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經紀人
試題代碼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s)?可保危險在經營技術上所應具備之要件為何?依上述要件,20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是否符合可保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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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可保危險」(Insurable risks)是指可以透過保險制度移轉,並由保險人以合理保費承擔的危險。保險經營仰賴大量危險單位分散損失,再以統計資料估計未來損失;因此,不是所有不確定事件都適合由商業保險承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 條所稱保險,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損害,負擔賠償責任。此條說明保險事故須具有不確定性,但可保危險的經營技術要件,主要是保險學上的判斷標準。

經營技術上的要件

  1. 有大量且同質的危險單位 危險單位數量足夠,且各單位性質相近,保險人才能運用大數法則估計整體損失。單一或少數單位難以形成穩定的統計基礎。

  2. 損失須屬偶然、非故意 損失發生應有不確定性,且不能由被保險人任意控制或故意造成,否則會產生道德危險,保險制度也無法正常分散風險。

  3. 損失須明確且可衡量 必須能判定事故是否發生、發生時間或範圍,以及損失金額或給付數額。若損失界線模糊,理賠責任與保費計算都難以確定。

  4. 損失機率須可估計 保險人須能根據經驗資料或其他可靠資訊估算事故發生頻率及損失幅度,才能訂定保費與準備金。

  5. 單一事故不致造成過度集中的巨災損失 危險單位之間最好具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避免同一事故同時造成大量保單理賠,使保險人承受難以分散的累積損失。

  6. 保費須具經濟可行性 依預期損失計算出的保費,須在要保人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承保能力之間取得可行水準;保費若高到無人購買,或遠不足以支應損失,都難以實際經營。

解題方法:逐項套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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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最大誠信原則應為雙方當事人所共同遵守,其中,告知(Representation)、通知(Notification)與保證(Warranty)皆係要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之具體表示;而棄權(Waiver)與禁止抗辯(Estoppel)則係在該原則下,相對拘束保險人之具體方式。請依序逐項敘述下列各項之意義:

(一)告知。

(二)通知。

(三)保證。

(四)棄權。

(五)禁止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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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大誠信原則下,雙方當事人的義務與拘束效果。要保人須對影響危險評估的重要事項據實告知,並依約履行通知與保證義務;保險人則可能因棄權或禁止抗辯而受其先前行為拘束。

本題涉及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分類作答:先說明前三項是要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示,再說明後兩項如何拘束保險人。作答時要區分「陳述事實」、「通知特定事項」、「承諾事項真實或履行」,以及保險人「放棄權利」與「不得否認先前表示」的差異。

(一)告知(Representation)

告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就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向保險人陳述與承保或危險估計有關的事實。其目的在使保險人據以評估危險、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訂定保費。

依民國 109 年保險法第 64 條,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違反時,須符合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估計的程度,且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等情形,保險人始得依法解除契約。解除權並有法定期間限制。告知義務的範圍以保險人的書面詢問為核心,並非要求要保人無限制揭露所有未被詢問的事項。

(二)通知(Notification)

通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後,遇到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項時,於約定或法定期間內告知保險人。通知內容通常是契約成立後發生的情況或事故,使保險人得及時查勘、採取防損措施或處理理賠。

例如,財產保險契約常約定危險增加時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也應依約或依法通知。通知與告知的差別在於:告知主要在訂約時提供危險評估資料;通知則是在契約存續期間或事故發生後,報告特定事項。

(三)保證(Warranty)

保證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所作的承諾,可能表示某項事實確實存在,也可能承諾在契約期間維持某種狀態、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保證內容通常是契約承保安排的重要條件,保險人據以承擔特定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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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財產保險契約內容之變更,通常由要保人所主動,其目的大多在要求增加所保之危險、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更改保險標的物項目,以及變更保險期間等。我國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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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6 條對保險契約變更或恢復停止效力契約的承諾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要保人通知變更契約後,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不為拒絕,法律上即視為承諾。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時間關鍵字「十日內」即可作答。題幹所列增加承保危險、調整保險金額、變更保險標的或保險期間,都是契約內容變更的例子;依保險法第 56 條,保險人收到變更通知後十日內未拒絕,即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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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財務再保險契約內容通常應包括的條款?

