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災變社會工作」?請具體說明社會工作人員在災難事件中可以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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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災變社會工作」是社會工作專業運用於災難預防、災時應變及災後復原的實務工作。災難可能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家庭與社區功能失調,以及心理創傷;社工以個人、家庭、團體、組織與社區為工作對象,協助受災者滿足急迫需求、恢復生活功能,並促進社區復原與韌性。

本題重點是掌握災難工作的全程性:社工不只在災後提供物資或心理支持,也能參與災前整備、災時協調與災後重建。法規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社會工作實務概念,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用一句話界定災變社會工作的服務範圍,再依災難歷程整理社工角色:

  1. 災前:減災與整備,降低風險、建立服務與協力網絡。
  2. 災時:緊急應變,掌握需求、提供支持、連結資源並維護權益。
  3. 災後:復原與重建,協助個人及家庭恢復生活,並參與社區重建。

作答時,角色名稱後要補上具體行動,才能呈現社工如何將專業知能用於災難情境。

社工人員在災難事件中的角色

一、需求評估者與個案管理者

迅速評估受災者的生命安全、住所、醫療、食物、衣物、經濟、照顧與心理需求,並辨識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獨居者及其他脆弱族群。後續依需求訂定服務計畫、追蹤處遇進度,避免受災者在不同單位間重複求助或遭遇服務中斷。

二、危機介入者與心理支持者

在急性壓力下提供陪伴、傾聽、情緒安撫及危機介入,協助當事人恢復安全感與基本生活功能;必要時轉介心理衛生、醫療或長期諮商服務。社工也應留意創傷反應、哀傷、家庭暴力或自傷風險,依專業界線及服務需要處理。

三、資源連結者與服務協調者

連結政府部門、社福機構、醫療院所、學校、宗教團體、民間組織及志工資源,協助受災者取得安置、救助、醫療、法律、經濟與生活重建服務。社工可協調各單位分工,減少資源重複投入或服務缺口。

四、權益倡導者與弱勢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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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身為一位社會工作督導,在督導新進同事、實習生或志工時,應有的倫理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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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督導者對受督導者的專業教育與督導倫理責任,對象包括新進同事、實習生及志工。督導不只是分派工作或監督績效,也負有傳承專業知識、維護服務品質,以及保障服務對象權益的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倫理規範為準。《社會工作師法》第 17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應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當年適用的《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第 3.2 點要求,社會工作師擔任教育、督導時,應盡力提供專業指導,並公平、客觀地評量事件。

解題方法

可從「教導受督導者、維護服務對象、負責督導關係」三個面向作答。題目詢問的是督導者的倫理責任,因此應同時寫出專業能力培育與服務風險控管,並避免只列一般性的尊重、保密原則。

督導者應有的倫理責任

  1. 提供適切的專業指導 依受督導者的經驗、職務與能力提供必要的知識、技巧及倫理指引,協助其理解服務目標、工作界限、機構規範與相關倫理要求。新進同事、實習生或志工尚未具備獨立處理所有工作的能力時,督導者應提供相應的支持與引導。

  2. 確保服務對象的權益與服務品質 督導者應確認受督導者的工作能力與任務相稱,適時檢視服務計畫及執行狀況;對於超出其能力或職責範圍的工作,提供協助、調整分工或安排轉介。督導的首要考量是服務對象的福祉、安全、權利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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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退役長者入住榮民之家,面對老化有哪些議題?榮民之家可以提供的社會工作服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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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齡者老化所面臨的生理、心理與社會議題,以及社會工作者在住宿式照顧機構中的評估、處遇與資源連結能力。答題時須同時看見長者的個別需求、家庭關係與機構生活適應,並尊重其人格尊嚴、自主選擇及參與權。

榮民之家是提供退除役官兵安養、養護及相關照顧服務的機構。社會工作者的工作不只在協助生活適應,也包括個案評估、心理支持、家庭聯繫、團體活動、資源整合及權益維護。

法規時點:​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答題可援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作為服務制度背景;若需掌握現行規定,應另查相關法規後續修正情形。

