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英文及工程力學) 專業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Claim construction plays a core role in determinati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decisions made by the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there are two significant sources of evidence—intrinsic evidence and extrinsic evidence—to support claim construction in the case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f you were a judge in a cas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what your opinion would be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rinsic and extrinsic evidence when claim construction is underta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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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侵權判斷中「申請專利範圍解釋」(claim construction)的證據位階:法院解釋請求項時,應如何運用內部證據(intrinsic evidence)與外部證據(extrinsic evidence)。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請求項是界定專利權範圍的核心;侵權判斷須先解釋請求項,再將解釋後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物或方法逐項比對。
- 內部證據:系爭專利的請求項文字、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申請歷史檔案包括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及修正等。
- 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以外、可協助理解請求項用語或技術內容的資料,例如專業字典、工具書、教科書、百科全書、專家證詞,以及發明人或創作人的其他專利或論文。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指出兩類證據的定義,再交代其使用順序與衝突時的處理原則:
- 先看內部證據。 法院應先依請求項文字,並連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從專利文件整體理解爭議用語。
- 內部證據已足以釐清時,不必另用外部證據。 請求項的意義清楚,即依內部證據解釋,不應讓外部資料改寫專利文件所界定的範圍。
- **內部證據仍有疑義時,才以外部證據協助理解。
第 二 題20 分
Please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opinion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English:
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應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作為判斷標準。若涉及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原則上係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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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進步性」的判斷基準,以及運用複數先前技術作為引證時,判斷是否有理由結合各引證內容。核心問題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揭露的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否輕易完成系爭發明。
涉及複數引證時,不能只因各引證都已存在,就直接拼湊其技術內容;還要判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將其結合。原則上可綜合考量四項因素:技術領域的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功能及作用的共通性,以及引證中是否有教示或建議。
本題屬翻譯題,無須計算。法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述為進步性判斷原則,作答重點在正確傳達法律概念與各因素間的關係。
解題方法
先依原文論述順序切分為三層,再逐層翻譯:
- 一般判斷標準:以通常知識者為主體,結合先前技術揭露內容及申請時通常知識,判斷能否輕易完成系爭發明。
- 複數引證的結合問題:若判斷涉及多項引證,須考量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其技術內容。
- 結合動機的考量因素:依序列出四項原則性因素。
翻譯時須保留「是否能輕易完成」與「是否有動機結合」兩個判斷層次,不可把它們合併成單一標準;「原則上」也應譯出,避免將列舉因素誤寫成絕對且封閉的清單。
參考譯文
Whether an invention involves an inventive step shall be determined by whether 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o which the invention pertains, in view of the disclosures in the relevant prior art and the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at the time of filing, could have easily accomplished the invention of the patent in question.
Where the technical contents of multiple references are involved, consideration shall be given to whether 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o which the invention pertains would have been motivated to combine the technical contents of those reference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such a person would have been motivated to combine them, the following factors shall, in principle, be considered together: the relevance of the technical fields, the commonality of the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 commonality of their functions and effects, and any teaching or suggestion.
