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關於社會福利服務對象的選取,普及式和選擇式的定義分別為何?各有何優點和缺點?請以實際社會福利措施為例說明,兩分法可能產生的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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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服務對象如何選取,以及福利資源分配時「普及」與「選擇」兩種原則的優缺點。判斷重點在於:接受服務的資格是否以特定需要或條件作為篩選門檻。
以下例示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相關法規及資格規定後續如有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以現行規定為準。本題主要考福利分配原則,沒有必須套用的單一法條或計算公式。
- 普及式(普及主義):以公民權、居住身分,或特定人生階段等作為服務基礎;符合基本資格者即可使用,不以所得或資產審查作為主要門檻。
- 選擇式(選擇主義):依個人或家庭的需要、所得、資產或其他條件篩選服務對象,將資源優先提供給符合特定資格者。
這裡的「普及」不等於毫無資格條件;例如服務仍可能限定特定年齡或身分。相對地,「選擇」也不限於低收入者,依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負荷等特定需要設資格,同樣屬選擇式。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四個層次即可:
- 先用「資格如何設定」定義兩種模式。
- 分別從公平、涵蓋率、污名、行政成本與財政支出比較優缺點。
- 各舉一項實際措施,說明誰能使用、為何屬該類型。
- 指出兩分法的限制:實際措施常混合兩種原則,且服務對象資格也不是只由所得審查決定。
普及式與選擇式的優缺點
| 類型 | 優點 | 缺點 |
|---|---|---|
| 普及式 | 涵蓋範圍廣,較能及早預防問題;不必證明貧困或接受繁複的資產調查,較能減少污名與漏接;全民共同使用也有助於形成社會支持與政治認同。 | 服務對象廣,政府支出通常較高;若資源有限,平均分配可能使高需求者獲得的支持不足;無差別提供也可能降低資源集中協助弱勢者的效果。 |
| 選擇式 | 可將有限資源集中於需求較高者,較能回應弱勢者需要;若資格設計得宜,可強化對特定族群的再分配效果,並控制總支出。 | 所得與資格審查會增加行政成本;條件或資料門檻可能排除實際有需要者,形成「漏接」;受助者可能承受污名,也可能因資格或給付門檻而不願申請,或不願增加所得。 |
實際措施舉例
第 二 題25 分
自 1980 年代起,政府向第三方購買福利服務的做法顯著成長的趨勢延續至今,儼然成為福利服務輸送模式的主流。請說明公共服務私有化的特點和爭議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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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共服務私有化(民營化)在社會福利服務輸送上的意義、主要作法,以及其政策效果與限制。題幹所說的「政府向第三方購買福利服務」,是民營化常見的契約委託/購買服務模式。
公共服務民營化,廣義而言,是政府將原由公部門負責的服務供給或執行工作,交由民間部門參與或承擔;狹義而言,則包括契約委外、補助、特許經營、服務券等安排。社會福利領域常見的方式包括:
- 契約委託或購買服務:政府編列經費,委託民間機構提供特定服務或方案。
- 公設民營:政府提供設施或資產,由民間機構負責營運。
- 補助民間服務:政府以補助支持民間機構提供福利服務。
- 服務券或使用者補助:政府補助個人,由服務使用者選擇服務提供者。
這些方式的共同點,是民間部門參與服務提供;但服務所追求的公共目的、規範及監督責任,仍涉及政府角色。民營化並不等於政府可以完全卸除保障人民福利的責任。
法源說明:本題屬公共行政與社會福利服務輸送模式的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需要套用;因此無須另列「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的法條版本說明。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與方式 → 民營化特點 → 爭議點」三層作答。先說明政府與民間各自扮演的角色,再分別整理民營化的政策目標,以及實際運作可能衍生的問題。
一、公共服務民營化的特點
-
服務提供者由公部門擴大至民間部門 政府不再由所屬機關直接提供所有服務,而透過契約、補助或其他合作方式,引入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及社區團體等。
-
政府由直接提供者轉為規劃、購買與監督者 政府負責設定服務目標、對象、品質標準與經費規則,民間機構則依契約或補助方案執行。政府的工作型態因而由直接服務,轉向契約管理與績效監督。
-
引進市場機制與競爭 透過招標、競標或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期待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並促使機構改善服務品質。
-
強調福利多元與公私協力 福利服務由政府、民間組織、家庭、社區等共同提供,讓服務來源和輸送管道多元化。
-
服務較具彈性與在地性 民間機構通常較能依特定族群、社區需求調整服務內容,並運用既有的在地網絡與專業經驗。
二、公共服務民營化的爭議點
