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勞工組織將自營作業者定義為「脆弱勞工」(Vulnerable worker),意味著這些勞工權益比較容易受到損害,請從就業安全角度探討我國自營作業者在權益保障上有哪些不足之處,又該如何加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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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就業安全」如何保障不具典型僱傭關係的工作者。就業安全不只包括失業給付,也涵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與社會保險等面向。
國際勞工組織所稱的「脆弱就業」,通常以「自營作業者」與「無酬家庭從業者」作為統計範疇。自營作業者是未僱用員工、以自己勞動獲取報酬或利潤者;其工作型態多元,並非人人都處於弱勢,但常見風險包括收入不穩、缺乏社會保障,以及欠缺集體表達與議價能力。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尚未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該法於民國 111 年施行,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採「保障面向逐項檢視」的方式作答:先指出自營作業者與受僱勞工的身分差異,再從勞動條件、社會保險、職業安全、就業服務與組織代表等面向說明保障不足,最後提出逐項對應的改善方案。
寫作時須避免把「自營作業者」一概視為受僱勞工,也不能只談勞保。應同時指出:部分人是真正獨立經營者,另有部分人雖被形式上列為承攬、自營,實際上卻受單一業者控制,可能是「假承攬」或「假自營」。
權益保障的不足
一、勞動法令適用有限
自營作業者原則上不具《勞動基準法》上的受僱勞工身分,因此通常無法直接主張法定最低工資、工時與休息、休假、資遣費等勞動條件保障。報酬、工作時間與契約終止多由個別契約約定;當其議價能力薄弱時,容易承受報酬偏低、工作時間過長或契約條件不利等風險。
二、社會保險保障不完整且負擔較重
民國 110 年時,自營作業者可依身分透過職業工會等管道參加勞工保險,但與受僱勞工由雇主分擔保費的制度不同,實際保費負擔較重,且投保資格、投保薪資與加保程序均有門檻。
此外,當時《就業保險法》的適用對象以受僱勞工為主,自營作業者通常不在其保障範圍內,因此工作中斷或收入來源消失時,難以取得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與相關再就業支持。若未納入勞保,則可能轉由國民年金等制度提供部分保障,但保障內容與給付水準並不相同。
三、職業災害保障與預防措施不足
自營作業者若因工作受傷,往往缺少雇主為其投保、通報職災、安排復工及提供職災補償的機制。民國 110 年的職災保障主要依《勞工保險條例》等制度運作,自營作業者多須透過特定投保身分取得保障,保障可近性與涵蓋程度有限。
工作場所、設備與作業風險的管理責任也較不明確。外送、承攬、居家工作或個人接案者,可能缺乏安全訓練、防護設備與事故通報管道。
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不易銜接
自營作業者面臨客源減少、產業轉型或技能過時時,通常不像典型受僱勞工一樣有明確的雇主支持或內部訓練安排。若其工作型態不易被既有就業服務辨識,也可能難以順利取得職業諮詢、轉職媒合及職業訓練資源。
五、集體協商與代表管道薄弱
第 二 題25 分
針對勞工赴海外工作,印尼政府提出所謂的「零付費」政策,請說明這項政策的背景、對我國的影響,以及我國又要如何加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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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移工公平招募」與我國移工引進制度的政策因應。印尼政府所稱的「零付費」(zero placement fee),核心是移工不應為了出國工作而支付招募、仲介及相關安置費用,避免借貸負債、超收費用與債務束縛;相關招募成本原則上由雇主或招募端負擔。
這不是我國法規中的單一法定名詞,也不是單純免除移工來臺後的所有生活支出。作答時應區分「移工負擔的海外招募費用」與「我國雇主聘僱移工所需的各項成本」。
解題方法
依「政策背景—對臺影響—我國因應」三段作答。先說明政策欲解決的勞動權益問題,再分析我國對印尼移工的依賴與費用轉移所造成的影響,最後提出政府協商、制度改革及人力供給調整等措施。
涉及法規或政策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情況為準;本題重點在政策與制度分析,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一、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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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招募成本造成移工負債 移工出國前可能須支付仲介服務費、文件及證照費、體檢費、訓練費、交通與機票等費用。若費用過高或透過借貸籌措,移工抵達工作地後即背負債務,容易形成對仲介或雇主的依附,進而增加剝削與人權侵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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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推動公平招募與保障移工權益 印尼政府於民國 109 年宣布推動移工「零付費」政策,要求移工赴海外工作不再負擔若干海外安置費用,並將部分成本轉由雇主負擔。政策涵蓋的費用包括往返機票、工作簽證、護照或文件、勞動契約驗證、海外勞工保險及相關仲介服務等項目;實際項目與範圍曾因協商而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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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是臺灣重要移工來源國 印尼籍移工在臺人數眾多,尤其是家庭看護等社福移工,臺灣對印尼人力有相當依賴。因此,印尼改變海外招募費用分配方式,直接牽動臺灣雇主與移工仲介制度。