用語與翻譯技巧
第 1 題2 分
According to the TRIPs Agreemen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中關於專利標的、專利申請資訊及方法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規定,主要涉及第 27 條、第 29 條及第 3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沒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中的義務強度與條件:
- may 表示會員「得」採取措施;shall 表示會員「應」採取措施。
- 留意條文是否允許會員選擇,以及是否附有適用條件。
- 對照 TRIPs 第 34 條時,要區分法院「有權命被告舉證」與「每一件案件都必須倒置舉證責任」。
依此核對,(C) 所述正是第 34 條第 1 項前段賦予司法機關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TRIPs 第 27 條第 3 項第 (a) 款規定,會員得將診斷、治療及外科手術方法排除於專利適格標的之外。選項寫成會員「有義務」(are obligated)排除,將可選擇的權限誤寫成必須履行的義務。
(B) 錯誤。 TRIPs 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會員得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其在國外提出的相應申請及授權資訊;條文並未要求所有會員都必須提出此項要求。選項以 must require 描述,錯在把「得要求」改成「必須要求」。
第 2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priority claim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8 條的國際優先權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可以主張優先權。依同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的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重點:
- 優先權主張的期限:發明專利須在第一次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提出我國申請;若主張兩項以上優先權,期間以最早的優先權日計算。
- 審查專利要件的基準日:主張優先權時,以優先權日為準,而不是我國申請案的實際申請日。
逐一比對選項與這些規則,即可找出把審查基準日說反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項指出,第一次申請是在 WTO 會員國提出,且我國申請在該第一次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提出,即可主張優先權。
第 3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with regard to patent licensing under the R.O.C. Patent Act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法》關於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再授權及授權登記效力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62 條,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表示登記關係到授權能否對第三人主張,不代表授權契約在登記前一概無效。
同法第 62 條並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專利。同法第 63 條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得再授權第三人;契約另有約定時,依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須取得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才能再授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組關鍵字:
- 有效(valid)與登記:法律效果是「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未登記契約無效」。
- 專屬與非專屬再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原則上可以再授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須先取得同意。
依此檢查四個選項,只有 (B) 符合專屬被授權人的再授權規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專屬授權須登記才有效,混淆了契約效力與對第三人的效力。
第 4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上「專利申請權」的性質,以及職務上發明與共有申請權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專利申請權是請求取得專利的權利,與核准後的專利權不同,但兩者都具有財產權性質。依當時《專利法》第 5 條,專利申請權得讓與或繼承;共有時,申請權的行使及處分則須符合共有規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判斷重點:
- 專利申請權能否繼承。
- 職務上發明在沒有另行約定時,申請權歸誰。
- 共有申請權能否由一名共有人單獨提出申請。
- 共有申請權的讓與或拋棄是否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其中,讓與與拋棄屬於對共有權利的處分;依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13 條,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利申請權並非不得繼承。依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5 條,專利申請權得讓與或繼承。
第 5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34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proof burden of process patents”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34 條「製程專利的舉證責任」。當專利標的是製造產品的方法,且有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製造相同產品時,若符合特定條件,法院得推定該產品係以專利方法製成;被告則可提出反證。適用時須保護被告的製造及營業秘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選項是否忠實表達 TRIPS 第 34 條的舉證規則。該條的推定條件有二,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 以專利方法製成的產品是新的;或
- 相同產品極有可能以該專利方法製成,且專利權人經合理努力仍無法判明實際使用的方法。
若適用推定,被告提出反證時,法院仍須考量其保護製造及營業秘密的正當利益。特別注意:第 34 條說的是法院得命令被告證明產品是以不同於專利方法的方法製成,並非命令原告負擔這項證明責任。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3 of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第 3 條對國際申請的基本規定,以及摘要的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PCT 第 3 條規定國際申請須包含申請書、說明書、一項以上的請求項及摘要;圖式在理解發明所必要時才須提出。申請也須使用規定語言,並符合發明單一性要求。
摘要的用途是提供技術資訊,不能用來解釋所請求保護的範圍;保護範圍應以請求項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 PCT 第 3 條所列的申請內容與要求,再辨明摘要和請求項的功能:若選項把摘要說成決定或解釋保護範圍,即與條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inventive step inquiri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專利法判斷「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也常稱 inventive step)時,所採用的 Graham 架構。判斷發明是否具非顯而易見性,通常考量:
- 先前技術(prior art)的範圍與內容;
- 先前技術與系爭請求項之間的差異;
- 相關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準;
- 其他客觀因素,例如商業上的成功或長期未解決的需求。
本題選項中的關鍵,是區分「系爭請求項」與「涉嫌侵權產品」。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是比較請求專利的發明與先前技術,並非比較先前技術與涉嫌侵權產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 Graham 架構中的考量因素,再檢查比較對象是否正確。選項 A、B、D 分別涉及先前技術範圍、通常知識者技術水準及先前技術內容;選項 C 則把比較對象寫成「allegedly infringing product at issue」(涉嫌侵權的產品),與判斷 inventive step 的標準不符。
本題涉及美國專利法判斷架構,沒有特定法條計算;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律概念為準。
選項分析
(A) The scope of the prior art. 「先前技術的範圍」是判斷非顯而易見性的考量因素之一。須先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涵蓋哪些技術領域與內容,才能進一步判斷發明是否只是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容易想到的改良。此項屬於判斷因素,故不是答案。
