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工業設計) 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in English:
(一)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novelty? (10 分)
(二)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estoppel"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in patent law?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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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專利法中的兩個概念:以「印刷刊物」作為先前技術時,何種資料足以影響新穎性;以及專利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限縮權利要求後,為何可能受「審查歷史禁反言」限制。
以下依題目所涉美國專利法作答;法規與判例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第一小題主要涉及美國專利法第 102 條;第二小題的審查歷史禁反言主要是判例法原則,尤其可參照 Festo 案。
(一)Printed publication 的意義
解題方法
判斷一份資料是否屬於「printed publication」,重點不在資料是否真的以紙本印刷,而在相關公眾是否能取得該資料。實務上應掌握三個要點:
- 公開可得性:資料已散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
- 相關技術領域的可尋得性:該領域有興趣且具通常技術水準的人,運用合理注意即可找到。
- 時間點:該資料須在相關有效申請日或其他適用的關鍵日前公開,才能作為先前技術評估新穎性。
因此,期刊、專利文件、論文、公開展示文件,以及符合公開可得條件的電子資料,都可能構成印刷刊物。是否編入索引、是否實際被大量閱讀,並非唯一或絕對的判斷標準。
作答示範
A “printed publication” is a reference that was publicly accessible before the relevant critical date. A reference is publicly accessible if persons interested and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relevant art, exercising reasonable diligence, could locate and access it. The term is not limited to paper documents;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may also qualify.
解題技巧
看到「printed publication」,應立即把判斷焦點放在 public accessibility(公眾可得性),而非「有沒有印出來」。作答時同時交代公開時間、相關技術領域人士能否以合理注意找到資料,以及電子資料也可能符合定義,即可完整呈現判準。
(二)Estoppel(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的意義
解題方法
「審查歷史禁反言」是用來限制專利權人主張均等論的原則。申請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為符合專利法要求而限縮權利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放棄部分保護範圍,日後通常不能再透過均等論,把已放棄的範圍重新納入專利保護。
判斷時可依序掌握:
- 審查中是否有限縮或放棄:例如限縮權利要求,或作出足以顯示放棄特定範圍的陳述。
- 限縮是否與可專利性有關:依 Festo 案,為符合專利法要求而作出的限縮修正可能引發禁反言,不限於為克服先前技術而修正。
- 後續主張的範圍是否已被放棄:若專利權人事後主張被控侵權物雖不符合權利要求文字,仍屬均等物,法院會檢視該主張是否試圖取回先前放棄的範圍。
若限縮修正與可專利性相關,原則上推定申請人放棄原權利要求與修正後權利要求之間的範圍;專利權人仍可能依判例承認的理由反駁該推定,例如修正時無法合理預見該均等物,或修正理由與該均等物的關係僅屬間接等。
第 二 題25 分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extract from a decision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to English: (25 分)
專利進步性之審查,涉及技術內容之比對。舉發人所提之舉發理由,應配合舉發聲明中所主張應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逐項論述各請求項技術特徵與各舉發證據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與比對結果,就請求項解決之問題、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說明其係可輕易完成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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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進步性」審查的論述方式,以及如何將中文法律語句準確翻譯為英文。翻譯時須保留原文的審查順序與法律效果:先依舉發聲明所指的請求項逐項審查,再比對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舉發證據的技術內容,最後說明該請求項所要解決的問題、採取的技術手段及其功效,並據以判斷是否可輕易完成。
本題為翻譯題,沒有選項或計算。原文未援引特定法條,故不另作法條適用分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句子的層次,再依英文法律書寫習慣安排語序:
- 審查事項與性質:「專利進步性之審查,涉及技術內容之比對」是主句,可譯為 The examination of inventive step ... involves a comparison of technical subject matter。
- 舉發理由的審查範圍:the grounds for invalidation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須配合舉發聲明所列的請求項,逐項論述。
- 比對內容:逐一說明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各項舉發證據的技術內容之間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
- 進步性判斷理由:針對請求項所解決的問題、所採技術手段及所達成功效,說明為何該請求項所載發明可由先前技術輕易完成。
用語上,將「請求項次」譯作 the claims for which revocation is sought,清楚表達聲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指的請求項;「可輕易完成」以 could have been easily accomplished 表達進步性審查中的容易完成判斷。
參考譯文
The examination of inventive step in a patent involves a comparison of technical subject matter. The grounds for invalidation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should be discussed claim by clai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ims identified in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as those for which revoc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is sought. The discussion should explain, for each claim,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claim’s technical features and the technical subject matter of each item of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invalidation, as well as the results of the comparison. It should also explain, by reference to the problem solved by the claim, the technical means employed, and the
第 1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a person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if the claimed invention was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claims or drawings of a patent issued or an application for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patent published, in which the patent or application, as the case may be, names another inventor and was effectively filed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However, this shall not apply where the applicant of the later-filed patent application is also the applicant of the earlier-filed patent application for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oncepts does not cover what is described in this provis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關於「先申請案所揭露內容對後申請案新穎性的影響」,亦即通常所稱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或「法律擬制之不具新穎性」。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若後申請案所主張的發明,已記載於:
