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委員會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組成和產生原因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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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制度中「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委員會因何種程序、由誰組成:
- 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屬於法院勞動事件調解程序,由法院法官與法院指定的勞動調解委員組成。
- 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屬於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的行政調解,由主管機關代表及勞資雙方各自選定的委員組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制度所屬機關 → 委員會組成 → 委員產生方式 → 成立原因」四個層次比較。關鍵是先辨明:前者是法院內的個案調解組織,後者是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後,依法採取委員會方式所組成的調解組織。
| 比較項目 | 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委員會 | 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
|---|---|---|
| 制度性質及辦理機關 | 法院勞動事件調解程序,由法院勞動法庭辦理 |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的勞資爭議行政調解 |
| 組成 | 勞動法庭法官一人,加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 | 委員三人或五人;包括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以及勞資爭議雙方各自選定一人 |
| 主席/程序指揮 | 由法官組成委員會,並由法官指揮調解程序 | 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
| 委員產生方式 | 法院先遴聘具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委員,再由法院依個案斟酌學識經驗、委員會組成適切性等指定二人 | 地方主管機關指派主管機關代表;勞資雙方各自選定一人,逾期未選定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
| 組成原因 | 當事人依勞動事件法聲請法院進行勞動調解後,法院為處理該調解事件組成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申請人請求採委員會方式,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採此方式時組成 |
組成與產生方式說明
一、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委員會
第 二 題25 分
勞動部函頒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中,主要是採哪些「從屬性」來認定?而其指導原則中經濟從屬性認定要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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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契約的「從屬性」認定,以及《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第三點所列的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指導原則為準。
勞動契約的認定,應依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照從屬性的高低作實質判斷,不受契約名稱或形式拘束。指導原則列出的三種主要從屬性為:
- 人格從屬性:勞務提供者在工作時間、方法、地點、工作指派、考核、服務紀律等方面,受到事業單位的指揮或管制。
- 經濟從屬性:勞務提供者不是為自己經營事業,而是依附事業單位的生產資源提供勞務,報酬與營業風險受事業單位安排或支配。
- 組織從屬性: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的組織體系,與其他人分工合作完成工作。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層次作答:先列出三種從屬性;再依指導原則第三點第二款,逐項整理經濟從屬性的五項判斷要素。這些要素是綜合判斷的參考,並非必須全部具備才成立勞動契約。
經濟從屬性的認定要素
- 報酬依勞務給付計算,非依勞務成果計酬:勞務提供者依所提供的勞務向事業單位領取報酬,而非只有完成特定成果才取得報酬。
第 三 題25 分
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何種訴訟?法院就此勞動事件,判命雇主不行為者,得依工會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何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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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的工會訴訟權,以及第 39 條的履行替代補償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此訴由工會為原告,請求雇主停止或不得為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行為。
解題方法
題幹的「工會」「章程所定目的範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是《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的關鍵用語,直接對應工會得提起的不作為之訴。
第 四 題25 分
勞動基準法對雇主就勞工出勤紀錄之工時記錄管理之義務規範為何?而依現行勞動事件訴訟,當事人間對該工作時間之舉證制度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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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相連但不同層次的規範:一是《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如何記錄、保存勞工出勤資料;二是勞動訴訟中,法院如何依出勤紀錄認定工作時間,以及當事人如何提出反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規適用
作答時,先說明雇主的出勤紀錄管理義務,再接續說明勞動事件訴訟中的法律推定及其可反駁性。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出勤紀錄是雇主應製作、保存的資料;紀錄所載出勤時間則在訴訟中產生特定的證據效果。
一、雇主的出勤紀錄管理義務
依民國 110 年《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
- 置備並保存: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逐日記載至分鐘: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不能只記載出勤日期或僅以整點概略登載。
- 提供紀錄副本或影本:勞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項義務有助於查明勞工出勤情形及工作時間,也是工資、延長工時等爭議的重要資料基礎。
二、勞動訴訟中的工作時間推定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