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審計 包括政府審計50%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審計
試題代碼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50%)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某銀行因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上之缺失,遭到重罰後,法令遵循已成為銀行業、金融業必要的課題,但法令遵循各產業別都有依其產業特性可能遇到不同議題。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72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之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一) 法令遵循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為何?(10 分)

(二) 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表可能影響之評估攸關事項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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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準則公報第 72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法令遵循之考量」中,法令遵循與財務報表的關係,以及查核人員辨認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後,應如何評估其財務報表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72 號作答。

公報依法令對財務報表的作用,區分為兩類:

  1. 直接影響財務報表金額及揭露的法令:其規定直接決定財務報表的特定金額或揭露,例如稅法對所得稅費用及應付所得稅的規範。
  2. 其他法令:不直接決定財務報表的特定金額或揭露,但遵循該等法令對受查者營運、繼續經營能力或避免重大裁罰具有重要性,例如營業許可、償債能力或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與作答

(一)法令遵循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10 分)

法令遵循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可從上述兩類法令說明:

  1. 直接影響財務報表金額及揭露的法令 未遵循此類法令,可能使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金額或揭露發生錯誤,進而造成重大不實表達。例如未依稅法正確計算所得稅,可能影響所得稅費用、應付所得稅及相關揭露。查核人員應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以評估受查者是否遵循此類法令。

  2. 不直接影響特定金額或揭露,但攸關營運的法令 未遵循此類法令,可能導致罰款、訴訟、停業、營運許可遭撤銷,或使繼續經營能力受到影響;其後果可能進一步影響財務報表的認列、衡量或揭露。例如銀行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可能面臨重大裁罰或其他監理處分,因而需要評估相關負債、損失、或有事項及重大風險揭露。

  3. 對查核工作的整體影響 未遵循法令事項可能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即使該事項本身未造成重大金額影響,查核人員仍須考量其對查核其他層面的影響,例如風險評估、管理階層誠信及書面聲明的可靠性。財務報表查核並非保證受查者遵循所有法令,也不代表查核人員能偵出所有未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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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審計法第 2 條規定,審計職權包括核定財務責任,並設有「核定財務責任」專章。試依審計法該專章之規定,說明下列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 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7 分)

(二) 各機關經管財務人員(7 分)

(三) 各機關出納人員(7 分)

(四) 各機關會計人員(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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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六章「核定財務責任」,要依人員職務區分責任類型:執行預算人員涉及不當支出的追繳;經管財物人員涉及財物損失;出納人員涉及支票或現金錯付、超付;會計人員涉及支出簽證及會計記載造成的損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有效的《審計法》為準。當時適用的《審計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本題所涉條文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列出四類人員,再分別對應《審計法》第 71 條及第 74 條至第 76 條;經管財物人員另對應第 72 條、第 73 條。作答時掌握各條的責任要件、責任主體及是否連帶負責,避免將不同職務的責任混為一談。

(一)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7 分)

  1. 財務責任未經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這項原則適用於下列各類人員。
  2. 不當支出經決定剔除或繳還:依第 74 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
  3. 未能依限悉數追還的賠償責任:如未能依限悉數追還,且查明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主辦會計人員對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應對損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執行預算人員的責任重點是:不當支出須追還;未能追還而符合法定故意或過失要件時,法定相關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各機關經管財務人員(7 分)

  1. 財物損失案件:依第 58 條,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應檢附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2.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第 72 條,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共同經管而無法確定責任人:依第 73 條,由數人共同經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不能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故意、重大過失時,各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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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根據我國審計法,下列何者為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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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中「公務機關審計」與「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法定應注意事項之區分與條文辨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審計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相關法源依據如下:

  1. 審計法第 42 條(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業務計畫實施之進度與公務收支之配合情形。
  • 二、出納事務之處理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閒置情形。
  • 四、其他有關公務審計事項。
  1. 審計法第 47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業務計畫、營業計畫或興建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財務收支之配合情形。
  • 二、資產負債之評價及損益計算之是否確實。
  • 三、營業盛衰之趨勢。
  •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收支增減之原因。
  • 五、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六、盈虧撥補之處理是否合規。
  • 七、特種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 八、其他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事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審計客體機關之組織屬性與任務性質:

  1. 題目問的是「公務機關」之審計事項。公務機關為一般行政機關,施政以達成行政目的為主,不具營利性質,因此審計重點在於行政計畫之執行、公務收支與預算之配合、內部出納管理,以及公有財產之購置、保管、盤查與有效運用(審計法第 42 條)。
  2. 選項中凡涉及「營業」、「成本損益」、「興建效能」等具商業或事業營運特質者,均規範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審計法第 47 條)。掌握審計法章節結構的劃分,即可精確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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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查核人員利用電腦輔助查核技術(computer-assisted audit techniques)檢核是否有漏發薪資時,下列何項欄位最可能作為連結(join)薪資檔與員工主檔之關鍵值(key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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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電腦審計中**電腦輔助查核技術(Computer-Assisted Audit Techniques, CAATs)**於資料庫關聯與資料分析的實務應用,涉及以下重點:

  1. 關聯式資料庫的合併(Join)與關鍵值(Key Value): 利用通用查核軟體(如 ACL、IDEA)將兩個不同的資料表(Table)串聯比對時,必須依賴共同欄位作為連結的「關鍵值」(主鍵 Primary Key 與外來鍵 Foreign Key)。此關鍵值必須具備**唯一識別性(Uniqueness)與非空值(Not Null)**之特性,以避免多對多對應或錯誤配對。
  2. 薪資循環查核之完整性認定(Completeness): 檢核「是否有漏發薪資」係查核薪資交易之完整性。查核人員通常以「在職員工主檔」(基準檔)與當期「薪資發放檔(交易檔)」進行外部連結或未對應比對(Unmatched Join / Exception Testing)。若員工主檔存在某筆資料,但薪資發放檔查無對應紀錄,即為漏發薪資之可疑項目。

解題方法

  1. 鎖定比對目標與資料特性:
  • 員工主檔(Master File):記錄員工基本人事資料(如員工代號、姓名、部門、職稱、起聘日等)。在資料庫設計中,代表每位員工個體身分的欄位即為其主鍵。
  • 薪資檔(Transaction File):記錄各期實際計算與發放明細(如發薪日期、發放金額、應扣款項等),其中必須包含外來鍵以指認該筆金額歸屬哪一位員工。
  1. 評估關鍵值的適用性: 能作為資料檔連結關鍵值的欄位,必須能精準、唯一地對應至「特定個人」。若欄位內容存在大量重複值(如相同金額、相同日期、相同姓名),將會產生錯誤對應或笛卡兒積(Cartesian Product),導致查核比對結果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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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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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及《決算法》中,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個別機關層級)」與審核「總決算(政府整體層級)」應行注意事項之法規區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亦同,未經修正)

相關法定依據如下:

  1. 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之審核事項(決算法第 23 條、審計法第 68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或各機關、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審計法第 68 條文字為「業務、事業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型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1. 總決算之審核事項(決算法第 24 條、審計法第 69 條): 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或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各方所增減之金額及各項平衡或計算之對稱。
  • 其他與總決算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審核之「對象層級」:

  • 題目明確限定為「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之事項」。
  • 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四個選項中,何者屬於「總決算」的審核事項,而非「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審核事項。
  • 逐一比對法定列舉要件即可發現,選項 (B) 係屬審核「總決算」之核心事項,非屬審核個別機關或基金決算之法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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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根據我國審計法,審計部應於下列何項期限內完成審核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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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審計法規中關於「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之法定時限與起算點。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1. 《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2. 同旨法規參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05 條及《決算法》第 26 條亦均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總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解題方法 解答政府預算與審計時程相關考題時,必須同時掌握「行為主體」、「起算基準點」與「法定期間」三個關鍵要素:

  1. 行為主體:審計部(由審計長代表)。
  2. 起算基準點:審計部必須先接獲行政院編造完成並送達之總決算,才能進行實質審核,故起算點為「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總決算提出後)」,而非「會計年度結束後」。
  3. 法定期間:法定審核與提出審核報告之期限為「3 個月內」。

將「總決算提出後」與「3 個月內」兩大要件結合,即可準確選出符合法條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起算點與期間皆不正確。審計部審核總決算之起算點並非「會計年度結束後」,且法定審核期間為 3 個月,並非 2 個月。
  • (B) 錯誤:起算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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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根據我國審計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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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法》為準(所涉條文現行法均一致,未有修正)。本題測驗《審計法》之核心通則與各章專則規定,重點涵蓋:

