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協助中高齡勞工穩定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特別規定「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措施,請說明「職務再設計與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項目」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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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所定的穩定就業措施,以及《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列舉的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補助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雇主對有工作障礙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依其需要進行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職務再設計」是依勞工的特性與工作需求,調整輔具、設備、環境、工作條件或工作方法,以排除工作障礙、協助穩定就業。
解題方法與法定項目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作答時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12 條逐項列出五款,並簡要說明各款目的:
- 提供就業輔具:提供排除工作障礙,並維持、改善或增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能力所需的輔助器具。
-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改善設備或機具,以提高工作效能、增進生產力。
-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的事項,以穩定就業。
第 二 題25 分
請問何謂就業安置(Job placement),並請說明就業安置的管道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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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安置」(Job placement)的意義,以及求職者如何透過不同管道找到工作。就業安置是就業服務的重要環節,核心在於依據求職者的條件與需求,協助其尋找、接觸並媒合合適的工作機會。
就業安置是指蒐集、提供及運用職缺資訊,並依求職者的能力、經歷、興趣與職業需求,協助其與合適的職缺配對、推介或轉介,使求職者獲得工作機會。其服務不只刊登職缺或轉交履歷,也包括了解求職者需求、提供職缺資訊、安排面試及追蹤就業情形等。安置的目標是促成合適且穩定的就業,不是保證求職者必然獲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所稱就業服務,涵蓋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就業諮詢等服務;就業服務機構則包括公立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解題方法
題目有兩個作答任務,依序回答即可:
- 先下定義:說明就業安置是根據求職者條件與職缺需求,提供資訊並進行介紹、推介或媒合,協助求職者取得工作機會。
- 再分類管道:從政府機構、民間機構、學校與雇主直接招募、媒體及人際網絡等面向列舉,並簡要交代其方式。
這樣作答能同時涵蓋就業安置的服務內涵,以及求職者實際接觸職缺的主要途徑。
就業安置的管道或方式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由政府設置的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求職登記、職缺資訊、就業諮詢、職業介紹、推介媒合及就業追蹤等服務。求職者可至就業服務據點洽詢,也可透過政府就業資訊平台查詢職缺及辦理求職登錄。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由民間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招募媒合或人力仲介等服務。依《就業服務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規定辦理業務;
第 三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勞動力
(二) 工作年齡人口
(三) 求才利用率
(四) 求供倍數
(五) 怯志勞工(Discouraged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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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市場統計名詞,重點在於區分人口範圍、勞動力狀態,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求供統計指標。題目屬名詞解釋,無須計算;作答時應先說明各名詞的對象,再交代統計上的判定或計算方式。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勞動市場統計的一般定義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從「人是否在工作年齡範圍」、「是否屬於勞動力」及「就業服務機構的求才、求職與推介媒合資料」切入。前兩項是人口與勞動力統計概念;第三、四項是就業服務績效及市場供需指標;第五項則是失業者中因求職受挫而退出勞動力的人。
名詞解釋
(一)勞動力
指在一定期間內,具有勞動供給或參與勞動市場的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亦即:
就業者是有工作的人;失業者雖無工作,但須符合統計上的失業認定,例如有工作能力、正在尋找工作且可以立即工作。單純沒有工作,並不必然就是失業者;若沒有工作也未積極求職,通常列為非勞動力。
(二)工作年齡人口
指依統計口徑,被認定具有工作年齡的人口,是計算勞動力參與情形時常用的母體。臺灣勞動力統計常以年滿 15 歲人口作為工作年齡人口。
工作年齡人口不等於勞動力:其中包括就業者、失業者及非勞動力。因此:
工作年齡人口中有多少人實際參與勞動市場,可用勞動力參與率觀察:
(三)求才利用率
指求才需求中,經由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獲得利用或進用的比率,呈現求才職缺透過就業服務管道獲得媒合的情形。常用計算方式為:
第 四 題25 分
為推動就業服務工作,各國多設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根據我國《就業服務法》有關規定,說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主要工作或業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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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服務法》第二章「政府就業服務」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法定業務。依同法第 2 條,就業服務是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的服務;由政府機關設置的就業服務機構,即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46 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本題所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業務條文並未因該次修正而變動。
解題方法
以《就業服務法》第 16 條至第 20 條為主軸,再補充散見於其他條文的特定服務事項。作答時可依服務流程整理:掌握市場資訊 → 諮詢與評估 → 推介或轉介 → 特定對象就業協助 → 就業後追蹤。如此能呈現機構工作內容,也能避免只列一般職業介紹。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主要工作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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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並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依第 16 條,蒐集、整理及分析業務區域內的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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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就業諮詢與職業輔導 依第 17 條,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適合的就業服務;服務項目及內容須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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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就業及提供相關轉介服務 依第 17 條,視求職人的需求與評量結果,推介就業、轉介其他服務,或協助辦理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依第 14 條,對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原則上不得拒絕;申請違法或拒絕提供推介所需資料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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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職業訓練及技能發展 依第 17 條,得依求職人需求推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或創業輔導;依第 19 條,對缺乏工作知能者得推介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應協助推介就業。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依第 20 條也應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