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會計類科 會計審計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請指出下列敘述錯誤之處並加以更正: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並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上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於監察院。
(二)《預算法》適用對象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決算法》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
(三)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及總決算時,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及審計長應列席備詢。
(四)政府預算及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皆辦理一次,特別預算及其決算一同。
(五)立法機關未來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執行期滿後,應將執行結果於決算內表達。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與《決算法》的適用範圍、預算與決算的年度時程、立法院審議時的列席規定,以及未來承諾授權和特別預算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適用對象是否正確、期限及列席人員是否對應正確法條,以及一般預決算規則有無特別預算例外。題目有些敘述本身正確,應指出「無錯誤,無須更正」,不應為了作答而硬改。
各小題分析
(一)施政方針與中央政府總決算期限
本項無錯誤,無須更正。
依《預算法》第 30 條,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會計年度自 1 月 1 日開始,往前推九個月為前一年度 4 月 1 日;「年度開始九個月前」所指期限為前一年度 3 月 31 日前。
依《決算法》第 21 條,中央主計機關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隨同相關資料呈行政院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終了計算,期限為次年 4 月 30 日前。因此題目所述兩個期限及提出對象均正確。
(二)《預算法》與《決算法》的適用範圍
本項無錯誤,無須更正。
《預算法》第 1 條規定中央政府預算的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辦理;同法第 96 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本法部分規定準用於地方政府。因此,《預算法》規範中央政府預算,並有部分規定準用於地方政府。
《決算法》第 1 條則明定,中央政府決算的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法規定。因此題目將《預算法》概括為中央及地方政府適用、《決算法》概括為中央政府適用,方向正確;惟精確表述應注意地方政府是「準用」《預算法》部分規定。
(三)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及總決算時的列席人員
錯誤處:把總預算案及總決算的列席規定合併,並列入審計長。
依《預算法》第 48 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該條並未規定審計長應列席總預算案審議。
總決算部分,依《決算法》第 29 條,立法院審議審計長提出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必要時,亦得通知原編造決算的機關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這與題目所稱四人均應列席備詢不同。
**更正:**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時,由審計長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必要時得通知原編造決算機關列席備詢。
第 二 題25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分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應分別至少保存多久?有無例外情形?又各該年限屆滿後,接續之處理程序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4 條,重點是指定會計資料的保存年限、例外情形,以及年限屆滿後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適用資料包括各種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與處理手冊。保存期間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依會計層級分為三種年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資料均屬《會計法》第 84 條規範範圍,再按會計層級整理年限:
| 會計層級 | 至少保存年限 |
|---|---|
| 總會計 | 20 年 |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 | 10 年 |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 5 年 |
題目問「有無例外」,應接著說明法條規定的例外:即使保存年限屆滿,資料也不能逕行移交或銷毀,仍須依不同會計層級取得法定同意。
屆滿後的處理程序
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及「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依序得分別經核准動支或請求提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預備金及追加歲出預算的適用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解題方法
先辨識兩種情形的關鍵字,再分別對應法定經費處理方式:
- 「政事臨時需要」且「增加計畫及經費」: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而增加經費:以追加歲出預算處理。
依序為「第二預備金;追加歲出預算」,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有關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之會計事務,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公務機關會計事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機關的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其增減、保管與移轉,屬於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描述的會計事項:「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的「增減、保管及移轉」。這些都是機關財產的管理與異動,應歸入公務財物會計;不是歲入歲出、公務現金收付或公庫款項收支。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下列何者核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8 條所定「會計制度釋例及一致規定的核定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關鍵是分清楚「會計制度的設計、核定與頒行」和「制度釋例及一致處理規定的核定」各自的權責。題目問的是後者,法條明定由該會計制度的頒行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用語:「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及「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這兩項內容都直接對應《會計法》第 18 條末段,接著依條文找出核定機關,即「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選項 (B)。
本題不需推算或依一般機關層級判斷;核定權責已由法條明文指定。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先將所需要之何者決定後,據以訂定其他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會計制度的設計順序。會計制度須先決定所需的會計報告,再依報告內容與編製需求,訂定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等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先將所需要之何者決定後,據以訂定其他項目」的關鍵:會計制度設計以提供所需資訊為目的,因此先確定要編製哪些會計報告,再據此安排帳務處理所需的科目、簿籍與憑證。依《會計法》的規定,應先決定的是會計報告。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人加編差額解釋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代理人報告與會計人員報告不一致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會計法》規定,兩者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報告發生差額」,再對應《會計法》所定的處理人。法條指定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因此不以代理人、出納人員或業務經辦人員的職務分工判斷。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各機關之決算經何者簽名或蓋章後,分送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19條,各機關決算的簽章人員及分送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將題目拆成兩組關鍵資訊逐一比對:
- 簽章人員: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
- 分送對象:該管上級機關、審計機關。
選項必須兩組都符合,才能成立。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下列何者非審計機關應注意之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規定的「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的效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
-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
- 預算執行是否與施政計畫相符。
-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不在上述法定列舉事項中,故為本題所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依《決算法》之規定」: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6 條明列的總決算審核注意事項。選項若非條文所列,即為「非審計機關應注意之效能」。
選項分析
(A)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錯誤選項。 這是《決算法》第 26 條明定的審核注意事項,審計機關應加以注意。
第 8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65 條所列「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判斷關鍵是核對選項是否為該條列舉事項,尤其要留意「重大建設事業」的用語。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法》第 65 條逐項比對。該條列舉的事項包括:
-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政事、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重大建設事業之計畫及興辦進度。
選出與法條列舉事項不相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錯誤,為本題答案。 《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的是「重大建設事業之計畫及興辦進度」,並非「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第 9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哪些事項?
①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②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③營業盛衰之趨勢 ④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⑤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7 條「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幹所列事項與《審計法》第 67 條。①、②、⑤分別對應該條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5 款,屬於應注意事項;③「營業盛衰之趨勢」及④「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並非該條所列事項。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法》第 69 條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對審計機關考核機關績效,以及提出改善建議、增進效能意見與預警性意見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69 條依考核結果及處理方式,分別規定:發現機關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時,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而效能過低時,提出改善意見;有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的事項時,提出建議意見;發現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時,提出預警性意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69 條的法定用語及處理對象。尤其要留意預警性意見的適用對象:條文規定應提出給「各該機關」,選項 D 卻擴張為「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時,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角色:限期追繳的通知對象是負責機關長官;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也會收到通知,但不是題目所問「限期追繳」的對象。法條並未將追繳責任直接指定給會計、出納或業務承辦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審計範圍、年度決算送審、會計人員財務責任及採購稽察的規定。解題時應注意條文中的特定用語,尤其是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時,法律指定負責的人員身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條文:A、B、D 分別對應第 79 條、第 45 條及第 59 條;C 涉及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核對條文所列人員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審計法》第 79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的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13 題2 分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編列 公司股票之出售收入,預計依每股 20 元出售 公司 1,000 股股票。 年 7 月 1 日出售 公司股票時, 公司股票市價為每股 30 元,試問應依何價格出售 公司股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0 條:依法得出售的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預算編列的出售收入是預算估列數;執行出售時若市價高於預算所列價格,應按市價出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預算估列出售價格為每股 20 元,出售當日市價為每股 30 元。因為 ,符合「市價高於預算」的情形,依預算法第 60 條按市價出售,因此每股出售價格為 30 元。
出售 1,000 股時,按市價計算的收入為 元;題目所列的預算估列收入則為 元。兩者差額不改變出售價格的判斷。
第 14 題2 分
中央主計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哪些範圍,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①增進公務效能之建議 ②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③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④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 ⑤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⑥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 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重點是辨認「中央主計機關」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應提供哪些資料,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
- 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 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
- 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解題方法
將上述三項與題目列出的七個敘述逐一對照:
- ②符合「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
- ⑥符合「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
- ①、⑤合起來符合「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①是增進公務效能,⑤是增進財務效能。
因此,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的是 ①②⑤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歲入歲出?