- 先前核准之專利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或
- 先前申請、後來公開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且該先前專利或申請案的有效申請日早於後申請案,並且所記載的發明人不同,則後申請案原則上不得取得專利。
此規定的法律效果,是即使先前申請案的內容在後申請案申請時未必已為一般公眾實際知悉,法律仍直接將後申請案視為不具新穎性。因此,其性質是「法律擬制」,而非一般證據法上的「推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題幹規定,關鍵在於區分:
- 「法律擬制」:法律明文規定,符合特定要件時,直接賦予某種法律效果。
- 「事實推定」:依已知事實推論未知事實,但通常仍可能提出反證加以推翻。
題幹規定的是:只要符合先申請案、有效申請日在先、內容相同或實質相同等要件,後申請案即被法律視為不具新穎性。這種效果不是依通常經驗法則推論而來,也不是單純的可反證推定,而是法律直接設定的結果。
因此,能涵蓋題幹內容的概念包括:
- deemed as lack of novelty
- deemed loss of novelty
- lack of novelty based on legal fiction
不包括:
- lack of novelty based on presumption
選項分析
(A) Deemed as lack of novelty
本選項正確。
其意義是「視為不具新穎性」或「擬制為欠缺新穎性」。題幹所述先申請案內容雖具有特殊的公開時間與申請程序,但法律仍使後申請案發生不具新穎性的效果,正是 deemed as lack of novelty 所涵蓋的概念。
(B) Deemed Loss of Novelty
本選項正確。
第 2 題2 分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7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provides: "Members may also exclude from patentability: .... (b) plants and animals other than micro-organisms, and 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lants or animals other than non-biological and microbiological processes. However, Members shall provid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either by patents or by an effective ____ system or by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27 條第 3 項第 (b) 款,以及拉丁文法律用語的意義。
TRIPS 規定,會員得將植物、動物及特定生物製程排除於專利保護之外,但對「植物品種」仍須提供保護。會員可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 以專利保護;
- 以有效的特殊制度保護;
- 同時採用專利與特殊制度。
原文中的固定用語為:
an effective sui generis system
其中, 意為「專屬於自身類型的」、「特殊的」、「獨特的」。在本題中,是指專門用來保護植物品種的特殊法律制度,例如植物品種權制度。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 TRIPS 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觀察句子的法律語境。空格位於「effective ____ system」之間,所需填入的字應是可以修飾「制度」的形容性法律用語。
第二,掌握 TRIPS 第 27 條第 3 項第 (b) 款的固定表述。該款明文要求會員以專利、有效的 制度,或兩者併用,保護植物品種。因此空格應填入 sui generis。
選項分析
(A) Erga omnes
意為「對世的」、「對所有人發生效力」。此用語通常用來描述某項權利或義務的效力對象,例如某種權利具有對抗不特定多數人的效力。
它不是 TRIPS 第 27 條第 3 項 (b) 款所稱的植物品種保護制度,也不符合 “an effective erga omnes system” 的法律慣用語境,因此錯誤。
(B) Sui generis
第 3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atent categories has primary protection on a creation made in respect of the shape, pattern, color,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of an article as a whole or in part by visual appeal?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對三種專利類型之保護客體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專利係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所創作之創作。
題幹中的關鍵文字為:
- “shape, pattern, color”
- “of an article as a whole or in part”
- “by visual appeal”
這些文字完整對應設計專利的法定定義。
解題方法
判斷專利類型時,應先確認創作所要保護的核心內容:
- 若保護技術思想或技術手段,屬於發明專利。
- 若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且重點在實用功能,屬於新型專利。
- 若保護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且係以視覺效果作為判斷核心,屬於設計專利。
題幹明確指出保護的是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外觀,並以視覺訴求為要件,因此應選擇設計專利。
選項分析
(A) Invention patent(發明專利)
錯誤。
發明專利主要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所創作之物或方法,例如機械構造、化學組成、製造方法或控制流程。其判斷重點在技術性與功能性,不是物品外觀所產生的視覺效果。
題幹所描述的是形狀、花紋、色彩及其視覺訴求,並非技術方法或技術功能,因此不屬於發明專利的主要保護範圍。
(B) Utility model patent(新型專利)
錯誤。
第 4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48-9 of the R.O.C.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the applicant for a generic drug license shall, with respect to the patent(s) of the approved new drug listed by the said new drug license holder, declare one of the four item(s) in the article when applying for a generic drug licens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listed item in such articl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第 48-9 條所定「學名藥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對新藥藥品許可證持有人所刊載專利資訊之聲明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應就相關專利為下列四種聲明之一:
- 新藥未刊載任何專利資訊。
- 對應新藥之專利權已消滅。
- 對應新藥之專利權消滅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才核發學名藥許可證。
- 對應新藥之專利應予撤銷,或申請中的學名藥不侵害該專利權。
本題要求判斷「不是」法條所列的聲明,因此應將四個選項與上述法定內容逐一比對。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取「法條要件對照法」:
- 先列出《藥事法》第 48-9 條的四種聲明。
- 再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其中一種聲明。
- 若選項的主體、客體或法律效果遭到顛倒,即使文字看似接近,也不屬於法條原定項目。
選項分析
(A) No patent information on said new drug has been listed.
本選項意為:「該新藥並未刊載任何專利資訊。」
這正是第 48-9 條所列的第一種聲明。若新藥許可證持有人並未就該新藥刊載專利資訊,學名藥申請人即可作此聲明。
因此,(A) 為法定聲明,並非答案。
(B) The patent(s) corresponding to said new drug has been extinguished.
本選項意為:「對應該新藥之專利權已消滅。」
專利權可能因存續期間屆滿、拋棄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第 48-9 條明定,申請人得聲明對應新藥之專利權已消滅。
因此,(B) 為法定聲明,並非答案。
**(C) The central competent health authority will issue the generic drug license after the patent(s) correspo
第 5 題2 分
Article 13 of the R.O.C. Patent Act provides: "Where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is jointly owned, ①. Where one of the owners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abandons his/her own share, 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13 條關於「共同申請專利權」之處分及拋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條文重點如下:
- 共同所有之申請專利權,不得未經全體共同所有人同意而讓與或拋棄。
- 其中一位共同所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於其他共同所有人。
題幹兩個空格應分別填入:
- ①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he patent shall not be assigned or abandon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all joint owners.