解題方法

採「老化議題分類,再對應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作答。先依生理、心理、社會三個面向說明長者的需求,再說明榮民之家如何透過個案工作、團體工作、家庭工作及社區資源連結回應需求。每項服務均應扣合前述議題,避免只列活動名稱,卻未說明服務目的。

一、退役長者面對老化的議題

(一)生理與健康議題

  • 隨年齡增加,可能出現慢性病、多重疾病、感官退化、行動能力下降及日常生活功能受限。
  • 失能、失智、跌倒、營養與睡眠問題,會增加照顧需求,也影響長者的安全感與生活品質。
  • 退伍後的身體傷病或服役期間累積的健康問題,可能與老化交互影響,使照顧需求更加複雜。
  • 長者從原有生活環境搬入機構後,醫療照護、復健及生活作息都需要重新安排。

(二)心理與生命發展議題

  • 面對身體功能減退、角色改變與死亡意識,可能產生失落、無力、焦慮或憂鬱。
  • 退休或退伍後,原先以軍職建立的身分認同與生活規律改變,可能需要重新尋找生活目標與自我價值。
  • 配偶、親友或同袍離世,以及與家人分離,可能引發哀傷與孤獨。
  • 失智或其他認知功能變化,可能影響判斷、情緒調節及人際互動,也增加本人與照顧者的壓力。

(三)家庭與社會關係議題

  • 家庭支持系統可能薄弱,與家人聯繫減少,或有長期未婚、喪偶、子女遠居等情形。
  • 入住機構後,個人生活空間、作息與隱私受到共同生活規範影響,可能出現適應困難及人際摩擦。
  • 長者可能因行動不便、健康限制或機構生活而減少社會參與,形成孤立感。
  • 經濟、福利、醫療、長期照顧及法律權益等需求,常涉及不同單位,長者不一定能自行取得資訊或服務。

(四)榮民身分與機構適應議題

  • 退役長者具有軍旅經驗與榮民身分,其生命歷程、價值觀及同袍關係,會影響其對服務和機構生活的期待。
  • 從熟悉的居住環境搬入榮民之家,可能面臨環境轉換、生活自主性改變、與其他住民相處及接受照顧等適應課題。
  • 榮民之家內長者的健康、功能與支持程度各不相同,須避免以單一服務方式處理所有住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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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為何?請說明公約國內法化後對我國社會工作服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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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的四項一般性原則,以及公約透過國內法化後,如何改變社會工作者看待兒童、評估需求與提供服務的方式。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其第 2 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與少年權利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第 3 條要求適用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參照公約意旨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解釋;第 4 條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避免侵害兒少權利並積極促進其實現。

公約所稱兒童,原則上指未滿 18 歲者。四項一般性原則彼此連結,並貫穿公約各項權利:

  1. 禁止歧視原則(第 2 條):所有兒童均應享有公約權利,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監護人的身分、背景或其他地位而受歧視。
  2.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 3 條第 1 項):凡涉及兒童的公共或私人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所為的行動,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3.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第 6 條):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發展涵蓋身體、心理、情緒、社會及教育等面向。
  4. 尊重兒童意見(第 12 條):兒童有權就影響自己的事項自由表達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適當考量其意見。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宜分成兩部分作答:先準確列出四項原則及其條文,再將「國內法化」轉化為社會工作實務的具體變化。第二部分可從服務對象觀、評估與決策、服務提供、機構與制度責任四個層次說明,避免只重述法條。

作答的核心轉變是:兒童不只是需要成人保護的對象,也是享有權利、能表達意見並參與決定的權利主體。保障不應只停留在避免傷害,也要積極促進兒童各方面的發展與權利實現。

公約國內法化對社會工作服務的影響

  1. 由「替兒童決定」轉向「讓兒童參與」 社工進行個案評估、安置、返家、就學或服務計畫討論時,應以適合兒童年齡與理解能力的方式說明資訊,提供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將其意見納入評估與決策。尊重兒童意見不等於兒童必須獨自承擔決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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