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審計 包括政府審計50%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依審計法第 68 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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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8 條所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審核不只核對實際收支與預算,也須檢視收支平衡、財政與經濟能力及施政方針的關係,並整理各方提出的改善意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8 條列有五項應注意事項;截至民國 114 年,條文內容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列舉事項,依序列出五款並說明各款審核重點,即為完整作答。作答時可依「預算相符—收支平衡—經濟能力—施政方針—改善意見」的順序記憶。
法條事項與說明
依《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
-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核對決算所列歲入、歲出與法定預算的差異,並查明差異原因。
-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檢視政府收支是否平衡;若有差短或賸餘,應查明形成原因。
第 二 題15 分
下列為集團企業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事件(包括交易)及狀況,包括與合併流程有關者。請依據每個單獨的事件及狀況,回答屬於哪一類固有風險因子。
(1) 集團內企業或營運單位使用涉及複雜流程之會計衡量或揭露,如複雜金融工具。
(2) 集團內企業或營運單位是否正確應用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規定之判斷。
(3) 集團內進行過度之稅務規劃,或與註冊於租稅天堂之企業進行大額現金交易。
(4) 經常發生收購、處分或重組。
(5) 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營運之企業或營運單位可能受政府對貿易及財政政策之預期干預、資金及股利匯入匯出之管制與匯率之波動等因素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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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公報第600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殊考量(包括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附錄三》,要求依各事件或狀況主要影響的固有風險因子分類。固有風險因子是指在不考量相關控制之前,影響個別項目聲明易於發生不實表達的特性;本題的分類包括複雜性、主觀性、變動及不確定性,以及管理階層偏頗或其他舞弊風險因子。
題目明示不論不實表達導因於舞弊或錯誤,重點是辨認各事件主要對應的風險因子。各因子間可能相互影響,但作答時依題目所述情況最直接的分類判斷。
解題方法與各題分析
逐題抓住敘述中的關鍵特徵,再對照固有風險因子的涵義:
-
複雜性(Complexity) 集團內企業或營運單位使用涉及複雜流程的會計衡量或揭露,例如複雜金融工具。流程與會計處理愈複雜,愈容易因理解或執行錯誤而產生不實表達,因此屬複雜性。
-
主觀性(Subjectivity) 判斷集團內企業或營運單位是否正確適用財務報導架構的規定,涉及對規定的解釋與判斷,屬主觀性。
第 三 題20 分
依審計準則 540 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規定,在重大假設方面,查核人員應對哪些事項設計與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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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公報第540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第23條:查核人員測試管理階層如何作成會計估計時,須就管理階層採用的重大假設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
依第80條,若某假設作合理變動會對會計估計的衡量造成重大影響,該假設即屬本準則所稱的「重大假設」。例如,折現率、預期信用損失率或資產耐用年限,都可能是重大假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鎖定第23條對「重大假設」列出的四項檢查事項:適當性、管理階層偏頗、一致性、意圖與能力。作答時逐項說明查核人員要評估的內容,即可完整回答。
重大假設的進一步查核事項
-
假設是否適當,前期變動是否適當 評估重大假設是否符合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如與前期相比有所變動,亦須評估變動是否適當。查核人員應考量假設與個案情況及可取得證據是否相符。
-
選擇假設時的判斷是否顯示管理階層偏頗 評估管理階層選擇重大假設所作的判斷,是否出現可能偏向特定結果的跡象。例如,明知存在較可靠資料,卻選用能使估計金額符合管理目標的假設。
第 1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 31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規定,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315 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內部控制制度五大組成要素的規定,以及查核人員應如何瞭解受查者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流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五大組成要素為:
- 控制環境
- 受查者之風險評估流程
- 受查者監督內部控制制度之流程
- 資訊系統與溝通
- 控制作業
