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工程力學) 專利代理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工程力學)
試題代碼 專利代理實務

第 一 題60 分

請據早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之歐洲專利、美國專利或中國大陸專利等先前技術(參照附件),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論理方式,撰寫一份對系爭專利(參照附件)各請求項有效性之分析報告。

(獨立項部分為 15 分,其餘 9 項附屬項每項各為 5 分,共 60 分。)

【附件一:系爭專利】

【發明名稱】

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技術領域】

本發明指一種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先前技術】

目前市面上的胎壓感測器大多把感測器的壓力感測埠安裝在輪胎的氣嘴上,以量測輪胎內之胎壓,而為讓胎壓感測器在輪胎轉動時可牢靠的固定在輪胎上,安裝人員會將胎壓感測器之本體緊密的貼附在輪框上。由於現行的胎壓感測器多透過無線方式來傳送胎壓感測資訊,因此採用前述安裝方式時,金屬材質的輪框會嚴重的干擾胎壓感測器內部天線之輻射特性,進而影響胎壓感測器的資訊傳輸穩定性。

【發明內容】

本發明提出一種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前述裝置包含外殼體、設於外殼體上的壓力感測氣孔及設於外殼體內的處理電路。前述處理電路包含處理單元及與處理單元連接的胎壓感測器暨無線通訊模組,其中胎壓感測器係連接壓力感測氣孔,且處理單元藉由胎壓感測器量測待測環境之壓力值,並由無線通訊模組傳輸壓力值。

綜上所述,本發明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由於毋須固定於輪胎氣嘴上,因此可有效的避免胎壓感測裝置內的天線,被貼附的輪框結構干擾其輻射特性。

【圖式簡單說明】

圖 1 為本發明第一實施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之分解示意圖。

圖 2 為本發明之處理電路方塊圖。

圖 3 為本發明第二實施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之分解示意圖。

圖 4A 及圖 4B 分別為本發明之表面結構體示意圖。

圖 5 及圖 6 分別為本發明之剖面示意圖。

圖 7 為本發明之操作環境示意圖。

【實施方式】

參閱圖 1,其為本發明第一實施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之分解示意圖。前述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包含外殼體 10、設於外殼體 10 上的壓力感測氣孔 11 及設於外殼體 10 內處理電路 12。接著參閱圖 2,其為前述處理電路 12 之內部系統方塊圖,處理電路 12 包含處理單元 121 以及與處理單元 121 連接的胎壓感測器 122 及無線通訊模組 123,其中胎壓感測器 122 係連接壓力感測氣孔 11,且處理單元 121 藉由胎壓感測器 122 量測待測環境之壓力值,並由無線通訊模組 123 傳輸壓力值至監控裝置上(例如:車機、智慧型手機……等)。

另一實施例中,前述外殼體 10 進一步包含可組合的第一殼體 101 與第二殼體 102。

圖 2 之處理單元 121 可選用各式的微控制器(例如:8051、ARM……等控制晶片)或數位晶片(例如:FPGA)。前述之無線通訊模組 123 包含天線以及與之連接的無線收發電路(wireless transceiver circuit),其工作規格可選用操作於 2.4 GHz、Sub-1 GHz……等無線頻段之通訊協定(例如:藍牙)。

參閱圖 3,其為本發明第二實施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之分解示意圖。第二實施例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與第一實施例相似,惟其差異在於第二實施例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的外殼體 10 上,更配置具彈性或軟性材料之包覆層 13(例如:橡膠、矽膠……等材料,惟其材料類別不在此限)。於另一實施例中,前述包覆層 13 上更包含一個或複數個表面結構體 131。接著參閱圖 4A 及圖 4B,前述之表面結構體 131 可選用凸形結構體 131A、或凹形結構體 131B。

參閱圖 5,其為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之剖面示意圖,前述之胎壓感測器 122 係經由氣管 14 連接至壓力感測氣孔 11。於另一實施例中,前述壓力感測氣孔 11 之高度係與包覆層 13 等高,或低於包覆層 13,以避免在特定滾動狀況下,其壓力感測氣孔 11 貼附在安置環境(輪內框)上,而無法感測到環境之氣壓值。

參閱圖 6,其為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之剖面示意圖。於另一實施例中,前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 進一步包含置於外殼體 10 內的配重塊 15(例如:塑膠塊、鐵塊、鉛塊……等具有重量之塊狀物)。於另一實施例中,前述配重塊 15 之位置排除鄰近壓力感測氣孔 11 之位置。於另一實施例中,前述配重塊 15 之位置相對於壓力感測氣孔 11 之位置(例如分別位於外殼體 10 中心之二側)。

