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技術 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海巡技術
試題代碼 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

第 一 題20 分

為確保 GMDSS 設備之可用性,請列表依每日、每週、每月、每年、每五年需執行維護/檢測之項目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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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GMDSS(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設備的例行保養與功能檢測週期。作答時應依「每日、每週、每月、每年、每五年」分層整理,並區分船上例行檢查與需由岸上認可服務機構執行的檢修。

法規依據以《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四章第 15 條及相關 IMO 指引為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此題不涉及計算;作答重點是週期、設備及檢查內容的對應。

解題方法

先按頻率由短至長排列,再將檢查內容歸入三類:

  1. 日常運作狀態:電源、值守、位置資料、印表設備與日常通訊紀錄。
  2. 遇險及救生設備可用性:DSC 測試、EPIRB、SART、AIS-SART、救生艇筏 VHF 與備用電池。
  3. 定期性能檢驗與專業維護:年度性能檢查,以及 EPIRB 五年期岸上維護。

各週期維護/檢測項目

週期維護/檢測項目
每日1. 檢查 GMDSS 設備電源及備用電源充電狀況,確認設備正常供電。<br>2. 確認 VHF、MF/HF DSC 值守接收機及遇險值守功能正常。<br>3. 檢查船位資料是否正確輸入或更新至 DSC 設備;檢查時鐘、印表機及紙張等附屬功能。<br>4. 檢查收到的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資訊,並依規定登載無線電紀錄。
每週1. 在適當且不致造成干擾的情況下,對 VHF DSC、MF/HF DSC 執行測試呼叫或設備自我測試;與岸台測試呼叫須依設備操作程序及可通聯條件辦理。<br>2. 檢查備用電源、充電器及電池狀態,確認沒有異常警報或故障。<br>3. 檢查天線、饋線及相關連接是否有明顯鬆脫、損傷或腐蝕。
每月1. 對 EPIRB 執行製造商規定的自我測試,確認測試結果正常;不得以實際遇險發射方式測試。<br>2. 檢查 EPIRB 外觀、安裝位置、識別資料、電池有效期限及自動釋放裝置的有效期限與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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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 GMDSS 備用電源(reserve source / reserve source of energy)之相關公約規定,含蓄電容量之計算、供電要求之規範、維保/檢查之週期及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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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四章第 13 條的 GMDSS 備用電源規定,以及 IMO COMSAR/Circ.16 所提供的蓄電池容量計算指引。備用電源的目的,是在船舶主電源及應急電源失效時,仍能維持遇險與安全通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規定為準。SOLAS 第 IV 章第 13 條所列的核心要求,包括備用供電時間、自動充電及蓄電池容量檢查;船上日常檢查與紀錄則應一併依適用的旗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答題可依序說明「供電時間與獨立性 → 供電設備與負載 → 容量計算 → 充電、安裝與檢查」,把公約規定和計算指引分開敘述。

一、備用供電時間與獨立性

SOLAS 第 IV 章第 13 條規定,無線電設備的備用電源應符合下列續航時間:

  • 船舶設有符合 SOLAS 要求的應急電源,且其供電能力可維持貨船 18 小時、客船 36 小時的無線電設備運作:備用電源至少供電 1 小時。
  • 船舶未設有上述應急電源:備用電源至少供電 6 小時。

備用電源須獨立於船舶推進系統及船舶電力系統,避免主系統故障時一併失效。

二、供電對象與同時供電要求

備用電源須能在規定時間內,同時供應:

  1. VHF 無線電設備;以及
  2. 其他可接至備用電源的無線電設備:
  • 若可同時連接多套設備,應供應所有可同時連接的設備;
  • 若除 VHF 外,同一時間僅能連接一套其他設備,則按其中耗電量最高者計算。

此外,備用電源可供應 SOLAS 第 IV 章第 6.2.4 條要求的無線電控制與操作照明;第 13 條亦要求在必要時供應船位及船艏向資訊來源,例如 GNSS 接收機,以及需要連續艏向資訊的設備。計算負載時,應將這些實際由備用電源供電的附加負載納入。

三、蓄電容量計算

COMSAR/Circ.16 建議,無線電設備的遇險負載按下式估算:

I負載=12I發射+I接收+I附加負載I_{\text{負載}} = \frac{1}{2}I_{\text{發射}} + I_{\text{接收}} + I_{\text{附加負載}}

其中,發射電流取一半,接收電流取全額,再加上印表機、顯示器、照明、定位或艏向設備等附加負載。若有多套設備須同時供電,應將各設備的負載依供電情境合計。

基本容量估算為:

C基本=I負載×tC_{\text{基本}} = I_{\text{負載}} \times t

其中 tt 為 1 小時或 6 小時。為涵蓋蓄電池老化、溫度影響及容量衰減,COMSAR/Circ.16 的計算指引另建議預留 40% 容量:

C最低設計=1.4×I負載×tC_{\text{最低設計}} = 1.4 \times I_{\text{負載}} \time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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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當藉由 VHF/MF 收到船舶之遇險 DSC 信文時,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請繪製流程圖說明當值人員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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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收到他船的 VHF/MF 數位選擇呼叫(DSC)遇險警報後,如何依程序處理。重點是:**不要立即以 DSC 確認;先守聽後續遇險通報,並由海岸電臺優先確認警報。**若海岸電臺未確認且遇險船舶就在附近,船舶電臺才依程序以無線電話確認並通知海岸電臺。

依據《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第十五點及其附件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是否收到海岸電臺的確認」、「遇險船是否在本船附近」、「是否需要本船介入」,再分別處理。這個順序可避免船舶電臺過早發送確認,干擾海岸電臺處理遇險警報。