- 政府責任是否弱化 若政府只重視節省支出,卻將服務提供責任一併推給民間,可能造成公共責任模糊、服務缺口擴大。福利權益的保障仍須由政府負起制度設計與監督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關於社會福利服務提供的形式,傳統上區分為現金給付、實物給付和抵用券等三種,請以現行社會福利措施為例,分別說明三種形式的適用條件以及優點和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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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給付的提供形式,重點是辨認資源如何送到服務對象手中,並比較各形式對個人選擇、政府管理及福利目標的影響。
- 現金給付:直接給付金錢,由受益人自行安排支出。
- 實物給付: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例如食物、托育、居住、醫療或長期照顧服務。
- 抵用券:政府提供具有一定面額或用途限制的憑證,受益人持券向指定商家或服務提供者兌換商品、服務。它介於現金與實物給付之間:選擇範圍通常比實物給付大,但用途仍受限制。
三種形式沒有絕對優劣,應依福利需求是否明確、受益人是否具備自主選擇能力、政府是否需確保資源用於特定目的,以及當地是否有足夠服務供給來選擇。
題目沒有要求特定法條,作答重心在福利給付形式的概念與分析。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社會福利基本法於民國 112 年制定,並非本題命題時的法源依據。
解題方法
可用「定義 → 適用條件 → 優點 → 缺點 → 舉例」逐一說明三種形式。比較時抓住兩個核心問題:
- 受益人有多少選擇空間?現金最大;實物由政府或服務體系決定提供內容;抵用券則可在指定範圍內選擇。
- 政府能否確保資源用於預定目的?實物最直接;抵用券次之;現金的用途限制最少。
一、現金給付
形式與例子:政府將金錢直接交付受益人。現行措施可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或育兒相關津貼為例。
適用條件:適合需求多元、難以由政府逐項判斷用途,且受益人有能力自行安排家庭支出的情形;也適合用來補充所得、緩解生活費負擔。
優點:
- 尊重受益人的自主與選擇,可依個別家庭需求安排支出。
- 給付方式直接,行政流程相對容易,也能減少政府採購、倉儲及配送成本。
- 有助於補充家庭所得,讓受益人自行因應生活中不同的支出。
缺點:
- 政府較難確保款項用於原定的福利目的。
- 若受益人有嚴重成癮、財務管理困難或受到家人控制等情況,現金未必能轉化為必要照顧。
- 金額固定時,未必能反映個人實際需求;若領取資格與所得審查連動,也可能產生標籤化感受或降低申請意願。
二、實物給付
形式與例子:直接提供商品、設備、照顧或其他服務。現行措施可舉長照服務、托育服務、餐食服務、急難物資及庇護安置為例。
第 四 題25 分
為強化兒少施用毒品預防輔導工作,衛生福利部自 104 年起督導地方政府推動「兒童及少年社區預防性服務方案」,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兒少施以輔導。請說明該計畫的立意、現行做法及其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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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兒少施用毒品的分流處遇與社區預防性服務:依兒少是否在學,銜接教育或社政資源;對未在學的兒少,透過社區方案提供及早、持續且以家庭為中心的輔導,降低毒品危害與再使用風險。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兒少若仍在學,主要由教育單位透過「春暉小組」輔導;未在學者則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推動「兒童及少年社區預防性服務方案」。這項安排補足了非在學兒少難以由校園輔導系統接觸的服務缺口。
本題法規與制度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可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兒少保護、通報與服務脈絡理解。核心作法是及早辨識、轉介與輔導,不宜將兒少單純視為違法者而採取污名化處遇。相關法規後續若有修正,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要求說明「立意、現行做法及其挑戰」,可依政策分析三段作答:
- 立意:為何推動?說明服務對象、政策目的,以及為何需要社區方案補位。
- 做法:如何提供服務?交代在學與未在學兒少的分流,以及社區方案的執行方式與服務內容。
- 挑戰:執行上困難何在?從接觸服務對象、家庭合作、跨網絡協調、地方資源與成效評估等面向分析。
這種寫法能直接對應題目三個要求,也能呈現預防工作並非只處理兒少個人的用毒行為,而是同時關注家庭支持與社區服務網絡。
一、計畫立意
衛生福利部自民國 104 年起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方案,主要立意如下:
- 補足非在學兒少的服務缺口:在學兒少由學校春暉小組輔導;非在學兒少較難透過校園系統接觸,須由地方社政與社區資源提供服務。
- 及早介入,降低毒品危害:針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兒少及早輔導,協助其認識物質使用的風險、提升停止使用的動機與拒絕能力,避免問題擴大。
- 以家庭為服務對象之一:協助父母或監護人認識物質濫用問題,學習如何陪伴兒少接受輔導,並建立家庭支持系統。
- 結合在地民間資源: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執行,運用社區關係與在地服務網絡,提高服務可近性。
二、現行做法
(一)依在學情形分流
- 在學兒少:由教育單位依校園輔導機制,以春暉小組等方式提供輔導。
- 非在學兒少:由地方政府推動「兒童及少年社區預防性服務方案」,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