第 8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37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early publication of patent application”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早期公開」制度,以及《專利法》第 37 條所列的公開時點與不予公開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年規定的原則是:申請案經形式審查,確認沒有不予公開的情形後,專利專責機關應自申請日後經過 18 個月公開。法律並列有不予公開的情形,包括申請案在申請日後 15 個月內撤回,以及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機密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公開期限、能否延緩公開,以及不予公開事由。掌握「原則上 18 個月公開;15 個月內撤回不公開;涉及國安機密不公開」三個重點,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mong the grounds for granting compulsory licenses under Article 87 of the R.O.C. Patent A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87 條的強制授權事由,以及各事由的判斷機關。依題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國家緊急或其他情事、後專利依賴前專利,以及為增進公益而非營利實施等事由;競爭限制或不公平競爭則不是由專利專責機關依第 87 條認定的強制授權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專利法》第 87 條所列事由,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誤寫成由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前三項均對應法條事由;D 的認定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緊急或其他情事,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屬第 87 條所列強制授權事由。
第 10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patent remedie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關於專利侵權救濟的三個重點: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以及損害額的計算方式與請求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96 條,專利權人得對侵害請求除去,對有侵害之虞者請求防止;若請求損害賠償,則須有故意或過失。第 97 條列出三種損害額計算方式,請求權人得擇一計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要件即可:
- 區分「排除/防止侵害」與「損害賠償」:前者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後者才要求故意或過失。
- 確認哪些人得依第 96 條行使請求權:專利權人及一定範圍內的專屬被授權人。
- 對照第 97 條的三種損害額計算方式,並檢查選項是否正確陳述擇一計算及時效。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把故意或過失當成請求停止侵害的前提。依第 96 條,專利權人對已發生的侵害得請求除去;對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故意或過失是請求損害賠償的要件,不是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的要件。
(B) 錯誤。 非專屬被授權人並非第 96 條明定得行使前三項請求權的人。該條賦予此權利的是專利權人,以及在被授權範圍內的專屬被授權人;
第 11 題2 分
____ may be a defense to patent infringement when an accused infringer proves that a patentee unreasonably and inexcusably delayed filing an infringement suit to the material prejudice of the accused infringer.
核心觀念
本題考「laches(權利遲延抗辯)」的定義。依題幹,若被控侵權人證明專利權人提出侵權訴訟時有「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遲延」,且該遲延使被控侵權人受到實質不利益,laches 即可能構成抗辯。
本題考的是美國專利侵權法上的衡平法抗辯,並非台灣法條適用題;以下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考試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要件:
- 專利權人遲延提起侵權訴訟。
- 遲延不合理且沒有正當理由。
- 被控侵權人因遲延受到實質不利益。
這組描述直接對應 laches,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Patent misuse(專利權濫用):指專利權人藉行使專利權不當擴張專利排他範圍或限制競爭,重點在權利行使方式不當;不是專利權人遲延提告。
第 12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17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delay and reinstatement”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17 條「遲誤期間」及「回復原狀」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項規則:
- 申請人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受理。
-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可在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 因故意以外的事由遲誤指定期間者,在專利專責機關作成不受理處分前,仍可補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遲誤期間的原則效果、指定期間能否補行,以及回復原狀的適用原因與期限。特別要分清「法定期間」與「指定期間」:第 17 條的 30 日回復原狀規則,適用於因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遲誤法定期間的情形;指定期間則有其補行規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申請人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原則上應「不受理」,不是「應受理」。選項把法條的法律效果寫反了。
第 13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108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conversion of application for utility model”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108 條的「改請」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申請人得將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或將新型專利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改請案原則上承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但須遵守法定時限,且改請後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揭露的範圍。
本題所稱 conversion of application for utility model,即改請為新型專利。解題關鍵是對照第 108 條三項規則:申請日承接、改請時限、揭露範圍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108 條:
- 是否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改請案申請日。
- 是否在原案核准或不予專利的審定/處分送達後,仍符合改請期限。
- 改請後的內容是否超出原案申請時揭露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專利法》第 108 條第 1 項,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均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改請案的申請日。因此,原發明專利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時,保留原申請日。
第 14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30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exceptions to rights conferred”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30 條「專利權之例外」(Exceptions to Rights Conferred)。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會員得對專利所授予的專有權設置有限例外,但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 例外不得與專利的正常利用發生不合理衝突。
- 例外不得不合理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
- 設置例外時,應考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條文容許的是「有限例外」,而非範圍廣泛、不受限制的例外。
解題方法
掌握 TRIPS 第 30 條的三項限制,再逐一對照選項。凡將例外描述為「廣泛」(broad)、不受有限性拘束的選項,便與條文要求不符;其餘選項則逐項比對三項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會員得對專利專有權設置「廣泛的例外」(broad exceptions)。