①原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

②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

③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④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⑤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⑥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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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務再保險契約通常應約定的內容,以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各自承擔的風險。判斷時要分清楚:原保險契約的承保與給付責任,屬於原保險人對保戶的責任;再保險契約則約定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與給付,以及雙方的帳務、終止和清償能力處理。

本題依民國 109 年相關規範與命題口徑判斷;法規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目列出的六類條款,找出通常應納入財務再保險契約的項目。官方答案將②③④⑤⑥列為應包括的內容,①「原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則不列入本題所問的契約條款範圍。

選項分析

  • ① 原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不選。 原保險人對保戶的承保責任及保險給付,主要由原保險契約約定;本題所列財務再保險契約通常應包括的條款,依官方答案不包含此項。
  • ② 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應選。 這是再保險契約的核心,須明確約定再保險人承接的責任範圍與給付方式。
  • ③ 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之條件:應選。 終止事由與程序會影響雙方權利義務,應在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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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保險利益之轉讓,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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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的歸屬與移轉」,並比較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上須存在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後,原所有人通常不再對該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能否隨標的一併移轉,則須依險種及保單性質判斷。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隨同移轉;但題目所述汽車保險並非可僅憑被保險人背書即自由移轉、且保單當然持續有效。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保險利益及保險契約移轉原則:

  1. 先看標的物權利移轉後,原被保險人是否仍有保險利益。
  2. 再分辨人壽保險受益人指定,與財產保險標的物及契約移轉,是不同問題。
  3. 特別檢視選項是否把海上貨物保險的可轉讓性,錯誤套用到汽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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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火災事故發生時,該棟房屋保險價額為 1,000 萬元,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損失金額為 800 萬元,則保險公司依損害補償原則應賠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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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保險理賠以實際損失為上限,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不使其因事故獲利。

題目中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雖高於房屋保險價額 1,000 萬元,屬超額保險;但本次實際損失只有 800 萬元,賠款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解題方法

先比較損失金額與保險價額,再判斷是否須按比例分攤:

  • 保險金額:2,000 萬元
  • 保險價額:1,000 萬元
  • 實際損失:800 萬元

本題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但未提供複數保險人共同承保的情形,且依題目所考的損害補償原則,賠款以實際損失為限。因此:

賠款=min⁡(實際損失, 保險金額)=min⁡(800, 2,000)=800 萬元賠款=\min(實際損失,\ 保險金額)=\min(800,\ 2{,}000)=80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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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保險契約的訂約輔助人?

①保險人。

②要保人。

③被保險人。

④受益人。

⑤保險經紀人。

⑥保險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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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當事人」與「保險契約訂約輔助人」的區別。依保險學的分類,保險人、要保人是契約當事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契約關係中的重要關係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證人則屬保險契約的訂約輔助人。

本題涉及保險業務相關法規與保險學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題目列出的身分,找出屬於「協助保險契約訂立或處理保險相關事務」的專業中介人員。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保險公證人則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鑑定及估價等業務。兩者都不是保險契約當事人,而是保險業務的輔助角色,因此選出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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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何種保險事業組織,其權力機關非由社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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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同保險事業組織的權力機關由誰組成。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以社員為組織基礎的相互制、合作社,與由會員或承保人組成的勞依茲保險交易中心。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制度概念,保險相互公司、相互保險社及保險合作社,均以社員為組織基礎,權力機關由社員組成;勞依茲保險交易中心則是保險承保交易的組織平台,權力機關並非由社員組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否定關鍵:「權力機關非由社員組成」。再逐一比對各組織是否採社員制。三個選項明確屬於社員型組織;勞依茲則以承保人及相關會員參與保險交易為特色,不是由社員構成權力機關,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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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保單構成項目中,一般條款通常計有四大類。其中,仲裁條款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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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單一般條款」的分類。一般條款通常分為通知條款、合作條款、公斷條款及時效條款;「仲裁條款」歸在公斷條款。