  1. 審計組織之職權管轄與層級劃分(審計法第 5 條)
  2. 特殊技術及鑑定事項之協助與委託(審計法第 18 條)
  3.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之法規依據(審計法第 47 條)
  4. 公債與借款審計之送備查程序(審計法第 78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觀念辨析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審計法》明文規定與關鍵法律名詞:

  1. 組織位階檢驗:確認各級政府所對應之審計機關組織名稱(處 vs. 室)。
  2. 職權行使限制檢驗:確認法條對專業技術諮詢與委託之授權範圍(得否委託)。
  3. 客體與準據規範檢驗:辨正「審計之法規依據」與「會計處理原則」之本質差異。
  4. 法定程序檢驗:確認政府債券及借款之主管機關報送審計機關之義務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5 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審計室辦理。」

  • 錯誤原因: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法應由「審計處」辦理;縣(市)層級方設「審計室」。本選項將直轄市/省層級之審計處誤植為審計室,組織層級名稱錯誤。

  • (B) 錯誤

  • 法源依據:審計法第 18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之。」

  • 錯誤原因:法條明定涉及特殊技術事項時,得諮詢外部專業,亦得「委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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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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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審計法》中關於「績效審計(效能審計)」考核結果之法定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亦同)。

依《審計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統籌、審議或執行主管機關,並應督促改善。」

審計機關(審計部及其所屬審計處、室)隸屬於監察院。當審計機關在考核各機關重大計畫或政事績效時,若發現行政機關具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行政怠惰、管理不善之情事,其處置機制採雙軌監督架構:

  1. 內部行政督促: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責令其監督或促其改善。
  2. 外部監察監督:報告「監察院」,俾使監察院得依法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憲法賦予之監察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府審計法規之「法條直效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法定程序之「通知對象」與「報告機關」:

  1. 鎖定法條關鍵字:題幹問及「考核各機關之績效」、「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直接連結至《審計法》第 69 條第 1 項。
  2. 檢視法定處置程序:
  • 法條明定處置包含兩大要件:「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與「報告監察院」。
  • 比對選項,僅有 (D) 選項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69 條第 1 項之法定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審計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審計機關應通知的是「其上級機關長官」,而非「該機關長官」(因該機關本身即為受考核且被認定效能過低之主體,須由其直屬上級施加行政監督);且本選項完全漏列法定應「報告監察院」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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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因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使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此時,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是否受司法機關傳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審計法制與實務作業規範之核心原則迄今未變)。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保障與審計機關移送法辦案件之司法聯繫作業規範:

  1. 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會計報告及有關原始憑證,發現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查明處分,並得由審計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辦理。
  2. 審計法第 79 條: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之保護。
  3. 司法與審計機關作業協調要點及實務規範:審計機關移送法辦案件,性質上係公務機關本於職權所為之告發與移送,其事證已隨附移送書及相關稽察卷證。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係本於機關間之協助與調卷機制(向審計機關書面查詢或調閱案卷)。為維持審計獨立性並免除公務員無端訟累,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以「原則不受傳訊」為常態,僅在符合「特定條件」(如重大特殊情形且經審計機關首長同意)之例外狀況下始得受傳訊。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釐清**「機關責任 vs. 個人責任」及「法條文義之原則與例外結構」**:

  1. 機關代表性優先於個人:審計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之案件,乃機關公權力之行使,一切認定均以審計機關之正式公文、審計報告與稽察卷證為依據。司法機關欲明瞭案情,規範上已賦予「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之途徑,無須亦不應動輒傳喚承辦審計人員到庭,以避免審計人員遭受不當干擾或出庭壓力。
  2. 規範結構之定位:立法與行政協調實務對於審計人員公務保障,採取「原則免受傳訊、例外許可傳訊」之規範模式。因此,在法律文意上必須呈現為「除特定條件外,不受傳訊」,而非「得受傳訊」或「應受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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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我國政府採購法,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①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②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③ 研究發展事項

④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⑤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 政府採購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例外情形符合法定要件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得採選擇性招標之法定事由)與第 22 條(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法定事由)。