- ② this share shall be vested in the other joint owner(s).
因此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法律效果判斷:
第一空是判斷共同所有人是否能單獨處分申請專利權。由於申請專利權屬於共同所有,為避免單一共有人任意讓與或拋棄而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須經全體共同所有人同意。因此第一空應選: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he patent shall not be assigned or abandon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all joint owners.
第二空是判斷共有人拋棄自己持分後的歸屬。該持分不是歸國庫,而是歸屬於其他共同所有人,使其他共同所有人取得增加後的權利範圍。因此第二空應選:
this share shall be vested in the other joint owner(s).
兩空合併後即為選項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① each co-owner may freely dispose of his own share.
此敘述錯誤。共同申請專利權不得由單一共有人任意讓與或拋棄,必須取得全體共同所有人同意。選項使用 may freely dispose,表示可以自由處分,與法條要求全體同意的規定相反。
② this share shall be assigned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此敘述亦錯誤。共有人拋棄其持分後,該持分歸屬其他共同所有人,並非移轉或充公給國庫。
(B) 錯誤
第 6 題2 分
Paragraph 1 of Article 97 of the R.O.C. Patent Act provides: "The damages claimed pursuant to the preceding article may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 3. the amount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reasonable ____ that may be collected from exploiting the invention patent being licensed."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法條用字,以及專利授權交易的基本英文術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損害賠償得依下列方式計算,其中一種方法是:
the amount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reasonable royalties that may be collected from exploiting the invention patent being licensed
意即:以系爭發明專利授權他人實施時,專利權人合理上可收取的「權利金」作為計算基礎。
其中, 是指智慧財產權授權所收取的權利金、特許使用費,正是專利授權情境中的正確用語。
解題方法
先抓住句子的法律與商業語境:
- :發明專利
- :正在被授權實施
- :因實施、利用而收取
- :合理的某種授權收益
專利授權契約中,專利權人允許被授權人實施專利,被授權人通常依契約支付一定金額或按比例計算的授權收益,此種費用稱為 。
因此完整句意為:
以實施被授權的發明專利所可能收取的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的金額。
選項分析
(A) realties
不是專利授權費用的用語,通常與不動產權益、土地或房地產利益有關。其語意涉及不動產性質的權利,與專利授權所產生的收益無關。
此外,本選項容易與 因字形相近而混淆,但兩者意思完全不同:
- :不動產權益
- :權利金、特許使用費
故 (A) 錯誤。
(B) royalties
第 7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7 條關於「職務發明」及「委託研究開發成果」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以及發明人姓名表示權的規定。解題重點是區分:
- 員工於職務範圍內完成之發明。
- 員工非於職務範圍內完成之發明。
- 出資人委託他人研究開發之成果。
- 專利財產權歸屬與發明人身分、姓名表示權並不相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專利法》第 7 條的規範:
- 職務發明:原則上歸雇主,但得以契約另訂。
- 非職務發明:原則上歸員工。
- 委託研究開發:專利權歸屬依雙方契約;未約定時,歸實際完成發明、創作或設計之人。
- 即使專利權歸雇主或出資人,發明人仍有姓名表示權。
因此,關鍵在於判斷「沒有約定時,委託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權究竟歸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項指出,員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完成發明時,申請專利之權利及專利權原則上歸雇主,且雇主應給付員工合理報酬;若雙方另有約定,依其約定。
這符合《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的規定。此類發明屬於職務發明,法律採取「雇主取得專利財產權、員工取得合理報酬」的制度。
因此,選項中所述「where there is an agreement providing otherwise, such agreement shall prevail」亦屬正確,因為第 7 條明文承認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
(B) 錯誤
選項稱:出資人委託他人進行研究開發時,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依雙方契約約定;若沒有約定,則歸出資人所有。
前半段正確,後半段錯誤。
第 8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condition under which any person may request an invalidation action against an invention patent with the Specific Patent Agenc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關於發明專利「舉發」事由的規定。題目中的 invalidation action,對應我國專利法上的「舉發」。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 《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有法定事由時,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專利法》第44條第2項:依第25條第3項以外文本先行提出申請者,後補正的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
- 《專利法》第67條第4項: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 《專利法》第7條第4項:發明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原則上依《專利法》第96條第5項請求表示發明人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所列舉發事由比對:
- 若選項內容屬於第26條的說明書記載要件,屬於舉發事由。
- 若屬於第44條第2項關於外文本與中文本範圍限制,屬於舉發事由。
- 若屬於第67條第4項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範圍,屬於舉發事由。
- 若僅涉及發明人姓名表示權,則是姓名表示權的侵害及回復名譽問題,不是第71條所列的專利無效舉發事由。
因此,應選出「不屬於任何人得提起舉發之條件」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舉發事由
選項所述為:
The description does not fully disclose the invention in a manner that is clear and sufficient...
這是《專利法》第26條第1項所要求的「明確且充分揭露」要件。
說明書必須使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不需過度實驗的情況下,能瞭解發明內容並據以實現。若說明書揭露不清楚、不完整,致通常知識者無法實施,即違反第26條第1項。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明文將違反第26條列為發明專利舉發事由,因此任何人得據此提起舉發。
(B) 正確,屬於舉發事由
選項所述為: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submitt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5 extends beyond the scope of content disclosed in the original foreign language documents as filed.