處置流程圖

收到他船 VHF/MF DSC 遇險警報
 │
 ▼
不立即以 DSC 確認遇險警報
 │
 ▼
守聽相應頻段的無線電話遇險頻率,
接收遇險船後續通報;注意遇險船位置、
遇險性質及所需援助
 │
 ▼
是否收到海岸電臺以 DSC 發出的確認?
 ┌──────┴──────┐
 是 否
 │ │
 ▼ ▼
繼續守聽相關工作頻率, 遇險船是否在本船附近,
依海岸電臺指示配合通信 且海岸電臺未確認警報?
 ┌──────┴──────┐
 否 是
 │ │
 ▼ ▼
 持續守聽並監聽 以無線電話確認遇險,
 海岸電臺及遇險船 並通知海岸電臺
 後續通信 (位置、船名/識別、
 遇險情況及本船協助情形)
 └──────┬──────┘
 ▼
 依船長指示採取協助措施,
 持續守聽並詳實記錄於航海日誌

各步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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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請列表說明 LRIT、SSAS、AIS 各自之性質與功能、訊息發送間隔及涵蓋範圍、訊號接收/應用者及其是否具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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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種船舶監控或警報系統,重點在於分清楚它們的目的、傳送方式、接收對象及資訊是否公開:

  • LRIT(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船舶遠距識別與追蹤):供主管機關遠距識別、追蹤船舶,主要透過衛星及資料中心傳送。
  • SSAS(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船舶保全警報系統):船舶遭遇保全威脅或事件時,向岸上指定主管機關發出警報。
  •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動識別系統):船舶以 VHF 無線電自動播送識別、位置及航行資訊,供周遭船舶及岸上單位掌握交通狀況。

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範為準:LRIT 見《SOLAS》第 V 章第 19-1 條;SSAS 見《SOLAS》第 XI-2 章第 6 條及《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AIS 見《SOLAS》第 V 章第 19 條。以下所列為命題年度相關制度的重點。

解題方法

先依「系統用途」辨識三者,再逐項比較題目指定的四個面向:性質與功能、訊息發送間隔、涵蓋範圍、接收/應用者及保密性。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LRIT 與 AIS 都能提供船位,但 LRIT 是主管機關透過系統取得的遠距追蹤資訊;AIS 則是以 VHF 廣播,附近船舶也能接收。SSAS 則是事件觸發的保全警報,不是定時回報船位。

三種系統比較

項目LRITSSASAIS
性質與功能船舶遠距識別與追蹤系統。船載設備自動提供船舶識別、位置、時間等資訊,供主管機關監控船舶動態;通常經衛星及 LRIT 資料中心傳送。船舶保全警報系統。船舶發生保全威脅或事件時,由船員啟動,向岸上指定的主管機關發出警報,以利岸上採取應變。船舶自動識別及資料交換系統。船舶透過 VHF 自動播送識別、位置、航向、航速等資料,支援船舶避碰、航行安全及岸上交通監控。
訊息發送間隔一般設定為每 6 小時傳送一次;主管機關或資料使用者提出需求時,可以要求較頻繁的回報或進行輪詢。無固定定時間隔;由船上人員在發生保全威脅或事件時啟動,將警報送往岸上。隨船舶狀態而變。A 類 AIS 航行中通常約每 2 至 10 秒傳送一次動態資料;錨泊或停泊時通常約每 3 分鐘傳送一次。靜態資料另依規定週期傳送。
涵蓋範圍透過衛星通訊,具全球遠距傳輸能力。各國取得資料仍受 LRIT 資料使用權限及相關國際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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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請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說明船舶以 DSC 發送遇險呼叫之程序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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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重點是分清 DSC 遇險呼叫警報與其後的遇險通報:DSC 先以數位訊號發出遇險警報,接著依所選後續通信方式,用無線電話等方式傳送遇險通報。DSC 遇險警報的確認,通常由海岸電臺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判斷遇險—發送警報—後續通報—遵守頻率規則」作答

一、確認適用情形並依指示操作

船舶發生遇險,確有立即救助必要時,始發送遇險呼叫。遇險呼叫及遇險通報,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後為之。操作時依船上設備操作程序選擇 DSC 遇險呼叫功能,確認遇險位置及相關資料後發送。

二、選擇頻段與呼叫方式

船對船遇險警報,正常情形下應使用中頻(MF)或特高頻(VHF)頻段;若以高頻(HF)發送,須考量當季、當日的電波傳播特性,其中 8 MHz 頻段可能較適合。

中頻及高頻 DSC 遇險呼叫,可採單頻或多頻呼叫群;特高頻 DSC 遇險呼叫,只能採單頻呼叫群方式。

三、發送 DSC 遇險呼叫警報

依設備操作程序發送遇險警報,警報格式須包含遇險性質、船舶位置及時間等遇險資訊,並依第十四點所定格式選擇後續通報方式。操作時應注意:

  • 單頻呼叫群:在同一頻率連續呼叫五次。為避免相互干擾及錯失確認訊息,得自第一次呼叫起延遲 3.5 至 4.5 分鐘後,在同一頻率重複發送。
  • 多頻呼叫群:由六次連續呼叫構成,可分散於六個遇險頻率發送,即一個中頻及五個高頻;特高頻遇險呼叫得同時發送。採此方式的設備,須能在其他遇險頻率連續接收回應,或能在一分鐘內完成呼叫。此呼叫群亦得自第一次呼叫起延遲 3.5 至 4.5 分鐘後重複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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