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種議案之內容,不直接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審議的議案類型,以及各類議案是否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法律案、戒嚴案與條約案可能形成或改變對人民具有拘束力的規範;預算案則主要是國家歲入、歲出及財政支出的計畫,屬國會對政府財政的審議與控制,並非直接設定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相關議案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不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再逐一辨認各類議案的主要功能:
- 法律案:制定或修正一般、抽象的法律規範。
- 戒嚴案:涉及戒嚴狀態及相關權力措施,可能影響人民權利。
- 條約案:經國內程序承認或批准後,可能對人民權利義務發生規範作用。
- 預算案:編列政府收入與支出,核心在於財政授權及監督。
因此,選出主要屬於國家財政計畫、而非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預算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而為反覆之慣行,學理上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慣例的意義。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時,長期反覆採取相同做法,形成慣行,學理上稱為「行政慣例」。它描述的是行政機關事實上反覆遵循的處理方式,並非法律或行政命令本身。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反覆之慣行」,直接對照行政法概念:機關就同類事務持續採取相同處理方式,即為行政慣例。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學理用語判斷。
選項分析
- (A) 行政協約:錯誤。 行政協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為達成行政目的而以合意方式成立的公法契約;重點在雙方合意,不是機關反覆處理事務所形成的慣行。
- **(B) 行政判例:錯誤。
第 3 題2 分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下列何種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或具有相同重要性的事物,應作相同處理;若要差別待遇,必須有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若欠缺合理依據,即有違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可對應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對相同或相類似的情形作不同處理,以及該差異是否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正是題幹所述內容。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位法規不得牴觸上位法規,乃下列何種原則之表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範位階與「法律優位原則」。下位法規的內容不得牴觸上位法規,正是法律優位原則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憲法》第 172 條也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此處所稱的「法律優位」,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等下位規範,必須符合憲法及法律等上位規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下位法規不得牴觸上位法規」。這是在問不同位階法規之間,內容應如何遵循的原則,因此對應「法律優位原則」。
要注意,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雖都涉及法律與行政的關係,但重點不同:法律優位要求行政作用不得違反法律;法律保留則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才得為之。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在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範圍內,下列何者非屬司法機關應審查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界限。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作成判斷時,若依法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尊重其專業判斷,不代替機關重新作成判斷;但仍會審查判斷過程是否有違法瑕疵。
法院仍應審查的事項,包括是否考量無關因素、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原則。至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有助於提升行政效能,屬行政管理與政策效果的考量,並非判斷餘地範圍內法院應審查的合法性事項。
本題涉及判斷餘地的司法審查原則;法規與學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院審查判斷過程是否合法」與「法院代替行政機關衡量政策效果」:
- 判斷過程有無法律上的瑕疵,屬法院應審查範圍。
- 判斷是否更有效率,屬行政機關的管理與政策判斷,原則上不由法院在判斷餘地審查中代為評斷。
依此判斷,A、B、C 都是對行政判斷過程或評價方法的合法性審查;D 則是在衡量行政效果,故選 D。
第 6 題2 分
稅務機關未考量個案逃漏稅之事實情節,一律裁處所漏稅額之 倍罰鍰時,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裁量是否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權時,應依個案事實行使,不得以一律、僵化的方式取代裁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義務所得的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這些因素要求機關依個案情節衡量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稅務機關「未考量個案逃漏稅之事實情節」,卻「一律裁處所漏稅額之 1 倍罰鍰」。關鍵在於機關把裁量固定化,未依個案差異衡量處罰。
不同逃漏稅案件的責難程度、影響及行為情節可能不同;不作區分而一律處以相同倍數,可能使相同與不同情形未獲合理區別,違反平等原則。若未衡量違規情節與罰鍰輕重是否相當,也可能造成處罰失衡,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的私經濟行政,也稱國庫行政。行政機關以私法主體身分參與交易或管理財產,例如採購物品、出租公有財產,原則上依私法處理;但機關仍須受組織法及相關公法規範拘束,不能因此完全等同一般私人。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行政法理為準。私經濟行政通常不以法律特別授權為必要;但若涉及法律保留事項,仍須有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一是行政機關能否從事私經濟活動,二是活動進行及爭議處理是否完全依私法。選項(A)以「除法律有授權依據外,不得為之」概括限制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與一般見解不符,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並非一概須先有法律授權;例如依職權管理公有財產或進行日常採購,通常不以個別法律授權作為前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合議制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合議制機關」的組織型態。合議制機關由多位委員共同組成,依法以會議方式討論並作成決定;相對地,首長制機關由機關首長統合機關事務並作成決策。
判斷時應看機關的組織法規是否明定由委員會組成及其決策方式,不能只憑機關名稱中有沒有「委員會」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機關的組織型態。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由委員組成,並以委員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屬合議制機關;其餘三個選項在當時均是由主任委員或首長綜理會務的首長制機關。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與「行政機關」的區別。公法人是依公法成立、具有獨立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的組織;行政機關則是代表所屬公法人行使職權的機關,本身通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同法所設的鄉(鎮、市)公所,則是鄉(鎮、市)的地方行政機關。行政法人法第 2 條也明定,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依法設立的公法人。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以下涉及行政法人的判斷,係依各該設置法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指的是「地方自治團體」還是「執行職務的機關」:
