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性別」(gender)是當代社會政策的重要分析角度,請申論此一角度如何解析女性在福利國家的角色?並說明其主要的政策主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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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女性主義如何以「性別」作為分析角度,檢視福利國家的制度安排是否建立在男女分工不平等的前提上,以及如何重新設計政策,促進女性的經濟自主與性別平等。

「性別」不只是個人的生理或身分特徵,也是一套社會制度與文化規範:它影響誰負責有酬工作、誰承擔無酬照顧、誰取得收入與社會權利,以及誰能參與決策。性別觀點因此會追問:福利制度如何分配工作、照顧、所得、時間與權力?制度所稱的「中立」規則,是否仍以男性為主要家計負責人、女性為照顧者?

傳統福利國家常以「男性養家者、女性照顧者」的家庭模式為基礎。男性因就業及繳納保費取得直接的社會保障權利;女性則常因妻子或母親身分,透過配偶或家庭取得依附性的保障。這使女性的無酬家務及照顧勞動較少被視為社會貢獻,也可能造成經濟依賴、較低退休保障及貧窮風險。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個層次:

  1. 先說明性別觀點如何分析女性在福利國家的角色:指出女性不只是福利服務的接受者,也承擔大量無酬照顧,並可能是福利服務的提供者;再說明制度如何形塑其就業、家庭責任與社會權利。
  2. 再歸納主要政策主張:從權利、工作、照顧與決策四個面向,說明如何減少女性對家庭及男性所得的依賴,並重新分配照顧責任。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如何解析」與「政策主張」,避免只描述女性遭遇的不平等,卻沒有提出制度改革方向。

女性在福利國家中的角色分析

一、福利權利的依附者

傳統制度常以男性的正式就業作為取得社會保險與福利資格的主要途徑。女性若沒有穩定就業,可能須透過配偶身分取得部分保障,形成「直接權利」與「依附性權利」的不對等。性別觀點據此檢視福利資格是否把女性視為獨立的社會公民。

二、家庭中的無酬照顧者

女性長期承擔育兒、家務、照顧長者及其他家庭照顧工作。這些工作維持家庭生活,也支撐勞動市場運作,但常未獲得相應的收入、社會保障或公共承認。若福利政策預設照顧工作由家庭自行吸收,實際上往往是把成本與時間負擔轉嫁給女性。

三、有酬勞動市場中的弱勢工作者

女性進入勞動市場後,仍可能受職業隔離、薪資差距、非典型或不穩定工作影響;家庭照顧責任也可能限制其工時、升遷與職涯發展。性別分析因此不只問女性是否就業,也要問她們能否取得穩定、有保障且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

四、福利服務的提供者與政策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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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立法院於 108 年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詳細說明此次修正的緣由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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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的立法背景與制度重點,尤其是兒少保護案件的跨機關合作、及早介入與預防再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於 108 年 3 月 29 日三讀通過修正案,總統於同年 4 月 24 日公布。此次修正共修正 21 條、增訂 8 條,目的在補強兒少保護網絡及托育安全制度。

解題方法

採「修法背景 → 制度補強 → 條文措施」的方式作答:先指出當時兒虐案件暴露的保護漏洞,再按通報調查、司法介入、托育監督、死因分析、人員資格及兒少權益等面向整理修正內容。如此能同時說明修法緣由與具體重點,避免只列條文、不交代政策目的。

修法緣由與重點

一、強化兒少保護案件的通報、訪視與調查

兒虐案件有時不易及時發現,社工訪視可能遭拒,或兒少行蹤不明,使主管機關難以掌握安全狀況。修法因此強化相關人員的通報責任,並要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在主管機關訪視、調查或處遇遭拒時,增訂得請求警察或司法機關協助的機制。

二、明定司法機關及早介入

對於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的案件,明定主管機關應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經警察尋查仍未果且涉及犯罪嫌疑,也可循司法程序處理。

此項修法在於讓社政調查與司法偵查適時銜接,避免高風險案件因單一機關權限或調查受阻而延誤。

三、增訂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

修法要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進行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結果。藉由整合衛生、司法、警政、社工等資料,找出可預防或可矯正的致死因素,據以改善行政措施、親職支持與保護服務,降低類似事件再發生的風險。

四、加強托嬰中心安全與事件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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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需求」(needs)是社會政策分析的重要概念,請說明需求和兩個類似的概念:欲求(wants)與偏好(preferences)之間的差別為何?並申論社會福利所要滿足的需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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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分析如何區分「需求」(needs)、「欲求」(wants)與「偏好」(preferences),以及社會福利政策應依什麼標準決定服務與資源配置。三者都與個人想要什麼有關,但判斷依據不同:

  • 需求(needs):若缺少某項條件或服務,個人會受到傷害,或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健康與社會參與;且存在適當方法可以改善或避免該傷害。需求因而包含「缺乏」及「可以介入改善」兩個要素。需求不必由當事人自己察覺或提出。
  • 欲求(wants):個人主觀上想要、期待或希望取得的事物。欲求反映個人的感受與願望,但不必然是維持基本生活或避免重大傷害所必需。
  • 偏好(preferences):個人對不同選項的排序與選擇傾向,例如較喜歡哪種服務方式、居住安排或給付形式。偏好回答的是「在選項之間選哪一個」,本身不等於存在需求。

三者可能重疊,但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有人有需求卻未察覺、未表達,或因資訊不足、污名、交通障礙而未使用服務;有人有欲求卻沒有相應需求;也有人在已存在需求的情況下,對可用服務方式有不同偏好。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判斷基準—主觀性—政策用途」三步比較:

  1. 判斷基準:需求看缺少該條件是否造成傷害,以及是否有可行的改善方法;欲求看個人是否想要;偏好看個人如何排序可選方案。
  2. 主觀性:欲求與偏好主要由個人表達;需求可以由個人感受,也可以由專業判準或社會比較辨認。
  3. 政策用途:社會福利不能只按申請或偏好配置資源,還要辨認未被表達的需求,並兼顧公平、效益及服務可近性。

例如,長者需要可負擔且可近用的照顧服務,這是由生活照顧缺口及可能造成的傷害來辨認;長者可能希望由居家服務員協助,也可能偏好日間照顧中心。前者是需求,後兩者分別是欲求與服務選擇偏好,政策設計宜在滿足需求的前提下尊重合理偏好。

社會福利所要滿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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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遇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警察單位可以提供給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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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保護被害人及防止暴力再發生的法定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

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不只在現場制止暴力,也包括緊急安全維護、就醫或安置、權益告知、後續查訪及依法紀錄。警察應依案件需要採取措施,不以被害人提出完整證據或已取得保護令為前提。

解題方法

依第 48 條列舉的警察保護措施作答,並依處理時序整理為「緊急安全、安置救援、權益告知、相對人處置、後續訪查、書面紀錄」,逐項說明實際內容。這樣能兼顧現場立即處置與事後持續保護。

警察可提供的保障

  1. 緊急安全維護 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得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降低暴力立即再發的風險。

  2. 護送就醫或至庇護所 警察得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前往庇護所或醫療機構。被害人受傷時,應協助其獲得適當醫療照護;有安全疑慮時,也可協助離開危險環境。

  3. 告知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應告知被害人可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及可利用的服務,使其了解後續保護與求助方式。實務上可包括說明保護令及相關社政、醫療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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