委託、受託或以自己名義在臺投資」,並搭配第 93 條之 1 巨額罰鍰與連續處罰手段。
- 安全保防實務效益:簡要點出修法後賦予法務部調查局等國安偵防機關發動司法偵查之法源依據(由純行政查核轉化為具司法搜索、扣押權能之刑事偵查)。
選項分析
本題屬於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固定選項。在評閱標準上,針對考點應涵蓋之作答論理要素分析如下:
- 必備得分要件一:兩岸條例第 40 條之 1 之主體擴大與行為定性
- 分析:若僅寫「禁止陸資來台」,無法得分。必須精準寫出:將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規範客體,明文擴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實質控制之第三地外資企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一律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 必備得分要件二:兩岸條例第 40 條之 2 之借名投資「人頭條款」
- 分析:此條為本次修法之全新創設條文。作答必須點出「委託、受託或以自己名義」等借名型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作為陸資之人頭代為在臺從事投資行為,亦不得代為出資或受託投資,澈底瓦解以往司法實務上人頭抗辯「僅屬民事借名登記」之脫法藉口。
- 必備得分要件三:配套罰則之強化(刑罰化與巨額行政罰)
- 分析:
- 繞道從事業務活動之刑事罰(第 93 條之 2):由原先主管機關處行政罰鍰,一舉提升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讓偵防機關得以刑事犯罪偵辦違法在臺挖角、竊密據點。
- 掛名違法投資之行政制裁(第 93 條之 1):明定得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受託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