- 恆春鎮、三義鄉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具有公法人地位。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依法律設立的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 三義鄉公所是三義鄉的行政機關,不等同於三義鄉本身,因此不具獨立公法人地位。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事項,委由臺北市商業處辦理,為下列何種管轄權限之移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間的權限移轉,關鍵在於辨別移轉雙方的組織關係:
- 權限委任:上級機關將其權限的一部分,移轉給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將權限移轉給不具隸屬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
- 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將部分公權力委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第 16 條則規定得依法規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中的移轉雙方:臺北市政府是地方行政機關,臺北市商業處是其所屬機關。題目指出臺北市政府將商業登記法規定事項交由商業處辦理,屬於上級機關移轉權限給所屬下級機關,因此是「權限委任」。
判斷時要看機關間是否有上下隸屬關係,以及受移轉者是機關還是民間主體;不能只因題幹用了「委由」二字,就直接判為「委託」。
第 11 題2 分
有關公權力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權力委託」的意義、法源要求,以及受託人對外行使公權力的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於有法規依據時,將權限內的公權力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受託人於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公權力受託人於受託範圍內,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視為行政機關。因此,不能說受託人一律以委託機關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兩個要點:第一,受託人可以是民間團體或個人;第二,受託人行使受託公權力時,並非一律使用委託機關名義。據此,將「一律以委託機關名義」視為過度概括的敘述,即可選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權力委託,是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的公權力交由私人或民間團體行使,以執行行政任務。此處的私人不限於自然人,也包括符合條件的民間組織。
第 12 題2 分
文化部依法將國定古蹟之管理維護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為下列何者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辦、委任、委託、行政委託」的區別,判斷關鍵在於事項由哪一級政府交付,以及受交付者是何種機關或主體。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上級政府交付、但不屬於該地方自治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委任是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2 項所稱委託,則是交由不相隸屬的其他行政機關辦理。第 16 條的行政委託,是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文化部依法將國定古蹟的管理維護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文化部是中央政府機關,直轄市政府則是地方自治團體;題目描述的是上級政府交付事務,由地方政府辦理。
依《地方制度法》的分類,地方政府受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自身的事務,屬於委辦事項,因此選 (B) 委辦。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1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原則上應如何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機關管轄權如何決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因此,應從設置機關及規範其職權的法規判斷管轄權。
解題方法
題目問「原則上應如何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即可。法條採取的是依法規定管轄,不是由個別首長、人民申請或法院裁定來決定。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時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共同管轄」的處理順序: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時,先由受理在先的機關處理;不能分別受理先後時,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受理先後 → 機關協議 →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三個層次,再比對選項。行政法院不在這條共同管轄的指定程序中,因此涉及行政法院指定管轄的敘述有誤。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時,得向何機關提起如何之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關鍵在於辨別服務機關的處置屬於「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還是行政處分:
- 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提起申訴、再申訴。
- 第 78 條規定,申訴先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服務機關的函復,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對服務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則循復審程序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申訴、再申訴的基本救濟架構至今仍可見於現行法;現行法另有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用語:「服務機關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的典型情形,救濟名稱是「申訴、再申訴」。題目問第一步向何機關提起,因此應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而非直接向保訓會提起其他救濟。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的法源、懲戒權限,以及懲戒程序開始前的職務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當時的《公務員懲戒法》。
懲戒是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或其他失當行為所為的法律制裁,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範的考績獎懲不同。懲戒案件由有權機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主管長官在懲戒處分作成前,於法定條件下得先行停止職務。
解題方法
依序辨別各選項所述的「法規依據」、「處分機關」、「懲戒前的職務處置」與「案件移送方式」。其中,懲戒前是否得先行停止職務,是本題的關鍵;不能把停止職務誤認為懲戒處分本身。
選項分析
(A) 法規依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錯誤。 懲戒的主要法規依據是《公務員懲戒法》,不是《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法上的懲處屬於機關人事管理與考績獎懲制度,和懲戒法上的懲戒程序不同。
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所定的法規命令無效事由。法規命令違反上位規範、欠缺必要法律授權,或未遵守法定核准程序,均可能無效;但「未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並非該條列舉的無效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的規定,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無效事由:
-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
-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 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 其他重大明顯瑕疵。
選項 B 所述「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涉及的是授權依據是否在命令中明確記載;這與「實際上沒有法律授權」不同,因此不在第 158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內。
選項分析
