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工資,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雇主對於輪班工作者所發給的夜間工作津貼/夜勤津貼,其是否具有工資的性質?理由為何?(9 分)
(二) 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見解,勞工在颱風天無須上班時,雇主是否仍應給付工資?(8 分)
(三) 《勞動事件法》有關工資的規定為何?對於《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規定會產生何種影響?(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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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的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判斷重點在於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不能只看名稱。
解題方法與作答
雇主因勞工實際從事夜間輪班工作,依固定標準或制度經常發給夜間工作津貼、夜勤津貼,該給付通常是勞工提供夜間勞務的對價,具有工資性質。即使雇主將其稱為「夜點費」或其他名目,也不能僅因名稱而排除工資認定。
若給付實際上只是雇主體恤夜間輪班勞工、供其購買點心的費用,且不具勞務對價性,則可能不屬工資。應依給付目的、條件、方式及實際運作個案判斷。
解題技巧
看到「津貼」先看實質:若因提供特定勞務而發給,且按制度固定或經常給付,通常屬工資;若是實報實銷或單純補貼消費,則須再判斷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
(二)颱風天無須上班,雇主是否仍應給付工資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見解為準,颱風天所稱停止上班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的一種假別。當時適用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規定,勞工因天然災害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若應雇主要求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雇主「宜加給工資」。
解題方法與作答
依中央主管機關見解,勞工因颱風等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要點使用「宜」字,性質上是主管機關對工資處理的指引,並非一律強制雇主必須照給工資的法律規定。因此,作答應指出主管機關建議不扣發,而非逕稱雇主依法必須給付。
第 二 題25 分
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對於已經年滿 65 歲、且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如其再度受僱工作,得否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理由為何?(10 分)
(二) 外國籍幫傭或看護工得否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理由為何?(7 分)
(三) 何謂特別加保制度?請舉出例子。(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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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的強制納保範圍,以及特別加保制度的設計。判斷時要分清楚「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齡或已領取老年給付可能影響勞保資格,但不因此排除職災保險;職災保險也將外籍家事移工納入強制納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受僱者是否屬災保法第 6 條的強制納保對象;若非第 6 條至第 9 條所列對象,是否可依第 10 條特別加保;以及誰負責申報加保。作答時,應明確區分強制加保與特別加保,避免把「得參加」寫成「當然強制」。
(一)年滿 65 歲且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再受僱
可以參加,且符合災保法第 6 條者,雇主應為其申報加保。
災保法第 6 條以年滿 15 歲、受僱於依法登記或設有稅籍等單位的勞工為強制納保對象。該條未以未滿 65 歲或尚未領取老年給付作為職災保險資格限制。因此,題示勞工再度受僱工作,雇主仍應於到職時為其辦理職災保險。
**理由與易混處:**已領取老年給付或年滿 65 歲,涉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資格的規定,不能直接套用到災保法。災保法著重工作期間的職業災害保障,不因高齡或已領老年給付而排除。
(二)外國籍幫傭或看護工
可以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受僱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屬強制納保對象。
第 三 題25 分
針對我國的工會組織類型,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目前《工會法》所規定的組織類型有哪些?綜合性工會之規定為何?(9 分)
(二) 其中,哪種類型的工會有「以組織一個為限」的限制?(8 分)
(三) 警察得否依《工會法》組織工會?相關法律的規定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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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的工會分類、組織數量限制,以及公務人員結社與工會組織的法律分流。作答時須區分《工會法》所列的三種工會,與工會組成的「聯合組織」;「綜合性工會」並非《工會法》第 6 條獨立列出的第四種工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工會組織類型及綜合性工會
《工會法》第 6 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有三種: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或符合法定關係的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所組成。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成。
- 職業工會:結合具有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成;其組織區域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
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能組織或加入企業工會。
《工會法》第 8 條另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並於章程中訂明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實務上,若工會聯合組織具有綜合性,依主管機關解釋以「總工會」命名;若屬單一業別,則以「工會聯合會」命名。這裡的「綜合性」是描述工會聯合組織的屬性,不是第 6 條所列的另一種基層工會類型。
(二)「以組織一個為限」的工會
《工會法》第 9 條規定兩種單一組織限制:
- 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組織的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 四 題25 分
針對勞資會議,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問事業單位僱用員工幾人以上即應舉辦勞資會議?相關規定為何?(8 分)
(二) 勞資會議代表參加勞資會議,是否應請事假參加?理由為何?(8 分)
(三) 工作規則是否應經勞資會議取得共識決始生效力?《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作規則生效要件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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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容易混淆的規定:勞資會議的舉辦門檻、代表出席會議的假別,以及工作規則的法定生效要件。作答時應分別適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與《勞動基準法》,不可把勞資會議的「共識決」誤當成工作規則生效要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其後如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序確認:第一小題問「幾人以上」,核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舉辦門檻;第二小題問代表出席是否請事假,直接看該辦法對出席假別的明文規定;第三小題問工作規則效力,則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法定程序作答,再說明勞資會議共識與工作規則生效是不同問題。
(一)勞資會議的舉辦門檻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舉辦勞資會議。因此,達 30 人即負有舉辦義務;未達 30 人者,仍得依需要舉辦。
勞資會議是事業單位內勞資雙方溝通協調、促進合作的重要制度。僱用人數達門檻後,雇主須依規定設置勞資雙方代表,並定期召開會議;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作答重點:**門檻是「30 人以上」,不是「超過 30 人」;也不能與《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工作規則的 30 人門檻混為一談,兩者雖同為 30 人,法律效果不同。
(二)代表出席是否應請事假
不應請事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2 條,勞資會議代表依規定出席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