其中,監督流程是受查者用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並及時採取必要改正行動的持續性流程;可以包含持續性監督、定期個別評估,或兩者並用。內部稽核職能可以參與監督,但不是監督流程的唯一形式。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準則中的五大組成要素,再檢查各選項有沒有把「監督內部控制制度之流程」誤縮限為「內部稽核職能」。準則要求查核人員瞭解監督流程及其所使用資訊的來源;監督活動則可能由管理階層、內部稽核或其他職能執行。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 520 號「分析性程序」之規定,有關分析性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公報第 520 號「分析性程序」的用途,以及查核人員採用證實分析性程序時的設計要求。分析性程序是藉由分析財務資料彼此之間,或財務資料與非財務資料之間的合理關係,評估財務資訊;必要時,並須調查異常變動、關係或重大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分析性程序常見於三個查核時點:
- 規劃階段:作為風險評估程序,協助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外勤查核階段:作為證實程序的一部分,稱為「證實分析性程序」。
- 查核工作即將結束前:協助查核人員作成整體查核結論,評估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受查者的瞭解一致。
解題方法
先區分分析性程序的用途與設計要求。用途可跨越查核不同階段;證實分析性程序的設計,則是針對特定聲明判斷程序是否適用,並評估設定預期值所依據資料的可靠性,以及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
依上述架構,C 正確概括分析性程序在查核不同階段的用途;A、B、D 則各自誤述目的、適用範圍或評估標準。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 505 號「外部函證」之規定,有關外部函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審計準則第 505 號「外部函證」對函證目的、積極式與消極式詢證函,以及管理階層拒絕寄發詢證函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審計準則為準。
外部函證是查核人員直接向第三方取得並評估查核證據的程序。查核人員須控制函證的選擇、設計、寄發及回覆處理,以取得攸關且可靠的查核證據。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管理階層拒絕寄發函證」與「直接出具修正式意見」並非同一件事。遇到拒絕時,查核人員要先查明拒絕理由、評估其合理性及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影響,並執行替代查核程序。若仍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才依影響的廣泛程度考量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並非一律直接出具修正式意見。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管理階層拒絕查核人員寄發詢證函時,查核人員應調查拒絕理由,並評估其對相關聲明及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影響;另應對相關項目執行替代查核程序。
第 4 題2 分
查核人員根據交易文件資訊,順查衍生性商品紀錄,其最可能是驗證財務報表聲明的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程序的方向與財務報表聲明之關係。查核人員由交易文件出發,順查至衍生性商品紀錄,屬於由原始交易憑證追查至帳簿紀錄的程序,主要用來驗證是否有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未完整入帳,因此對應的聲明是完整性。
完整性聲明關注的是:所有應記錄的交易、資產、負債及相關資訊,是否均已記錄或揭露。
解題方法
先辨認查核起點與追查方向:
- 由交易文件順查至會計紀錄:檢查文件所載交易是否都已登錄,重點在發現漏記,驗證完整性。
- 由會計紀錄逆查至交易文件:檢查帳上所列項目是否有實際交易或文件支持,重點在驗證存在或發生。
題目明確指出從交易文件資訊順查衍生性商品紀錄,目的是確認文件所反映的交易均已納入紀錄,故選完整性。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 706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之規定,會計師最可能於查核報告的「其他事項段」溝通下列哪一類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審計準則 706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的用途與區別。
- 強調事項段: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中已適當表達或揭露的事項,且該事項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 其他事項段:溝通未於財務報表中表達或揭露,但與使用者了解查核、會計師責任或查核報告相關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準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事項屬於哪一類查核報告溝通:
- 「本期財務報表查核中最為重要的事項」屬於關鍵查核事項。
- 「無法取得足夠、適切查核證據」涉及查核範圍受限及其對查核意見的影響。
- 「前期財務報表意見與原來不同」是其他事項段可溝通的事項之一。
- 「期後出售重要部門且已於附註適當揭露」通常涉及強調事項段。
因此,符合其他事項段規定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查核人員由出貨單核對至銷貨發票,旨在提供下列哪一項證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銷貨交易的完整性認定,以及查核軌跡的方向。由出貨單追查至銷貨發票,是從已發生的出貨交易,檢查是否都開立了發票;其目的在確認「凡出貨給客戶,均已開立銷貨發票」,對應選項 (D)。
完整性是指應記錄的交易或事項均已記錄。出貨通常代表銷貨流程已發生,因此若出貨單找不到相對應的銷貨發票,可能表示銷貨漏未開票。
解題方法
先看查核起點,再看追查方向:
- 由出貨單查至銷貨發票:從已出貨的原始紀錄追查後續開票紀錄,檢查是否漏開發票,測試銷貨的完整性。
- 由銷貨發票查至帳簿:從已開立的發票追查是否入帳,才是檢查銷貨是否漏記於帳簿。
本題起點是出貨單,終點是銷貨發票,所以要判斷的是「出貨後是否開票」,而不是「發票是否入帳」。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 500 號「查核證據」之規定,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可歸納出哪些原則?