公斷是由當事人約定將爭議交由仲裁人判斷處理,因此仲裁條款與公斷相關。此題著重保單條款的分類辨識,沒有需要代入計算的公式或法條。

解題方法

看到「仲裁條款」,先聯想到「爭議交由第三人裁決」,再對照一般條款四大類中的「公斷條款」。因此選擇公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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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保險訂約日在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之保險,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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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的訂約日、生效日與保險期間起點之間的時間關係。題幹所述「保險訂約日在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依本題採用的分類,稱為待期保險(Waiting Term Insurance)。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先後即可判斷:

訂約日<契約生效日\text{訂約日} < \text{契約生效日}

也就是契約先訂立,但保障要到約定的生效日才開始,因此選 (B) 待期保險。判斷時應以「訂約日與生效日的先後」為關鍵,而非只看保險名稱中的英文。

選項分析

  • **(A) 追溯保險(Retrospective Insurance)錯誤。**追溯保險是將保險責任期間回溯至契約訂立或約定生效日前的較早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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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保險經營政策之安定政策與何種保險經營原則有關?

①危險大量。

②危險同質。

③危險分散。

④投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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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經營的「安定政策」與經營原則之關係。安定政策的目標,是維持保險公司的財務健全與經營穩定,降低承保及投資活動造成的波動。與此相關的原則包括:

  • 危險同質:承保性質相近的危險,較容易估計損失並維持保費與給付的穩定。
  • 危險分散:避免危險過度集中,降低單一事故或特定區域、類別損失對經營的衝擊。
  • 投資安全:妥善運用保險資金,重視本金安全與資產流動性,以維持履行保險給付的能力。

解題方法

先抓住「安定」的意義:重點在降低經營結果的波動、維持財務穩健。因此,應選能控制承保危險集中度、改善損失可預測性,或保障資金安全的原則。依此判斷,危險同質、危險分散與投資安全皆與安定政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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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某公司承保機車保險,假設損失機率為 0.2,危險程度為 0.02,標準差為 4。在符合大數法則下,其所需之承保標的數量至少需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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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數法則下,承保標的數量增加時,實際損失率會趨近預期損失率。常用衡量方式是「危險程度」:

危險程度=損失率的標準差預期損失率n\text{危險程度}=\frac{\text{損失率的標準差}}{\text{預期損失率}\sqrt{n}}

其中 nn 為承保標的數量。題目所給的損失機率 0.20.2 即預期損失率;標準差為 44;要求危險程度不超過 0.020.02。

解題方法

代入公式並解出 nn:

0.02=40.2n0.02=\frac{4}{0.2\sqrt{n}} 0.2n=40.02=2000.2\sqrt{n}=\frac{4}{0.02}=200 n=1,000⇒n=1,000,000\sqrt{n}=1{,}000 \quad\Rightarrow\quad n=1{,}000{,}000

但此數量不在選項中。依本題官方答案採用的計算方式,將損失機率與危險程度代入平方關係:

n=(40.2×0.02)2=1,000,000n=\left(\frac{4}{0.2\times 0.02}\right)^2=1{,}000{,}000

此結果同樣不等於選項 C(6,400)。題目提供的數據與官方答案存在計算上的落差;若以選項 C 反推,n=6,400n=6{,}400 時,依上述公式計算的危險程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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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保險費率釐訂原則中,下列何者係基於保險監理立場考量?

①充分性。

②穩定性。

③公平性。

④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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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保險費率釐訂通常須兼顧充分性、公平性、穩定性與競爭性。這題要辨別的是:哪些原則主要反映保險監理機關保護保戶與維持市場秩序的立場。

  • 充分性:保費收入應足以支付預期保險金、營業費用及其他必要成本,維持保險人的財務健全與清償能力。
  • 公平性:保費應與承保風險相稱,風險相近者負擔相近費率,避免不合理差別待遇。
  • 穩定性:費率應避免頻繁、大幅變動,以利保險經營與保戶安排。
  • 競爭性:費率須考量市場競爭與商品競爭力,較偏向業者經營及市場面的考量。

解題方法

題目問「基於保險監理立場考量」,可從監理目的切入:監理者重視保險人是否有足夠收入維持清償能力,以及保費是否合理公平地反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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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共同保險之構成要件中,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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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保險的構成要件。共同保險是指同一要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向多數保險人投保;各保險人依約定分擔承保責任。其重點在於「多數保險人共同承保」,不以成立多數保險契約為必要。

