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通過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規範之保險給付種類為何?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時,致被保險人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依該法就此部分在前二個月應如何對其進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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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保險給付種類,以及職業傷病期間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時的傷病給付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26 條,本保險給付分為五種: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題目所述「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對應的是傷病給付。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判斷給付種類,再依同法第 42 條確認給付起算日與金額標準: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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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請假規則》之婚假規定,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釋勞工結婚可請婚假之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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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的婚假規定,以及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婚假可於何時起請、須於何時請畢」的函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 8 日,工資照給。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進一步核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於 3 個月內請畢;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規規定的「婚假日數」與函釋說明的「請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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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與其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告知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依勞動部 107 年以來之函釋,該工會之具體種類為何?工會陪同檢查人員之身分範圍需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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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稱「工會」的範圍,以及該工會得派誰陪同檢查。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以來的函釋,兩個問題須分開作答:一是工會種類,二是陪同者身分。

解題方法

先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 9 月 11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4351 號函,判斷法條所稱「工會」的種類;再依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函及民國 110 年 3 月 9 日勞職授字第 1100201162 號函,確認陪同人員範圍。後一函對前一函的限制作了補充,因此作答時應一併納入。

函釋適用

  1. 工會種類:企業工會。 勞動部 107 年函釋指出,《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工會」,應指受檢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屬於本條所稱得受通知並派員陪同的工會。

  2. 陪同檢查人員: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或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的工作人員。 勞動部 109 年函釋原指出,陪同者應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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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某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而解僱某勞工。因其屬於工會會員,工會因而於團體協商提出方案,要求資方變更其對該工會會員之懲戒解僱。

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決定所示,若雇主於勞資團體協商時,拒絕就此一事項與工會協商,是否涉有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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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誠信協商義務,以及團體協商事項的範圍。依該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對他方提出的團體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誠信協商義務並非要求一方必須接受對方的提案或達成協議,而是要求雙方就屬於團體協商範圍的事項,實質參與協商。判斷拒絕協商是否違法,須先確認工會提出的事項是否屬團體協約協商事項。

解題方法

先區分「個別勞動契約爭議」與「集體勞動關係或勞動條件事項」。題目中的解僱,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針對特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所作的懲戒解僱。工會要求資方變更這項解僱處分,直接涉及特定勞工個案的懲戒及勞動契約終止。

再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裁決見解,判斷雇主拒絕協商是否違反《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題目所問是「拒絕就此一事項協商」是否構成不誠信協商,不是要求判斷原解僱是否合法。

裁決見解與適用

依裁決委員會就此類個案的見解,工會要求雇主變更對特定會員的懲戒解僱,屬於個別勞工的解僱爭議,並非團體協約法上應由雇主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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