① 查核證據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之可靠性高於來自受查者內部。
② 查核證據來自受查者相關控制有效之可靠性較高。
③ 查核人員直接取得之查核證據較間接或推論取得之查核證據更為可靠。
④ 檢查數位化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為電子形式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較檢查原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更為可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500 號「查核證據」中,查核證據可靠性的判斷原則。可靠性與證據的來源、取得方式,以及受查者相關控制的有效性有關。判斷時通常比較證據的相對可靠程度,而非認定某一類證據在所有情況下都絕對可靠。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敘述是否符合查核證據可靠性原則:
- 外部來源通常比受查者內部來源可靠。
- 受查者相關控制有效時,內部產生的證據通常較可靠。
- 查核人員直接取得的證據,通常比間接或推論取得的證據可靠。
- 原始文件通常比數位化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為電子形式的文件可靠。
前三項符合原則,第四項將可靠性高低顛倒,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由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取得的證據,通常較不易受受查者操控,因此可靠性一般高於受查者內部產生或提供的證據。
第 8 題2 分
關於舞弊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② 舞弊雖係一廣泛法律概念,查核人員對於舞弊是否實際發生不作法律判定。
③ 預防及偵出舞弊主要係企業管理階層之責任,非屬治理單位的權責範圍。
④ 相較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未能偵出導因於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較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對舞弊與錯誤所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責任,以及治理單位與管理階層在舞弊預防、偵測上的分工。相關觀念見審計準則公報 240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
舞弊與錯誤的區別,在於造成不實表達的行為是否出於故意;但查核人員的責任是依查核準則取得合理確信,並非對舞弊是否發生作法律判定。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審計準則公報 240 號:
- 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原因可能是舞弊,也可能是錯誤。
- 查核人員不對舞弊是否實際發生作法律判定。
- 舞弊的預防與偵測主要由管理階層負責,治理單位則負有監督管理階層相關作為的責任。
- 舞弊通常較難偵出,故未能偵出舞弊所致重大不實表達的風險,高於錯誤所致重大不實表達的風險。
因此,①、②、④正確,③錯誤。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查核人員使用審計抽樣以執行查核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抽樣中,樣本量與「預期偏差率」、「可容忍偏差率」、「預期不實表達」及「可容忍不實表達」之關係。
控制測試評估控制執行是否有效,主要關注偏差率;細項測試則以金額為基礎,評估交易或餘額的不實表達。一般而言:
- 母體預期偏差率或預期不實表達愈高,為取得足夠查核證據,所需樣本量通常愈大;若預期偏差已高到不可接受,則須考慮改變查核策略。
- 可容忍偏差率或可容忍不實表達愈高,代表可接受的錯誤範圍愈大,所需樣本量通常愈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的是控制測試或細項測試,再確認它描述的抽樣參數變動與查核人員的反應是否一致。
本題關鍵是:預期偏差或不實表達過高時,不能只依賴原定抽樣方式;而可容忍偏差或不實表達提高時,通常會降低而非提高樣本量。
選項分析
(A) 錯誤。 控制測試中,若預期偏差率高到無法接受,通常不宜仍以控制測試作為原定查核策略。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理制度的組成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理制度的組成要素。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品質管理準則,事務所的品質管理制度包括六項要素:
- 治理及領導階層
- 攸關職業道德規範
- 接受與續任客戶關係及個別案件
- 案件之執行
- 資源
- 資訊與溝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六項要素的正式名稱。「操守與價值觀」並非品質管理制度所列的組成要素名稱,因此選該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關於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中公務審計的就地審計、賦稅捐費審計、審核結果核定,以及會計報告逾期送審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審計法》對各項審計程序的規定,特別注意「評核內部控制」與「依內部控制有效程度決定審核意見」是否為法條原意。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定程序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審計法》第 13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評核其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作為審計之參考。選項將此改寫為評核「有效程度」,並進而「決定審核意見」,超出法條所定的評核用途;內部控制評核結果是審計參考,並非據以直接決定審核意見。
第 12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有關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及發覺人員不法時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分辨一般財務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的處理方式,與涉及刑事案件時移送法院的處理方式。
《審計法》第 14 條規定,審計人員查閱各機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資料,並應詳實答復或提供。《審計法》第 16 條規定,對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審計法》第 17 條則規定: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才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涉及刑事者」的處理方式,擴大成所有財務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一律移送法院。若選項省略了刑事要件,便與第 17 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對於審計結果及審查完竣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的再審查期間,以及第 28 條再審查變更原決定時,原核准通知及審定書的效力;另考第 24 條審計結果通知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審計法》第 28 條則規定,再審查結果如變更原決定,已發出的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的期間與法律效果是否符合條文:一般錯誤、遺漏、重複適用二年期間;詐偽證據適用十年期間;再審查若變更原決定,原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效。最後再核對審計結果應發給何種通知。與條文相反的敘述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有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五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重點是公有營業及事業財務審計的適用原則、盈虧撥補、固定資產重估價,以及審計機關對盈虧的審核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應由審計機關審核;第五十二條規定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者由審計機關修正;第五十三條則規定固定資產重估價的有關紀錄應送審計機關審核。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前三個選項分別呼應《審計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關鍵在 D:盈虧的法定審核者是審計機關,並非以會計師的財務報表簽證查核報告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哪些作業得隨時稽察之:
