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審計 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2025 年 8 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 728 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總金額達 600 億元,其中編列預備金 30 億元。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為何?(8 分)
(二) 這 600 億元特別預算是符合哪一情事?(2 分)
(三) 特別預算有何特殊的動支規定?(4 分)
(四)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之規定,請敘述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程序、限制與審議重點?(13 分)
(五) 請說明這 30 億元的預備金是哪一種預備金?(3 分)
(六) 這種預備金的動支規定為何?(6 分)
(七) 這 600 億元特別預算案,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過去 25 年來,因特別預算舉債高達 3.4 兆元。對於此一現象,您贊同或反對因特別預算而舉債之理由為何?(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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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特別預算的法定情事
**核心觀念:**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預算法》第 83 條,特別預算是年度總預算以外的例外預算,只有符合法定情事,行政院才得提出。法定情事共有四種: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變。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作答時應列完整四款,並注意第四款著眼於重大政事具有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特性;重大災變則屬災害事故的緊急例外。
(二)本案符合的情事
本案係因丹娜絲颱風及 728 豪雨造成災損,編列經費辦理災後復原重建,符合《預算法》第 83 條第 3 款的重大災變情事。
(三)特別預算的特殊動支規定
依《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但符合第 8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情事,且為因應緊急需要時,政府得在立法院完成審議前先支付其一部。
本案屬重大災變,具備適用此例外的法定事由;但仍須以因應緊急需要為限,不能因此免除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
(四)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的程序、限制與審議重點
程序:
- 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及施政計畫,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時,依《預算法》第 48 條,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 立法院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得邀請機關首長列席報告、備詢並提供資料;審查結果再送院會處理。
- 預算案須經三讀議決;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 特別預算依《預算法》第 84 條準用總預算審議程序;必要時,得依相關審查程序安排委員會審查方式。
限制:
- 依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立法院審議預算可刪減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但不能自行提出新增支出或以調整科目方式變相增加原預算支出。
- 依《預算法》第 52 條,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須以法律許可者為限;立法院所作附帶決議,則由各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審議重點:
依《預算法》第 49 條,審議應注重:
- 歲出規模。
- 預算餘絀。
- 計畫績效。
- 優先順序。
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收入為主,按來源別決定;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支出為主,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特種基金預算另依第 50 條,就營業基金的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或其他特種基金的基金運用計畫審議。
(五)30 億元預備金的種類
第 二 題33 分
審計部向立法院提出的 2025 年前半年查核報告顯示,中央政府 15 家國營事業截至 6 月底止,綜計營利為 805 億元。這些國營事業涵蓋電力、能源、水資源、運輸、金融、郵政等多元領域。
請問:
(一)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國營事業為何?(9 分)
(二) 國營事業財務之審計,如何辦理?(6 分)
(三) 審計機關就地辦理國營事業審計事務,有哪些相關規定?(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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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為主軸,考查三個層次:哪些事業須接受審計機關審核、其財務審計如何辦理,以及審計人員赴事業機關就地查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審計法》第 47 條判斷審核對象,再依第 48 至 52 條整理財務審計的程序與結果效力;最後依《審計法》第 12、13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說明就地審計的方式及查核重點。
(一)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國營事業
依《審計法》第 47 條,下列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經審計機關審核:
- 政府獨資經營者:政府全額出資經營。
-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政府出資比率須逾半數;恰為百分之五十者,不屬本款。
-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且轉投資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判斷重點是該公有事業的轉投資資本占被投資事業資本的比率,須逾半數。
因此,題目所述電力、能源、水資源、運輸、金融、郵政等事業,不能只憑業別判定是否屬審計範圍;仍須依政府出資或轉投資比率,逐一適用上述標準。
(二)國營事業財務之審計如何辦理
- 適用法規及審計原則:《審計法》第 48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 計畫、預算及定期資料送審:依第 49 條,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及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 結算及年度決算送審:依第 50 條,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 盈虧以審定數為準:依第 51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盈虧撥補依法辦理:依第 52 條,盈虧撥補應循法定程序;不依規定辦理者,審計機關應予修正。
簡言之,審計不只在年度結束後審核決算,也透過計畫、預算、月報及結算資料掌握執行情形;經審定的盈虧數,並作為盈虧撥補的重要依據。
(三)審計機關就地辦理國營事業審計事務之相關規定
1. 就地審計的法定方式
依《審計法》第 12 條,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未採就地辦理者,得通知送審,並派員抽查。依第 13 條,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
就地查核公營事業時,除適用《審計法》第 65 條至第 67 條的一般審計注意事項外,並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注意下列事項: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十項查核重點
- 送審資料及改進情形:查證送審資料是否正確,並查核事業機關對審計通知事項的辦理情形及改進成效。
第 三 題27 分
內部審核之種類及執行人員為何?內部審核的範圍為何?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為何?內部審核職權如何行使?(2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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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5條至第98條,重點是掌握內部審核的執行人員、審核種類、審核範圍、實施方式及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內部審核是機關內部的控制與查核機制,透過審查計畫、預算、收支、財物處理及工作成果,促使機關依法處理會計事務並提升施政效能。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問句分段作答,並按《會計法》第95條至第98條排列:先說明「誰執行、分哪兩種」,再列「審核範圍三類」,接著說明「如何實施」,最後交代「職權如何行使及各單位的配合義務」。這樣可以逐項對應題目,不易漏答。
擬答
一、內部審核之種類及執行人員
依《會計法》第95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亦即,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及財務控制面的審核;業務單位則就業務內容本身的實質或技術事項負責。
內部審核分為兩種: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的審核,著重憑證、帳表複核與工作績效查核。
二、內部審核之範圍
依《會計法》第96條,內部審核範圍分為三類:
- 財務審核: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據以審核工作成果及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