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技術 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我國「船舶設備規則」所述,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應具備哪些設備以發揮其功能?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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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設備規則》對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的功能與設備要求。GMDSS 以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衛星通信、數位選擇呼叫(DSC)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NBDP)等技術,提供遇險、緊急、安全及一般通信;船舶應依預定航程所經海域,配備足以執行各項功能的設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答題時應把握兩個層次:先說明系統必須完成的通信與搜救功能,再列出支援這些功能的主要船載設備。各船實際配備仍須依適用規定及航行海域判定。
解題方法
可依「功能需求 → 對應設備 → 航行海域」作答。GMDSS 的核心不在於單純羅列機器名稱,而在於說明設備如何共同完成遇險警報、搜救協調、現場通信、遇險定位及海事安全資訊接收等任務。
一、GMDSS 應發揮的功能
船舶在海上航行時,GMDSS 應能:
- 船對岸發送遇險警報:使岸上搜救機關及海岸電臺迅速得知船舶遇險。
- 船對船發送遇險警報:通知附近船舶,促成即時協助。
- 接收岸上發送的遇險警報:掌握岸上或其他船舶的遇險資訊。
- 進行搜救協調通信:讓遇險船舶、搜救機關及參與救助的船舶交換資訊。
- 進行遇險現場通信:供遇險船、救助船及搜救單位在現場聯繫。
- 發送及接收尋位信號:協助搜救單位定位遇險船舶或遇險人員。
- 接收海事安全資訊(MSI):包括航行警告、氣象警告及搜救資訊。
- 進行一般通信:供船舶與岸上或其他船舶作日常通信。
- 進行駕駛臺對駕駛臺通信:供船舶間與航行安全有關的通信。
二、主要設備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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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高頻(VHF)無線電話及 DSC 設備 VHF DSC 用於遇險警報及一般呼叫;VHF 無線電話供遇險現場通信、船舶間通信及駕駛臺對駕駛臺通信。駕駛臺應能操作相關設備,並依規定維持遇險頻道守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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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頻(MF)及中高頻(MF/HF)無線電設備 MF DSC 可用於中距離遇險警報與通信;MF/HF 設備可透過不同頻帶擴大通信範圍,並可提供無線電話、DSC 及 NBDP 通信。其適用性與配備方式須依船舶所航行的海域及設備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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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地球電臺或其他適用的衛星通信設備 船舶地球電臺可經衛星進行遇險警報、搜救協調及一般通信。應配備何種設備,須符合規定的衛星系統與船舶航行海域要求。
第 二 題20 分
無線電設備之「連續守聽」與「維持守聽」有何差異?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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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五十五條對「連續守聽」與「維持守聽」的定義,重點在於守聽是否要求二十四小時不中斷,以及守聽是否依規定安排於特定頻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一一〇年)法規為準。
- 連續守聽:無線電守聽二十四小時內不應中斷;但船舶接收能力損壞、船舶本身通信造成妨礙,或設備定期保養、檢查而短暫中斷者,不在此限。
- 維持守聽:依無線電規則相關規定,於特定頻道上安排的無線電守聽。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定義中的關鍵字:連續守聽著重「二十四小時不應中斷」;維持守聽著重「依規定在特定頻道安排」。因此,兩者的區別在於守聽義務的描述角度不同:前者明定不中斷的時間要求;後者說明守聽應依規定在哪些頻道、以何種方式安排。
連續守聽並非任何情況都不得中斷,法規明列接收能力損壞、通信妨礙及定期保養或檢查等短暫中斷例外。維持守聽則不能一概說成「間歇守聽」;實際守聽方式須依相關無線電規則及指定頻道的規定辦理。
差異整理
第 三 題20 分