本題屬保險概念辨析,無須援用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保險學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共同保險的要件:要保人相同、保險事故相同,且有多數保險人共同承保。再辨別題目所述是否為「多數保險人」或「多數保險契約」:共同保險可以由多數保險人共同簽訂一份保險契約,因此契約數量不是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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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若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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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9 條關於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發生上述情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因此,題目所問「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時的處置,是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此返還並非給付死亡保險金,也不是退還全部已繳保險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事由「因犯罪處死」,再依《保險法》第 109 條套用兩段規則:

  1. 犯罪處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2. 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人仍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題目明示已付足二年以上,故依第二段選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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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對於人壽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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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的人壽保險規定:保險費得由何人交付、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件、受益權的轉讓,以及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保險法》的規定。此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受益人將保險利益轉讓他人」與「受益人變更」:保險法對受益人變更另有規定,但並未如選項 (C) 所述,一概要求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才能轉讓受益利益。

選項分析

  • (A) 正確。《保險法》第 11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此處重點是「代要保人交付」,不是由第三人取代要保人成為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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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應以何種方式進行提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規定,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給付的生存保險金部分,以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提存原則上採用平衡準備金制;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解題方法

看到「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即可對應法規中的提存方式,選擇「平衡準備金制」。題目詢問的是準備金的提存制度,不是個別年金商品的保費計算方式,也不是傳統壽險責任準備金常見的修正制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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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 1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多久償付解約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終止與解約金償付期限的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且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時,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個適用條件:由要保人終止契約,以及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依《保險法》所定期限,從保險人接到終止通知起算一個月,故選擇「1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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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保險費之釐訂應遵守下列那些原則?

①充分性原則。

②合理性原則。

③保證性原則。

④公平性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費釐訂原則」。保險費須足以支付預期保險給付及相關費用,對投保人而言也應合理,並依個別風險公平分攤。常見原則為:

  • 充分性原則:保費收入應足以支應預期賠款、營業費用及必要準備,維持保險人財務健全。
  • 合理性原則:保費不得過高或不當牟利,應與保障內容及保險成本相稱。
  • 公平性原則:風險程度相近者負擔相近保費;風險程度不同者,保費應合理反映其風險差異。
  • 保證性原則:不是保險費釐訂的通常原則。保險費率並非以「保證」某種結果為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名稱是否屬於保險費釐訂原則:①充分、②合理、④公平均為原則;③保證性不屬於。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④,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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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保險公司申請設立許可後的資本額、股款繳納與公司登記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9 年規定,保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0 億元;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 2 個月內繳足所認股款;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後,則應於 3 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中的金額與期限即可。尤其要分清楚兩個不同的期限:許可設立後繳足股款的期限是 2 個月;收足股款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期限是 3 個月。選項 C 將前者寫成 1 個月,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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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保險業之所在地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多少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保險業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以及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若變更事項記載於營業執照,並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保險業之所在地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的期限。直接對照上述法條的期限即可,不必另行計算:期限是變更後 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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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多久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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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關於保險業停止營業的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營業執照繳銷。

題幹問的是「停止營業達多久以上」,關鍵在法定期間「六個月以上」;「以上」包含達到六個月當日。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停止營業」與「辦理解散、繳銷營業執照」這組法規用語,對應管理辦法所定期間。條文門檻為六個月,因此選六個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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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保險事故之發生或存在,必須具備的要件中,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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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作為保險標的所需具備的特性:危險事故須具有偶然性,發生時間或結果不能確定;須屬將來;危險程度須可測定;承保範圍則須由契約約定。判斷關鍵是區分「危險確定會發生」與「危險事故是否具有不確定性」。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保險危險的基本特性。保險承保的危險必須具有不確定性;若事故已確定發生或存在,就不符合偶然性,不能作為通常意義下可承保的危險。因此,將「危險發生須為確定」列為要件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危險發生須為確定。錯誤。 保險危險須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是不確定事故是否發生,也可能是事故發生的時間或結果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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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經濟個體執行風險管理通常包括:

①風險分析。

②風險鑑定。

③監督所選定管理方法的執行,並定期檢討。

④執行所選定的風險管理方法。

⑤選擇風險管理方法。

請問,經濟個體執行風險管理,最適合的步驟順序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濟個體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先辨認面臨哪些風險,再分析風險的性質與可能損失,接著選擇並執行適當的管理方法,最後監督執行情形並定期檢討。

題目中的步驟為:

  • ②風險鑑定:找出可能使經濟個體遭受損失的風險。
  • ①風險分析:評估已鑑定風險的發生可能性、損失程度及相關影響。
  • ⑤選擇風險管理方法:依分析結果決定採取何種處理方式。
  • ④執行所選定的風險管理方法。
  • ③監督方法的執行,並定期檢討成效。

解題方法

依照風險管理流程判斷前後依賴關係:

  1. 必須先找出風險,才能進一步分析,因此②在①之前。
  2. 完成風險分析後,才能依風險特性選擇管理方法,因此①在⑤之前。
  3. 選定方法後才能執行,因此⑤在④之前。
  4. 方法執行後,才能監督其落實情形並定期檢討,因此④在③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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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有關總括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金額固定。

②危險發生後依實際損失賠償。

③保險標的為確定的多數人或物。

④每批貨物進出時被保險人不必通知保險人。

⑤保險人不為每批貨物進出時計算保險費。

⑥保險標的之內容不能交替流動。

⑦危險發生後分項保險金額不能以多補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括保險契約」的承保方式。總括保險通常以一個約定的總保險金額,承保一定範圍內的多數保險標的;其標的內容可隨貨物進出而變動,發生事故後再依實際損失及契約約定理賠。

判斷時要區分「總保險金額是否固定」與「承保標的內容是否固定」:前者固定,後者可流動。此題為保險學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總括保險的特徵:保險金額是否固定、理賠是否依實際損失、標的是否已逐一確定,以及每批貨物進出時是否須另行通知或計算保費。再以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核對,正確敘述為①②④⑤⑦,即選項(C)。

選項分析

  • ①保險金額固定:正確。 契約事先約定總保險金額或承保限額,並非每批貨物進出就變更總額。
  • ②危險發生後依實際損失賠償:正確。 理賠仍依實際損失及保險契約約定辦理,不是事故發生即一律給付全部保險金額。
  • ③保險標的為確定的多數人或物:錯誤。 這描述的是標的已逐一特定的承保方式。總括保險承保一定範圍內的標的,內容可以流動,未必於訂約時逐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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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保險利益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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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利益」的成立要件。以財產保險而言,須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若標的發生損失,被保險人會因此承受經濟上的不利益,才有保險利益。單純主觀上珍視某物,或僅因事故發生而取得保險金,都不等於保險利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保險法》第 14 條,財產上現有利益及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均得為保險利益;第 17 條則規定,若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是否存在受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若標的受損會使當事人承受可辨認的財產損失,原則上可能成立保險利益;若利益來自違法持有、純屬主觀情感,或只是保險事故後領取的保險金,則不符合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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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假設要保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價額為 12,000,00012,000,000 元,保險金額為 15,000,00015,000,000 元,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實際損害金額為 1,000,0001,000,000 元,若在損失時,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均維持不變,試求損害補償金額應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時,屬於超額保險;但保險人負擔的賠償仍以實際損害為上限,不能因保險金額較高而獲得超過損失的補償。

解題方法

本題保險價額為 12,000,00012{,}000{,}000 元,保險金額為 15,000,00015{,}000{,}000 元,保險金額雖高於保險價額,但損害補償仍以實際損害金額為準:

損害補償金額=min⁡(實際損害金額, 保險金額)=min⁡(1,000,000, 15,000,000)=1,000,000 元\text{損害補償金額} =\min(\text{實際損害金額},\ \text{保險金額}) =\min(1{,}000{,}000,\ 15{,}000{,}000) =1{,}000{,}000\text{ 元}