第 15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31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other use without authorization of the right holder”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31 條「未經權利人授權之其他使用」,常見形式包括專利強制授權及政府使用。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兩件事: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事前努力取得權利人授權」的要求;但這不代表可以免除通知權利人的義務。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 TRIPS 第 31 條:
- 第 31 條 (a):每一件其他使用授權,都要依其個別情況審查。
- 第 31 條 (b):原則上須先努力取得權利人授權;遇國家緊急狀態、其他極度緊急情況或公共非商業使用時,可免除這項事前努力。但在緊急情況下,仍須在合理可行時儘速通知權利人。
- 同條另規定:政府未經專利檢索而知悉有效專利已被或將被政府使用時,須儘速通知權利人。
因此,選項中若把「免除事前協商」說成「不必通知權利人」,便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s 4bis and 4ter of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in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巴黎公約》第 4bis 條「專利獨立原則」及第 4ter 條「發明人署名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4bis 條的重點是: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彼此獨立;一國專利的核准、無效、消滅或期間,不當然決定另一國專利的法律狀態。第 4ter 條則規定,發明人有權在專利中被列名為發明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內容是否符合兩條公約規定。A 至 C 都是在描述第 4bis 條的專利獨立原則;D 則涉及第 4ter 條,判斷其是否正確表述發明人的權利。
選項分析
- (A) 正確。《巴黎公約》第 4bis 條第 1 項規定,聯盟國國民在各聯盟國申請的專利,對於同一發明在其他國家取得的專利彼此獨立;該其他國家不論是否為聯盟國,均不影響此原則。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17 題2 分
In the U.S. Supreme Court case, Impression Products, Inc. v. Lexmark Int’l, Inc., the Court held that, “We conclude that a patentee’s decision to sell a product exhausts all of its patent rights in that item, regardless of any restrictions the patentee purports to impose or the location of the sale.”
According to this case holding,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ypes of exhaustion doctrines is emphasized in this case and the U.S. Patent A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ion),也稱「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專利權人或經其授權者將專利物品售出後,專利權人對該件已售物品的專利控制權即告耗盡,不能再以專利權限制該物品後續的使用或轉售。
美國最高法院在 Impression Products, Inc. v.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案指出,專利權人一旦出售產品,不論其附加何種限制,也不論銷售地點為何,對該件產品的專利權即告耗盡。題幹特別提到「不論銷售地點」,呈現的是國際耗盡的命題方向。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題目所引判決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專利權耗盡「不論銷售地點」(regardless of the location of the sale)。再對照各選項所指的地域範圍:
- 僅限一國境內首次銷售,屬國內耗盡。
- 銷售地點不限於一國境內,涵蓋境外銷售,屬國際耗盡。
- 區域耗盡則以特定區域為範圍,例如一個跨國區域市場。
因此,本題應選涵蓋境外銷售的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第 18 題2 分
A claim with ____ el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to cover th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equivalents thereof.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專利法中「手段加功能」請求項的解釋方式。依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第 6 項(現編為第 112 條(f)),若請求項以功能描述某項要件,而未在請求項中明確寫出完整結構,該要件應解釋為涵蓋說明書所記載、執行該功能的對應結構、材料或動作,以及其均等物。
題幹中的「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equivalents thereof」是這項規則的關鍵文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第 6 項後續改編為第 112 條(f),本題所考的解釋原則仍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一種特殊的請求項解釋規則:請求項中的要件,會連結到說明書揭露的對應結構、材料或動作,並包括其均等物。這正是 means-plus-function element 的定義與適用方式,因此空格應填入 means-plus-function。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8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an “invention irrelevant to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8 條對「非職務上發明」的權利歸屬、雇用人使用發明的條件,以及通知與異議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
- 若發明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雇用人支付合理報酬後,得於該事業實施該發明。
-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發明,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必要時並應告知創作過程。
- 雇用人收到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未表示反對,即不得主張該發明是職務上發明。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8 條的兩個關鍵詞:合理報酬與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再逐一比對選項有沒有把權利歸屬、通知方式或期間說錯。選項 B 所述的「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支付合理報酬後得於該事業實施」,正是第 8 條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14 of the R.O.C. Patent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an inheritance or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a patent”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14 條:因讓與或繼承而取得專利申請權(繼受專利申請權)時,何時可以對抗第三人,以及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時的文件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4 條規定:
- 繼受人若在申請時不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且未於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便不得以繼受事實對抗第三人。
- 不論是受讓或繼承,申請變更名義時都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此,對抗第三人的條件可記為:申請時以繼受人名義申請,或申請後辦理名義變更;辦理名義變更時,則須附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繼承或讓與」統整為「繼受」,再對照第 14 條兩項規則:
- 第一項判斷何時不得對抗第三人。
- 第二項判斷變更名義時是否須附證明文件。
題目中若出現「即使未以繼受人名義申請」或「即使未申請變更名義,仍可對抗第三人」,都與第一項的限制相反。若選項提到「不論受讓或繼承,變更申請應附證明文件」,則符合第二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Article 22, para. 2 of the R.O.C. Patent Act provides: “An invention that is without the circumstances prescribed in the subparagraph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but can be easily made by a person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art based on prior art shall not be patented.”
