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海巡技術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海巡技術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為處理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請問基金來源有哪些?(10 分)其用途有哪些?(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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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定來源與專款用途,依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作答。基金來源共 4 項,用途共 7 項;列點時應掌握法條所列內容,避免將污染防治費的徵收對象誤當成基金來源項目。

解題方法

依序作答「基金從哪裡來」及「基金用在哪裡」:

  1. 先列第 12 條基金來源的 4 類。
  2. 再列第 13 條基金用途的 7 類,並以「應變、監測調查、設備資材、求償訴訟、人員聘僱、研究技術、其他相關支出」掌握各款重點。

本題屬法條記憶與分類題,無須計算。基金用途的總括原則是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以及應變、清除、處理和其他相關工作使用。

作答內容

一、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來源(10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來源如下:

  1. 海洋污染防治費。
  2.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3. 基金孳息收入。
  4. 其他有關收入。

二、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用途(15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具體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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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艇於我國水域取締大陸違規拖網作業之越界漁船,遭大陸作業漁船拒檢衝撞,請問巡防艇根據該署之勤務標準作業程序有哪些規定進行執法?(10 分)並就取締勤務,分析各種情況可引用處分法規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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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巡防艇執行海上取締時,應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及海巡署勤務程序,完成通報、警告、蒐證、攔停登檢與安全控制;二是依船舶所在水域及具體行為,分別判斷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

解題時須先確認「我國水域」的具體位置。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裁罰標準;若在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作業,則須按該水域適用的漁業及海洋法規處理,不能只因為是「越界」就一概援用同一條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先處置、再分流法規」:

  1. 先控制現場:確保巡防艇與人員安全,並掌握目標船動態。
  2. 再完成執法程序:依序警告、蒐證、命令停船、攔停及登檢;遭拒檢或衝撞時,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3. 最後依事實分流:按水域位置、越界作業、拒檢、暴力衝撞及是否造成損害,分別援引行政法規與刑事法規。

巡防艇執法程序與勤務要點(10 分)

一、確認位置並通報

確認目標船所在位置及其作業情形,辨識船名、船籍、船型、航向、作業方式與人數;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請求支援,並持續回報追蹤與處置狀況。

二、全程蒐證並明確警告

以照相、錄影、錄音或其他方式,記錄船舶位置、拖網作業、船名船籍、警告內容、拒檢行為及衝撞過程。透過廣播、無線電或其他可辨識方式,明確表明執法身分,命令其停止作業、停俥受檢;必要時反覆警告,並保留警告紀錄。

三、採取攔停及登檢措施

目標船仍持續作業或拒不停船時,依勤務程序與現場狀況採取攔截、伴航、追蹤及適當攔停措施,並在確保人員安全後實施登檢。登檢時查明船舶及人員身分、作業事實、漁具與漁獲,製作紀錄並妥善保全證物。

四、遭拒檢衝撞時的處置

巡防艇應先採取避碰及自我防護措施,避免人員落海或船艇受重大損害;同步通報指揮中心與支援艇,持續蒐證並評估對方危險程度。必要時依法律及比例原則採取防衛或強制措施;待情勢受控制後,再依法登檢、扣留船舶或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執法手段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得因對方拒檢,即不加區分地採取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傷害的措施。

取締勤務可引用的處分法規(15 分)

一、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並從事漁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第 32 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未經許可進入的船舶,採取驅離、扣留船舶及物品、留置人員或必要防衛等處置。

符合扣留條件時,得依同條例第 80 條之 1及《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處罰。漁船罰鍰依總噸位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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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海巡機關於港區進行違規垂釣執法勤務與蒐證之程序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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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分清楚海巡機關的現場協處、蒐證職責與商港違規垂釣案件的主管機關及裁罰權限。商港區內並非一律禁止垂釣:只有經公告開放的區域得依規定垂釣;在公告區域外垂釣,才依商港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商港法第 5 條規定,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第 36 條規定,商港區域內不得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但符合規定並經公告開放的垂釣區域除外;第 71 條規定,於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釣具。

解題方法:依勤務流程作答

一、確認地點與違規事實

海巡人員發現或接獲通報後,先確認事件發生地是否位於商港區域,並查明該處是否屬公告開放垂釣區域,以及垂釣者是否正在從事垂釣、採捕水產動植物等行為。

若地點、公告範圍或事實尚不明確,應先查明並保存相關資料,避免僅憑「港區內有人持釣竿」即認定違規。

二、通報港務警察並適時協處

商港區內違反港務法令事項,依法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海巡人員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有違規垂釣情形,應通報港警派員處理,並依現場需要協助維護秩序、安全及保存事證。

海巡機關應掌握自身職責:現場協處與蒐證不等於取代港警辦理商港法案件,也不等於由海巡機關作成商港法裁罰。

三、制止行為並完整蒐證

現場處置時,應在安全可行範圍內請當事人停止垂釣,並以照片、錄影或其他適當方式保存事證。蒐證內容應能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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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之規範,請問於執法必要限度使用砲的各層級使用時機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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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重點是掌握「使用砲」的兩種法定情形,以及使用前須符合的判斷、授權與必要限度。砲屬高強度器械,不能只因執行海巡勤務或船舶抗命,即逕行使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列出第 8 條所定的兩款使用時機,再補上兩款共同的門檻與第一款的例外認定方式。作答時將「情形」、「判斷權限」及「必要限度」分開說明,便能完整涵蓋題目所問的各層級使用時機。

砲的使用時機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下列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1. 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海巡人員執勤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且經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可以制止,始得在必要限度內使用砲。此款如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2.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涉及特定重大犯罪,經緊追、逮捕仍抗命或脫逃時。 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下列罪名之一,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得依前述條件使用砲:

  • 內亂罪
  • 外患罪
  • 海盜罪
  • 殺人罪
  • 走私槍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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