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布的就業保險統計,在《就業保險法》的法定給付項目中,領取人數最多的項目並不是失業給付,而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民國 107 年有 81,333 人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高於領取失業給付的 80,832 人,顯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具有重要的成效。

(一) 請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政策目標為何?(10 分)

(二)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的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不過,民國 107 年 8 月時,勞動部公布函釋:「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為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說明勞動部公布這項函釋的考量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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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政策功能,以及民國 107 年勞動部函釋如何在多名幼兒的照顧需求下,調整「父母不得同時請領」的適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須符合保險年資等條件,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始得請領津貼。此項給付的基本功能,是在受僱者暫停工作、收入減少期間提供經濟支持,並協助其維持與職場的連結。

解題方法

(一)政策目標可從「所得支持、保留就業、促進平等、支持家庭照顧」四個面向說明。

(二)先辨明原規定的政策考量,再指出多名子女同時受撫育時,逐一錯開請領會造成什麼實際困難,最後說明函釋如何以「不同子女」作為區別,兼顧照顧需求與避免重複保障。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政策目標

  1. 提供育嬰期間的所得支持:受僱者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後,工作收入可能中斷或減少;津貼提供一定程度的所得替代,減輕家庭育兒期間的經濟負擔。

  2. 維持勞工與職場的連結:留職停薪使受僱者得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照顧子女,同時保留僱傭關係及復職機會,降低因生育、育兒而退出勞動市場的風險。

  3. 協助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讓受僱者能在育兒與工作之間有較可行的安排,支持家庭照顧需求與持續就業。

  4. 促進性別平等及共同育兒:制度適用於符合條件的父母,使育兒責任不只由女性承擔,並鼓勵父母共同分擔照顧工作。

  5. 支持家庭養育子女:透過就業保險給付分擔育兒期間的經濟壓力,改善家庭照顧幼兒的條件。

(二)107 年函釋的考量理由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當時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此規定原本是考量育嬰留職停薪的子女撫育需求,並避免父母就同一子女同時受領津貼,造成社會保險重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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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長期以來,勞動部為了因應我國青年失業率偏高的問題,在推動「產學訓合作」的訓練計畫項目內,持續辦理「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等 2 項計畫。

請分別說明上述 2 項計畫的內容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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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結合「產業用人需求、學校教育、職業訓練」,協助青年累積專業技能與工作經驗,降低學用落差。兩項計畫都以青年就業為目標,但培訓路徑不同: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青年先受僱,再於工作崗位接受訓練,重點是「先僱後訓」。
  • 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結合學校、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與企業,分別提供學校教育、專業技術訓練及工作實務訓練,重點是「學訓用合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計畫內容為準;本題考的是計畫制度,並非法條適用題。

解題方法

先交代兩項計畫共同的政策目的,再分別依「對象、辦理方式、訓練內容、政策效果」說明。作答時應凸顯兩者的核心差異: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由企業先僱用青年並安排職場訓練;產學訓合作訓練則由學校、分署及企業分工培訓,兼顧取得學位、技能與就業。

一、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一)計畫目的及對象

本計畫針對缺乏工作經驗或專業技能的青年,結合企業及訓練資源,提供貼近實際職務需求的工作崗位訓練,以提升青年就業能力,也提高企業僱用及培訓青年的意願。

命題當年計畫主要以 15 歲以上、29 歲以下青年為對象,並排除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訓練方式

由企業依實際用人需求提出訓練職缺及訓練計畫,青年受僱後直接在工作崗位接受訓練,採取「先僱用、後訓練」模式。訓練期間約為 3 至 6 個月,由企業安排職場指導人員,協助青年熟悉工作流程、職務技能與職場規範。

青年自報到受僱起即進入工作場域,並非先在一般教室完成職前課程,再另行媒合工作。此一安排有助於青年在實際工作中學習,並累積職場經驗。

(三)補助及預期效果

勞動部透過補助企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分擔企業培訓青年的成本,鼓勵企業提供職缺與訓練機會。青年則可在受僱期間獲得薪資及職場訓練,訓練內容應與職務需求相連結。

其政策效果在於縮短青年從求職到適應工作的時間,並協助青年透過實際工作訓練提升職能、增加留任機會。

二、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一)計畫目的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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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勞動部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訂立的《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及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訂立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兩項實施辦法內都訂有臨時工作津貼。

(一) 請比較說明兩項辦法規定的「臨時工作津貼」,關於臨時工作津貼發給對象的規定有何不同?(15 分)

(二) 請說明《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關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的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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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臨時工作津貼的適用對象範圍,以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對津貼領取人的不予發給事由。解題時須分清楚:一種以《就業服務法》所列失業者及非自願離職者為對象;另一種限於失業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兩項辦法的臨時工作津貼發給對象

1.《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依該辦法第 2 條,適用對象包括:

  • 非自願離職者。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的失業者,包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等。

上述人員並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符合規定情形而接受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者,得領取津貼。

2.《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該辦法臨時工作津貼的對象,限於失業被保險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求職登記並進行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指派從事臨時工作:

  • 自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正當理由包括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3. 比較結論

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對象資格的範圍與判斷基礎:

比較項目《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對象範圍非自願離職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列特定失業者失業被保險人
資格判斷重點是否具備非自願離職或法定特定失業者身分,且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是否具有失業被保險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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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的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的規定,請列舉說明 5 種「職業重建服務」的項目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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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2 項所列的職業重建服務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服務。

條文列舉的服務共有六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以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本題要求列舉五種,寫出其中五項並說明即可。

解題方法與項目說明

作答時直接依第 33 條的法定列舉,挑選五項逐一說明。以下列出前五項:

  1.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了解個案的就業意願、能力與需求,協調相關專業及資源,規劃、連結並追蹤適切的職業重建服務,使服務符合個別需要。

  2. 職業輔導評量 透過專業評估了解個案的工作能力、興趣、性向、工作適應情形及支持需求,作為職業訓練、就業安置或其他服務安排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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