Which requirement for patent is contained in this provis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要件中的「進步性」(inventive step)。依命題當年《專利法》第 22 條第 2 項,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發明雖不具同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形,但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即可輕易完成,仍不得取得專利。這正是進步性的判斷標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can be easily made by a person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art based on prior art,即「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
判斷時先確認發明是否具新穎性,再進一步看它相對於先前技術,對通常知識者而言是否容易完成。若容易完成,即欠缺進步性,不得專利。題幹直接描述此一判準,因此可對應到進步性要件。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patent exhaustion is correct?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ion),也稱「首次銷售原則」。專利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將專利產品合法售出後,專利權人就該特定產品,原則上不能再以專利權禁止後續的使用或轉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專利權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在售出後對該物品的使用或再販賣行為。此規定也採國際耗盡:符合條件的銷售不以發生在我國境內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兩個判斷要件:
- 專利產品是由專利權人製造,或經專利權人同意製造。
- 該產品已經售出。
符合上述條件後,針對該件產品的使用與再販賣,專利權效力受限制。據此檢視選項:有無專利權人同意、耗盡是否涵蓋轉售,以及是否錯把耗盡限於我國境內,便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For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 (Icons) and graphic user interface (GUI) applied to an article, an application may also be filed pursuant to the R.O.C. Patent Act for obtaining a(n)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對設計專利保護標的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這項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圖像與介面外觀納入設計專利保護;題幹中的「applied to an article」正是辨識考點的重要線索。現行法仍有此項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並確認它們是「應用於物品」。接著對照《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這類外觀創作可申請的專利種類是 design patent(設計專利)。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Article 22, para. 1 of the R.O.C. Patent Act provides: “An invention which is industrially applicable may be granted a patent upon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ct . . . .”
The term “industrially applicable” refers to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atent requirement?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明專利的「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也就是題幹所引《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稱的「可供產業上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發明須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產業利用性著重於發明是否能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英文選項常以 Utility 表示此要件。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幹關鍵詞「industrially applicable」對應到「產業上利用性」,再辨認選項中的同義概念。題目問的是這項專利要件的名稱,而非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或說明書是否揭露充分,因此答案為 Utility。
選項分析
- (A) Novelty(新穎性):判斷申請前是否已有相同發明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題幹問的是能否供產業利用,並非是否為新發明。
第 25 題2 分
An invention must be new to be patentable. If the invention is disclosed in the prior art, an invention is not new, that is, it is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要件中的「新穎性」(novelty),以及新穎性欠缺時的英文術語。若一項發明已在先前技術(prior art)中揭露,表示該發明並非新發明,英文稱為 anticipated,也就是「已被先前技術揭露」或「已被預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因果關係: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才能取得專利;若發明已揭露於先前技術,便不具新穎性。專利英文中,這種情形稱為 anticipated。因此空格應填入描述「已被先前技術揭露」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obvious:意為「顯而易見」,涉及進步性(non-obviousness 或 inventive step)的判斷。它與新穎性不同;某發明是否顯而易見,不等同於該發明是否已被先前技術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