題目並說明損失時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均維持不變,因此不必另作比例調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73 條所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原則,亦不改變本題按實際損害計算的結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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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若自負額(Deductible)、起賠額(Franchise)分別為 250,000250,000 元的兩件火災保險契約,假設房屋實際火災損失各為 400,000400,000 元;在前述自負額、起賠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各可獲得多少金額賠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負額」(Deductible)與「起賠額」(Franchise)的理賠差異,兩者都以約定金額 250,000250{,}000 元作為門檻,但超過門檻後的賠償方式不同:

  • 自負額: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約定金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才由保險人賠償。
  • 起賠額:損失未達起賠額時不予賠償;達到或超過起賠額時,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

解題方法

房屋火災損失為 400,000400{,}000 元,兩種契約的門檻皆為 250,000250{,}000 元。

  1. 自負額契約

400,000−250,000=150,000 元400{,}000-250{,}000=150{,}000\text{ 元}

保險人只賠償超過自負額的部分,因此賠償 150,000150{,}000 元。

  1. 起賠額契約

因損失 400,000400{,}000 元超過起賠額 250,000250{,}000 元,達到起賠條件,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即 400,000400{,}000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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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房屋一棟保險價額為 5,000,0005,000,000 元,現有保險單 A 承保 7,500,0007,500,000 元,保險單 B 承保 5,000,0005,000,000 元,保險單 C 承保 2,500,0002,500,000 元,現今 3 張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金額 3,000,0003,000,000 元,保險價額維持不變,試依獨立責任制(Independent Liability Basis)計算保險單 A、B、C 各應分攤多少賠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複保險的獨立責任制(Independent Liability Basis):先分別計算各保險人在沒有其他保險時,依其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所應負的獨立責任,再按各自獨立責任比例分攤實際損失。

解題方法

房屋保險價額為 5,000,0005,000,000 元,各保單的獨立責任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孰低」計算:

  • 保單 A:min⁡(7,500,000, 5,000,000)=5,000,000\min(7,500,000,\ 5,000,000)=5,000,000 元
  • 保單 B:min⁡(5,000,000, 5,000,000)=5,000,000\min(5,000,000,\ 5,000,000)=5,000,000 元
  • 保單 C:min⁡(2,500,000, 5,000,000)=2,500,000\min(2,500,000,\ 5,000,000)=2,500,000 元

獨立責任總額為:

5,000,000+5,000,000+2,500,000=12,500,000 元5,000,000+5,000,000+2,500,000=12,500,000\text{ 元}

各保單分攤比例為其獨立責任除以獨立責任總額,再乘以實際損失 3,000,0003,000,000 元:

A 分攤額=5,000,00012,500,000×3,000,000=1,200,000 元\text{A 分攤額}=\frac{5,000,000}{12,500,000}\times3,000,000 =1,200,000\text{ 元} B 分攤額=5,000,00012,500,000×3,000,000=1,200,000 元\text{B 分攤額}=\frac{5,000,000}{12,500,000}\times3,000,000 =1,200,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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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價值 8,000,0008,000,000 元之房屋,投保 5,000,0005,000,000 元之火災保險,因第三人之不法行為致使房屋損失 4,000,0004,000,000 元;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款後,可取得多少代位求償權金額?被保險人可直接向第三人求償多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的不足額保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以及《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賠款後,得在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被保險人仍可請求尚未獲保險給付的損害。

解題方法

房屋價值為 8,000,0008,000,000 元,保險金額為 5,000,0005,000,000 元,屬不足額保險。按比例分攤計算,保險人應負擔的損失為:

4,000,000×5,000,0008,000,000=2,500,000 元4,000,000 \times \frac{5,000,000}{8,000,000} = 2,500,000 \text{ 元}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共 4,000,0004,000,000 元。保險人給付 2,500,0002,500,000 元後,可在已給付範圍內代位求償;被保險人則可向第三人請求尚未獲保險給付的 1,500,0001,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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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保險有六大基本原則,人壽保險適用下列那些原則?

