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一般行政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政治學

第 一 題25 分

1980 年代後,政治學界批判行為主義的研究,重新開始探索制度的重要性,這批學者的主張後來被稱為「新制度論」(neo-institutionalism)。新制度論如何崛起?有何重要主張?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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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制度論(neo-institutionalism)的興起背景、對行為主義的批判,以及新制度論的重要主張。作答時要先說明「為何重新重視制度」,再交代制度如何影響政治行為與政治結果,最後整理主要理論分支。

「制度」不只指憲法、法律、國會等正式組織,也包括非正式規則、慣例、程序、規範與共享的認知框架。新制度論的共同關懷,是把制度重新帶回政治分析,探討制度如何形塑行動者、界定選擇、分配權力,並影響政治結果。它不是單一而完全一致的理論。

新制度論如何崛起

早期政治學的制度研究,重視憲政制度、法律規範與政府組織,但常以描述制度形式為主,較少提出能解釋政治行為與政治變遷的系統理論。

二十世紀中期,行為主義興起,研究焦點轉向個人與團體的可觀察政治行為,例如投票、政治態度與利益團體活動,並強調經驗調查、量化方法與可驗證假設。這使政治研究更具實證性,卻也容易將制度視為行動者行為的背景或結果,低估制度本身的相對自主性,以及制度對行動者選擇與權力關係的塑造作用。

到了 1970 至 1980 年代,學者發現只從個人偏好或社會力量出發,無法充分解釋不同國家為何對相似問題採取不同政策,也難以說明政治組織、歷史脈絡與制度安排如何造成持續性的差異。於是,學界重新重視國家、政府組織、規則與程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March 與 Olsen 於 1984 年提出「新制度論」一詞,主張制度因素不應被化約為個人偏好或社會力量的反映;其後此研究取向逐步發展,形成歷史制度論、理性選擇制度論與社會學制度論等分支。

重要主張

一、制度具有相對自主性

制度不是被社會、經濟力量或個人偏好完全決定的被動產物。政府機關、行政體系與政治程序具有自身的組織邏輯,能在一定程度上獨立影響政治過程與政策結果。

二、制度形塑行動者與政治選擇

制度會規定誰能參與政治、哪些議題得以進入決策、各行動者擁有何種權限,以及政策如何形成與執行。因此,行動者並非在不受限制的環境中自由選擇;制度會改變其誘因、資訊、資源與可採取的策略。

三、制度具有分配權力的效果

制度規則及組織安排會讓部分行動者取得較多發言權、議程設定權或否決權,也可能限制其他行動者。政治結果因此不只是各方偏好競爭的產物,也受到制度所安排的權力位置與互動程序影響。

四、制度與行動者彼此作用

制度會限制並引導行動者,行動者也可能透過政治競爭、策略選擇與集體行動,維持或改變制度。新制度論因此同時關心制度如何持續,以及制度如何變遷。

五、制度具有歷史與持續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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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半總統制國家中,會出現超級總統制(superpresidentialism)的現象。何謂超級總統制?哪些國家屬於超級總統制?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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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半總統制中權力失衡的型態。半總統制通常指民選總統與對國會負責的行政院長(或總理)並存的體制;總統與內閣都具有行政權,但憲法與政治實務會決定兩者的權力分配。

「超級總統制」(superpresidentialism)是指總統權力極度集中、遠超一般半總統制中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平衡,使總統得以主導行政、立法乃至司法等政治部門。總統雖可能受憲法、國會及選舉制度約束,實際上卻居於支配地位,其他機關難以有效制衡。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步:

  1. 先界定制度特徵:指出超級總統制不是單憑「有民選總統」即可判定,而要看總統是否掌握高度集中的實權,以及其他權力機關能否有效制衡。
  2. 再舉代表國家並說明原因:選取政治學文獻中常被視為典型的國家,說明總統如何壓倒總理、國會或其他機關;避免只列國名而未交代理由。

超級總統制常見於部分前蘇聯國家,其形成與總統權力廣泛、國會制衡能力薄弱,以及行政權由總統支配等因素有關。分類會因憲法規定、政黨結構及政治實務而異,因此作答宜標明是「常被歸類為」或「典型例子」。