【元件符號說明】

1……輪胎壓力監測裝置
10……外殼體
101……第一殼體
102……第二殼體
11……壓力感測氣孔
12……處理電路
121……處理單元
122……胎壓感測器
123……無線通訊模組
13……包覆層
131……表面結構體
131A……凸形結構體
131B……凹形結構體
14……氣管
15……配重塊
2……車輛
21……輪胎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包含:外殼體;壓力感測氣孔,設於該外殼體上;處理電路,設於該外殼體內並包含處理單元以及與該處理單元連接的胎壓感測器暨無線通訊模組,其中該胎壓感測器係連接該壓力感測氣孔,且該處理單元藉由該胎壓感測器量測待測環境之壓力值,並由該無線通訊模組傳輸該壓力值。

  2. 如請求項 1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外殼體上更配置具彈性或軟性之包覆層。

  3. 如請求項 2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包覆層上更包含一個或複數個表面結構體。

  4. 如請求項 2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壓力感測氣孔之高度係與該包覆層等高,或低於該包覆層。

  5. 如請求項 1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外殼體進一步包含可組合的第一殼體與第二殼體。

  6. 如請求項 1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進一步包含置於該外殼體內的配重塊。

  7. 如請求項 6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配重塊之位置排除鄰近該壓力感測氣孔之位置。

  8. 如請求項 6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配重塊之位置相對於該壓力感測氣孔之位置。

  9. 如請求項 1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處理電路之位置係以外殼體之中心為參考點,相對的遠離該壓力感測氣孔。

  10. 如請求項 1 所述之輪胎壓力監測裝置,其中該外殼體之形狀可為球體、橢圓體或可滾動的多面體。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圖 1 至圖 7】

【附件二:歐洲專利】

參照歐洲專利圖 1 及圖 2 所示,本發明在於提供一種具有監控元件(110)的車輪(100),車輪(100)包含具有徑向外表面(122)的輪圈(104)及具有內表面的輪胎(106)。輪胎(106)安裝在輪圈(104)上,在輪胎內表面(120)與輪圈(104)的徑向外表面(122)之間形成一個封閉腔室(108),並將監控元件(110)設置在該封閉腔室(108)內。監控元件(110)具有一個中央部分(116)的本體(114),監控組件(112)與天線(124)則設置在本體(114)的中央部分(116)。本體(114)具有從中央部分(116)向外突出的多個間隔的指狀物(118),該等間隔的指狀物(118)為監控元件(110)提供緩衝作用及支撐監控元件(110),使監控元件(110)能於腔室(108)內自由移動,且其上配置有壓力感測器以監測胎內氣壓。

在附圖所示的實施例中,每個指狀物(118)具有圓形尖端(150),其適於防止監控元件(110)傷害輪胎內表面(120)。圓形尖端(150)可為球體,使得監控元件(110)能在水平表面上自由地滾動。指狀物(118)可圍繞中央部分(116)而均勻地間隔開,其中六個指狀物(118)設置在三個垂直的參考軸上。每個指狀物(118)的長度可為中央部分(116)直徑的一半。於其他實施例中,每個指狀物(118)可具有在中央部分(116)直徑的四分之一到四分之三間的長度。

【元件符號說明】

車輪(wheel)100
輪圈(rim)104
輪胎(tire)106
腔室(chamber)108
監控元件(monitor device)110
監控組件(monitor assembly)112
本體(body)114
中央部分(central portion)116
指狀物(finger)118
輪胎內表面(inner surface)120
徑向外表面(radially outer surface)122
天線(antenna)124
側壁(sidewall)126
液體高度(depth of liquid)128
輪胎最大截面寬度(maximum section width of tire)132
封裝層(encapsulation layer)140
圓形尖端(round tip)150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歐洲專利圖 1 及圖 2】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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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有效的《專利法》第 22 條及當時《專利審查基準》判斷發明專利的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以下依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的第 22 條判斷架構,現行法仍以新穎性及進步性為主要專利要件。

新穎性須將每一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逐一比對;單一先前技術未直接、明確揭露全部特徵,就不能僅以新穎性否定。進步性則以請求項整體為對象,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能由先前技術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輕易完成該發明。

題目未提供歐洲專利的公開號、日期及原始圖式,以下以題示歐洲專利確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公開,且圖文內容如題示摘要為前提。附件二已揭露:設於輪胎封閉腔室內的監控元件、本體、監控組件、天線、壓力感測器,以及可自由移動、具有緩衝與支撐作用的指狀物。

解題方法

先將各請求項拆成必要技術特徵,再比對附件二是否單獨揭露全部特徵,以判斷新穎性;若仍有差異,再看該差異是否只是一般設計選擇或慣用技術手段,以判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強調裝置不必固定於氣嘴,可避免輪框干擾天線;但判斷請求項有效性,仍以申請專利範圍實際記載的技術特徵為準。說明書中的目的或效果,不能取代請求項未記載的限制。

