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籌組勞資會議的比率正逐年提升,請問勞資會議有哪些相關的功能?事業單位籌組勞資會議,對於國內既有的勞資關係會產生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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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所定勞資會議的制度目的、主要功能,以及勞資會議對我國勞資關係的影響。勞資會議是事業單位內部的勞資諮商與溝通制度,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參與;其法定目的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作答時須掌握兩項界線:第一,勞資會議有助於勞工參與事業單位的溝通與協調;第二,它不是工會,也不能取代工會的組織與團體協商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於民國 112 年尚未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宜分別作答:

  1. 先依「資訊溝通、意見表達、協調合作、參與管理、預防爭議」整理勞資會議的功能。
  2. 再從「勞工參與增加、勞資對話改善、爭議預防、管理效率提升」說明其對勞資關係的正面影響,並補充制度運作不良時的限制與風險。

如此既能回答制度功能,也能呈現制度在實際勞資關係中的效果。

勞資會議的功能

一、資訊溝通與相互了解

資方可向勞方說明經營政策、營運計畫、工作安排及相關措施;勞方則能反映工作現場的問題與需求。透過雙向資訊交換,雙方較能理解彼此立場,減少因資訊不對稱或誤解造成的猜疑。

二、表達意見與反映問題

勞工可透過勞方代表,就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勞工福利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等事項提出建議。資方也能及早掌握現場問題,作為調整措施與改善管理的參考。

三、協調意見與促進合作

勞資雙方就共同關切事項討論、協調,尋求可行的處理方式。會議提供固定對話管道,使分歧得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表達與處理,增進勞資合作。

四、促進勞工參與與凝聚共識

勞工藉由代表參與討論,對事業單位政策與工作安排有較多理解和表達機會,可提升參與感與對決策的認同,並協助形成共同目標。

五、預防及處理勞資問題

勞資會議可及早發現不滿與工作困難,透過溝通降低爭議累積或升高的機會,有助於維持穩定的勞資關係。

六、提高工作效率與事業單位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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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因為勞動彈性化的發展引發許多勞資爭議,對於國內勞動體制下的勞資關係產生了哪些衝擊與挑戰?又如何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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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市場彈性化如何改變傳統勞資關係,以及政府、雇主與工會如何在企業用人彈性和勞工權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勞動彈性化」是指企業因應市場需求、景氣變動或產業競爭,調整勞動力運用方式與僱用條件,以提高用人及生產的彈性。常見型態包括部分工時、定期契約、派遣、外包及彈性工時等。其可能增加就業機會並提升企業調度人力的能力;但若缺乏適當保障,也可能使就業風險與成本轉由勞工承擔,形成勞動市場雙元化。

答題時應把握兩面性:勞動彈性化本身不必然造成勞資衝突,爭議核心在於彈性運用是否伴隨合理的權利保障,以及勞工是否有參與協商、集體表達和爭議救濟的管道。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可依「彈性化的發展 → 對勞資關係的衝擊與挑戰 → 改善措施」三層作答。衝擊部分可從個別勞動條件、勞資關係結構、集體勞動權及社會安全保障切入;改善部分則分別提出法制、企業管理、集體協商及就業安全措施,並使改善方向對應前述問題。

涉及法規之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文列舉的主要法規包括《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動彈性化對國內勞資關係的衝擊與挑戰

一、典型與非典型勞工分化,就業不安定加深

企業增加部分工時、定期契約、派遣或外包人力,可能使勞工的工作期間、工時與收入更不穩定。非典型勞工在薪資、福利、訓練及升遷機會上,往往較難與核心正職員工相同,形成「核心勞工—邊陲勞工」的雙元結構。不同類型勞工的工作條件與利益分化,也可能削弱勞工間的共同認同。

二、僱用關係複雜化,雇主責任較難辨識

派遣勞動涉及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外包及多層承攬也使指揮監督、工作場所管理和責任承擔分散。當工資給付、職業災害或管理指令發生爭議時,勞工可能面臨雇主身分與責任歸屬不清的問題,增加權利主張及救濟難度。

三、勞動條件與社會保障容易出現落差

彈性用人若以降低成本為主要手段,可能造成工時或收入不穩、加班管理不透明、教育訓練不足及職業安全衛生保障薄弱。勞工若頻繁轉換工作或跨越多個僱用型態,退休金、保險與失業保障的連續性也更需要妥善處理。即使法律已有相關保障,仍須面對適用、加保及落實執法等問題。

四、集體勞動關係受到弱化

非典型勞工可能分散於不同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或僱用關係中,且工作期限較短、流動性較高,較難形成穩定的工會組織與集體協商力量。其結果可能是勞工個別議價能力下降,勞資協商不易涵蓋所有工作者,也增加工會組織與團體協約實務運作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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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全球疫情持續的發展下,促使職場事業單位逐漸開啟「遠距或在家工作」之勞動參與模式。上述工作參與模式因疫情促發之積極轉變,未來將對國內、外的勞資關係產生何種影響?國內又如何進行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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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評論「在家工作好不好」,而是要分析疫情促成遠距工作普及後,如何改變勞動市場與勞資關係,並提出國內因應措施。作答可先說明遠距工作是工作地點與工作方式的改變;只要勞工仍依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原有僱傭關係及勞動法令原則上仍然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作答可援引《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當時勞動部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與「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此後相關實務指引可能修正,考試作答仍依命題年度規範說明。