- (A)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錯誤選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者無效。因此,這是法規命令無效的原因。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如何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發布方式的規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且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條文要求的是刊登發布,沒有規定須先下達下級機關、送交立法院或經立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法規命令之發布」的法定方式是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再逐一比對選項:凡額外加上「先下達」「先送交」或「先經同意」等程序者,都不是本條所要求的發布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吊銷駕駛執照,該吊銷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分類,以及「撤銷」與「廢止」的區別。
吊銷駕駛執照,是主管機關使原有駕駛執照失效。駕駛執照的核發使人民取得駕駛資格,屬於授益處分;題目所述吊銷,是因駕駛人違規而使該資格向後失效,依命題當年的法制分類,屬於廢止授益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廢止的情形;第 125 條規定,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相對地,第 117 條所稱撤銷,是處理違法行政處分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看被剝奪的是什麼利益,再看原處分有無違法:
- 原核發駕照的效果:人民取得駕駛資格,是授益處分。
- 吊銷的原因:題目指出是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表示原核發駕照違法。
- 吊銷的效果:因後續違規,使原先合法取得的駕駛資格向後失效,屬於廢止原授益處分。
第 20 題2 分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定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行使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撤銷權,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機關「知有撤銷原因」後,行使撤銷權的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期間為 2 年;因此選項中與法定期間相符者即為正解。起算點是機關知悉撤銷原因之時,不是處分作成日或人民知悉處分之時。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登記機關就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而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果,其性質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效力類型,重點在於土地登記的行政機關審查並登載後,是否直接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法律上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故此項登記屬於形成處分。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行政機關行為的法律效果:
- 形成處分: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權利或法律關係。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
- 一般處分:對可得特定的人或物所作成,且具有行政處分效力的措施。
題幹明示登記後「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果」,表示登記並非只確認既存狀態,而是依法直接造成物權變動,應選形成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方式的選擇,尤其是哪些事項得以行政契約處理。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為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締結的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或變更者,得締結行政契約;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該事項是依法由機關單方作成公權力判斷,還是法律容許機關與人民協議形成公法上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性質,再看其是否具有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決定的專屬性:
- 租稅、兵役體位與考試成績,均涉及法律規定的單方公權力判斷或專業評定,不能以契約取代。
- 社會救助的給付關係,則可在法律容許範圍內以行政契約設定或調整,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租稅項目之變更:錯誤。 租稅項目、納稅義務及其變更,須有法律依據,受租稅法律主義拘束。行政機關不能與納稅人以協議方式創設、變更法定租稅義務,故不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第 23 題2 分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果」,也就是判斷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直接對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產生規制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的說明、宣導、勸導或輔導,若只是在提供資訊或勸告,沒有直接改變人民的法律地位,通常不屬於行政處分。
本題依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行為性質,重點是看機關的作為是否對人民產生直接的法律拘束,而非僅提供資訊或表達勸告。若行為直接限制權利,或確定人民須承受特定法律效果,即屬發生法律效果;若僅為事實上的勸說、宣導或協助,則不然。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行為雖然符合行政法上義務違反的構成要件,但因具備正當理由而不具違法性,因此不予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3 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予處罰。這是「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另依同法第 14 條,因不得已而違反上級職務命令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但這是責任效果的調整,不等於阻卻違法。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緊急避難,或其他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關鍵在於:行為是否為避免急迫危難所必需,以及是否只是因服從上級命令而為違法行為。
選項分析
(A) 救護車為運送重傷患就醫而闖紅燈:錯誤選項。 重傷患的生命、身體面臨急迫危難,救護車為及時送醫而闖紅燈,在符合不得已及必要程度的前提下,屬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仍須依個案判斷行為是否確有必要,並注意相關交通安全義務。
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阻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以及不知法規與行政罰責任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4 條採處罰法定原則;第 7 條規定故意、過失責任;第 8 條規定不知法規原則上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第 9 條規範未滿 14 歲、未滿 18 歲及防衛過當等情形;第 11 條則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關鍵用語,特別注意「不予處罰」、「得減輕或免除」與「不知法規」的法律效果不同。本題只要辨認出《行政罰法》第 11 條的明文規定,即可確認正確選項;其餘選項則是把法條效果或適用對象說錯。
選項分析
(A) 行為人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錯誤。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依個案情節,得按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因此,本選項把「不知法規不得免責」誤寫成「得因不知法規而免責」。