二、對我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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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成本增加 若原由移工或其家鄉招募端負擔的費用改由臺灣雇主負擔,雇主初期聘僱成本將上升。家庭看護雇主多為一般家庭,新增負擔會引發照顧支出及聘僱可負擔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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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人力供給可能受影響 印尼是我國家庭看護的重要來源。若費用協商未果、招募程序受阻或雇主改聘其他來源國移工,可能造成照顧人力短缺,也可能使家庭在尋找替代人力時面臨時間與成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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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來源國競爭加劇 印尼推動零付費,反映移工輸出國積極保障本國勞工權益。若臺灣未能建立公平、透明且具吸引力的招募制度,移工可能選擇待遇或招募條件較佳的目的地,影響我國產業及照顧服務的人力穩定。
第 三 題25 分
為協助中高齡勞工穩定就業,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特別訂定有「穩定就業措施」,請說明「穩定就業措施」涵蓋的項目及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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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及其授權訂定的《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重點是雇主如何透過訓練、工作環境調整、世代合作及繼續僱用,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留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穩定就業辦法》第三條列出四項措施,分別對應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本法後續於民國 113 年修正,現行法已有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涵蓋的項目及其重點」,可先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三條列出四項,再逐項說明法定做法、政府協助及保障原則。作答時要掌握「措施名稱+雇主可採行的方式+主管機關協助」三個層次。
穩定就業措施及重點
一、職業訓練之補助
依本法第十八條,雇主因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的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在職訓練,也可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雇主辦理在職訓練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訓練費用,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重點:**透過提升或更新工作技能,協助勞工因應工作內容與職場需求的變化,增進留任能力。
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依本法第十九條,受僱者有工作障礙,或其家屬有長期照顧需求時,雇主得依實際需要辦理職務再設計、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的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雇主提供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重點:**針對個別工作障礙調整工作方式或工作條件,並兼顧家庭照顧需求,協助勞工排除影響就業的因素。
三、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第 四 題25 分
為確保勞工在沒有工作期間的「所得安全」(Income security),請重點說明在什麼情況下勞工沒有工作與所得,以及我國相對應的保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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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所得安全」(Income security)是就業安全制度的一環,目的在於勞工因特定原因暫時或永久沒有工作、無法取得勞動所得時,透過社會保險、雇主給付或退休制度,維持基本生活。
本題要先辨認「沒有工作與所得」的主要情況,再配對我國當時的保障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失去勞動所得的原因分類
可依「失去所得的原因」整理為失業、家庭照顧、生育、職業傷病及退休老年五類。答題時不宜只寫失業給付,因所得安全的範圍也包括非失業期間的收入中斷。
一、失業期間
勞工因非自願離職等原因失去工作,且尚未找到新工作時,會中斷工資所得。失業原因可能包括景氣衰退、產業或技術變遷、雇主歇業,以及求職與職缺媒合所需的過渡期間。
我國主要透過《就業保險法》提供保障:
- 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者須符合就業保險年資等條件,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登記後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依規定請領。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期間得依規定請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一定期間,得請領獎助津貼。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符合規定的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加保眷屬,可獲健保費補助。
二、生育及育嬰期間
勞工因生產或育嬰離開工作崗位,期間可能沒有工資或工資減少。我國保障包括:
- 產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受僱工作滿一定期間者,產假工資依規定由雇主給付。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就業保險法》資格者,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請領津貼,以補充部分所得。
三、職業災害診療及復健期間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暫時不能工作時,會失去工資所得,並可能增加醫療與復健支出。我國主要透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