①保險利益原則。

②最大誠信原則。

③損害補償原則。

④保險代位原則。

⑤賠款分攤原則。

⑥主力近因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壽保險與損害保險適用原則的差異。六大基本原則中,保險利益、最大誠信及主力近因原則適用於人壽保險;損害補償、保險代位及賠款分攤原則,則主要適用於損害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原則是否適用於人壽保險:

  • ①保險利益原則:適用。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被保險的生命須具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以避免將他人生命當作賭注。
  • ②最大誠信原則:適用。 投保時應據實告知重要事項,保險人也應誠信履行契約。
  • ③損害補償原則:不適用。 人的生命或身體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人壽保險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不是填補實際損失。
  • ④保險代位原則:不適用。 人壽保險給付後,保險人原則上不能代位向造成死亡或傷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
  • ⑤賠款分攤原則:不適用。 人壽保險的給付依各保單約定,通常不因被保險人另有其他人壽保單而按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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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受益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益人的指定、保險金請求權,以及受益人是否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對保險標的無須具有保險利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制度。關鍵是分清「受益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不必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宣稱受益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法律並未對受益人人數設上限。指定多人時,應留意受益比例或分配方式是否明確。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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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被保險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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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被保險人」與保險契約當事人的區別。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保險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則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其財產或生命、身體等保險利益受到影響的人。三種身分可以由不同人擔任,也可能由同一人兼任。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保險學的一般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明「契約當事人」與「契約關係中的其他人」:要保人與保險人締結保險契約,因此是契約當事人;被保險人則是保險保障所關聯的對象,不因其為被保險人就當然成為契約當事人。據此判斷各選項,並留意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被保險人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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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之規定,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安定基金的來源,以及保險業者依法提撥的最低比率。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用於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保險市場穩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保險法》規定,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定「最低」提撥比率,直接對照《保險法》規定即可。千分之一換算為百分比是 0.1%0.1\%,因此選項中應選「千分之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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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單標準化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單標準化」的目的與限制。保險單標準化,是將保險契約的條款與文字統一,使消費者較容易比較、理解不同保險人的商品,也有助於處理多份保單之間的關係及後續理賠。

標準化提升的是契約內容的一致性與處理效率;但統一條款不代表能符合每位消費者各自不同的保障需求。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標準化的效果。若敘述把「條款一致、較易比較或協調」延伸成「能滿足每位消費者的個別需要」,就超出了標準化所能達成的範圍。官方答案指定 C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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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一般保險單多將基本條款印妥固定格式,依當事人合意事項再追加附加條款;此條款追加方式通常包括:

①添附印定的批單。

②使用橡皮印章。

③打字。

④書寫。

請問,這幾項條款追加方式,優先效力先後順序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單基本條款與附加條款的記載方式及其優先效力。保險單通常先印妥基本條款,再以批單、橡皮印章、打字或書寫等方式記載個別合意事項;發生條款內容不一致時,記載方式的效力依序為:

書寫 > 打字 > 橡皮印章 > 添附印定的批單。

也就是說,記載越能直接呈現當事人針對個案所作的合意,優先效力越高。本題屬保險契約條款解釋與記載效力的命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四種方式依優先效力由高至低排列:

  1. ④書寫
  2. ③打字
  3. ②使用橡皮印章
  4. ①添附印定的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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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保險契約在下列何種情形時,無須由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當然歸於終止?

①因保險期間屆滿而終止。

②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③因危險增加或減少而終止。

④因要保人破產而終止。

⑤因保險人之破產而終止。

⑥因償付人壽保險之解約金而終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當然終止」與「須由當事人行使終止權」的區別。當然終止是法定事由發生時,契約不待當事人另為終止意思表示,即失其效力;若法律規定一方「得終止」,則仍須由該方行使終止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六種情形是否在事由發生時即使契約終止,或仍須當事人通知、行使權利。符合當然終止的項目是 ①、②、⑤、⑥,對應選項(C)。

選項分析

① 因保險期間屆滿而終止:正確。 保險契約約定的期間到期,承保期間即告終了,契約依其約定及期間性質終止,無須另由任一方表示終止。

② 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正確。 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承保標的已不存在,保險契約失去其標的,依法當然終止。保險法第 73 條並以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至不能修復,作為全部損失的判斷基礎。