解題方法

建議採「國際影響—國內影響—國內因應」三段架構。影響部分同時寫出正面效益與勞動權益風險,避免只寫科技便利;因應部分則依勞動關係的核心議題,分別處理工時、職安、隱私、性別平等與集體協商。

參考作答

全球疫情促使事業單位大量採行遠距或居家工作,改變勞工提供勞務的地點、時間及管理方式。此一趨勢在疫情後仍可能持續,對勞資關係的影響及國內因應如下。

一、對國內外勞資關係的影響

(一)勞動市場與企業用人方式轉變

遠距工作降低通勤及辦公室成本,使企業得以跨地區、跨國招聘人才,也讓部分勞工增加工作地點與時間的彈性。企業管理逐漸由現場監督轉向以工作成果、數位工具及績效指標管理,勞資雙方的溝通與信任因而更為重要。

另一方面,遠距工作並非所有職業都能採行,容易擴大可遠距工作的白領勞工與必須到場工作的服務、製造及照護勞工之間的差距。若企業將工作外包或跨境配置,也可能增加勞動條件競爭、工作不穩定及適用法律管轄等問題。

(二)工時界線模糊及工作生活失衡

遠距工作雖可提高自主性,卻可能使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界線消失。通訊軟體、電子郵件與線上會議容易延伸至下班時間,造成超時工作、工作負荷增加及難以真正休息;家庭照顧責任也可能與工作時間重疊。

(三)勞動條件及管理監控爭議增加

雇主可能使用打卡軟體、攝影機、鍵盤紀錄或其他數位工具監督勞工,衍生個人資料、隱私及監控程度的爭議。遠距工作的設備、網路、電費等成本如何分擔,以及績效評量、工作指示與加班認定,也容易成為勞資爭議。

(四)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改變

居家工作仍有職業安全衛生責任,工作環境可能出現人體工學不良、電氣危害、跌倒、久坐及心理壓力等風險。勞工在家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時,事故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也可能增加職業災害認定上的爭議。

(五)勞資溝通及集體參與方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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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網路書店於 2022 年底被爆出疑以「假承攬、真僱傭」爭議,解僱一位年資 20 年的清潔服務人員,不僅沒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也未幫她投保勞健保,且沒有給與三節禮金。請從勞資關係角度分析此事件需要改善之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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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勞動契約的實質認定」及雇主依法應負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與退休保障責任,並要求從勞資關係角度提出改善方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勞動契約的認定不以契約名稱為準,而應依實際工作情形及整體契約內容,判斷勞務提供者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具有從屬性。可觀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例如工作時間與地點是否受安排、工作方法是否受指揮、能否自行決定如何提供勞務、是否承擔營業風險,以及是否納入事業組織運作。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解釋及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均以實質從屬性作為判斷重點。

若清潔服務人員長期固定在書店提供勞務,接受排班、工作指派及管理,且報酬主要是勞務對價、無須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則即使簽的是「承攬契約」,仍應按實際從屬程度判斷是否屬勞動契約。題幹稱「疑以假承攬、真僱傭」,考生應以「先辨認法律關係,再檢視各項雇主責任」作答;正式認定仍須依個案證據綜合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選擇題,也沒有足以計算特定金額的資料。作答可依序處理四個層次:

  1. 確認契約性質:依實際從屬性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不受「承攬」名稱拘束。
  2. 檢查勞動法令保障:確認解僱是否合法、應否給付資遣費,以及退休金制度下的年資與提繳是否完整。
  3. 檢查社會保險義務:依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及健保的適用規定檢視是否依法投保。
  4. 提出勞資關係改善措施:補正欠缺的權益、建立合規制度與溝通處理機制,避免爭議反覆發生。

重要方向一:依實質關係正確分類用工

企業應檢討清潔服務人員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方式,依勞務提供的實際從屬程度選用契約類型,不得只靠契約標題將實質受僱者列為承攬人,以規避雇主責任。

若確認屬勞動契約,應建立清楚的僱用及人事管理紀錄,包括到職日、職務內容、出勤、工資、工作規則與終止契約事由。若工作確實是由承攬人自主安排、按成果承擔風險,則契約內容與實際運作也應一致。

重要方向二:檢討解僱程序與資遣費

雇主不得僅因勞工提出權益主張或契約名稱爭議,即以解僱取代協商。若屬《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仍須依法辦理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適用的退休金制度計算資遣費;不符法定終止要件的解僱,則可能衍生違法解僱及確認僱傭關係等爭議。

資遣費金額不能只由「年資 20 年」直接推算,還須確認終止事由、平均工資、適用的新舊制年資及新舊制選擇情形。新制年資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舊制年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計算。新舊制年資須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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