  • 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之要件):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1. 經常性採購。
  2.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4. 研究發展事項。
  5. 預算金額達巨額以上者。
  •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限制性招標之要件):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第 2 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第 5 款: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組合型單選題,最佳切入點為法條法定事由比對法:

  1. 檢視題目各項敘述(①至⑤),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之明文列舉事由,辨識何者屬於「選擇性招標」。
  2. 同時比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剔除屬於「限制性招標」的項目。
  3. 確定符合項目的代號後,對照選項完成作答。

選項分析

一、各項陳述性質剖析

  • ①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非選擇性招標】 本項係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事,非選擇性招標。
  • ②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 3 款之規定,因資格複雜需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名冊,得採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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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涉及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除符合特定條件者,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下列何項並非上述條件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內部審核制度中,主辦會計人員對於機關涉及經費負擔或收入契約之「事前審核」範圍與除外條件(法源依據為行政院函頒「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涉及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之相關規定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精神)。

內部審核為各機關加強內部控制與財務監督之關鍵機制。原則上,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凡涉及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皆應送經會計人員實施事前審核;僅在法律或法規明定的特定例外情事下,考量行政時效或涉外實務限制,始得免予事前審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原則事前審核」與「法定免事前審核之除外要件」:

  1. 把握內部審核原則:內部審核重在合規與防弊,凡涉及公款支出或公有收入之契約,不論金額大小,原則上皆須會計人員事前審核,法規並未以金額級距作為「全面免除會計事前審核」之法定要件。
  2. 檢視除外要件清單: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之法定條件主要著眼於「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事後補辦)」、「已核定內容未變(依例辦理)」及「涉外洽辦之實務困難(國外洽辦)」。
  3. 辨識混淆選項:政府採購法或審計法常依金額(如公告金額、查核金額、稽察一定金額)劃分監辦或稽察權限,但機關會計人員之契約事前會辦並無「未達指定金額得免除事前審核」之規定。

選項分析

  • (A) 非屬上述條件(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規並無「未達指定金額之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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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若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未逾預算,機關確有緊急需求時,經核准得以不超過原底價 ____% 辦理;但查核金額以上且超過原底價 ____% 以上,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以上兩空格分別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關於「超底價決標」之法定要件與限制比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

在政府採購開標程序中,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上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標準。惟實務上若經優先減價及三次比減價格後,廠商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時,為兼顧行政效率與機關急迫需求,法律賦予機關在嚴格限制下得例外辦理「超底價決標」,其要件包括:

  1. 客觀門檻: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但未逾預算數額。
  2. 實質要件: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
  3. 內部核准與上限: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原底價 8%8\%。
  4. 外部監督機制(查核金額以上):若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超過原底價 4%4\% 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決標。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規範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法定超底價的「一般上限」與「查核金額門檻」之兩層管制機制:

  1. 第一空格(一般上限): 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員核准,最高得超底價決標之比率為原底價之 8%8\%。
  2. 第二空格(查核金額以上需報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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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查核人員於 110 年 3 月 2 日結束臺北上市公司 109 年度財務報告查核之外勤工作,該公司董事會於 110 年 3 月 20 日核准通過發布該財務報告,於 110 年 3 月 30 日上傳該財務報告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 110 年 5 月 10 日股東會承認該財務報告。查核人員對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出具查核報告之日期不得早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查核報告日期的決定原則」與「期後事項責任分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 49 條(現行法已修正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700 號「對財務報表出具意見及查核報告」**第 49 條,兩者精神一致)規定: 查核人員對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之日期,不得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基礎之日。該項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必須包括下列兩項基本要件的證據:

  1. 構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註)已編製完成。
  2. 具備適當權責之人員(我國實務上對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公司為董事會)已確認彼等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即董事會核准通過財務報表之日)。

解題方法

判定查核報告日期的關鍵切入點,是區分事件的時間軸與各階段的法律與審計意義:

  1. 110 年 3 月 2 日(外勤工作結束日):查核團隊在受查者現場完成主要的查核程序。
  2. 110 年 3 月 20 日(董事會核准通過日):上市公司最高治理單位依法確認其對財務報表編製與表達的最終責任。
  3. 110 年 3 月 30 日(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日):此為「財務報告發布日(出文字報告向外界公開)」。
  4. 110 年 5 月 10 日(股東會承認日):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事後追認程序。