各請求項分析

請求項 1:獨立項

請求項 1 包含外殼體、設於外殼體上的壓力感測氣孔,以及外殼體內含處理單元、胎壓感測器與無線通訊模組的處理電路;感測器連接氣孔,處理單元量測壓力並由無線模組傳輸。

附件二揭露輪胎內的監控元件、本體、監控組件、天線及壓力感測器,但題示文字未直接、明確揭露外殼體上的壓力感測氣孔、處理單元,以及依請求項所述的連接與傳輸關係。因此,單憑附件二尚不足以否定請求項 1 的新穎性。

然而,以輪胎內監控元件搭配壓力感測器及天線為基礎,將感測器配置為經由氣孔感測胎內壓力,再以處理單元及無線通訊模組處理、傳送量測值,屬於胎壓監測裝置的通常電路配置。請求項 1 未限定足以克服輪框干擾的具體天線位置、結構或訊號處理方式;所稱「避免輪框干擾」也未寫入請求項限制。因此,請求項 1 雖具新穎性,仍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 2:彈性或軟性包覆層

附件二列有封裝層,但題示內容未說明該層的材質,也未明確揭露其為具彈性或軟性的包覆層。故就題示內容,請求項 2 尚未被附件二直接、明確揭露全部特徵,新穎性不因此喪失。

但在輪胎內使用監控元件時,以具彈性或軟性的材料作為包覆層,是提供緩衝、保護元件的通常設計;附件二亦已揭露指狀物具有緩衝作用。以此為基礎採用彈性包覆層,未見超出可預期效果,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 3:包覆層上的表面結構體

附件二揭露由本體中央部分向外突出的多個指狀物,但題示內容未揭露這些指狀物是設於包覆層上的表面結構體。因此,請求項 3 的附加特徵未由附件二明確揭露,新穎性不因此喪失。

不過,指狀物本已提供緩衝及支撐;在包覆層上增設凸形或凹形表面結構,屬於可預期的表面構造變化,請求項也未限定其尺寸、排列或造成特殊作用的結構關係。請求項 3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 4:壓力感測氣孔的高度

附件二未揭露壓力感測氣孔相對於包覆層的高度,故請求項 4 的附加特徵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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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

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該竹筷經加工成形後,於殺菌劑中以 A 方法浸泡,再經紫外線照射,然後直接置入烤箱中烘乾。

【舉發證據】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竹筷的形狀及構造相同,惟舉發證據之竹筷於加工成形後,係於殺菌劑中以 B 方法浸泡,再經紫外線照射,然後直接置入烤箱中烘乾。

將竹筷置於殺菌劑中以 A 或 B 方法浸泡,均屬習知技術;再者,經此 2 種不同浸泡方法處理後之竹筷,其形狀及構造並未改變;且浸泡後此 2 種竹筷所呈現的所有性質亦無不同。

請以系爭專利分別為:

(一)發明(10 分);

(二)新型(10 分);

之不同類型專利,提起舉發;所提交之舉發理由書,須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具備詳細理由暨論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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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以製程界定物之請求項」如何判斷新穎性、進步性,以及新型專利只保護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裝置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發明專利依專利法第22條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新型專利依第120條準用第22條,並依第119條第1項第1款得就違反第120條準用規定的情形提起舉發。發明專利舉發依第71條第1項第1款提出。現行法及舉發程序規定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分析。

以製程界定物的請求項,標的是製程所界定的物本身;新穎性及進步性原則上依該物的技術特徵判斷,不能只因製程文字不同,就認定成品具有不同專利性。本題並明示 A、B 浸泡方法均屬習知,且處理後竹筷的形狀、構造及所有性質均無不同,因此製程差異沒有造成產品差異。

解題方法

先把請求項拆成兩類特徵:

  • **物品特徵:**竹筷呈細長圓柱狀;一端為圓錐形,周緣呈螺紋狀。
  • **製程特徵:**加工成形後以 A 方法浸泡殺菌劑,再經紫外線照射,最後置入烤箱烘乾。

再與舉發證據逐項比對。證據揭露相同形狀、構造及相同後續處理步驟,只有浸泡方法由 A 改為 B;題目已說明兩種方法處理後的竹筷所有性質相同。因此,依產品本身比對,系爭竹筷與證據所揭露竹筷實質相同。即使另以進步性補強,A、B 均為習知方法,且替換後沒有任何性質或效果差異,亦屬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的替換。

