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審計 包括政府審計50%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56 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 說明可能須作會計估計之情況。(15 分)
(二) 說明可能須作公允價值會計估計之情況。(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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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公報第 56 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第 28 條及第 29 條所列的會計估計實例。會計估計是管理階層依財務報導架構,運用編製財務報表時可取得的資訊,對無法直接精確衡量的金額作成判斷;若衡量金額涉及市場參與者假設及公允價值衡量,則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審計準則公報第 56 號後續已修正為審計準則 540 號;本題仍依當年公報條文及用語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公報將例子分成兩類:第 28 條為「不含公允價值會計估計」的一般會計估計;第 29 條為公允價值會計估計。作答時逐項列出並簡述每項須估計的原因,避免把兩類案例混在一起。
(一)可能須作會計估計之情況(不含公允價值會計估計)
- 備抵呆帳:應收款項能否收回及預期損失金額須依債務人信用狀況、逾期情形等資料估計。
- 存貨陳舊過時:存貨可能因過時、損壞或市場需求下降而減損,須估計其可回收金額或價值減損。
- 保固義務:產品售出後可能發生維修或更換,須依過往經驗及保固條件估計未來支出。
- 折舊方法或資產耐用年限:須判斷資產經濟效益的消耗方式及可使用期間,據以計算各期折舊。
- 因投資之可回收性具不確定性而提列之減損:須估計投資價值是否已減損,以及可回收金額。
- 長期合約之利益或損失:合約履行期間較長,收入、成本及完工結果可能受未來情況影響,須估計合約總收益、總成本或損失。
- 訴訟判決或和解所產生之損失:訴訟結果、和解金額及支付可能性尚未確定,須依可取得資訊估計損失。
(二)可能須作公允價值會計估計之情況
第 二 題25 分
政府審計機關職權之一為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之行為。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 何謂不忠之行為?舉一實例說明之。(8 分)
(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上述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如何處理?(8 分)
(三) 審計人員如果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者,應如何處理?(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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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審計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17 條及第 18 條,測驗審計機關對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的稽察權,以及發現後的通報、處分與緊急處理程序。
「不忠於職務」與財務上不法行為相關,但著重公務人員未忠實履行職務、違反職務上的忠實義務;不以已造成具體財產損失或已構成刑事犯罪為必要。審計人員發現此類行為後,依《審計法》第 17 條辦理;有緊急處分必要時,再依第 18 條加速處理。
(一)何謂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舉例說明
定義:公務人員對其職務所負的法定或職務上義務未盡忠實,故意違背職務要求,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致損害政府財務、公共利益或職務信賴的行為。
例子:機關採購承辦人明知特定廠商不符合招標資格,仍故意洩漏底價或規格資訊,協助該廠商取得標案。承辦人利用職務便利偏袒特定廠商,違反公正執行職務的義務,屬不忠於職務的行為;如另涉及圖利、洩密等犯罪,則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
判斷時應著眼於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忠實義務,而不是只看有無帳款短少。即使尚未造成可計量的財物損失,也可能構成不忠於職務。
(二)發覺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時,如何處理?