《專利法》第25條第3項允許申請人先提出外文本,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並以外文本提出日作為申請日。但此種制度的前提是,後補正中文本不得增加原外文本未揭露的技術內容。
第 9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does not limit the exclusive rights of paten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或「專利權限制」的規定,重點是辨認哪些行為雖涉及專利物品,法律仍明文排除於專利權人的排他權範圍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典型情形:
- 私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
- 為取得藥品查驗登記及上市許可所必要的研究、試驗行為。
- 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或其同意之人販售後,對該產品的使用或再販賣,即所謂專利權耗盡。
本題要找的是「不屬於上述專利權限制」的選項。
解題方法
採「法條對照法」:
- 先找出選項中是否直接對應專利法明文列出的專利權限制。
- 若選項僅描述行為目的正當、符合醫療需求,卻沒有法條依據,即不能逕認為專利權受到限制。
- A、B、D 分別對應專利權限制的典型類型;C 則不在法定例外範圍內。
因此,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Acts done privately an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意思是「私人且非營利目的所為之行為」。
此項屬於專利法明文規定的專利權限制。私人行為若同時具備:
- 私人性質;以及
- 非商業、非營利目的,
通常不受專利權人排他權的拘束。
例如個人為自己使用而進行的非營利性行為,法律上不納入專利權禁止的範圍。
因此,A 是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並非本題答案。
(B) Research and trials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registration and market approval of drugs under 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意思是「為依《藥事法》取得藥品查驗登記及上市許可所進行的研究與試驗」。
此項是藥品專利的重要法定例外,通常稱為藥品專利的 Bolar exception。其目的在於允許學名藥業者或相關研究者,在專利期間內進行取得藥品上市所必要的研究、試驗及準備工作,使專利期滿後能及時上市。
但此例外有其界限:
- 必須是研究或試驗行為;
- 必須以取得藥品查驗登記、上市許可為目的;
- 必須與《藥事法》所要求的程序具有必要關聯。
並非所有以「研究」為名的商業活動都當然免受專利權拘束。不過,依題目所示內容,B 正是法定限制的描述。
第 10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regarding utility model patent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關於「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的定義、專利權期間、技術報告及權利行使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之創作。
- 《專利法》第 114 條:新型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十年屆滿。
- 《專利法》第 116 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為警告。
- 《專利法》第 117 條:新型專利權遭撤銷後,原則上權利人應對他人因其撤銷前行使權利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但若係依技術報告內容,且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新型專利的法定客體。
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限於「物品」的:
- 形狀;
- 構造;
- 組合。
「方法」或「製程」並非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涉及製造方法、處理方法或其他程序性的技術內容,通常應歸入發明專利的範圍。
因此,只要選項將「processes」列入新型的定義,即與《專利法》第 104 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
“Utility model” means the conception of technical ideas relating to the shape or structure of an article or combination of articles or processes, utilizing the laws of nature.
其中「utilizing the laws of nature」及「shape or structure of an article or combination of articles」大致符合新型專利的概念;但選項另加入「processes」。
依《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是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之創作,並不包含製程或方法。換言之:
- 物品的形狀:可以;
- 物品的構造:可以;
- 物品的組合:可以;
- 製程、方法:不可以。
因此,A 將「processes」納入新型專利定義,屬於範圍擴張,與法條不符,為本題錯誤選項。
(B) 正確
第 11 題2 分
Company X files a patent infringement action against Company Y befor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ercial Court of Taiwan.
In response, Company Y asserts that the asserted patent is invalid and presents prior-art evidence.
During the litigation, Company X files a post-grant amendment application with the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 and the amendment proceeding remains pending.
Under the R.O.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MOST accurate?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兩個核心制度:
-
專利有效性之法院審理 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被告主張專利有應撤銷原因時,法院得就該專利是否具有無效事由自行判斷,不必將有效性問題完全交由智慧財產局(TIPO)或行政法院處理。
-
專利權人於訴訟中提出更正之影響 專利權人於侵權訴訟進行中向 TIPO 提出更正申請,縱使更正程序尚未終結,法院仍應注意該更正可能對請求項範圍及專利有效性判斷所產生的影響。法院不當然必須等待更正程序確定後,才能繼續審理侵權及有效性問題。
須區分的是:法院在侵權訴訟中所作的專利有效性判斷,主要是作為該民事案件裁判的前提;這與 TIPO 作成具有行政法上效力的專利撤銷或更正決定,功能並不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判斷三個問題:
第一,專利有效性是否只能由 TIPO 判斷?
答案是否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制度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可以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法院也可以自行判斷該專利是否具有無效事由。
第二,法院是否必須等待 TIPO 的更正程序及後續行政救濟全部確定?
答案也是否定。法律並未要求所有更正程序及行政爭訟確定後,法院才能審理侵權案件。若一律停止訴訟,將造成民事侵權訴訟長期延宕,亦不符合專利有效性爭點集中於法院審理的制度目的。
第三,尚未經 TIPO 核准的更正,法院能否完全不予理會?
答案仍是否定。更正可能縮減、修改或限縮請求項範圍,而請求項範圍又會直接影響:
- 被告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
- 先前技術是否足以破壞專利新穎性或進步性;
- 專利權人主張的侵權請求是否仍有基礎。
因此,法院得依訴訟進度及具體情形,斟酌 pending amendment 的可能內容及其法律效果,並不必然等待 TIPO 作成最終決定。
選項分析
(A) The court must stay the infringement action until TIPO and all subsequent administrative appeal proceedings regarding the amendment become final.
