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在公衛政策的制定與實務推動上,有時會有侵害個人自由或違反一般道德考量之虞。請闡述從公衛倫理觀點,如何判斷公衛政策是否具有倫理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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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衛政策如何在「促進群體健康」與「尊重個人權利」之間取得正當平衡。公衛倫理不以「政策有益於多數人」作為唯一理由;即使政策目的正當,仍須檢視手段是否有效、必要、合乎比例,並以公平且公開的方式執行。

判斷時可結合兩種架構:

  1. 公衛倫理的實質原則:促進健康與避免傷害、尊重自主與自由、公平正義、效益與負擔的合理分配、隱私保護、透明與問責、互惠與團結。
  2. Kass 公衛倫理分析架構:依序檢視政策目標、有效性、負擔、減輕負擔的可能、公平執行,以及執行過程中的公平與問責。

若政策限制人民自由,尚須符合憲法上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2 條保障未列舉之自由權利,第 23 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須以法律為依據,且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涉及身體自由時,亦須留意憲法第 8 條的保障。此處引用的是一般性的憲法審查基準,並非表示所有公衛措施都必須採取同一種限制方式。

解題方法

可用「目的—證據—必要—比例—公平—程序—檢討」七步驟作答。遇到隔離、強制檢查、疫苗政策、通報或資料蒐集等題型,逐項說明即可。

一、確認政策目的是否正當

先說明政策要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例如預防疾病傳播、降低可避免的健康傷害,或改善健康不平等。目的須明確且符合公共利益,不能只用抽象的「維護安全」作為限制權利的理由。

二、確認政策有科學證據,且預期有效

應以可靠的流行病學資料、研究證據與專業判斷,說明問題的嚴重性、政策的預期效益及其與目標的關聯。資料仍有不確定性時,須揭露不確定程度、說明採取預防措施的理由,並隨新證據調整政策。

政策若無法合理達成健康目標,或效益缺乏證據支持,就難以正當化其造成的自由限制。

三、檢驗必要性與最小侵害

即使目的正當且政策有效,也要問:是否有侵害較小而同樣有效的措施?例如優先採取衛教、改善服務可近性、自願措施或較短期間的限制;只有在較溫和措施不足以達成目標時,才有理由採取較嚴格的介入。

此處的核心是最小侵害原則:在有效方案中,選擇對自由、隱私與自主權限制最小者。

四、衡量比例原則與利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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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針對國際間出現琳瑯滿目的電子煙、加熱菸等產品及其造成的健康危害,衛生福利部推動《菸害防制法》之修法,並在立法院審議後於 112 年 1 月完成三讀。請說明此次修法之主要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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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112 年修法如何區分並管制「類菸品」與「指定菸品」,以及新法對未成年人、菸品標示、禁菸場所與違規責任的強化措施。答題時要把握:電子煙等類菸品採全面禁止;加熱菸等符合菸品定義的新型產品,納入上市前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修正法於 112 年 1 月 12 日三讀、2 月 15 日公布,除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外,自 3 月 22 日施行。

解題方法

可依「產品分類與上市管理」及「一般菸害管制」兩個面向整理修法重點:

  1. 先說明新型產品的分類及管制方式,區分全面禁止的類菸品與須經審查的指定菸品。
  2. 再整理兒少保護、菸品標示與成分、禁菸場所及罰則等配套措施。

修法主要重點

一、全面禁止類菸品

新法增訂「類菸品」定義,涵蓋以菸品原料以外物料,或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的物料製成,供人模仿菸品使用的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電子煙屬此類,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違者依行為態樣處罰。

二、新型菸品上市前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加熱菸等如符合菸品定義,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為「指定菸品」,要求業者於製造或輸入前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使用指定菸品所必要的組合元件,也須一併送審。核准後的指定菸品仍受相關管制,包括網路或自動販賣等無法辨識年齡的販售方式限制、廣告促銷限制及不得免費供應等。

三、提高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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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為減緩醫療爭議及訴訟衍生的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醫事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於 111 年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請說明該法的立法宗旨與採取的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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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立法宗旨與制度設計。回答時要先交代立法所要處理的醫療爭議困境,再依序說明三大原則: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1 年三讀通過,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截至命題年度,尚未施行。此後本法有無重要修正,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說明。

解題方法

採「立法目的+三大原則」架構作答。立法目的要連結題幹提到的醫病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三大原則則分別說明各自的制度作法與欲解決的問題,避免只列出原則名稱。

立法宗旨

本法旨在建立妥速、公平的醫療事故及爭議處理機制,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並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立法上希望透過事故發生後的溝通關懷、訴訟前的調解,以及事故通報與分析改善,減少爭議惡化及訴訟對立,並降低防禦醫療與高風險科別醫事人員流失等問題。

三大原則

一、即時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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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 108 年 1 月 6 日正式施行。請說明此法之立法目的以及該法適用的病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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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目的及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的臨床條件。須先分清:本法保障病人醫療自主與善終權益;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後,並非任何時候都能依該決定停止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須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所列臨床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和第14條作答:

  1. 第1條列明本法的立法目的。
  2. 第14條列明適用預立醫療決定的五類臨床條件,並以「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為適用前提。

立法目的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本法旨在:

  • 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
  • 保障病人的善終權益;
  •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適用的病人類型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病人符合下列五類臨床條件之一,且已有預立醫療決定時,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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