依《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的行為,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將所發覺的事實、相關資料及查核情形報告所屬的該管審計機關。
- 通知機關長官處分:由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依情節及相關規定處分涉案人員。
- 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審計機關得將案件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 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並報告監察院:若行為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第 1 題2 分
依據我國政府採購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的離職後接洽限制。依民國 108 年法規,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
本題須同時辨認兩段期間:
- 離職後的限制期間:三年
- 追溯的職務事務期間:離職前五年
解題方法
將題幹的規定拆成「離職後多久不得接洽」及「涵蓋離職前多久的職務事務」兩個期間,再與《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核對。法條規定的組合是「離職後三年」加上「離職前五年」,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在查核不尋常或非預期關係之交易事項時,可運用之查核方法很多,但最常用的方法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辨認異常交易關係時,常用的查核程序。分析性複核是指評估財務資料與非財務資料間合理關係,並調查與預期不一致的重大差異或關係。當交易事項呈現不尋常或非預期的關係時,查核人員可透過比較、比率分析及趨勢分析,辨認需要進一步查核的項目。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查核不尋常或非預期關係時「最常用的方法」。關鍵在「關係」與「非預期」:分析性複核正是用來辨認及調查資料間異常關係的程序,因此選擇分析性複核。
選項分析
- (A) 詢問:錯誤。 詢問可向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取得資訊,但取得的答覆通常仍須其他查核證據佐證;它不是辨認財務資料間異常關係最常用的程序。
第 3 題2 分
依據我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有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內部審核之實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政府機關內部審核的執行人員、實施方式、責任及報告程序之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 107 年 5 月 14 日修正的《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依準則第 2 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第 4 條規定,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準則第 6 條及第 10 條,另規範執行人員的責任與書面報告要求。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對應的準則規定,再留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一律」。本題的關鍵在 A:「均應由會計人員執行」排除了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事項由主辦單位辦理的例外,因此與第 2 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審核各基金決算,下列何項為最應注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不同決算類型所列的審核注意事項,重點是區分「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與「政府總決算」的審核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審計法》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 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的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的程度。
-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的程度,以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的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各基金決算」,再對照《審計法》第 67 條的法定審核事項。選項 (B)「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正是條文列出的項目,因此符合題意。
本題容易混淆的是《審計法》第 68 條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事項,例如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題目問的是各基金決算,不能把總決算的條文項目直接套用。
選項分析
- (A) 財務狀況:錯誤。「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是《審計法》第 66 條列舉的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注意事項,不是第 67 條所列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明文項目
第 5 題2 分
有關重大性標準金額之觀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性金額、審計證據數量、可容忍誤述及訴訟風險之間的關係。重大性是查核人員評估財務報表錯誤或漏列是否足以影響使用者判斷的重要門檻;重大性金額越高,代表查核人員容許的錯誤金額越大。
解題方法
掌握以下關係即可判斷:
- 公司規模越大,通常重大性金額也越高。
- 重大性金額越高,可容忍誤述通常也越高。
- 重大性金額越高,查核人員通常需要取得的審計證據越少,因為所需查出的錯誤精確程度較低。
- 重大性金額越高,查核人員承擔的訴訟風險通常越大,因為較大的錯誤可能未被查出而影響報表使用者。
因此,重大性金額與審計證據數量是反向關係;選項 B 誤稱兩者正向相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審計人員在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公司內部控制取得瞭解之主要目的何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務報表查核中,審計人員瞭解受查公司內部控制的目的。依審計準則,審計人員須瞭解與查核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並據以規劃後續查核程序。
因此,瞭解內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決定查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及範圍;這項瞭解本身並不等於查核內控有效性,也不代表審計人員要負責找出所有舞弊或替公司設計內控。
解題方法
掌握「瞭解內控」與「查核內控有效性」的差別:
- 瞭解內控:掌握相關控制的設計與是否已付諸實行,以評估風險並規劃查核程序。
- 測試控制:在查核策略需要依賴控制時,進一步取得控制運作有效性的證據。
- 實質查核程序:直接查驗交易、餘額或揭露,取得支持查核結論的證據。
題目問的是取得內控瞭解的「主要目的」,對應的是規劃查核程序,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法,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於審計機關時,下列何者為必定須附之報告?