錯誤。
本選項將「法院得考量更正程序」誤寫成「法院必須停止訴訟直到所有程序確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制度,法院並非當然受 TIPO 更正程序拘束,也沒有一律等待 TIPO 及所有後續行政救濟確定的必要。
若法院必須全面停止訴訟,將使被告提出專利無效抗辯後,案件可能因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而久懸,與訴訟經濟及紛爭一次解決的目的不符。
(B) The court may no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atent has grounds for invalidation because such issues fall exclusively within TIPO's jurisdiction.
錯誤。
本選項否定法院在侵權訴訟中審理專利有效性的權限,與現行制度不合。
在專利侵權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主張專利具有應撤銷原因,法院得就該無效抗辯進行判斷。法院的判斷雖主要作用於該侵權案件,但並不表示專利有效性爭點完全由 TIPO 專屬管轄。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混淆:
第 12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f a patentee wishes to amend the scope of claims after the grant of the paten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must be satisfied for the amendment to be legally permissibl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專利法》關於「專利核准後申請更正」的限制,以及請求項必須具備的明確性與說明書支持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雖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但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且請求項仍須符合明確、簡潔及受說明書支持等要求。
《專利法》第 67 條所定更正類型,主要包括:
- 刪除請求項。
- 限縮請求項的範圍。
- 訂正誤記事項。
- 釐清不明瞭的記載。
另依《專利法》第 26 條,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簡潔,且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解題方法
判斷核准後更正是否合法,可依下列順序檢查:
第一,確認更正是否屬於法律允許的類型,例如刪除請求項、限縮範圍、訂正錯誤或釐清記載。
第二,確認更正是否實質擴大或變更原請求項範圍。核准後更正的基本原則是只能在原專利揭露及原請求項範圍內進行調整,不得藉由更正取得原本未獲准的保護範圍。
第三,確認更正後的請求項仍符合明確性及說明書支持要件。即使更正內容未擴大範圍,若文字不清楚,或說明書未提供足夠揭露,也不具合法性。
因此,選項 C 同時掌握「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範圍」及「須符合明確、受說明書支持」兩項核心要求,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年內」並不是核准後得擴大請求項範圍的合法期間。專利核准後更正的合法性,重點在於更正內容是否符合法定更正事由,以及是否實質擴大或變更請求項範圍,而不是單純以核准後期間長短判斷。
第 13 題2 分
A patentee holds a valid patent for a chemical formulation requiring the use of "alkaline earth metal" as a core stabilizing element. A competitor later manufactures a competing product substituting the "alkaline earth metal" with a specific silicate compound. Compared with the patent concerned, while the product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literal scope, it functions substantively the same, known to a skilled person at the time of infringement. Under Taiwan's patent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guidelines, which legal framework should the court invoke to determine whether infringement is established?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侵權判斷中的「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專利侵權判斷通常先依請求項文字,檢視被控產品是否落入請求項的文義範圍。若被控產品未完全符合請求項的字面記載,仍須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僅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替代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藉此避免侵權人透過細微、非實質的變更規避專利權。
本題已明確指出:
- 被控產品未落入請求項的「文義範圍」;
- 以特定矽酸鹽化合物替代「alkaline earth metal」;
- 替代後仍具有實質相同的功能;
- 該等同關係在侵權時點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悉。
這些事實正是適用均等論的典型情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臺灣專利侵權判斷實務,均等論的目的在於防止行為人僅藉由非實質性的技術變更,逃避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若替代技術與請求項技術特徵在功能、方式及結果上實質相同,且該替代對通常知識者而言並非不可預見,即可能成立均等侵權。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是否為文義侵權。
題幹明確表示被控產品「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literal scope」,也就是不符合請求項文字的直接、字面範圍。因此,不能僅依文義侵權認定成立。
第二,判斷是否存在非實質差異。
專利請求項要求使用「alkaline earth metal」作為核心穩定元素,但競爭者改用特定矽酸鹽化合物。雖然物質名稱不同,仍須觀察該替代物是否達成相同的技術功能與效果。
第三,確認替代關係在侵權時點是否為通常知識者所知。
均等論並非允許專利權人事後任意擴張專利範圍,而是要求該替代技術在侵權發生時,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具有可認識性或可替代性。題幹已明示此要件具備。
因此,本題應由法院援引「均等論」,判斷該非文義上的替代是否構成均等侵權。
選項分析
(A) The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錯誤。
「禁止反悔原則」是均等論的重要限制,而不是本題主要用來認定侵權成立的法律框架。
若專利權人在申請、修正或答辯過程中,為了克服核駁而限縮請求項,或明確放棄某種技術範圍,日後通常不得再透過均等論主張該已放棄的範圍。此時才會涉及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題幹沒有提供任何申請歷史、修正內容或專利權人曾經放棄相關範圍的事實,重點反而是「未落入文義範圍,但實質相同且為通常知識者所知」。因此,禁止反悔原則不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B) The Compulsory Licensing Provisions to permit third-party usage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