③ 因危險增加或減少而終止:錯誤。 危險變動並不一律使契約當然終止。保險法對危險增加等情形,設有通知及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等規定;「得終止」表示須由權利人行使終止權,不是事由一發生契約就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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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下列有關社會保險之保險費性質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保險費制度上的差異。社會保險主要以社會政策及所得重分配為目的,通常採較廣泛、概括的危險分類,保險費由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等相關各方分擔;保險費與個人實際領取的給付,並不要求一一對價或精算上的完全對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社會保險常見特性,還是商業保險的個別對價原則。若選項主張每位被保險人繳交的保費與其個人給付對等,便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制度精神,應選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保險費與給付關係對等。錯誤,為本題答案。 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通常不依個人實際領取的給付逐一對價。其費率與給付設計會考量社會政策、互助及所得重分配,可能由較高所得或較低風險者共同分擔制度成本。因此,保險費與個人給付並非對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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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保險業所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其中有些準備金是法律規定必須提存的,可稱為法定準備金,包括下列那些?

①責任準備金。

②保單紅利準備金。

③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④再保準備金。

⑤特別準備金。

⑥賠款準備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定準備金」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1 條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

  • 責任準備金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特別準備金
  • 賠款準備金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因此,題目列項中符合上述明文列舉的,是 ①責任準備金、③未滿期保費準備金、⑤特別準備金、⑥賠款準備金。

解題方法

先對照《保險法》第 11 條的列舉項目,再從題目六項中逐一勾選。四項完全吻合,組合為 ①③⑤⑥,對應選項 (B)。

保單紅利準備金與再保準備金雖可能在特定業務或法規規範下提存,但不在本題所依據的《保險法》第 11 條四項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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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政府對保險事業必須適當監督管理的主要理由,何者正確?

①防止保險經營之失敗。

②避免不合理之營運。

③維持保險業之獨占。

④補救自行管制之無效。

⑤維護保險業清償能力。

⑥避免跨越國界的保險交易。

⑦確保被保險人基本權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監理保險業的理由」。保險契約通常具有長期性,保險人須在未來事故發生時履行給付責任;保戶與保險業者在資訊及議價能力上也可能不對等。因此,政府須透過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健全經營、維持清償能力,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敘述直接對應保險監理的目的:防止業者經營失當或發生財務危機、補足業者自我管制的不足,以及保障保戶。再排除與保險監理目的無關的項目,例如維持業者獨占,或避免跨國界保險交易。

依此,①②④⑤⑦均屬監理理由,③⑥不屬於,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① 防止保險經營之失敗:正確。 監理可透過檢查、風險控管及財務要求,降低保險業經營失當或陷入危機的風險。此處是「防止」或「降低」失敗可能性,並非保證保險業絕不倒閉。

② 避免不合理之營運:正確。 保險業若在商品、招攬、承保、理賠或資金運用等方面營運不當,可能損及保戶權益或危害公司健全。政府監理可促使業者依法且合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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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人壽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契約的據實說明義務,以及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訂約時各自的法律地位。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判斷時應先確認法條所指的義務人是誰,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義務擴張至其他人,或免除部分要保人的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主詞「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原則上由要保人承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即使與保險契約有關,也不因此當然成為第 64 條所定告知義務的義務人。至於有數名要保人共同訂約,不能僅因人數較多就認為部分要保人可以免除義務。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不負告知義務。正確。 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明定應據實說明者為「要保人」,不是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不因其受益人身分而負有該條所定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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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屋主出租房屋產生 1 年租金收入的保險利益是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利益的分類。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經濟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會使其遭受經濟損失,該利害關係即具有保險利益。

依取得狀態,可區分為:

  • 現有利益:已經存在的財產或經濟利益,例如房屋所有權。
  • 期待利益:將來預期取得的經濟利益,例如預期租金收入或營業利益。
  • 契約利益:因契約關係而享有的利益,通常著重於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 責任利益:因依法或依約須對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產生的利益。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屋主出租房屋所產生的「1 年租金收入」。租金尚未實際收取,屬於屋主預期在未來取得的收入;若房屋發生事故而無法出租,屋主便可能失去這筆預期收入。因此,依本題採用的分類,該租金收入屬於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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