①績效報告 ②業務報告 ③成本分析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3 條與第 64 條對不同機關應附送報告的規定。題幹指明「公務機關」,應適用第 63 條;不能把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規定混為一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才須附送成本分析報告。第 64 條則規定,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的機關類型找到適用法條,再辨別法條是「一律應附」還是「符合特定條件才應附」。
公務機關一律應附的是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有「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的條件,並非所有公務機關都必須附送;業務報告則屬第 64 條規範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故三項中只有①屬公務機關必定須附之報告。
第 8 題2 分
關於審計抽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抽樣」中統計抽樣與非統計抽樣的差異,以及抽樣風險和查核效率的關係。抽樣方法不同,影響的是風險估計與量化方式;兩者都能用來取得查核證據,且都需要查核人員運用專業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抽樣概念:
- 非統計抽樣的抽樣風險通常無法以機率方式量化。
- 抽樣風險分為與查核效率有關的風險,以及與查核效果有關的風險。
- 統計與非統計抽樣都是查核人員可採用的抽樣方法,不能據此認定只有統計抽樣才能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
因此,將「統計抽樣可以、非統計抽樣則不能提供足夠與適切證據」視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非統計抽樣之抽樣風險無法數量化:正確。 統計抽樣可依機率理論估計抽樣風險;非統計抽樣沒有以機率方式選樣並評估結果,抽樣風險通常無法數量化,但查核人員仍須考量並控制該風險。
(B) 信賴不足風險及不當拒絕風險與查核之效率有關:正確。 信賴不足風險是查核人員對控制有效性的信賴程度低於實際情況;
第 9 題2 分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50 號規定,查核人員為設計證實分析性程序而判斷資料是否可靠時,應考量之因素,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公報第 50 號「分析性程序」中,查核人員採用證實分析性程序時,如何判斷所依據資料是否可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資料可靠性會受資料來源、性質及取得情況影響;相關考量包括資訊的來源、可比較性、性質與攸關性,以及資訊編製所受控制。
「資訊可細分之程度」則是評估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時會考量的因素,並非本題所問的資料可靠性因素。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判斷目的:查核人員是在判斷「資料是否可靠」。再將選項與第 50 號公報所列的可靠性因素對照。若選項談的是預期值的精確程度,而非資料本身的可靠性,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審計人員取得 A 公營事業之 年薪資檔及員工人事檔,並以電腦輔助查核技術(computer-assisted audit techniques)進行檢核是否存有虛假員工,請問下列哪一查核程序最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電腦輔助查核技術(CAATs)執行檔案聯結,透過「主檔中有、次檔中沒有」的資料,找出可能的異常項目。
檢核虛假員工時,薪資檔列示實際領取薪資的人員,員工人事檔則提供正式任職資料。若薪資檔中的員工無法在人事檔找到相符紀錄,該筆薪資資料就可能涉及虛假員工或其他異常。
解題方法
以薪資檔為主檔、員工人事檔為次檔,按員工編號等共同欄位進行聯結,並列出薪資檔中找不到人事檔相符資料的紀錄。
這相當於從「有薪資紀錄」的人員中,找出「沒有正式人事紀錄」者,最符合辨認虛假員工的查核目的。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列出與主檔比對符合的資料,只會呈現薪資檔中也能在人事檔找到的人員,無法直接辨認未有相符人事紀錄的可疑薪資對象。
第 11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有關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缺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八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中,查核人員辨認內部控制缺失的目的,以及對缺失進行溝通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為準。
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查核中考量內部控制,目的是設計適當的查核程序,並非對受查者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表示意見。查核人員辨認出內部控制顯著缺失時,應以書面及時與治理單位溝通;也應及時與適當層級的管理階層溝通。
準則並允許查核人員在書面溝通中敘明:於查核過程中未辨認出內部控制顯著缺失。這類說明應使治理單位及管理階層了解該溝通的背景,且不得造成「已確認內部控制有效」的誤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用語的範圍:
- 查核目的:查核人員考量內部控制,是為了規劃查核程序,不是對內部控制有效性表示意見。
- 溝通義務:必須書面及時溝通的是「內部控制顯著缺失」;若選項只寫「內部控制缺失」,範圍較廣,並非所有缺失都有相同的強制書面溝通要求。
- 未辨認出顯著缺失:準則允許在書面溝通中作此說明,因此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之期限為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所定的再審查期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則有十年內仍得再審查的特別期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詞「錯誤、遺漏、重複」,再對照《審計法》第 27 條的一般再審查期限,即為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題目問的是這類一般情事,並非發現詐偽證據的特別情形,因此選二年。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承上題,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27條所定的再審查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則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事由是「發現詐偽之證據」,再對照《審計法》第27條的特別期間:一般錯誤、遺漏、重複為二年;詐偽證據則為十年。因此本題選十年。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法,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之盈虧以何者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1 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認定標準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審定數」是審計機關審核相關決算資料後所認定的數額,因此不是機關原先編列的預算,也不是尚未經審計機關審定的結算數或決算數。
解題方法
抓住《審計法》第 51 條的關鍵語句「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即可直接判斷。題目問的是盈虧的法定認定標準,應選審計程序完成後的審定數,而非其他階段的數額。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查核人員得為下列何者目的而執行分析性程序?
