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技術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海巡技術
試題代碼 海巡勤務

第 一 題50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某巡防艇深夜於金門限制水域發現一艘我國輪船形跡可疑,似有走私跡象,乃加以跟監,雙雙進入料羅商港水域。

(一) 請說明巡防艇於海上對疑似走私輪船可採取之勤務作為。(20 分)

(二) 於料羅商港發生之走私行為應由何機關管轄?(15 分)

(三)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依據何種法規聯繫管轄機關?(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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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海上發現疑似走私船舶時,海巡的現場處置權限」以及「海域與通商口岸的走私查緝分工」。判斷順序是:先依發現地點及目標狀況採取必要的海上勤務作為;船舶進入料羅商港後,再依通商口岸管轄分工通知並聯繫海關。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適用 109 年修正版本;該規範於 113 年另有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個水域階段:

  1. 金門限制水域內的海域階段:海巡負責海域查緝。對有合理事證、足認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可依法檢查;有必要時得要求停船、登臨,並依程序緊追。
  2. 料羅商港階段:商港屬通商口岸,走私查緝由海關辦理。海巡發現應由海關辦理的案件,應為必要處置並立即通知海關。

如此作答,能避免把海巡在海域的查緝權,誤寫成進入通商口岸後仍由海巡單獨辦理走私查緝。

(一)巡防艇於海上對疑似走私輪船可採取之勤務作為

1. 跟監、觀察並蒐集疑似徵候

巡防艇應持續跟監,利用雷達、望遠鏡、無線電等設備觀察船舶航向、航速、航行及停泊狀況、船名船籍、載運情形、是否與其他船舶接駁等,記錄時間、位置與船舶特徵,並以攝影、錄影等方式保存資料。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可疑徵候須綜合研判,登臨前也應評估人員與船舶安全、發現不法的可能性及海上航行安全。

2. 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並適時詢問

將發現位置、時間、目標船舶特徵及跟監狀況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必要時請求支援。登臨前得先以無線電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船名、船籍、航行目的、載貨資料、上一港及目的港等事項,核對回答與現場觀察是否相符。

3. 命令停船,依法登臨檢查

依《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對進出海域、航行領海內的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對疑似走私船舶,應先以警示燈、氣笛、擴音機、無線電或其他明確方式命令停船;停船後,按安全程序登臨,核對船舶及人員資料,檢查船艙、貨物及相關文件,並全程蒐證。

4. 拒絕停船或逃逸時,依法緊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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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某海巡勤務人員於岸際發現偷渡船舶正實施非法入出國犯行,乃立即執行取締、檢查、攔阻接應車輛、核對身分等作為。試附理由詳細回答下列問題:

(一) 海巡勤務人員應注意非法入出國之模式有哪些?(25 分)

(二) 查獲 21 名外國籍非法入國者,就其犯行應由何機關調查?擴大搜索鄰近岸際時,發現一我國國民正著手竊取漁民機車,依現行犯當場逮捕,其竊盜行為應由何機關調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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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一是岸際查緝勤務如何辨識非法入出國的常見模式;二是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在海岸地區的犯罪調查分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負責海域至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依《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2 條,海岸地區的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的犯罪由海巡機關調查,其他犯罪則由警察機關調查。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依法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解題方法

先從「非法入出國的路徑、工具、協助方式與身分掩飾」整理常見模式;再判斷題目中的犯罪與非法入出國是否有直接牽連。

題幹明示 21 名外國籍人士是在岸際以偷渡船舶非法入國,屬於海岸地區的非法入出國案件,交由海巡機關調查。竊取漁民機車則是擴大搜索時另行發現、與偷渡案件無關的普通竊盜,應移由警察機關調查。

(一)海巡勤務人員應注意的非法入出國模式

非法入出國不只發生於港口或岸際,也可能透過船舶、航空器、陸路交通、偽變造證件或接應網絡進行。勤務上應注意下列模式:

  1. 船舶載運偷渡:利用漁船、快艇、舢舨、橡皮艇或其他小型船艇,由海上直接載運人員入境或出境;也可能在外海由大船轉駁至小艇,再於偏僻岸際上岸。
  2. 海上接駁或船岸接應:偷渡者先搭船至近岸,再由接應車輛、船艇或人員載離;也可能先由陸路到岸際,再轉搭船出境。
  3. 利用正常船舶或港口混入:藏匿於漁船、貨船或其他船舶的艙間、貨物、設備空間,或趁船舶進出港、裝卸貨物與人員上下船時混入。
  4. 利用航空器或通商口岸闖關:以未經許可或不符入出境資格的方式搭乘航空器、船舶,或於機場、港口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變造證件通關。
  5. 利用陸路交通或跨境路線:在陸路邊境地區,藏匿於車輛、貨物或交通工具中越境;入境後再以車輛接送、轉運方式移往他處。
  6. 假借合法身分或文件掩護:冒用他人身分、使用偽造或變造護照、簽證及其他證件,或以不實資料取得入出境資格。
  7. 逾期停留後非法移動或出境:原本合法入境,之後逾期停留、規避查緝,或另以非法方式出境。
  8. 人蛇集團分工協助:由仲介、船主、駕駛、岸際接應者及藏匿處所提供者分工安排,利用通訊聯繫、交通工具或掩護身分逃避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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