錯誤。
強制授權制度是基於公共利益、公共衛生、國家緊急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允許第三人於特定條件下使用專利技術的制度。
第 14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characteristic of patent righ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專利權的基本法律特性」。專利權通常具有下列性質:
- Territoriality(屬地主義):專利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授予該專利權的國家或地區。
- Exclusivity(排他性):專利權人得排除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發明、創作。
- Transferability(可移轉性):專利權具有財產權性質,得依法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使用。
- Limited duration(存續期間有限):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期間內存在,期間屆滿後即消滅,任何人均得依法利用該技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專利權並非永久存在。例如發明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 20 年;新型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 10 年;設計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 15 年。因此,**Perpetuity(永久性、永續性)**並非專利權的特性。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characteristic of patent rights?」,也就是要找出「不是專利權特性」的選項。
判斷時可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專利權的三項基本特徵:
- 專利權是否具有地域限制;
- 是否能排除他人未經許可的利用;
- 是否可以移轉或授權;
- 是否永久存在。
前三者均符合專利權的法律性質,只有「永久存在」與專利權的法定存續期間制度相牴觸,因此答案為 Perpetuity。
選項分析
(A) Territoriality
Territoriality 意為「屬地主義」或「地域性」,此敘述正確。
專利權是由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專利主管機關依其國內法核准授予,因此其效力原則上僅存在於授權國家或地區。例如,在臺灣取得專利權,並不當然使權利人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也享有相同的專利排他權;欲在其他國家取得保護,原則上必須依各該國法律提出申請並取得專利權。
因此,Territoriality 是專利權的重要特性。
(B) Exclusivity
Exclusivity 意為「排他性」,此敘述正確。
第 15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best describes the purpose of the Bolar Exception in patent law?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上的 Bolar Exception(Bolar 例外),又稱「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例外」或「試驗例外的一種特殊類型」。
其核心目的,是允許學名藥或其他競爭產品的業者,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前,進行取得主管機關上市許可所必要的研究、試驗、製造、使用或相關申請活動。如此可使專利期滿後,產品能及早上市,避免必須等到專利屆滿後才開始進行全部法規審查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制度的典型法源為美國《專利法》35 U.S.C. § 271(e)(1),其精神在於:為取得藥品或醫療產品之法規核准所進行,且與該目的合理相關的活動,不構成專利侵權。
Bolar Exception 的保護範圍是「為取得法規核准而進行的必要活動」,並非允許競爭者在專利有效期間自由商業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關鍵字:
- regulatory approval:主管機關的法規核准或上市許可。
- before patent expiration: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前進行準備。
Bolar Exception 的制度設計,正是允許業者在專利屆滿前先完成必要的測試、研究及申請程序。因此,最符合其目的的選項,必須同時包含:
- 專利屆滿前;
- 為取得法規核准;
- 所進行的是必要或合理相關的活動。
選項(B)完整符合上述條件,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To allow competitors to manufacture and commercially sell patented products before the patent expires.
錯誤。
Bolar Exception 並不允許競爭者在專利有效期間,直接製造並「商業銷售」受專利保護的產品。
在專利期限尚未屆滿時,若行為已超出取得法規核准所必要的範圍,進入一般商業製造、銷售或營利供應,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Bolar Exception 保護的是法規核准前的準備活動,不是提前商業上市。
本選項將「為申請核准而進行的必要製造或試驗」擴張成「商業製造及銷售」,已超過例外範圍,因此錯誤。
(B)To permit activities necessary for obtaining regulatory approval of a product before patent expiration.
正確。
第 16 題2 分
Under Taiwan patent practice, 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is generally permissible only whe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專利法上的「分割申請」(divisional application)制度,以及分割申請的提出時點與法定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分割申請的基本前提是:原專利申請案仍在程序上繫屬,且符合專利法關於分割申請的實體及程序要件。分割申請通常涉及原申請案包含兩個以上之發明,申請人得將部分發明自原申請案中分出,另案申請專利。
分割申請仍須受下列事項限制:
- 原申請案須尚未終結,亦即仍具有程序上的繫屬性。
- 分割內容不得逾越原申請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 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 須遵守分割申請的格式、文件及其他程序要求。
因此,題幹中的關鍵字是:
- 「procedurally pending」:原申請案仍在程序中。
- 「statutory requirements for division are satisfied」:分割申請的法定要件均已具備。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判斷分割申請的程序狀態」作為切入點。
分割申請是從原專利申請案中分出部分發明,並不是從已經成立的專利權中再切割,也不是用來延長專利權期間。因此,應先判斷原申請案是否仍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再判斷是否符合分割的法定要件。
判斷邏輯如下:
只要原申請案已經取得專利權,分割申請的基礎即不再是「仍在審查中的原申請案」;若原申請案已遭最終駁回且救濟程序也已終結,則同樣欠缺可供分割的有效程序基礎。
選項分析
(A) The patent application has already matured into a patent right.