第 26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裁處權之時效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行政罰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裁處權時效年數,辨識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即可,不需另行計算起算日或期間是否完成。法定期間為 3 年,因此選擇(C)。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故意共同違法」處罰原則。依條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應「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故意共同」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處罰時,仍須就各行為人的行為情節分別裁量,而非將數人的責任合併成一個處罰。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直接對應《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再抓住條文關鍵字「分別處罰」,即可選出 (C)。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作為行政機關為行政罰之裁罰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處罰法定原則」及地方自治法規能否作為裁罰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須以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為限。地方自治團體得在自治事項或依法受委辦事項範圍內,以自治條例規定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法規性質,再對照行政罰法第 4 條:行政規則、委辦規則及自治規則均不能單獨作為行政罰的裁罰依據;自治條例則屬行政罰法明定得作為依據的自治法規。
選項分析
- (A) 行政規則:錯誤。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的內部規範,不能對人民創設行政罰義務或處罰。
- **(B) 自治規則:錯誤。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與第 3 條的區分: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制裁;怠金則是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方法,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並非行政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以及影響名譽的處分。第 3 條所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則是行政罰的受處罰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性質:沒入、停業、吊銷證照,均屬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的制裁;怠金則依《行政執行法》作為間接強制手段,用來促使義務人履行既有義務。題目問「不屬於行政罰」,因此選擇怠金。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7 條的故意、過失責任原則。依該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故意與過失都是行政罰的主觀責任要件;若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原則上不得裁罰。
《行政罰法》第 8 條另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不知法規如有正當理由,得按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此規定不等於把所有違法性錯誤一律視為過失。
解題方法
先抓第 7 條的規則:故意、過失任一具備,才可能成立行政罰責任;兩者皆無則不罰。接著檢視選項是否把故意、過失責任說成推定責任,或誤解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過失。
本題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8 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修正。
選項分析
- (A) 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得處罰:正確。 依第 7 條,故意或過失是行政罰的責任條件;具備其中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得予處罰。
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所稱的「直接強制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直接強制方法包括: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收繳、註銷證照。
-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義務內容相同狀態的方法。
「拘提、管收」則是《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義務人所設的執行措施,並非第 28 條列舉的直接強制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第 28 條的直接強制方法,再將「拘提管收」與動產處置、斷絕能源等直接實現執行目的的方法區分。拘提、管收涉及對義務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另定要件與程序,並非直接強制方法的一種。
選項分析
- (A) 限制使用動產:正確列為直接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明列「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例如限制義務人使用特定動產,以直接達成執行目的。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執行機關於執行時,遇有法定情形,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法定情形包括:
-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
-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
題目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6 條內容,民國 108 年時已列有上述協助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落在《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形。A、B、C 分別對應條文列舉的前三種情形;「執行無足夠之經費」則不是該條明定的協助事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正確。 這是《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明列的協助情形。執行可能遭遇抗拒時,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27 條及第 32 條所定的行政執行依據。行政機關要實施行政執行,須有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私人間的民事契約,即使約定一方自願接受執行,也不因此成為行政執行的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屬於行政執行法所承認的執行名義: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以依法令或本於法令所為的行政處分為依據。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得以依法令或本於法令所為的行政處分為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處分,也有法定執行依據。
- 法院依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明定的執行依據。
- 民事契約不屬上述公法上的法定執行名義。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應選民事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的 (B)。
選項分析
(A) 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錯誤選項。 此類行政處分是行政執行法所承認的執行依據。人民未履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所生的公法上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依法移送或實施行政執行。
第 34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職權調查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應一律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
- 第 37 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證據,也可以申請機關調查;但機關認為沒有調查必要時,得不調查,並應在理由中說明。
- 第 40 條:為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書、資料或物品。