①課稅收入 ②舉債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償債支出 ⑤水電支出 ⑥薪資支出 ⑦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 條對「歲入」及「歲出」的界定,以及第 13 條所列須編入預算、但不屬歲入歲出的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6 條:
- 「歲入」是會計年度的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歲出」是會計年度的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依同法第 13 條,政府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預算。須編入預算,不代表都屬歲入或歲出。
解題方法
先依項目性質分類:
- 一般收入,例如課稅收入、利息收入,屬歲入。
- 一般支出,例如水電支出、薪資支出,屬歲出。
- 舉債收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償還債務,依《預算法》第 6 條明文排除於歲入、歲出之外。
第 16 題2 分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收入預算之執行,依何規定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4 條關於總預算案未能於《預算法》第 51 條所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時,各機關預算執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總預算案逾期未完成審議時,收入預算仍須依規定覈實收入;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辦理,故選項 C 正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各機關收入預算」的執行方式,而非支出預算。依《預算法》第 54 條,總預算案未能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審議時,各機關收入預算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93 條,何者得獨立編列其概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93 條有關「獨立編列概算」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司法院得獨立編列概算,並將概算送交行政院彙整;其他機關依一般程序編列概算。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獨立編列其概算」,再對照《預算法》第 93 條的特別規定。四個選項中,符合該條所定獨立編列概算機關者為司法院,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機關之月報於期間經過後幾日內送出?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幾日內送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32條所定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報告的編送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 15日內送出。
- 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 30日內送出。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月報與半年度報告兩種報告的送出期限,依序對照《會計法》第32條第四款、第五款,即為「15日、30日」,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何者編報?應於年度結束後幾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7 條所定的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誰編報,以及應在何期限內分送查核。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編報,並應於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目所問的兩個要素:
- 編報機關:法條規定由國庫主管機關編報。中央政府的國庫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分送期限:法條明定年度結束後 25 日內。
因此,機關與期限組合為「財政部、25 日」,符合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決算審議期限。審計部提出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後,立法院應於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依法 視同審議通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以及「未完成審議」。依《預算法》的期限效果,未在期限內完成審議,不是延長期限,也不影響立法院存續,而是直接發生「視同審議通過」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審計職權包括何者?
①核定財務責任 ②核定收支命令 ③考核財務效能 ④分配預算額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的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以及稽察財務上之違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審計法》第 2 條:
- ①「核定財務責任」是條文明列的職權。
- ②「核定收支命令」是條文明列的職權。
- ③「考核財務效能」是條文明列的職權。
- ④「分配預算額度」不在條文列舉的職權中;審計機關監督預算執行,不負責分配預算額度。
因此,符合者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交通部之審計,由何者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 條對中央機關審計權責的規定。交通部屬於中央機關,依該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位於地方的中央機關,審計部得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交通部的機關層級:交通部是中央機關,適用《審計法》第 4 條。因此直接依中央機關的法定審計權責作答,選「審計部」。
審計部得依職掌分工或指定所屬審計處辦理實際業務,但題目問的是交通部的審計由何者辦理,依《審計法》第 4 條的法定規定,答案是審計部。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對審查完竣案件再審查的期限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審計機關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案件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詐偽之證據」,再對應《審計法》第 27 條的特別期限。一般錯誤、遺漏、重複等情形適用二年;詐偽證據則適用十年。因此本題選項中,應選十年。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基金之預算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16 條第 2 款對「單位預算」的定義:公務機關中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其預算為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中,應於總預算編列全部歲入、歲出的基金,其預算也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若僅將歲入、歲出的一部分編入總預算,則依《預算法》第 19 條,其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題目關鍵:「特種基金」且「全部歲入、歲出」都編入總預算。這正是《預算法》第 16 條第 2 款所定義的單位預算,因此選單位預算。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事項入帳前之內部審核重點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5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時點與重點。內部審核分為: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著重收支之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入帳前」,判斷這是事前審核;再對照法條列出的審核重點,即可選出「收支之控制」。憑證、帳表及工作績效的複核或查核,則屬於入帳後的事後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