錯誤。
專利申請案「matured into a patent right」是指申請案已經核准並取得專利權。分割申請的制度基礎,是將尚在申請程序中的原申請案分出部分內容,另行審查。
已經成立的專利權,不是分割申請通常所指的原申請程序。取得專利權後,涉及的是專利權的維持、變更、讓與、授權或其他專利權事項,不是以分割申請方式重新分案。
須注意,核准通知送達後,法律所定的一定期間內,申請案在專利權正式取得前,仍可能存在提出分割申請的特定機會;但此時的法律基礎仍是原申請案尚處於可分割的程序階段,並非因為專利權已經成立。因此,選項 A 將「取得專利權」誤列為分割申請的前提,錯誤。
第 17 題2 分
In a patent infringement action befor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ercial Court, a Technical Examination Officer (TEO) prepares a technical report to assist the court in understanding the technology at issu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most accurate under R.O.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Technical Examination Officer, TEO)的法律定位與其技術報告之證據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技術審查官的功能在於運用專業知識,協助法院理解專利技術、技術爭點及相關證據。其角色是法院的技術輔助人員,並非獨立作成裁判的機關,也不是當事人所稱的專家證人。
技術審查官所提出的意見或報告,僅供法院審理時參考。法院如欲依其意見作成判斷,仍應使當事人知悉其內容,並給予表示意見、陳述或答辯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與攻擊防禦權。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三個判斷重點切入:
- 技術審查官是否具有獨立裁判權;
- 技術審查官的報告是否對法院具有拘束力;
- 當事人是否有機會知悉並回應技術審查官的意見。
正確法律結構是:
因此,技術審查官可以協助法院整理及理解技術問題,但專利有效性、侵權與否及法律效果,仍由法院依法判斷。法院若採用技術審查官的意見,亦不得將該意見置於當事人程序參與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稱法院可以將技術審查官的報告視為具有拘束力的專家證據,且不必向當事人公開。
錯誤原因有二:
第一,技術審查官的報告並非對法院具有拘束力的裁判或專家證言。法院可以參考其技術分析,但仍須自行判斷事實、證據及法律問題。
第二,法院若要依據技術審查官的意見進行裁判,應使當事人有知悉及表示意見的機會。不公開報告內容,將使當事人無從針對技術意見提出反駁、補充證據或說明,違反程序保障要求。
(B) 錯誤
本選項稱技術審查官可以自行判斷專利是否有效,並作成對法院具有拘束力的決定。
第 18 題2 分
The extension of Taiwan's design patent term from 12 years to 15 years was primarily intended to: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設計專利權存續期間的修法目的,以及設計專利與著作權、實體審查制度之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臺灣設計專利權期間已由原本的12年延長為15年。此項修正主要在於:
- 與國際間設計保護期間的發展趨勢接軌;
- 強化對設計創新及設計密集產業的保護;
- 提升臺灣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國際競爭力。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具創作性、應用於物品的設計外觀,例如形狀、花紋、色彩及其結合;其保護期間仍屬法定且有限,不會因修法而轉化為著作權保護或永久保護。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判斷「12年延長為15年」的政策目的,而非單純比較年限長短。
解題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修法結果:設計專利期間由12年延長至15年。
- 再判斷其制度目的:主要是加強設計保護,並與國際趨勢及產業發展接軌。
- 最後排除涉及制度性錯誤的選項,例如著作權等同、取消實體審查或永久保護。
因此,最完整且符合修法政策的敘述,是「Align Taiwan's system with international trends and enhance protection for design-intensive industries」。
選項分析
(A) Provide design patents with protection equivalent to copyright protection.
錯誤。
設計專利與著作權是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 設計專利主要保護具有工業利用性及創作性的產品外觀設計;
- 著作權主要保護具有原創性的文學、藝術及其他著作;
- 兩者在保護客體、取得方式、審查制度、權利期間及權利範圍上均不相同。
設計專利期間延長至15年,並不表示其保護程度或法律效果與著作權「等同」。本選項將「延長保護期間」錯誤解讀為「使兩種制度完全相同」。
(B) Align Taiwan's system with international trends and enhance protection for design-intensive industries.
正確。
此選項同時指出兩項主要政策目的:
第 19 題2 分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olicy objectives of the patent system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to balance private incentives and public interest. This objective is primarily achieved by: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制度中的「交換關係」與「利益衡平」:
專利權人必須公開發明的技術內容,作為取得法律所保障之排他權的對價;國家則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排除他人未經許可實施該發明的權利。
因此,專利制度同時兼顧:
- 私人利益:專利權人取得一定期間的獨占性利益,回收研發成本並獲取合理報酬。
- 公共利益:技術內容經公開後,社會可以利用、研究與改良;專利期間屆滿後,技術原則上進入公眾可自由利用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這種「公開技術內容,換取期間限定之排他權」的制度設計,正是專利制度平衡私人誘因與公共利益的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專利制度的兩項基本要素」判斷:
- 是否包含技術公開?
- 是否包含期間有限的排他權?
同時具備這兩項要素,才符合專利制度的基本政策目的。
選項(A)完整呈現專利制度的交換結構:
專利權並非永久性的所有權,而是法律基於鼓勵技術創新所賦予的期間限定權利。技術公開則使公眾能夠取得發明資訊,促進後續研發與產業發展。因此,A 同時符合私人誘因與公共利益兩面。
選項分析
(A)Granting exclusive rights for a limited period in exchange for 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invention.
正確。
本選項意為:「以公開發明內容為交換,授予期間有限的排他權。」
這正是專利制度的基本運作模式:
- 專利權人獲得一定期間的排他實施權,形成研發與申請專利的經濟誘因。
- 社會大眾取得技術資訊,促進技術傳播、研究及後續創新。
- 專利權期間屆滿後,技術不再受該專利排他權拘束,公共利益因而獲得實現。
所以 A 正確。
(B)Allowing patent owners to maintain technical information as trade secrets indefinitely.