- 第 43 條:機關應斟酌全部陳述及調查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告知決定及理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涉及的是行政機關的調查職權,再用第 36 條至第 43 條的規範逐項核對:機關是否只能依當事人申請調查、是否受當事人主張拘束、能否要求提供資料,以及是否可以不依調查結果判斷。符合第 40 條的敘述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卷宗,未獲得核准,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6 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所為的程序上處置不服,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依《訴願法》第 49 條得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受理訴願機關拒絕閱覽,屬訴願程序中的程序上處置。救濟方式因此依第 76 條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發生的階段:本題不是對原行政處分不服,而是訴願進行中,對受理訴願機關拒絕閱卷的程序處置不服。接著依《訴願法》第 76 條判斷救濟方式:須等訴願決定作成後,將對程序處置的不服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先就拒絕閱卷一事單獨起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必須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理由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的瑕疵性質,以及行政程序法所定的補正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同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則規定,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因此,未記明理由屬於程序上的瑕疵,而且依法得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未補正也不會因此當然無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理由記載要求的性質:理由是行政處分書面形式與程序上的法定記載事項,欠缺理由不是處分內容本身違法的實體瑕疵。
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確認補正規則:機關可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記理由。題目選項中,符合這項規定的是 (C)。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種制度並非相當於訴願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相當於訴願」的特別行政救濟程序。判斷時要看制度是否具有由行政機關受理、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或妥當性,並作成救濟決定的性質;程序名稱有「復審」、「申訴」、「復查」或「聲明異議」,不代表性質必然相同。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程序所針對的行政行為,以及它在制度上的功能:
- 若是針對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所設的行政救濟程序,功能近似訴願,通常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 若是針對特定領域的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先行重新審查,且法律將其設為後續救濟的先行程序,便不當然等同於訴願。
四個選項中,公務人員復審、政府採購申訴及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均屬特別法所設、功能上相當於訴願的救濟程序;稅捐復查則是稅捐救濟中的先行程序,與訴願程序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行政處分之復審程序:錯誤。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復審是公務人員特別法制中的行政救濟程序,功能上相當於一般人民提起訴願,因此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並非相當於訴願」。
第 38 題2 分
甲受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惟已逾訴願期間。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時,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及第 80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訴願逾法定期間,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若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關鍵在於:原處分即使有明顯瑕疵,也不會因此讓逾期訴願變成有理由。訴願程序的處理,與機關事後依職權處理原處分,是兩件不同的事。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訴願有沒有遵守法定期間。本題已明示逾期,因此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訴願應為不受理。接著看第 80 條: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時,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或變更。該條並未授權受理訴願機關將逾期案件改作「訴願有理由」的決定。
選項分析
- (A) 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 《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明定,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訴願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期間起算,以及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時的起算點,並涉及法定期間的在途期間扣除。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日內提起。若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則依同條第 2 項,自其「知悉」行政處分之次日起算;第 3 項並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訴願人及其期間起算事件:
- 行政處分的相對人: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 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行政處分之次日起算。
- 訴願期間為 日;符合條件時,計算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代理權範圍、代理權消滅及委任解除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33 條,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為訴願代理人;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其代理。第 35 條規定,代理人原則上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有特別委任。第 38 條規定,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訴願代理權不因此消滅。第 39 條則要求委任解除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訴願法》第 33 條、第 35 條、第 38 條及第 39 條即可。特別留意三個容易混淆之處:親屬得為代理人但受機關適當性審查;撤回訴願須特別委任;訴願人死亡或喪失訴願能力不使代理權當然消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為確保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公正性,訴願法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不少於多少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外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所占的最低比例。直接抓法條關鍵語「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即可判斷最低比例為二分之一,也就是至少占全體委員的一半。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之收容程序,外國人不服暫予收容處分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外國人遭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時,法律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收容會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因此不循一般行政處分「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的通常途徑,而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行政訴訟法》的收容事件程序,交由法院迅速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受收容人或法定親屬等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得提出「收容異議」;此類收容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作成裁定後,對裁定不服者,才依法定程序提起抗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對哪一個決定不服:
- 若不服的是移民署作成的暫予收容處分,適用收容異議的特別救濟程序。
- 若不服的是法院就收容事件所作的裁定,才進一步涉及抗告。
題目問的是第一種情形,因此應選收容異議,而不是把法院裁定的抗告程序套用到移民署的原處分上。民國 108 年的法院名稱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與選項 A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甲公司申請進口一批管制藥品,遭主管機關予以否准,甲公司除提起行政爭訟外,欲進行暫時權利保護程序,應提出何種聲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關鍵在於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適用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的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得請求作成一定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且有避免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主管機關作了什麼:本題是「否准」甲公司進口申請。否准處分並沒有可供暫時停止執行的積極內容;甲公司真正想達成的,是在本案行政爭訟終結前,暫時取得准許進口的法律地位或措施。
因此,本題屬於要求行政機關暫時作成一定處分或措施的情形,應循假處分程序。假處分是補充性救濟;如有其他適當的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原則上應優先適用該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土地所有人請求建築主管機關作出處分,命相鄰地之起造人採取防止工地崩塌之安全措施,遭主管機關拒絕,其正確之行政訴訟類型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分,關鍵在於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行政處分,遭機關拒絕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遭拒絕或機關怠為處分,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又可區分為拒絕申請型與怠為處分型。
解題方法
先看土地所有人請求的內容:他請求建築主管機關命相鄰地的起造人採取防止工地崩塌的安全措施。這是請求機關行使公權力,對起造人作成命其採取措施的行政處分。
再看機關的回應:主管機關已拒絕該請求,因此屬於「依法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而遭拒絕」的情形。土地所有人要透過訴訟請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應提起拒絕申請型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三項程序原則:處分權主義、職權調查主義,以及言詞辯論原則。法規依據為《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25 條、第 133 條及第 18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處分權主義:是否起訴及訴訟請求的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
- 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證據聲明拘束。
- 言詞辯論原則:行政訴訟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法律設有例外,並非所有事件都一律採行言詞辯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的絕對用語。A、B、D分別對應訴訟範圍、法院調查事實及審判長闡明義務;C使用「一律」,與行政訴訟法採取的「原則上言詞辯論、例外免行」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是否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起訴後請求法院裁判的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體現處分權主義。法院通常不能任意替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超出其訴訟請求作成裁判。
第 46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重點是辨認各類案件的法定金額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法定列舉的事件,包括:
- 稅捐課徵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或其他相類似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其他依法列入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
行政契約爭訟則須依其訴訟類型及標的判斷;當時法律並未將「訴訟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列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的法定類型與金額門檻。前三項分別對應稅捐、罰鍰及輕微處分;
第 47 題2 分
關於第一審行政訴訟裁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第一審裁判的基本原則,包括裁判法官的參與、裁定是否須經言詞辯論,以及言詞辯論與當事人不到場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這是行政訴訟裁判的原則,法律另有規定時則可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考「言詞辯論原則」及其例外,再逐項核對:裁判法官是否參與辯論、裁定是否一律須經言詞辯論,以及兩造不到場時法院是否仍得裁判。選項中出現「均」「不得」等絕對用語,須特別確認法律是否確實採取一律禁止或一律要求的規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第 2 項規定,參與裁判的法官,應參與為裁判基礎的言詞辯論。未參與該辯論的法官,不得參與裁判。
第 48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得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所定的請求程序,以及國家賠償請求權發生爭議時的救濟途徑。國家賠償事件依該法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或機關拒絕賠償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國家賠償請求的性質與法定救濟程序。題目問的是「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後,人民如何救濟」,不是要撤銷行政處分或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因此,應依《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非走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 (A) 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補充適用、賠償方法、求償權及請求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外,適用民法規定;第 7 條規定,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第 8 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第 2 條第 3 項則規定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與上述法條一致。尤其要辨明兩個容易顛倒的規則:國家賠償的原則是金錢賠償,不是回復原狀;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時,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具公法人性質而可作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因此,公法人性質的機構,得依該法負國家賠償責任,並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9 條則依損害原因,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例如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權利時,以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以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性質,找出依法設立、具有公法人地位者。不能只看機構是否由政府出資、接受政府監督,或名稱中是否有「中心」;關鍵在於其設置法律是否明定其為公法人或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 (A)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錯誤。該基金會是財團法人,屬私法人;即使具有公共服務功能,也不因此取得公法人地位。
- **(B) 臺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