查核人員無法對「未經權責單位最終核准與確認責任」的財務報表出具正式意見。因此,即便外勤工作在 3 月 2 日即結束,查核人員仍須持續考量截至董事會核准日為止之重大期後事項,且查核報告日絕對不得早於董事會核准通過發布財務報告之日(11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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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繼續經營」,下列有關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繼續經營」(相當於國際審計準則 ISA 570)中,查核人員評估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時,不同情境對查核報告型態及報告段落結構之影響。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為準;現行我國審計準則體系已依新版編碼調整為「審計準則第 570 號」,規範核心與架構完全一致。)

繼續經營查核報告型態的四大核心判斷規則:

  1. 查核範圍受限:若無法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以評估繼續經營能力,視其重大與廣泛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2. 會計基礎不適當:若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報係屬不適當(如企業已進入清算或歇業階段),無論財報是否揭露,一律出具「否定意見」。
  3. 會計基礎適當+存有重大不確定性+財報已適當揭露:出具「無保留意見」,並於查核報告中增列單獨段落——「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
  4. 會計基礎適當+存有重大不確定性+財報未適當揭露:因財報未符會計準則(揭露不充分),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此時重大不確定性之事實應於「保留(否定)意見之基礎」段中說明,查核報告中不得(不可)增列「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繼續經營查核報告決策樹」進行比對分析:

  1. 第一步(檢視會計基礎與不確定性): 受查者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適當,但存有「重大不確定性」。
  2. 第二步(檢視財報揭露充分性): 題目設定為「財務報表未對重大不確定性做適當揭露」。
  3. 第三步(確定意見型態與報告段落配置):
  • 財報未適當揭露屬於重大不實表達,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現行審計準則第 705 號)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 公報明定,當因重大不確定性未適當揭露而修正式意見時,其說明事項完全容納於「保留(否定)意見之基礎」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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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60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下列何者是會計師最可能將其納入查核報告中強調事項段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0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現行法已依國際審計準則架構全面重新編號為審計準則第 706 號)為測驗依據。核心在於精確區分查核報告中三種特殊段落之定義、性質與適用時機:

  1. 強調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 指會計師依專業判斷,認為某一事項已於財務報表作適當表達或揭露,且該事項對使用者瞭解財務報表係屬基本且重要者,於查核報告中單獨列示之段落。
  2. 其他事項段(Other Matter Paragraph): 指某一事項未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但依會計師之專業判斷,該事項對使用者瞭解查核工作、會計師之責任或查核報告係屬關鍵者,於查核報告中單獨列示之段落。
  3. 關鍵查核事項(Key Audit Matters, KAM):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現行審計準則第 701 號)規定,係指依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本期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強調事項不得取代關鍵查核事項。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用「兩步驟篩選法」:

  • 步驟一:檢驗事項屬性(標的物區分)
  • 與「財務報表之內容/揭露」直接相關 →\rightarrow 優先考慮「強調事項段」或「關鍵查核事項段」。
  • 與「查核程序、會計師責任、報告本身」相關 →\rightarrow 歸入「其他事項段」。
  • 步驟二:檢驗排他性與公報典型釋例
  • 是否屬於「查核最為重要事項」?若是,則歸入「關鍵查核事項段」,不得列為強調事項。
  • 對照公報第 60 號明定之「強調事項典型釋例」進行比對確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因管理階層限制導致範圍受限,但受限於法令規定會計師仍無法終止委任,此事項涉及「查核工作之進行與會計師之責任」,並非受查者財務報表本身應揭露之會計資訊。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0 號第 A10 條之規定,會計師無法終止委任之原因應納入查核報告之**「其他事項段」**,而非強調事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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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查核人員使用積極式詢證函驗證受查者應收帳款餘額時,主要查核目的是在驗證管理階層對應收帳款之何種聲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實施之審計準則公報為準,主要規範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38 號「函證」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與評估」(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編碼調整為審計準則委員會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TWSA 505「外部函證」**與 TWSA 315「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與評估」)。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查核人員執行「應收帳款外部函證」時,對資產負債表日各項「管理階層聲明(Assertions)」的查核效果與限制:

  1. 存在性(Existence):函證是由獨立第三方(債務人)直接向查核人員證實債權確實存在,是驗證存在性最強而有力的核心程序。
  2. 權利與義務/所有權(Rights and Obligations):債務人確認對受查者負有償付義務,能高度佐證受查者對該應收帳款享有合法的法定收取權利。
  3. 截止(Cutoff):函證係針對「特定基準日(如 12 月 31 日)」的餘額進行確認。當雙方金額產生差異時,查核人員調查未達帳項(如在途存貨、在途匯款),能有效查核交易是否記錄於正確之會計期間。
  4. 函證之主要限制(無法有效驗證之聲明):
  • 無法驗證「完整性」:函證之抽樣母體來自受查者「已入帳的明細帳」,若受查者漏記或刻意隱匿銷貨與應收帳款,該項目根本不會進入抽樣母體,故函證無法查出漏列項目。
  • 無法驗證「評價與分攤」:債務人回函承認積欠該筆款項,僅代表名目債權成立,不代表債務人具備實質清償能力。應收帳款的「評價」(淨變現價值、備抵損失提列是否適足)必須透過帳齡分析、期後收款檢視及信用風險評估來驗證。

解題方法

本題最快且最精準的切入點為**「消去法(排除法)」**。

  1. 排除包含「完整性」的選項: 函證是由明細帳「由帳到證」,主要目的在查「高估(存在性)」,而非查「低估(完整性)」。凡選項列有「完整性」者,皆不可選。
  2. 排除包含「評價」的選項: 債務人簽字承認欠款無法保證該款項能全額收回,函證無法直接提供評價(淨變現價值)的適足證據。凡將「評價」視為函證主要目的者,皆屬錯誤。
  3. 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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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73 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下列何者最不適合由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作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73 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610)為法源依據。 (註:我國審計準則體系後續已進行編碼整合,原第 73 號公報對應現行「審計準則第 610 號」,核心規範原則與實質內容一致,本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公報規範為準。)

查核人員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Direct Assistance)時,依公報規範,查核人員不得要求內部稽核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之程序包括:

  1. 涉及重大判斷之程序:例如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重大會計估計、評估繼續經營假設等。
  2. 評估具有較高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領域:特別是舞弊風險評估與重大舞弊之查核程序。
  3. 查核團隊內部的討論事項:例如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現行審計準則第 240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所規定之查核團隊成員間之討論(Brainstorming session),內部稽核人員並非查核團隊成員,不得代為執行或參與取代該討論。
  4. 內部稽核人員客觀性或勝任能力受威脅之作業:內部稽核人員曾參與之業務或其編製之報表項目。

解題方法

判斷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適合提供直接協助,關鍵在於**「判斷程度高低」與「風險程度高低」**:

  • 適合直接協助:限於「判斷程度低(有限判斷)」、「程序性、常規性」、「低至中度風險」之作業。
  • 不適合(禁止)直接協助:涉及「重大專業判斷」、「舞弊風險」、「查核團隊專屬職責」之作業。

題目詢問「最不適合」,應直接尋找涉及舞弊風險或查核團隊專屬討論職責之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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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山水公司 110 年應收帳款共計 1 萬個明細帳戶,帳列金額為 1,8001{,}800 萬。當查核人員依統計公式隨機抽出 500 個帳戶為樣本,樣本帳列金額為 8080 萬,樣本查核數為 7575 萬。若採用差額估計法(difference estimation method),應收帳款總額之查核數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在執行證實程序時所使用的**古典變量抽樣(Classical Variables Sampling)**推估技術。古典變量抽樣主要包含三種傳統估計方法:

  1. 平均每單位估計法(Mean-per-Unit Estimation, MPU):直接以樣本之平均查核金額推估母體總查核金額。
  2. 差額估計法(Difference Estimation):計算樣本中各項目查核金額與帳列金額之差額(不實表達),求得平均每單位差額後推估母體總差額,再加計於母體帳列總額。
  3. 比率估計法(Ratio Estimation):計算樣本查核總額與樣本帳列總額之比率,再以該比率乘上母體帳列總額。

本題指定採用差額估計法,其核心計算公式如下:

  • 樣本平均每戶差額(dˉ\bar{d}): dˉ=∑(yi−xi)n=樣本查核總數−樣本帳列總數樣本項目數\bar{d} = \frac{\sum (y_i - x_i)}{n} = \frac{\text{樣本查核總數} - \text{樣本帳列總數}}{\text{樣本項目數}}
  • 母體總差額推估數(D^\hat{D}): D^=N×dˉ\hat{D} = N \times \bar{d} (其中 NN 為母體項目總數)
  • 母體應收帳款查核總額估計數(Y^\hat{Y}): Y^=X+D^\hat{Y} = X + \hat{D} (其中 XX 為母體帳列總金額)

解題方法

步驟一:整理題目已知條件

  • 母體總戶數 N=10,000N = 10{,}000 戶
  • 母體帳列總額 X=X = $1,8001{,}800 萬
  • 抽出樣本戶數 n=500n = 500 戶
  • 樣本帳列金額 x=x = $80 萬
  • 樣本查核金額 y=y = $75 萬

步驟二:計算樣本差額與平均每戶差額

樣本總差額為: 樣本總差額=y−x=$75 萬−$80 萬=−$5 萬\text{樣本總差額} = y - x = \$75\text{ 萬} - \$80\text{ 萬} = -\$5\text{ 萬} (負數表示樣本帳列金額存在高估 $5 萬之不實表達)

平均每戶差額 dˉ\bar{d} 為: dˉ=−$5 萬500 戶=−0.01 萬/戶=−$100 元/戶\bar{d} = \frac{-\$5\text{ 萬}}{500\text{ 戶}} = -0.01\text{ 萬/戶} = -\$100\text{ 元/戶}

步驟三:推估母體總差額

母體總戶數共 10,00010{,}000 戶,推估母體總差額 $\ha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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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66 號「書面聲明」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準則公報第 66 號「書面聲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審計準則架構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580 號「書面聲明」)。 主要考核書面聲明之四大核心觀念:

  1. 證據性質:書面聲明係管理階層向查核人員所為之書面確認,為查核時必須取得之必要資訊,故其本身亦為查核證據;但其無法單獨作為支持各項財務報表聲明之充分且適切證據。
  2. 形式與收受者:應以致查核人員(或查核人員所隸屬事務所)之書函為之。
  3. 出具對象:應向對財務報表負適當責任且瞭解相關事項之管理階層(如執行長、財務長)徵求。
  4. 日期規範:書面聲明之日期應儘可能接近查核報告日,但不得晚於查核報告日(亦即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書面聲明之日期)。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審計工作完成程序與時間先後邏輯」**: 查核人員出具查核報告時,必須已經蒐集並評估所有足以支持審計意見之充分且適切證據。書面聲明涵蓋期間與期後事項之責任確認,若查核報告日早於書面聲明日期,代表查核人員在尚未取得管理階層書面聲明確認責任前即簽發報告,違反審計程序基本邏輯與公報規定。比對各選項後,即可精準鎖定時序矛盾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6 號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書面聲明係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須取得之必要資訊,故其本質亦為查核證據。雖然公報同時強調書面聲明本身無法提供充分且適切之證據以支持個別財務報表聲明,但其仍具查核證據之法律與實務地位。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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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敘述為查核人員採用抽樣方式執行內部控制之控制測試,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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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人員於控制測試(屬性抽樣)中「樣本量之決定因素及其變動方向」與「抽樣決策推論邏輯」。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抽樣』」(現行規範已配合審計準則架構改編為「審計準則 530 號『查核抽樣』」,兩者規定精神一致):

  1. 樣本量之決定因素:
  • 可接受之抽樣風險(過度信賴風險,Risk of Overreliance):反比。可接受之風險越低,所需樣本量越大。
  • 可容忍誤差率(Tolerable Deviation Rate, TDR):反比。查核人員願意接受的上限越低,要求越嚴格,所需樣本量越大。
  • 預期母體誤差率(Expected Population Deviation Rate, EPDR):正比。預期母體偏差越嚴重,需要越多樣本來佐證推論。
  • 精確度區間(Allowance for Sampling Risk,即 TDR−EPDRTDR - EPDR):兩者差距越小(預期誤差率越接近可容忍誤差率),代表允許的抽樣容錯空間越狹窄,查核人員所需之樣本量越大。
  • 母體大小(項目數):在微型母體時有正向影響;在大型母體時影響微乎其微,但準則規範上仍屬法定考量因素之一。
  1. 抽樣成本效益原則:若 EPDR≥TDREPDR \ge TDR,表示控制作業顯然無法符合信賴水準,此時進行控制測試毫無查核效益,應將控制風險評估為最高,直接執行證實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解題切入點為檢視控制測試抽樣變數之正反向關係以及統計推論架構:

  1. 檢視 (A) 中「預期母體誤差率」向「可容忍誤差率」靠近時,精確度區間壓縮對樣本量的影響。
  2. 檢視 (B) 中查核策略之成本效益取捨。
  3. 檢視 (C) 中準則規定決定樣本量應考量的四大核心要素。
  4. 檢視 (D) 中屬性抽樣查表規劃之推論邏輯(實際偏差率與預期偏差率之比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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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顯著風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之辨認、評估與內部控制之瞭解」。 主要規範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現行法已修正由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取代,惟此核心觀念完全一致)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1. 顯著風險之定義:指所辨認及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依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於查核時須給予「特殊查核考量」者。
  2. 評估顯著風險之準則要求:查核人員於判斷某項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時,應排除所辨認與該風險攸關之控制之影響(亦即單就「固有風險」之性質、重大性與發生機率進行評估,不考慮內部控制是否能降低該風險)。
  3. 判定為顯著風險後之後續程序:一旦研判某項風險為顯著風險,查核人員應瞭解與該項風險攸關之內部控制(尤其是控制作業),並評估該等控制之設計與是否付諸實行。

解題方法

本題為審計準則規範之觀念理解題,解題切入點為區分「風險判定階段」與「控制回應階段」之邏輯差異:

  • 顯著風險之評估,本質上是為了找出受查者環境與交易本質中「潛在不實表達最嚴重、最需要查核人員特別關注」的事項。
  • 若在「判斷是否為顯著風險」的階段就將受查者設計的內部控制列入考慮,查核人員可能因為受查者宣稱內部控制健全,而誤將重大風險降級,導致後續未實施足夠之實證程序與特殊考量。因此,準則明確規範評估時必須排除內部控制。
  • 比對四個選項中何者違反此一準則原則,即可快速得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規定,查核人員於判斷某項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時,應考量之事項包括:
  1. 該風險是否涉及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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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證據」,以下敘述共有幾項是正確?

① 查核人員於判斷查核證據是否足夠及適切時,應考量財務報導之及時性。

② 查核證據之數量較多能彌補查核證據品質不佳之缺陷。

③ 相較於口頭取得之證據,書面形式之查核證據較具攸關性。

④ 由受查者所聘僱之專家通常被視為較受查者之其他員工更客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證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發布之公報為準;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配合國際審計準則改碼為 TWSA 500,核心規範實質相同)之核心定義與指引,包含:

  1. 足夠性與適切性之本質與關係:足夠性為數量的衡量,適切性為品質(攸關性與可靠性)的衡量;數量無法彌補品質之缺陷。
  2. 獲取查核證據的實務限制:查核人員在判斷證據之足夠適切性時,須考量財務報導之及時性及效益與成本之平衡。
  3. 查核證據可靠性之通則:不同來源與形式之證據其可靠性高低(書面形式比口頭形式更具「可靠性」,而非攸關性)。
  4. 管理階層專家之客觀性評估:受查者聘僱之內部專家在組織地位上的客觀性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形式的單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核對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的明文規定與審計學學理原則,精確辨析「關鍵字陷阱」(如:攸關性 vs. 可靠性、品質 vs. 數量、受查者聘僱 vs. 委任),判斷各敘述之正誤後計算正確項數。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正確】

  • 理由: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及審計基本原則,查核工作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以滿足使用者對及時資訊之需求。查核人員於行使專業判斷決定查核證據是否足夠及適切時,應考量「財務報導之及時性」以及「資訊效益與獲取成本間之平衡」(但查核成本或困難度本身,不得作為省略必要查核程序之正當理由)。故此敘述正確。

  • 敘述 ②:【錯誤】

  • 理由: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第 5 條規定,「足夠性」係查核證據數量之衡量,「適切性」係查核證據品質(攸關性與可靠性)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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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