① 規劃、設計
② 招標、履約
③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④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或毀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機關採購作業的稽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13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的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
第④項所述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的遺失或毀損,屬於另一類審計事項,不是本條列舉的採購作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範圍:「各機關採購哪些作業」。再將①至③逐項與《審計法》第 13 條列舉的採購作業比對;第④項則檢查是否也在這項法定列舉中。
①規劃、設計,②招標、履約,③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合併後完整對應條文列舉的採購稽察範圍;④不屬於採購作業範圍。因此應選僅①②③。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下列應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7 條「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並以第 68 條「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事項」作為辨析重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67 條列舉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則是第 68 條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審核對象是「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對應《審計法》第 67 條;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出現在該條。若選項內容屬於另一條文,即使本身是審計機關應注意的事項,也不符合本題所問的法條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審計法,有關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相關人員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的解除、共同經管財物損失,以及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錯誤時的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2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查通知後,應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責任並非一律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才能解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的責任規定,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審計機關審查通知」誤寫成「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在這些規定中主要涉及逾期未繳時的強制執行,並非解除財務責任的必要前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選項稱財務責任「非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解除」,與《審計法》第 21 條不符。該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查通知後限期繳納;逾期未繳,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確定並非解除責任的法定條件。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審計法所規範之審計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的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職權包括:
- 監督預算之執行。
- 核定收支命令。
-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稽察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考核財務效能。
- 核定財務責任。
-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實施內部審核」不在上述列舉之中。內部審核屬機關內部的財務監督與控制工作,與審計機關依法行使的審計職權不同。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審計法》第 2 條列舉的職權逐一比對。選項 B、C、D 都是條文明列的職權;選項 A 的「實施內部審核」則不屬審計機關職權,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 條之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下列哪些人員或機構負責辦理或執行?
① 會計人員
② 審計機關
③ 主辦單位
④ 採購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 條對內部審核執行責任的規定。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時,則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因此,題目所列人員或機構中,①會計人員與③主辦單位符合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2 條的兩項分工:
- 一般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
- 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由主辦單位辦理。
題目問「哪些人員或機構負責辦理或執行」,所以①、③應選;審計機關與採購人員並非本條列明的內部審核執行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關於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重點是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後,依不同發現採取相應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 發現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
- 問題源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向各該機關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 發現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向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建議意見。
- 發現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促請妥為因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69 條,檢查各選項是否把「通知的對象」或「報告的對象」寫錯。A 將法條中的「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應報告監察院」,改成「通知該機關長官,並報告其上級機關長官」,調換了兩項處置的對象,因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