(一)以發明專利提起舉發

**舉發法據:**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主張系爭專利違反第22條第1項新穎性及第2項進步性規定。

1. 不具新穎性

依第22條第1項,申請前已公開、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先前技術,可作為新穎性判斷基礎。舉發證據所揭露的竹筷,形狀及構造與系爭請求項相同;其加工、紫外線照射及烘乾步驟亦相同,僅將 A 浸泡方法換成 B 浸泡方法。

系爭請求項雖以產品形式撰寫,並記載 A 浸泡製程,但製程不同並未使產品的形狀、構造或任何性質不同。依題示事實,A、B 處理後的竹筷完全沒有性質差異,故製程文字不能使系爭產品與證據中的產品區別。舉發證據已揭露請求項的實質技術特徵,系爭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2. 不具進步性

依第22條第2項,即使不以新穎性為由撤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者,仍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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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以下係您徒弟所草擬之修正或無舉發案繫屬的更正文件,請論述該等說明書之修正及各請求項之更正是否符合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

(一)文件一(8 分)

修正前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多層疊合板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多層疊合板,……。

【說明書】

……。

實施例

……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

修正後之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名稱】

(同)

【申請專利範圍】

(同)

【說明書】

……。

實施例

……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或可不需此外層結構……。

(二)文件二(12 分)

更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

【新型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鍋蓋,係包括一半球狀之外殼體……。

  2. 如請求項 1 之鍋蓋,其中……。

  3. 如請求項 2 之鍋蓋,其中……。

  4. 如請求項 1 之鍋蓋,其中外殼體之中心處設有一氣孔……。

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

【新型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鍋蓋,係包括一半球狀之外殼體,其中外殼體之中心處設有一氣孔……。

  2. 如請求項 1 之鍋蓋,其中……。

  3. 如請求項 2 之鍋蓋,其中……。

  4. (刪除)如請求項 1 之鍋蓋,其中外殼體之中心處設有一氣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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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專利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1. 專利說明書之修正(文件一):
  • 法源依據:專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禁止引進新事項)。
  • 審查基準核心標準:判斷修正是否超出原揭露範圍,應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判斷修正內容是否能由申請時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直接且無歧異得知」(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derivable)。在實施例中任意將原本明確載明之構件修改為「選擇性要件」或「省略要件」,若原揭露未支持,即屬超出原揭露範圍。
  1. 新型專利權之更正(文件二):
  • 法源依據:專利法第 119 條第 1 項準用第 67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現行法架構實質相同)。更正僅得依下列法定事由為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亦不得超出原揭露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 更正型態判斷:
  • 將附屬項之技術特徵併入獨立項,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獨立項範圍限縮後,依附於其後之附屬項因技術特徵連帶受到限縮,其保護範圍亦隨之實質減縮。
  • 被併入之附屬項改為「(刪除)」,符合「請求項之刪除」,避免權利範圍重複。

解題方法

  1. 文件一(修正)之切入分析:
  • 比對修正前後差異:原說明書實施例記載「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修正後加入「或可不需此外層結構」。
  • 檢驗是否構成新事項(超出原揭露範圍):原說明書已明確界定該實施例包含外層結構聚乙烯。若原申請文件中未曾揭露「不需外層結構」之技術內容或實施方式,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依申請時之整體揭露內容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外層結構可被省略且仍可達成相同功效。此舉實質上引進了新的實施樣態,違反專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
  1. 文件二(更正)之逐項檢驗:
  • 請求項 1:將原請求項 4(附屬項)之特定技術特徵(中心處設有一氣孔)直接併入請求項 1(獨立項),使請求項 1 增加限制條件。檢核其是否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是否超出原揭露範圍、是否實質擴大或變更專利範圍。
  • 請求項 2、3:檢驗當其所依附之獨立項被限縮後,附屬項 2、3 之依附關係是否依然合法有效?其保護範圍是否維持減縮而不涉及擴大或變更?
  • 請求項 4:將原特徵已併入項 1 的請求項 4 改為「(刪除)」,檢核是否符合「請求項之刪除」之法定事由與撰寫規範。

申論與論述分析

(一)文件一(8 分):說明書之修正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1. 法規要件: 依專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若修正內容導入了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技術內容,即構成超出原揭露範圍(引進新事項)。

  2. 具體論述:

  • 文件一修正前之實施例明載「多層疊合板之外層結構為聚乙烯」,顯示在原揭露之實施樣態中,外層結構為既定之技術特徵。
  • 修正後於實施例增列「或可不需此外層結構」,該修正屬於「將原有構件變更為選擇性要件」或「技術特徵之省略」。
  • 除非申請時之說明書或圖式已有「外層結構可予省略」之明確記載或相應說明,否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整體內容,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多層疊合板在省略外層結構之情形下,仍能實現發明目的並達成其功效。
  • 徒弟在實施例中逕行加入「或可不需此外層結構」,實質上創造了申請時所無之實施樣態,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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