①作為證實程序 ②作為風險評估程序 ③作成整體查核結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審計準則公報所列的分析性程序用途。分析性程序是評估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間合理關係,並調查與預期數額不一致、或與其他相關資訊有重大差異之項目的程序。查核人員可在查核不同階段,基於不同目的運用分析性程序:
- 作為證實程序:取得與特定查核聲明相關的證據。
- 作為風險評估程序:協助了解受查者及其環境,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作成整體查核結論:在查核接近完成時,評估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查核人員對受查者的了解一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三項用途是否都屬分析性程序的準則用途。三者各自對應查核的不同階段:風險評估階段、證實程序階段,以及查核完成時的整體評估。因此①②③均正確。
第 16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得包括下列哪些段落?
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②關鍵查核事項 ③強調事項 ④其他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查核人員出具無保留意見時,查核報告仍可包含哪些額外段落。無保留意見表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允當表達,並不代表報告只能呈現意見段落;符合公報規定時,查核報告可另列重大不確定性、關鍵查核事項、強調事項或其他事項等段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我國審計準則公報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種段落是否能與無保留意見並存。判斷關鍵在於:該段落是否只是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特定事項,或說明查核報告的其他資訊,而非代表財務報表有重大不實表達、或查核人員無法取得足夠適切證據。
四項均可列入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因此應選包含①至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 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正確。 若存在與繼續經營有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且財務報表已適當揭露,查核人員可在報告中設置「與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這項段落提醒使用者注意相關不確定性,並不必然導致保留意見或其他非無保留意見。
第 17 題2 分
依據我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遇有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且該不合法行為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時,主辦會計人員首先應採下列何者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14 條,重點是辨別主辦會計人員遇到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文書時,應依序採取的處理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不合法行為若是由機關主管長官命令所致,主辦會計人員應先以書面聲明異議;主管長官不接受時,才向該機關的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報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以及「首先」兩個關鍵。法條將處理程序分成前後階段:
- 先向下命令的主管長官以書面聲明異議。
- 主管長官不接受異議時,再依規定向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報告。
因此,本題問的是第一階段,選擇「書面聲明異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下列風險何者與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有關?
①固有風險 ②控制風險 ③偵查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與「偵查風險」的區分。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由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構成;偵查風險則是查核程序未能發現既存重大不實表達的風險,屬查核人員可藉由規劃與執行查核程序管理的風險。
風險模型可表示為:
其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與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有關」的風險,而不是查核風險的全部構成。依風險模型,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共同構成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偵查風險則是另一項風險因素,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乘,形成查核風險。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法,下列何者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①公務審計 ②公有營業與事業審計 ③財物審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8 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的特別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法規,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這項規定是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財務審計,並未擴及公務審計或財物審計。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題目列出的三種審計類型與《審計法》第 48 條的適用對象:
- 公務審計:不是第 48 條所定對象。
- 公有營業與事業審計:明文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 財物審計:是《審計法》另列的審計類型,並非第 48 條的適用對象。
因此,只有②符合。
選項分析
①公務審計:不適用。 公務審計以公務機關財務及其預算執行等事項為審計對象。第 48 條並未將公務審計列為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的類型。
第 20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在極罕見情況下,儘管查核人員已對多項不確定性中之每一個別不確定性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但會計師因該等不確定性之潛在相互影響與對財務報表之可能累積影響,而無法對財務報表形成查核意見時,查核人員應出具何種查核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公報第59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9條的特殊規定。一般而言,查核人員依查核證據判斷是否需出具修正式意見;但在極罕見情況下,即使已對多項不確定性中的每一項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若因各項不確定性彼此可能相互影響,且其對財務報表的累積影響,使會計師無法對財務報表整體形成查核意見,仍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每一個別不確定性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表示問題並非查核證據不足;真正的困難在於多項不確定性相互影響後,會計師無法對財務報表整體形成意見。依第59號公報第9條,此種極罕見情況明定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題目以民國108年適用的審計準則公報為準;本題所涉第9條規定對應的答案為無法表示意見。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