超級總統制的特徵

超級總統制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 總統掌握行政主導權:總統可任免政府首長與重要官員,並實質控制內閣施政。
  • 總統對立法具有強大影響力:總統可解散國會、提出法案或以否決權阻止立法;若國會難以推翻否決,總統的立法影響力更大。
  • 制衡機制薄弱:國會、法院及政黨無法有效限制總統,憲法上的分權安排與實際權力運作出現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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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途徑切入,可以將世界的國家分為:強國家(strong state)、弱國家(weak state)以及失敗國家(failed state)。請分別敘述這三種類型國家的特質,並請指出有哪些國家可以歸類在這三種類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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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能力及國家與社會的相對關係。分類重點在於國家能否有效治理社會、執行政策、維持秩序並控制領土;「強」與「弱」不等同於民主或威權,也不單以國家經濟規模判斷。

可從四項能力觀察:

  1. 治安與領土控制:能否維持公共秩序、保護人民並控制境內各地。
  2. 行政與政策執行:官僚體系是否有效,中央政策能否貫徹。
  3. 汲取資源與提供公共財:能否有效徵稅,並提供安全、司法、教育等基本服務。
  4. 政治正當性與社會整合:政府是否獲得一定程度的服從,能否處理社會衝突、整合不同群體。

強國家(strong state)

強國家具備高度國家能力,中央政府能有效維持秩序、控制領土、執行政策、汲取資源並提供公共服務。相較於社會中的地方勢力、宗族、部落或私人武裝,國家規則具有較強的支配力,政府不易被非正式權力取代。

強國家不必然是民主國家,也不代表政府可以不受法律或制度制衡;民主與威權描述的是政體性質,強弱則主要描述國家能力。

**例子:**日本、英國、法國、美國等具備成熟行政體系及廣泛領土控制能力的國家,通常可作為強國家的例子。新加坡也常因其行政與治理能力而被歸為強國家。

弱國家(weak state)

弱國家具備國家形式與政府機構,但國家能力不足,無法充分有效地治理整個社會。中央政府可能難以將政策落實到全國各地,治安與公共服務供給不均,徵稅與行政能力有限,地方領袖、部族、宗教組織、私人武裝或其他社會團體可能在部分領域掌握實際影響力。

弱國家尚未全面崩潰:政府仍能維持一定治理功能,並在部分地區或政策領域行使權力;但國家規則與政府權威並未穩定地支配全境。

**例子:**奈及利亞、巴基斯坦、黎巴嫩等國,常在特定時期或部分治理領域被用來說明弱國家的情形。這些例子反映的是國家能力的分析,不表示該國在所有時期、所有面向都同樣弱。

失敗國家(failed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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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利益團體運作模式的理論中,其中一種理論稱為「統合主義」(corporatism),請說明統合主義的基本特徵與類型?並請舉出具體案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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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益團體如何組織,以及利益團體與國家的互動方式。統合主義(corporatism)不是指企業壟斷經濟,而是指國家將社會利益依職業或功能分類,承認少數具有代表性的團體,並透過制度化協商,使團體參與政策形成與執行。

基本特徵

  1. 團體數量有限且具代表性:每一利益領域通常由少數團體代表,例如工會代表勞工、雇主團體代表企業。
  2. 組織具有排他性:國家承認特定團體代表某一社會部門,同一領域的其他團體較難競爭其代表地位。
  3. 成員組織化程度高:團體通常具有明確的層級、會員制度與全國性組織。
  4. 國家承認並規範團體:團體取得代表資格與政策參與管道,並可能承擔維持會員紀律、配合政策的責任。
  5. 透過制度化協商形成政策:國家與團體就工資、勞動條件、社會福利等公共政策進行談判;團體不只向政府施壓,也可能參與政策制定與執行。

與多元主義相比,統合主義的代表團體較少,且代表資格常由國家承認或規範;多元主義則較強調團體自由成立、彼此競爭,並透過外部遊說影響政府。

類型與案例

依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的區分,統合主義可分為社會統合主義與國家統合主義。

  • 社會統合主義:團體主要由社會自主形成,具有一定獨立性,與國家以協商方式共同參與政策。 **案例:瑞典的勞資協商制度。**工會與雇主組織具有高度組織化及全國性代表性,能與政府及彼此協商工資、勞動條件與福利政策,呈現社會團體參與政策協商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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