錯誤。
第 20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 patents was expanded to cover certain digital image design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most accurat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專利法》對「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擴張,尤其是數位影像設計(digital image designs),例如:
- 電腦圖示(computer-generated icons)
-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s, GUI)
- 其他符合專利法要件、具有視覺效果的數位影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我國設計專利保護已不再限於固定附著在實體物品上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符合要件的數位影像設計,即使未永久實體化於特定產品,也可以成為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
相關規範重點包括:
- 《專利法》關於設計定義的規定,將數位影像納入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 設計專利權人對其設計享有排他性權利。
- 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原則上依圖式及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認定。
- 數位影像設計並沒有另設較短的專利權期間;其專利權期間仍依設計專利的一般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保護客體+法律效果」的方式判斷:
第一,確認題目所稱的數位影像設計是否已被納入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民國 115 年的法規架構下,答案是肯定的。
第二,判斷數位影像是否必須永久附著在實體產品上。數位影像設計的特性在於,它可以透過電子裝置或數位媒介呈現,不必以傳統方式永久固定於實體物品。
第三,檢查其他選項是否加入法律上不存在的限制,例如「只能保護實體物品」、「一律不能對抗網路侵害」、「專利期間較短」。這些說法均過度概括,與設計專利制度不符。
因此,最完整且最符合現行法制的敘述是:符合要件的數位影像設計,即使未永久實體化於產品,仍可能受到設計專利保護。
選項分析
(A) Design patents protect only designs embodied in physical articles.
錯誤。
此選項使用「only」作絕對限制,將設計專利保護客體限縮為實體物品上的設計,與數位影像設計納入保護範圍的法制發展不符。
傳統設計專利確實主要保護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但數位影像、電腦圖示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也可能成為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因此,不能再認為設計專利只保護實體物品上的設計。
(B) Digital image designs cannot be enforced against online infringement.
錯誤。
數位影像設計可以透過網路、軟體、網站或數位裝置呈現,侵害行為也可能發生於線上環境。法律並未規定數位影像設計一律不得對線上侵害主張權利。
第 21 題2 分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ubject matters would generally be eligible for an invention patent but not for a utility model patent?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保護標的差異。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適用的《專利法》:
- 第 21 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第 104 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因此,發明專利的標的可包含物品或方法;新型專利則限於具體表現在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上的創作。製造方法不是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不能申請新型專利。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物品本身的結構」還是「製造物品的方法」:
- 若是物品的結構、構造或組合,原則上屬於新型可保護的標的,也可能申請發明專利。
- 若是製程或方法,可能符合發明專利的標的範圍,但不屬於新型專利標的。
題目問的是「一般可申請發明專利、但不能申請新型專利」的標的,據此找出方法類選項即可。符合標的類型不代表必然取得專利;仍須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
選項分析
- (A) A reinforced structure of a folding ladder. 指摺疊梯的強化結構,是物品的結構創作,符合新型所要求的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類型;若符合其他專利要件,也可申請發明專利。因此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第 22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best distinguishes the funct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nd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TRIPS 協定與**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的功能差異。
TRIPS 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要求會員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涵蓋專利、著作權、商標等權利,並規範執法措施。
PCT 則建立跨國專利申請的共同程序。申請人可先提出一件國際申請,再依程序進入指定國家的國家階段;各國仍由本國專利局依其法律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專利。PCT 不是授予「世界專利」的制度。
法源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制度的關鍵功能即可判斷:
- TRIPS:最低保護標準,主要處理會員應提供何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執法框架。
- PCT:國際申請程序,協助申請人以共同程序向多個國家尋求專利保護。
因此,正確敘述應同時指出 TRIPS 設定最低標準、PCT 提供多國申請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Under 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 as recognized in Taiwa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most accurate regarding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patented product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ion)與真品平行輸入(parallel importation)。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適用的《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專利權人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的專利物,經販賣後,他人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之;條文並明定,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因此,台灣採國際耗盡原則:專利產品若已由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在國外合法投入市場,專利權人原則上不能再以專利權阻止該真品輸入台灣或再販售。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已獲授權或合法售出的專利產品,而非未經授權製造的仿冒品。接著看條文是否限於「在台灣」首次販賣: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明定販賣不以國內為限,故國外合法販售也可能使專利權耗盡。
題目使用 generally permitted,對應「原則上允許」;這比「一律侵權」、「須取得強制授權」或「專利期滿後才可輸入」更符合國際耗盡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In a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 governed by the R.O.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the plaintiff (patentee) requests the court to discover evidence hidden within the defendant's premises. The court decides to appoint an independent expert to conduct an on-site investigat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erms correctly identifies this specialized rol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查證制度」,並考辨執行查證者與協助法院審理的技術審查官、專家證人等角色。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9 條,法院為判斷專利侵權訴訟的待證事實,得依當事人聲請,選任查證人,就他造或第三人持有、管理的文書、裝置或設備進行查證。查證人得依法院許可的方法進入查證標的所在地實施查證。題幹所述法院選任獨立專業人士,前往被告處所調查證據,正是此制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動作:「法院選任」與「進入對造處所實地調查」。這不是由專利主管機關審查專利申請,也不是專家到庭提供意見,而是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選任「查證人」(Verifier)實施查證。
選項分析
- (A) Technical Examination Officer:錯誤。「技術審查官」是協助法官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技術問題的專業人員,也得在必要時協助查證人實施查證;
第 25 題2 分
Under the R.O.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a party files a patent infringement action befor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ercial Court without appointing an attorney in a proceeding subject to compulsory legal representation. Wha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procedural consequence?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及未委任律師時的補正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0 條,因專利權涉訟的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屬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案件。題目已明示本案是專利侵權訴訟,且屬強制律師代理程序,因此當事人原則上不能自行進行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是否落入強制律師代理的適用範圍: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屬之。接著判斷未委任律師的法律效果。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8 條,起訴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且未依同法第 11 條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也就是先給補正機會,未補正才發生駁回效果。
選項分析
(A) The court must immediately dismiss the action with prejudice. 錯誤。法院不是一發現未委任律師就立即駁回,而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題目所稱「with prejudice」也不是這項程序規定所表達的法律效果。
(B) The court must proceed with the case because patent litigation is exempt from compulsory representation 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