為確保「國際無線電話遇險頻率」之通訊不被干擾,對於守聽有何規定?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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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設備規則》對「國際無線電話遇險頻率」的定義及守聽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國際無線電話遇險頻率是中頻 2182 kHz,以 A3E、H3E、J3E 類無線電話進行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規則並規定其保護頻帶為 2173.5–2190.5 kHz,並就守聽時段及其他通信的限制作出安排。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說明 2182 kHz 中頻守聽與 156.8 MHz 特高頻守聽,再交代保護頻帶與守聽期間的通信限制。這樣能同時涵蓋頻率、時間及避免干擾的作法。
- 2182 kHz 中頻:每小時自整點及三十分起,各守聽三分鐘,也就是每小時的 00–03 分及 30–33 分。守聽期間,除遇險呼叫或遇險通信外,其他通信一律停止,以免妨礙遇險呼叫的接收。
第 四 題20 分
適用公約船之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對於不同海域航行有哪些維修方式?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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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V 章第 15 條「船舶無線電設備之維修要求」。目的在確保船舶航行時,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無線電設備保持可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約船依航行海域選擇維修方式:
- A1、A2 海域:至少採用一種維修方式。
- A3、A4 海域:至少採用兩種維修方式的組合。主管機關得依船舶種類及營運方式,准許僅採一種方式。
三種維修方式為:設備備援、岸上維修、海上電子維修能力。
解題方法
先列出 SOLAS 第 IV 章第 15 條所定的三種方式,再依海域區分最低要求,最後說明各方式的實際作法。作答時要注意,「維修方式」不只指故障後如何修理,也包括透過設備備援或事先安排岸上支援,確保無線電設備在航行期間持續可用。
三種維修方式
一、設備備援(duplication of equipment)
在船上配置所需無線電設備的備用設備。主要設備故障時,得以備用設備接替,維持必要的遇險、安全通信及值守功能。
採用此方式時,備援設備須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要求,並能在故障時實際投入使用;僅有零件或不能立即替代主要設備的器材,不等同於有效備援。
二、岸上維修(shore-based maintenance)
由岸上合格的維修機構或技術人員提供檢修、故障排除及修復支援。船舶應有可執行的岸上維修安排,使設備發生故障時能獲得適當支援。
此方式著重於建立實際可運作的岸上維修機制,不能只以「日後再找人處理」取代事先安排。
第 五 題20 分
有關海事安全資訊(MSI),依船舶航行之海域之不同,船舶應配備哪些接收設備?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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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GMDSS 中「海事安全資訊」(Maritime Safety Information, MSI)的接收方式,如何依船舶航行海域及岸上廣播服務的涵蓋情形配置接收設備。
MSI 包括航行警告、氣象警告與預報,以及其他與航行安全相關的重要資訊。依命題當年適用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四章規定,船舶須能在整段航程中接收適用的 MSI。實際設備的選擇,除了看航行海域,也要確認該海域是否有國際 NAVTEX 服務,或有經認可的衛星增強群呼(EGC)服務。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按服務涵蓋情形判斷
作答時可依序判斷:
- 航行區域是否有國際 NAVTEX 服務?有的話,配備 NAVTEX 接收機。
- 若沒有 NAVTEX,是否有經認可行動衛星服務的 EGC 廣播?有的話,配備 EGC 接收設備,例如可接收 Inmarsat-C SafetyNET 的設備。
- 若航區沒有前述服務,則須有 HF 窄頻直接印字電報(HF NBDP)接收設備,以接收高頻 MSI 廣播。
因此,不能只把 A1、A2、A3、A4 當成各自對應單一接收器;關鍵是 NAVTEX、EGC 服務是否涵蓋船舶所航行的區域。
各海域應配備的接收設備
| 航行情況 | MSI 接收設備 |
|---|---|
| A1、A2 或 A3,且有國際 NAVTEX 服務 | NAVTEX 接收機 |
| A1、A2 或 A3,航區未提供國際 NAVTEX,但有經認可的衛星 EGC 服務 | EGC 接收設備,例如 Inmarsat-C 接收 Safety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