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非典型僱用(工作),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非典型僱用(工作)的型態有哪些?(8 分)
(二) 非典型僱用對於工會的組織及活動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工會應採取歡迎或抗拒的態度?理由?(10 分)
(三) 對於非典型工作者申請參加企業工會,工會得否設立限制的條件,甚至排除其入會?這會涉及什麼問題?(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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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典型僱用的分類、其對工會組織與活動的影響,以及非典型工作者加入企業工會時,工會自治與勞工團結權如何調和。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本題所涉工會組織型態、章程記載事項及企業工會會員資格等基本判斷,仍應依當時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以典型僱用作為比較基準:典型僱用通常具備全時、不定期、直接僱用的特徵;不具其中一項或數項者,即屬非典型僱用的常見型態。接著從工作者分散、僱用關係不穩定、組織範圍難界定等面向分析工會影響。最後依《工會法》檢視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章程自治及勞工團結權。
(一)非典型僱用(工作)的型態有哪些?(8 分)
我國法律並未對「非典型僱用」作單一、完整的法定定義。實務與學理通常以相對於全時、不定期、直接僱用的典型僱用方式來分類,主要型態如下:
- 部分時間工作:工作時間少於事業單位全時工作者,例如部分工時人員、兼職人員。
- 定期契約工作:勞動契約約定期間,常見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勞動派遣工作: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與要派單位締結派遣契約,再由勞工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指揮監督,形成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勞工、要派單位的三方關係。
- 其他非直接僱用或非典型工作安排:例如部分外包、承攬工作,以及家內工作等。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仍應依實際從屬性及契約履行情形判斷,不能只憑契約名稱決定。
考試作答以「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勞動派遣」三類為主,再補充非直接僱用等型態,即能完整呈現分類架構。
(二)非典型僱用對於工會的組織及活動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工會應採取歡迎或抗拒的態度?理由?(10 分)
非典型僱用通常會對工會的組織與活動造成不利影響,但工會不宜因此排斥非典型工作者;較妥適的方向是接納並積極組織。
1. 對工會組織及活動的不利影響
- 工作者分散,組織不易:部分工時者可能分散於不同班別或工作場所;派遣與外包工作者則可能分屬不同雇主,工會較難接觸、動員。
- 僱用關係不穩定,參與成本提高:定期契約屆滿、派遣關係變動或工作時數變化,都可能使工作者擔心續約或工作機會受影響,降低參加工會的意願。
- 僱用關係分割,團體協商對象不易確認: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但僱主原則上是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分別掌握不同工作條件,增加組織及協商的複雜性。
- 核心與邊陲勞工分化:若工會以典型工作者的利益為中心,容易形成內外部差異,使非典型工作者缺乏代表,也可能削弱整體勞工的團結力量。
2. 工會應採取歡迎並組織的態度
工會應歡迎非典型工作者加入或參與組織,理由如下:
- 非典型僱用已是勞動市場的重要型態,排斥這些工作者會使工會代表性與組織基礎縮小。
- 非典型工作者往往面對工作不穩定、勞動條件較弱等問題,更需要集體力量協助改善待遇、保障工作權。
第 二 題25 分
針對與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公用事業的罷工,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必要服務條款?目前有哪些行業/職業應遵守此一規定?(10 分)
(二) 罷工應遵守程序的正當性,這是指工會應先行使哪些行為?預告期間的規定為何?(5 分)
(三) 雇主如對罷工的工會及工會會員提起損害賠償,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法律的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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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對罷工的限制,重點是區分三件事:民生重大公用事業的「必要服務條款」、罷工的程序正當性,以及雇主對罷工工會或會員提起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必要服務行業的列舉規定,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條作答。
(一)必要服務條款及適用範圍
1. 意義與功能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工會與雇主間的爭議,若涉及與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公用事業,工會應在罷工前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未約定者,不得罷工。
必要服務條款,是指工會與雇主約定,在罷工期間仍維持一定程度的服務,以避免罷工造成民眾生命、健康或重大生活需求的危害。它不是全面禁止罷工,而是要求雙方事先協議維持必要服務。
2. 民國 110 年適用的行業/職業
依民國 110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適用於下列與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公用事業:
- 自來水事業
-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醫院
- 金融資訊服務業
- 銀行業
- 證券業
- 期貨業
- 支付系統業
- 集中保管業
- 清算交割業
- 交通運輸業
- 大眾傳播業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事業
因此,必要服務條款的適用重點在於事業種類,而非所有公用事業一概適用。屬於法定範圍者,須先約定罷工期間維持必要服務的方式,才可進行罷工。
(二)罷工程序正當性與預告期間
1. 罷工前應先行使的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須依下列順序進行:
- 先有勞資爭議,且屬可依法進行爭議行為的情形。
- 經調解不成立。
- 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有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
- 依法進行罷工;若屬適用必要服務條款的事業,還須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這些程序確保罷工是工會會員共同決定,並在協商、調解等程序無法解決爭議後採取的集體行動。
2. 預告期間
第 三 題25 分
勞資會議對於勞資關係的互利穩定具有相當大的助益,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雇主有關「工資標準」之訂定,是否應經勞資會議的決議?相關法律的規定為何?(10 分)
(二) 勞資會議的相關費用,包括人員及各種庶務費用,應該由誰負擔?還是勞資雙方平分?(5 分)
(三) 勞動事件法將「勞資會議決議」作為勞動事件,對於傳統勞資會議為共識決的看法是否會產生衝擊?請隨意舉出兩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勞資會議決議的法律條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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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三件事:勞資會議的討論範圍、工資約定的法律主體,以及法律特別賦予勞資會議決議的效力。
勞資會議是勞資雙方協調合作的制度。《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將「勞動條件事項」列為討論事項,因此工資標準可以在會議中討論。但列入討論範圍,不等於雇主訂定工資一律須經勞資會議決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將「基本工資」改稱「最低工資」,解題仍依110年法規用語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工資訂定是否必須經會議決議:看《勞動基準法》如何規定工資由誰議定,再辨明勞資會議是否取代個別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 會議費用由誰支出:直接適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3條。
- 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先分辨一般勞資會議決議與法律明文要求的特定決議,再用法條舉例說明。
(一)工資標準是否須經勞資會議決議?
不必一律經勞資會議決議。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工資之議定、調整及計算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因此,雇主訂定或調整工資,原則上應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且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勞資會議不是取代個別勞工同意的機關。
不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將勞動條件列為討論事項,工資標準可以提到會議中討論。雇主也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將工資標準及計算方法訂入工作規則。這些程序不表示單憑勞資會議決議,即可任意變更個別勞工已約定的工資;涉及個別勞動契約內容變更,仍須依法取得勞工同意。
(二)勞資會議費用由誰負擔?
由事業單位負擔,不是勞資雙方平分。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費用包括會議場地、茶水、紀錄、印刷等庶務支出,以及勞資會議代表選舉所需費用;
第 四 題25 分
針對複數/多元工會,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工會法中有關複數/多元工會的定義。(10 分)
(二) 又,華航空服員除加入華航企業工會外,又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於華航而言,這兩個工會是否即為複數/多元工會?(5 分)
(三) 如果華航員工同時加入華航企業工會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而兩個工會與華航均簽訂有團體協約,則應以何者為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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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的工會組織類型與複數工會現象,以及有數個團體協約同時適用時的適用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工會法》沒有直接定義「複數工會」或「多元工會」。實務與學理上,通常是指同一企業、產業,或同一區域及職業範圍內,存在兩個以上彼此獨立、沒有從屬關係的工會。它描述的是工會組織並存的狀態,不是《工會法》中的特定法定工會種類。
《工會法》第 6 條列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等組織類型;第 9 條則限制同一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這項限制不等於同一企業內只能有一個工會,企業工會仍可與具不同組織範圍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並存。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兩個工會是否為不同且獨立的工會,再看它們是否代表範圍有所重疊的勞工,藉此認定是否形成複數工會。最後,若兩個工會各自與同一雇主簽有團體協約,依《團體協約法》第 4 條比較協約的適用範圍,並先確認較早生效的協約有無特別約定。
(一)工會法中複數/多元工會的定義(10 分)
《工會法》並無「複數工會」或「多元工會」的明文定義。一般所稱複數工會,是指同一企業、產業,或同一區域及職業範圍內,存在兩個以上彼此獨立、無從屬關係的工會。
我國《工會法》採多元組織類型,容許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等依法成立;同一企業內除企業工會外,也可能有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的會員。須注意的是,《工會法》第 9 條規定同一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限制的是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的數量,並非禁止其他類型工會存在。
(二)華航的兩個工會是否構成複數/多元工會?(5 分)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